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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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合作共赢的目的,在合作经营中共同承担经济风险和经济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管理和清算等方面。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合伙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合伙协议或者设立合伙章程,组成合伙企业的过程。

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设立合伙企业,但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应当明确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出资比例、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必要事项;3.合伙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财务登记等手续;4.合伙企业应当开设独立的记账账簿,按照法律规定的账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

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人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出资权: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的规定出资,出资额度和方式应当明确,合伙人应当按期出资;2.管理权:合伙人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应当规定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运作方式;3.分配权:合伙人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4.知情权: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应当规定合伙企业定期向合伙人公开财务报告;5.义务:合伙人应当忠实、谨慎地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规定的义务,保护合伙企业的利益,承担经济风险。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出资组成,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的规定分配。

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利润应当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

四、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企业可以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由合伙人或者经过合伙人授权选举产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管理权限,保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考情分析】考频:★★★★2009、2012年单选,2007、2008、2010年多选,2011年判断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解释】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解释】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3)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6)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单选题】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答案】A【解析】(1)选项A: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2)选项B: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3)选项C: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4)选项D: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中级会计师考试进入倒计时啦!你准备好了吗?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欢迎大家阅读。

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一、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分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为i当然退伙和除名。

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老赵生了个女儿);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老赵要去月球旅游);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取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2)(法定事项)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产生: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约定→一致同意
(2)责任: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人VS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1)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它的权限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属于“非合伙人” ,并不享有代表权,是负责履行职责的。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中级经济法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中级经济法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中级经济法的区别说到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俩玩意儿可真是一个热闹的圈子。

普通合伙企业就像是几个小伙伴儿一起开了个摊,大家都出力气,赚钱了大家分,赔钱了也得一起扛。

想象一下,几个朋友一起开了个小餐馆,大家都是老板,谁都可以说话,谁也不能说自己不负责。

你要是看不惯旁边那个家伙的做法,没事,反正你也可以说他,大家一块儿吃苦,一块儿享福,真是比什么都亲切。

不过,咱们再来瞧瞧有限合伙企业。

这就有点意思了,里面有大老板,也有小股东。

大老板出钱,跑前跑后忙得不可开交,小股东嘛,出钱就行了,后面的事儿就让大老板操心去。

其实就像是你们班里,有的人为了班级活动出一大堆力气,有的人只负责掏钱。

这可省心了,小股东们可以安安稳稳享受利润,甚至不需要太担心公司的日常运营,真是好。

不过,有个小细节要说,普通合伙企业里的每个人都得对外承担责任,换句话说,谁要是犯了错,大家都得一起来买单。

就好比是几个人一起背了个大背包,结果其中一个人放了个屁,大家都得一起忍。

有限合伙企业就不一样了,小股东只需要对他们出的钱负责,如果公司真出了什么乱子,他们的责任就不会更大,简直是个省心的选择。

从管理上看,普通合伙企业就是大家一起商量,一起决定,完全没有什么所谓的“老板”,就像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开会讨论,虽然有时候会吵得不可开交,但大家都是平等的。

有限合伙企业可就显得有些正式了,毕竟大老板和小股东的地位不同,决策权也是大老板说了算,毕竟人家可是操心一切的主。

这俩合伙模式在税务上也是各有千秋。

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是直接分到每个人手里的,个人要交税,大家一边分红,一边交税,挺直接的。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同样是分给股东,但小股东通常不直接参与经营,税务上也会有些不同,具体情况得看当地的法规。

说到法律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伙伴们就像一家人,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万一公司被告了,大家一起背锅,反正是无所畏惧的勇士。

而有限合伙企业的小股东们呢,通常情况下,他们的责任是有限的,基本上就是看大老板的表现。

经济法 中级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合伙企业)下

经济法 中级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合伙企业)下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合伙企业)专题二普通合伙企业知识点概要知识点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解释】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

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2.有限合伙企业【解释】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创业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投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登记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1)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解释】合伙企业的原始资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4.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提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5.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提示】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习题演练【2018卷1·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的有()。

A.房屋所有权B.专利权C.劳务D.土地使用权『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的出资。

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例题·多选题】某社会团体与某私立学校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经营文具用品。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中级经济法》是一门重要且具有一定难度的科目。

它涵盖了众多法律条文和经济法规,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记忆能力和理解运用能力。

以下是对这门科目重要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需要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内容。

公司设立时,要清楚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章程的制定。

对于组织机构,比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是常考的重点。

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程序也是需要牢记的要点。

在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合伙企业的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们的特点和区别要明确。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规定,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要求。

证券法律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部分。

要了解证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则也要熟悉。

另外,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是必须掌握的法律红线。

保险法律制度方面,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是重点。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案例分析中经常出现。

各类保险的具体规定,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的特点和理赔规则需要清晰理解。

票据法律制度也是不容忽视的。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以及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法律规定都要牢记。

合同法律制度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效力,比如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都需要准确把握。

各种合同的类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它们的具体条款和法律责任要烂熟于心。

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也是常考点。

预算法律制度中,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以及预算监督的相关规定都需要了解。

增值税法律制度,要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等都是关键知识点。

中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中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知识点预习: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考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人成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甲在为一客户提供审计业务服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200万元。

下列关于对该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2011年考题)
A.甲、乙、丙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C.乙、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
D.乙、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
带责任(选项B正确),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D正确)。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当中,必考的知识点那么多,大家应该要如何备考才比较好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计。

(四)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合伙企业与第不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一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人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人伙的条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2)退伙的效果。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1)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②无限连带责任、(2)责任追偿.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共9章,156条。

在这里,【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祝大家考试顺利!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总结: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限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

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1、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这5个之外的都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

3、这5个中只有2个是公司。

二、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否则出质无效;企业对此行为不负责,由出质合伙人自己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人善意也不保护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思考:1上述事项如果没有经过一致同意,是否有效呢?有效,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上述事项可以约定改变表决方式,第三人无法从外部做出判断,因此,都应当推定对外有效,企业都要负责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2另外,也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还有:对外(出质)、入伙退伙、对外(转让份额)。

中级经济法合伙企业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合伙企业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合伙企业知识点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中级经济法里合伙企业的那些知识点。

先来说说合伙企业的设立吧!这就好比一群小伙伴要一起去干件大事。

比如说,你和几个好朋友打算一起开个小店,这就是在设立合伙企业呀。

得有合伙协议,就像大家商量好怎么分工、怎么分钱,这可太重要啦!没有协议那不就乱套啦?
然后呢,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得清楚。

这就像在一个团队里,每个人都有自己该干的事儿。

合伙人有决策权吧,大家得一起商量事情啊,不能一个人说了算。

再比如,合伙人也得对外承担责任呀。

就好像你们几个一起开的店欠人家钱了,那大家都得负责还呀,不能你推我我推你的。

比如老张和老李一起合伙,结果欠钱了老张想耍赖,那能行嘛!
还有合伙企业的财产,这可是大家的共同财富。

这就好比一家人的积蓄,得共同爱护和管理。

不能有人偷偷摸摸地把钱拿走,那多不地道呀!瞅见没,这就是合伙企业财产的重要性。

接着是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想象一下,要是没有个规矩,那不乱了套啦!得有人负责管理呀。

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执行。

这就跟一个公司有领导管理一样,得有人拿主意呀。

最后说说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嘿呀,挣了钱怎么分,亏了钱怎么承担,这可得早早说好。

不能挣钱了都抢,亏钱了都跑,那可不行!就好比大家一起种的果子,得公平分配呀。

总之,合伙企业这里面的学问可多了去了。

咱可得好好整明白,不然到时候出问题了可就麻烦啦!我觉得合伙企业的这些知识点真的很重要啊,大家一定要认真学,这样在实际中遇到问题才不会抓瞎呀!。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实际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

(一)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所谓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是指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即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

2.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在取得对外代表权后,即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

合伙人的这种代表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关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的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1)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的。
(2)完整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外有效,对内赔偿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分期,无限额(其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即:质押,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属于权利质押)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有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外转让
对内转让

经济法第三章

经济法第三章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高频考点1】合伙企业的概念与分类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高频考点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条件事项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人数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无最高人数限制限制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①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办理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高频考点3】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份额转让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内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份额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高频考点4】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共同执行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委托执行概念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法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定限制):限制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任意限制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善意对抗第三人【高频考点5】入伙与退伙入伙新普通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退伙自愿退伙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提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通知退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提示】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普通合伙企业知识点总结

普通合伙企业知识点总结

普通合伙企业知识点总结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形式,它与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区别在于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债务承担的程度。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债务承担没有限制,是全权负责的。

以下将从普通合伙企业的定义、特点、组成、注册、税收、责任、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定义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合伙协议的形式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中最为基本的形式,它的经营权和责任都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 合伙人共同投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投资作为企业的启动资金,并且共同享有企业经营所产生的收益。

2. 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共同承担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 合伙人共同风险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的各个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包括经营损失和债务承担。

4. 合伙人共同利益分享:合伙人在企业经营取得盈利时,共同分享企业利润。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的组成包括合伙人和合伙协议。

合伙人是指共同发起合伙企业设立,并共同投资和共同承担风险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之间为了规定合伙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注册普通合伙企业的注册是指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注册时需要提供合伙协议、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相关资料。

五、普通合伙企业的税收普通合伙企业的税收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普通合伙企业按照其实际所得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合伙人按照其在企业中所得到的分配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是指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是不限额度的。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19讲_合伙企业概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1)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19讲_合伙企业概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1)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不得转让其财产份额。

(2)选项B: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考题2·多选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4】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2009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判断题,2016年简答题,2018年判断题)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提示】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2016年简答题)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考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中,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A.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财务负责人B.出售合伙企业名下的动产C.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D.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合伙企业的审计业务【答案】A【解析】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以上相互协作、共同承担合伙事业风险和责任、共同分享合伙利润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在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法律地位、合伙协议、责任制度、财产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内容。

下面将就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作进一步介绍。

一、法律地位我国的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设立的,其法律地位是由法律规定而得出的。

《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合伙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享有与法人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如投资、合同、诉讼等。

同时,合伙企业也必须承担合伙事业的风险和责任。

二、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重要依据,是对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和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合伙协议的内容包括合伙事业的名称、出资形式、比例、财产份额、组织形式、管理方式、盈亏分配等。

除法律规定外,合伙协议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约定内容。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文书,应该注重其具体的起草过程,以免后期出现纠纷。

三、责任制度合伙企业的责任制度是合伙协议的基础之一。

合伙企业的一般责任制度为无限责任制,在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时,个人财产可以被追溯到合伙事业的财产;同时,合伙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限责任制度。

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合伙人只承担其出资比例的债务,不承担超过其出资份额的债务。

四、财产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是合伙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出资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

根据实际情况,合伙企业可根据协议规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并约定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

在财务管理方面,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时记录合伙事业的收支情况和资产状况,确保财务安全。

在投资方面,合伙企业应当做好周详的投资计划,并遵循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

五、税务制度税务制度是合伙企业管理和运营中关键的一环,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税收计算、税务报告等方面。

经济法4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4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4合伙企业法概述和其他类型的商业实体一样,合伙企业需要熟悉一些经济法规。

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业实体,由多个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按比例共享利润和损失。

本文将讨论经济法和税法对合伙企业的影响。

合伙企业的种类根据合伙企业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可以将其分类为三种:1.一般合伙企业(GP,General Partner):由一或多个有限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或普通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拥有无限的责任和权力,而有限合伙人只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仅限于其投资额。

2.有限合伙企业(LP,Limited Partner):由一或多个有限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

与一般合伙企业不同的是,有限合伙人只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仅限于其投资额。

3.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由多个普通合伙人组成,所有合伙人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是指派的代表,负责管理企业。

合伙企业应该知道的经济法法人责任合伙企业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一个单独的法人实体,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存在和行为负有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和义务仅限于其投资金额。

鉴于这种情况,合伙企业应该明确责任和义务,维护企业稳定。

税收合伙企业被视为“透明”,其所得、损失、折旧和退休计划等均由合伙人承担。

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需要相互配合,合作应付企业税务事务。

劳动和就业法合伙企业通常雇佣员工,诸如面向公众的餐饮业、酒店业、医疗卫生、娱乐业等行业中的公司只有在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营。

合伙企业应注意它们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的责任。

诉讼和仲裁合伙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普遍存在诉讼问题,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

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应该理解合伙企业的法律义务,以避免与合伙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生意往来引起争端和诉讼。

合伙企业应该知道的税务政策所得税和分配合伙企业通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通过合伙企业的分配计划分配收益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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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分期,无限额(其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3.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外转让
对内转让
(1)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2)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 优先购买权)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财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即:质押,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属于权利质押)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有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1)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的。
(2)完整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外有效,对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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