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意见

合集下载

2020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新修订·第一部分)

2020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新修订·第一部分)


布;包
括气管
插管护

评估患
者病情
及会阴
情况
等,核
对医嘱
及患者
信息,
解释其
目的取
5
120100016/ 阴道冲 ABZF0001 洗
得配 合,协 助患者

排空膀
胱,无
菌注射
器使用
妇科护
理液,
准备冲
洗装
置,取
适当体
指回肠
、结肠
造口,
尿路造
口的护
理。评
估患者
病情、
合作程
度、造
6
120100017/ 造口护 ACBL0001 理
抗肿瘤
11 120400013 化学药

物配置 指经鼻
置入胃
管,小
肠营养
管,小
肠造
瘘,胃
造瘘药
物灌注
或要素
12
120800002
肠内高 营养治 疗
饮食灌 注。评 估患者
营养泵 管

35
病情及
管路情
况,核
对医嘱
及患者
信息,
配制营
养液或
药物
等,调
静脉高 含静脉
13 120400008 营养治 营养配 营养袋 日
标,用
视频脑
电图仪
记录监
26 310601
测,记
肺功能 检查
指使用 肺功能 仪检查
一次性 呼吸过 滤器
含采集
标本的
临床操
27
310605013
胸腔镜 检查
作;不 含经胸

腔镜的
特殊治

2020年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完整版)

2020年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完整版)

2020年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本规定依职责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8•【文号】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价格正文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制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2020年11月18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1章总则1.1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

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

1.2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是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主体,接受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3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3.1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集中采购市场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

应区别于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1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1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正文:
---------------------------------------------------------------------------------------------------------------------------------------------------- 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46号)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部分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省执行(见附件1),暂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

试行期满,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修订的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2)及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见附件3),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
3.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修订表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5日——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推进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优化,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形成。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服务成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为依托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专业优势,激发医疗机构的调价自觉和有序竞争。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投入补偿、医保基金收支、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调价空间、遴选调整项目,调升、调降结合,着力优化项目价格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坚持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强化部门协同、政策联动和共建共治,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和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等有效衔接,同时做好价格监测监督和调价风险防控,确保平稳有序。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

附件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医疗服务价格尚未理顺,管理方式仍需改进,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放结合。

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坚持协同配套。

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统筹兼顾。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坚持稳步推进。

加强整体谋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做好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工作,降低医用耗材价格,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务院及省《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精神,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立足“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和“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所有公立医院卫生机构2019年12月20日起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进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并对结构不合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有升有降的价格调整,对有关项目内容进行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自2019年12月20日起,我市已落实全面取消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卫生机构全部医用耗材加成政策。

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有医保支付标准的耗材按规定执行),一律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对我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0-12-31 来源: 医政医管局国卫医发〔202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2020年12月29日更多医疗政策全文,医院管理文档、案例,医健领域投融资报告、数据,尽在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一)完善诊疗规范体系。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国家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医疗行为管理。

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

医疗机构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更多医疗政策全文,医院管理文档、案例,医健领域投融资报告、数据,尽在健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结果。

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点评,重点加强国家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监测。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24•【文号】医保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精神,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现就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指出,要高度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药卫生领域的应用,重塑医药卫生管理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效率。

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突出体现,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力。

有利于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培育新业态新动能;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扩大优质医药服务供给;有利于推动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提升管理水平,为参保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和医保服务。

各级医保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优化服务,便民惠民。

支持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发挥互联网在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合理就医秩序方面的作用。

二是突出重点,稳步拓展。

优先保障门诊慢特病等复诊续方需求,显著提升长期用药患者就医购药便利性。

2020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增加修订

2020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增加修订
血管夹、吻合器、特殊脐带夹。
特殊脐带夹
导管、导丝、延长管、导管置入套件、支架、套管针、血管造影注射套件。
血管造影注射套件
内镜下切开刀、取石网篮、圈套器、胃减容材料、水刀手柄。
括约肌/黏膜切开刀
水刀手柄 阴道扩张模具、特殊宫内节育器、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一次性旋流环(用于 人工流产)。 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一次性旋流环 骨内固定材料、骨外固定材料 、骨科植入材料(异体神经、骨、关节;人工椎 体、关节、间盘、半骨盆;人工股骨头、股骨、髌腱;煅烧骨、人造骨)、骨蜡 、骨水泥、医用几丁糖(用于关节腔内注射)。 医用几丁糖
附件5
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新增修一次性特殊卫生材料名称
招标编码
K HC001
留置针、肝素帽、三通、留置及置管贴膜、输液接头、胰岛素笔用注射针头(可 外带)、导管冲洗器、动脉采血器。
K HC008
特殊缝线(指除肠线、丝线、涤纶线、尼伦线的其他缝线)、止血材料(指颅脑 、头面颈、甲状腺、心脏、肝胆胰脾肾等部位手术)、防粘连材料(指肠粘连及 剖宫产手术)、医用皮肤粘合剂(用于表皮手术切口缝合)。
K HC00804 K HC010 K HC01003 K HC019 K HC01903 K HC020 K HC02007 K HC026 K HC02601 K HC02605 K HC032 K HC03203
K HC033
K HC03306
医用皮肤粘合剂
一次性治疗泵、压力泵、输液港。
输液港

关于《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法规·解读RegulationsIII日前,为贯彻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何调整?为保障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通知》围绕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明确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同时,立足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筹资水平的稳步提升,筹资结构的逐步优化,可以推动实现居民医保筹资稳定可持续,为巩固待遇保障水平提供坚实基础。

二、待遇保障的政策安排有哪些?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全面实现了城乡统筹,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医保权益;大病保险待遇的提高,新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的实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完善,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的待遇保障水平。

2020年,将从三个方面健全待遇保障机制,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发挥居民医保全面实现城乡统筹的制度红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总体保障水平达到70%,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等。

二是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取消封顶线。

三是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

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三、2020年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要落实哪些硬任务?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为落实医保扶贫攻坚硬任务、医保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任务,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一是确保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

浙江温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及指导意见.docx

浙江温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及指导意见.docx

2020年浙江温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及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xx〕62号)明确温州市列入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38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省卫生计生委要求,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为改革的核心,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完善政府主导和部门协同机制,破解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改革,进一步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

通过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

到20xx年底县域内就诊率≥90%,到20xx年底基层门急诊就诊比例巩固在60%以上。

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支付调控和监管作用,有效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增长。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建立科学补偿机制,使个人医疗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明显减低,群众对医改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重点改革任务(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1.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

推进管办分开,政事分开。

明确政府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利和职责。

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1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1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号)精神,促进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和医养健康产业发展,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决定放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成本、市场供求、服务情况自主确定。

(一)经省卫生健康部门核准设立的整形美容科室(含门诊和病房)提供的整形美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各医疗机构在设立的独立医疗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该独立医疗区域应有显著标识、副主任以上医师坐诊。

提供特需服务要符合特需医疗规模控制要求。

(三)美容性口腔正畸价格项目(具体放开项目详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放开项目的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的基本稳定。

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将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方便病人自主选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0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放开的口腔正畸价格项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4月14日附件; font-size: 15px; white-space: normal; margin-top: 0px !important;"> 山东省放开的口腔正畸价格项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310522正畸治疗310522001乳牙期安氏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包括:1.含乳牙早失、乳前牙反牙合的矫治;2.使用间隙保持器、活动矫治器310522002替牙期安氏I类错牙合活动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替牙障碍、不良口腔习惯的矫治310522003替牙期安氏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使用简单固定矫治器和常规固定矫治器治疗310522004恒牙期安氏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拥挤不拔牙病例、牙列间隙病例和简单拥挤双尖牙拔牙病例;不含间隙调整后修复310522005乳牙期安氏I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包括:1.乳牙早失、上颏前突、乳前牙反牙合的矫治;2.使用间隙保持器、活动矫治器治疗310522006替牙期安氏II类错牙合口腔不良习惯正畸治疗包括简单固定矫治器或活动矫治器310522007替牙期牙性安氏II类错牙合活动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含替牙障碍、上颌前突;310522008替牙期牙性安氏I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简单固定矫正器和常规固定矫正器310522009替牙期骨性安氏I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包括:1.严重上颌前突;2.活动矫治器治疗或简单固定矫治器310522010恒牙早期安氏II类错牙合功能矫治器治疗包括:1.严重牙性II类错牙合和骨性II类错牙合;2.使用Frankel功能矫治器II型或Activator功能矫治器;其他功能矫治器310522011恒牙期牙性安氏I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治疗1.含上下颌所需带环、弓丝、托槽;2.包括牙性安氏II类错拥挤不拔牙病例和简单拥挤拔牙病例310522012恒牙期骨性安氏I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拔牙治疗包括骨性安氏II类牙合拔牙病例310522013乳牙期安氏II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包括:1.乳前牙牙合;2.使用活动矫治器或下颌连冠式斜面导板治疗310522014替牙期安氏II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包括:1.前牙反牙合;2.使用活动矫治器310522015替牙期安氏III类错牙合功能矫治器治疗包括:1.严重牙性III类错牙合和骨性III类错牙合;2.使用rankel功能矫治器III型;其他功能矫治器310522016恒牙期安氏II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治疗包括:牙性安氏III类错牙合拥挤不拔牙病例和简单拥挤拔牙病例310522017恒牙期骨性安氏II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拔牙治疗包括骨性安氏III类错牙合拔牙病例310522018牙周病伴错牙合畸形活动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局部牙周炎的正畸治疗310522019牙周病伴错牙合畸形固定矫治器正畸治疗包括局部牙周炎的正畸治疗310522020牙合创伤正畸治疗包括:1.由咬合因素引起的牙合创伤;2.用活动矫治器或固定矫治器治疗310522021单侧唇腭裂序列正畸治疗包括:单侧牙槽突裂、无骨骼畸形和面部畸形、腭托使用的正畸治疗;不含替牙期植骨前后的正畸治疗310522022早期颜面不对称正畸治疗包括:1.替牙期由错牙合引起或颜面不对称伴错牙合的病例;2.使用活动矫治器和固定矫治器310522023恒牙期颜面不对称正畸治疗包括:1.恒牙期由错牙合引起或颜面不对称伴错的早期正畸治疗;2.用活动矫治器或固定矫治器310522024颅面畸形正畸治疗包括:1.Crouzon综合征、Apert综合征、Treac牙合r-Collins综合征;2.用活动矫治器或固定矫治器治疗310522026正颌外科术前术后正畸治疗包括:1.安氏II类、III类严重骨性错牙合、严重骨性开牙合、严重腭裂、面部偏斜及其他颅面畸形的正颌外科术前、术后正畸治疗;2.使用固定矫治器治疗310522028正畸保持器治疗含取模型、制作用材料——结束——。

指导医疗保障走向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指导医疗保障走向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三是如何协同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医药服务供 给侧改革问题。
我国的医疗保障发展到今天,
因医保基金具有“战略性购买”能 力而对医疗、医药及健康中国建设 等多个方面产生重要影响。《意 见》从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 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医药服务 价格形成机制,增强医药服务可及 性,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四个方 面回答了如何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 给侧改革的问题。
2020年4月第4期 13
2020-4内文初排.indd 13
2020/4/1 8:36:36
〉〉 大势纵论
三个方面回答了如何完善筹资运行 机制的问题。可见,《意见》所讲 的待遇和筹资均是广义上的概念, 是指整个医保制度的待遇和筹资方 式、标准与水平,涉及到整个制度 的基本模式和政策变量。这标志着 对医疗保障认识的深化,与全民医 保发展新阶段的实际相适应。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加快发展商业 健康保险”。在促进商业健康保险 发展方面,《意见》提出,要“丰 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用足用好商 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 扩大保险产品范围。加强市场行为 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 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 康保障服务能力”。近年来,我国 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很快,但保费 规模还较小,能够提供的实际保障 相当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的实 际需求。慈善捐赠和医疗互助发展 程度更低,远没有发挥出其应有价 值,发展空间很大。《意见》指出 了多层次医疗保障发展的方向,明 确了建设任务。
二是保障机制完善问题。 《意见》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 度、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 度、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 障机制、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发展等五个方面回答了如何完善待 遇保障机制的问题;从完善筹资分 担和调整机制、巩固提高统筹层 次、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鲁医保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提升医疗技术服务价值为核心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建立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为依托,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思路,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妥善处理本地区与周边地区、综合医疗机构与专科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重点学科与一般学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与西医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关系,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医疗服务有效供给相匹配、与医保基金负担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总量控制。

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增长总量调控机制,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医药总费用占比、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管理绩效等指标确定价格增长总量,保持医药卫生费用总量适度合理增长。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湘医保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现就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分类管理、鼓励创新、协调发展的原则,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实行公平的线上、线下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建立开放灵活、多方参与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使“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一)项目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二)项目设立权限。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元、计价说明、编码规则等要求,设立适合全省范围内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医疗机构将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延伸并申请立项收费时,应按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规定,向市、州医疗保障部门提交成本测算、价格建议、经济性评估报告、与线下同类别项目的比价分析等资料,由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省医疗保障局集中审核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明确表明,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医疗服务价格尚未理顺,管理方式仍需改进,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放结合。

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坚持协同配套。

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统筹兼顾。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坚持稳步推进。

加强整体谋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主要目标到xx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1.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可探索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

2.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地区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在xx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3.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二)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做好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国家负责制定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统一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并作为确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的依据。

各地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定本地区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

2020年前,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并实行动态调整。

坚持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医疗新技术尽早进入临床使用。

(四)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

到xx年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授权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并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要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

加强医药费用控制,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医药费用总量,明确控费指标,确保区域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发挥12358全国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三、保障措施(一)明确部门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细化落实改革措施。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定价方式,合理确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和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政策措施,在xx年底前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药占比、门诊和住院人次等指标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控费意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费用控制,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措施。

(二)协同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加快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制度、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和分级诊疗制度等改革,推动建立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和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医疗机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中医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具体方案,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时,同时公布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措施。

(三)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地方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在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以及控制医药费用、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商业保险作用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累经验,促进改革整体推进。

充分发挥第三方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和开展政策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更加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做好跟踪评估各地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督导、考核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推广好的做法。

要密切关注改革后医药费用变化情况,防止出现其他方面未见到实际效果,医疗服务价格却大幅上升,群众和全社会医疗负担加重的问题。

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

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第一时间研究处理社会反映的问题。

(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改革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改革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各地要及时报告。

【拓展阅读】《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点评:价格改革,医疗服务行业再迎政策春风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出到2020年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我们认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国家正积极推进的三医联动改革中重要一环,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进行结构性调整的思路引导下,药品、耗材等价格将整体继续下调,能充分体现医生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利好医疗服务行业。

在三医联动为主线的医改背景下,医疗服务板块将长期维持高景气度,继续推荐。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文件要点:1、要求: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2、目标: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3、任务:(1)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医疗服务及个性化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后者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

(2)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3)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2020年前,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并实行动态调整。

(4)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减少按项目收费数量。

到xx年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实行按病种收费病种不少于100个。

结构化调整中医疗服务领域将长期维持高景气度。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要求,文件明确指出将“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我们判断此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思路与三明医改中“腾笼换鸟”策略相吻合,药品和耗材价格存在下行风险,医疗服务领域将长期维持高景气度。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三医联动改革中关键一环,关注后续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此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目前国家层面推进的医药、医疗和医保三医联改中的关键一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