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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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休假秩序,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参照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除董事会聘用人员以外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休假类别
第三条公司员工的休假类别: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路程假、学习假、工伤假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假期。
第四条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元旦节、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按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的具体休假安排以公司发出的通知为准。
第五条公休假。
公休假是指员工在一周内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工作后的假日,公休假为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如无特殊规定、调整和工作安排,公休假实行自然休假。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在公休假加班的,经公司批准后,根据工作安排予以换休。
第六条年休假。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属于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员工累计工作年限须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按公司工龄计算。
(四)公司鼓励员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按照应休天数一次性集中安排或分次安排。在休假年度内员工未书面提出年休申请的,视为放弃年休假。
(五)员工申请年休假最低期限为半天。
第七条病假。
员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离开工作岗位1天及以上的,原则上要求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书(或病情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病假。
病假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病假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本人累计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计算:(一)本人累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3个月,满五年的为6个月。
(二)本人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
的为6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9个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12个月,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18个月,满二十年的为24个月。
(三)试用期间员工请病假累计超过3天的,将按病假天数延长试用期。
第八条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等个人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1天及以上的可请事假。员工请事假,应优先使用本人年休假、换休或其他可使用的结余假期,结余假期不足时,方可申请办理事假。
(二)员工请事假天数全年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超过20天的,不享受当年或次年年休假。在试用期间的员工事假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的,将按事假天数延长试用期。
(三)事假为无薪假期。
第九条婚假。
(一)员工结婚(初婚)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迟于法定婚龄三年及以上)的增加婚假20天。再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婚假须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
(二)员工休婚假的,需提供有效的结婚证明。婚假时效期为结婚登记后一年以内,过期未休假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
可办理丧假5天。
第十一条产假和护理假。
(一)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假只能用1次,如员工2次及以上流产的,按病假办理。
(三)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妊娠且属于晚育的,男员工在其配偶分娩期间可办理15天护理假,过期未休假视同自动放弃。
(四)女员工休产假原则上在预产前15天开始休假,特殊情况下可做适当调整。
(五)产假和护理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员工申请与产假相关的假期,须提供医院的有效证明。
第十二条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期间,可以办理工伤假(工伤医疗期)。
(一)员工工伤的鉴定、确认以及需要停工医疗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工伤假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确定。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三)超过规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仍继续休假的,按病假处理。在休工伤假期间,如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非工伤,之前享受的工伤假,按病假处理,同时调整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学习假。
员工经公司批准同意以在职学习的方式继续学历学位教育的,在参加考(面)试、阶段性课程学习或毕业答辩时,如本人尚有其他假期结余,须优先使用结余假期,结余假期不足时,可申请学习假。在规定的学习年度内,每年学习假的使用次数不超过2次,累计请假时间不超过10天。
第十四条女工保护。
(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员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二)员工生育之日起一年内为哺乳期。员工在哺乳期内可申请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探亲路程假。
长期异地工作(工作地与固定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州,且正常往返时间超过半日,或在同一市州但正常往返时间超过半日)的员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探亲路程假。
(一)固定居住地原则上是指户籍所在地,或未婚员工与父母常住地或已婚员工与配偶常住地。
(二)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至少满一年方可申请探亲路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