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宪政与有限政府
浅议有限政府
浅议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理论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霍布斯那里,在他主张主权者极权思想的背后隐约地透露出一些有限政府理论的渊源。
第二章有限政府概述2 . 1 “有限政府”的内涵有限政府是指,在权力、职能和规模上受到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约束、限制的政府。
其内涵包括:2 . 1 . 1 职能范围被限制在公共领域在政府职能范围上,有限政府职能被严格限定在公共领域。
有限政府要求明确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确定政府行为的合理范围。
哈贝马斯曾经这样概括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别,私人领域是从属于经济体系的,而公共领域则是从属于管理体系的。
总而言之,在公共安全、公共管理等公共领域,都离不开公共权力的强制性,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管理。
但在私人领域,个人通过各种自由的交易、联合与结社,基本上可以管理好自身的日常事务,可以实现私人物品的有效配置。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就需要明确界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限制政府的职能范围,改变那种公私不分、以公压私、化公为私的状态。
政府的基本职能在于提供市场经济无法自动实现的公共物品的有效配置。
政府行为只发生在公共领域,而不发生在私人领域,政府不必、也不能代替个人处理私人事务。
如果政府干涉、进入这些纯粹属于个人自由的私人领域,就会造成泛政治化,造成政府权力、职能和规模的扩张。
2 . 1 . 2 政府运行上实行公开行政在政府运行上,有限政府实行公开行政。
公开行政,即公民对公共事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参与权,是有限政府在运行中的基本要求。
公共权力部门能否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以及其决策是否有充分的透明度,这两者直接关系到政府的责任制度和法治程度。
封闭的决策,没有充分信息和透明行政,不仅会增加政府决策失误的风险,而且为政府的不负责任和寻租腐败提供了机会。
在政府决策不受审查、不可争论、不向社会公开的地方,腐败的危险、公共资源被滥用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地增加。
透明行政虽然不是制约违法和不当的政府行为、控制腐败的充分条件,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却是一个必要条件。
浅谈洛克《政府论》中“有限政府”理论
浅谈洛克《政府论》中“有限政府”理论摘要洛克的《政府论》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阐述政府理论的著作,书中论述的政府理念与原则仍然是现代许多国家民主政府建立和运行的思想基础。
他从人们所处的原初状态出发,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个人天赋的自然权利为核心,追溯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并由此得出了政府权力有限的结论。
关键词:有限政府个人权利分权人们一直不断地追寻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想政府模式,曾经把幸福的希望寄托于圣主名君、寄托在人性善上,但历史却反复印证着人的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天性。
因此历史上的政府也不时地表现出行善和作恶的两重性。
因而,必须建构一种以保证基本人权为前提的政治权力运作框架,以预防可能的恶。
17世纪英国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下篇中就着重探讨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思想。
他以自然状态为“历史”前提,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详细论证了政府权力的来源,精心设计了一种理想的政府模式,即君主立宪制下,议会享有最高权力但又受到限制的、国家权力分立的有限政府模式。
本文从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政府权力目的和权力的运行三方面来阐述洛克的有限政府论,进而给我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可供借鉴的启示。
一、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有限政府理论的核心要素第一次被提炼为一套一致的知识传统,并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政治运动表达出来,是在英国内战期间以及光荣革命之后的辉格党人执政期间,其最重要的代表就是洛克的《政府论》。
尽管与其同时代及稍后时代的思想家一样,都把自由作为其核心概念,但洛克更强调现实的自由,而不是理念的自由,反映在宪政思想中,就是更重视采用何种现实的、可操作的宪政制度来保障自由,而不是沉湎于崇尚自由精神的理想主义中。
一方面,洛克对财产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使自由更具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洛克宪政学说的现实主义色彩极浓,以至于在其宪政设计中具有妥协性和不彻底性。
他指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存在自然状态。
有限政府理论的宪政分析_以霍布斯_洛克为例
・!!・作者简介:詹福满("#$%&),男,浙江温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博士生,挂职南宁市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苗静,女,西安人,法国艾克斯—马赛三大法学硕士。
有限政府理论的宪政分析———以霍布斯、洛克为例詹福满苗静(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摘要:本文从宪政理论视角,以霍布斯、洛克为例,对有限政府理论作了简要解析。
关键词:有限政府;宪政;霍布斯;洛克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霍布斯的有限政府理论作为一种理论、一种制度,有限政府理论最早出现在英国。
以《利维坦》闻名于世的霍布斯无疑是英国最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其思想包含了许多深刻的哲理,为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思想基础。
霍布斯指出,人性本恶,因而权势欲成为人类共有的普遍意向,而人常常受到自己内心无止境的欲望的驱使,从而人的激情常常凌驾于人的理性之上而不能自已。
因此,“人对人象狼一样”的自然状态便不可避免,这种状态必然导致“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而这种战争状态使产业无法稳定,“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
(霍布斯这种人性观对“自然法”和公共权力可谓呼之欲出。
为了逃避这种互相为战的“霍布斯丛林”,人们需要政府,任何形式的政府都比没有政府强。
霍布斯认为正是人们对自然状态中普遍存在的死亡的畏惧才使人们产生了和平的激情,这种激情导致自然法的产生。
霍布斯的自然法类似于基督教的戒律,总的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其根本价值及实质内容是对人类之现实“生存利己”本能所衍生的永久和平的期待。
-关于主权者的权力,在霍布斯极权主义的背后隐隐约约地透露出一些有限政府理论的渊源。
其一,霍布斯指出,在“实在法之治”的社会,臣民自由意味着,在主权者颁行的法律中未加禁止的一切行为,人们可以理性地选择做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显现了“法不禁止即自由”这一原则;其二,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法律不得限制的行为应当包括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活方式以及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
中国近代宪政
中国近代“宪政”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所谓宪政,一般言,就是有限政府。
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防止政府侵害个体的基本自由。
宪政关涉两种关系:第一,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第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之间的横向或纵向的关系。
立宪主义意味着在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中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在权利与权力之间谋求微妙平衡。
宪政这种以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方式组织政治决策程序的一套自觉规则,因社会而异。
它代替了那种受制于卡里斯马型领袖(理想型)的人治的概念。
宪法是非个人的宪政统治。
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比较平等地分散了决策权力并承认了法律的可预见性。
此外,一个国家的宪法实践可能与宪法理论有着很大的不同。
当宪法的内容被普遍接受时,宪法理论便成了宪法实践。
中国政治传统中支撑宪政民主的思想因子甚少,如何借鉴来自异域的宪政制度,这是近现代中国所要面临的时代课题,《在近代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过程中,还交替存在一个不断上升、不断学习西方制度的过程。
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前提在于国家理性,后者“表明了我们正置身于西方理性主义伟大传统的语境之中,其中,任何事情都有其特殊的理性或内在的理性,这种理性必须通过心灵来把握或理解。
”国家立宪理性也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于国家的观念认识,而是一种从国家构成的本质或国家得以产生的正当性角度来理解的理性认识。
所以,作者在全书中高屋建瓴分析了近代中国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
在作者看来,发生于近代中国的深刻社会变迁,使传统皇权统治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和挑战,从而引发其合法性危机。
从晚清、民国至当代中国,任何政治力量要掌握国家权力都离不开宪法,宪法与宪政问题由此成为各派力量斗争的焦点,于是国人心中形成一种特有的“宪政情结”。
近代中国有宪法无宪政,各派政治势力以宪法为幌子来论证其掌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现代国家的正当性、合法性基础,起源于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
论宪法与政府的共存关系(1)论文_论宪法与政府的共存关系(1)论文
【论文关键词】历史产物关系宪法政府共存论文论文摘要:任何形式的组织和人类政府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起来的,而宪法是使政府服从规则控制的事业,存在于政府的组织结构之中,存在于政府的行动之中,宪法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相濡以沫的。
从宪法与政府的产生件出发进行分析,借鉴学者的观点引出了宪法与政府在同一时序上成长且二者联姻产生了宪政,即宪法治理下的政治制度。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任何历史阶段,只要存在某种形态的政府,就必然存在某种形式的支配政府产生及其运作自喊则,不管这种规则被冠之以何种名称,也不管这贝!陵现或者体现为何种形式。
诚如法国学者沃马驰所言:“宪法不过是—套规则和习惯;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法定的抑或超法定的,政府都要据此处理事物。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乃此前调整政府关系之规则长期进化和积淀而成的结晶。
没有无源之水,没有无本之木。
人类中的。
对于这个源头的任何探索,都不可能排除假设跟猜测,这种猜测是基于“已发现的史料’的基础之E的。
当我们猜测原始的氏族社会就应当存在某种意义上的政府时,我们也可以在同样的意义E猜测,在氏族社会同样也存在着法和先法;因此宪法和政府、和国家实在同一序次匕孕育并在同一序次匕诞生的。
宪法与政府同时产生、成长。
笔者认为:在一切时代,宪法与政{共存。
首先,宪法是历史的产物。
如果没有氏族议事会议,我们很难想象,立宪主义的代议制是如何可能发生。
如果不是以氏族首领的职权为源头,我们也很难想象,现代社会的元首制度如何可能横空出世。
同样的理由,如果没有一种法则来规范原始的氏族议事会议和氏族首领的关系,没有一种法则来调整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我f瞰隹想象氏族社会的秩序是如何得以维系的。
或许使这一切得以有序运转的神秘力量就是‘‘历来的习俗—有恩格斯说:‘谧麟的氏族社会里”没有军人、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居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者部落来解决,或者各个氏族相互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凋整好了。
有限政府
一、关于“限政”的认识可将“限政”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从政治权力的设置看,政治权力的范围有限何为“政治权力”?按照英国学者洛克的观点,“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断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的福利。
”论者认为“政治权力”具有这样几个特点:⑴政治权力是“权源”与“权用”的统一体。
权源”即政治权力的来源;“权用”指政治权力的运用或运行。
⑵政治权力都具有目的性,都是围绕特定的目的而行使和运作的。
⑶政治权力都是由具体的人所掌握和行使的,受人性无限贪欲所支配,政治权力攫取资源的过程是无休止的,政治权力天然地具有无限扩张性和膨胀性。
从政治权力的来源和目的看,它的范围是有限的,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与社会的同意和授权,人们把本属于自己的权利让渡出去形成政治权力,授予同一个个体或组织来行使以保障其“剩余的权利”。
对于人们未明确出让的权利政治权力主体则不能行使。
因此,从本源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是政治权力的范围界限。
(二)从政治权力的运行看,其主体行使政治权力时应当受到限控,不许超出特定的范围在确保政治权力主体其权力范围有限的情况下,还必须使它能够按照既定的方法、途径和程序来行使权力。
只有这样,限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宪政目标才能实现。
需要补充的是,政治权力行使的范围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来规定,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这个范围又是动态的,可变的,但这种变化也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来完成。
根据以上分析,规范和控制政治权力的设置和运行是对限政的主要理解。
然而从“限政”的正当性中可以看出它的另外一个应有之义。
二、“限政”的正当性政治权力的主要主体是政府,此处试从规范和控制政府的正当性来说明“限政”的正当性问题“。
限政”的重心是“限”政而不是“灭”政,那么它其中有一层潜在的含义或前提即政府必须是存在的。
因此“,限政”的正当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宪政就是限制政府
1.宪政是什么?在早期,宪政指通过宪法(成文和不成文)来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宪政基本等同于宪法。
后来,宪法承载的功能越来越多,很多新制定的宪法不再具有限权和控权的意义,宪政的含义也随之扩展,逐渐以一种注重形式的趋势被解释成“宪法政治”。
只要存在宪法,依宪法建立政治制度,政治过程依宪法运行,就可视为宪政,而不管宪法的内容如何。
但一般认为,宪政是“控制国家或政府权力”。
法律是实现控制国家权力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手段。
汉密尔顿认为,首先要使政府能够控制人民,其次是政府能够控制自己。
信赖人民,无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训人类仍需要有辅助性的预防办法。
”这些辅助性的预防办法,就是分权与制衡。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宪政可以定义为分权和制衡。
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
”2.宪法与宪政第一,宪法是形式,宪政是内容。
形式固不能创造内容,决定内容,但却能表现内容,影响内容;形式固不能离开内容,内容也不能没有形式,严格地说,形式不外是内容的一部分,我们不能想象会有无形式的内容存在。
第二,死的条文固然不一定完全适应活的事实,但它却能成为活的事实的指标和堡垒,在某种限度内,指导活的事实,保障活的事实。
因此,有良好的宪法,虽未必有良好的宪政;而有良好的宪政,便常有良好的宪法。
所以中山先生说:“我们要有良好的宪法,才能够建设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
”3.宪政与有限政府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是宪政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契约论者看来,政府的权利是人民让渡的,其职责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别无其他目的。
为了使政府履行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责,而不是威胁人民,应该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
有限政府不仅表现在政府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和限制,还表现在政府的权力存在边界和范围,它有一些不能侵入的领域,这些领域属于私人领域(private sphere)。
浅谈洛克“有限政府
浅谈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历史与文博学院历史学2006级周昊摘要:作为近代有限政府思想的集大成者,洛克第一次系统地论证了有限政府的哲学基础,勾画了有限政府的制度框架,不仅回答了为什么要建立有限政府的理论问题,而且初步解决了如何通过内部权力制约与外部法律约束来建立有限政府的实践问题,为人们探索和实践有限政府问题留下了弥足珍贵的思想遗产.关键词:自然权利;人民主权;有限政府;三权分立;法治;分权洛克是近代有限政府思想的集大成者,自由宪政理论的奠基人。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证了有限政府的哲学基础,构思了有限政府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一整套有限政府的基本原则,为人们探索和实践有限政府问题留下极其珍贵的思想资源。
一、有限政府的的内涵与理论基础首先,政府的起源和目的界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即“我们有理由断定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
①这种“基于同意的授权”构成了政府政治合法性思想的基本理论依据。
“这就是政府和社会本身的原始权利和起源,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起源也在于此。
”“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
”②在洛克看来,政府权力是公民权利的部分让渡,其职责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生存、稳定以及经济的和社会的福利。
”③不得侵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享受的“天真乐趣的自由”,公共权力是为公民权利而设。
政府的这一特定目的和起源要求政府行使的只是有限权力,在此政府权力实质上是一种有限的委托权。
其次,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界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
①【英】约翰·洛克,赵伯英译,《政府论两篇》[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第195页;②【英】约翰·洛克,赵伯英译,《政府论两篇》[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第202—204页;③【美】迈克尔·罗斯金等著,林震等译.《政治科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第39页;在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中,认为人们达成协议组成政治社会只是交出了部分权利,即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
紧箍咒抑或保护神?──浅析宪政对民主的作用
紧箍咒抑或保护神?──浅析宪政对民主的作用摘要:民主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民主具有普世价值,能够促进社会文明。
但另一方面民主有可能走向反动,给文明带来灾难。
而宪政一方面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护民主从而充分发挥民主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宪政又不得不对民主进行适当限制来避免民主误入歧途。
正是宪政“保护神”和“紧箍咒”的双重角色引导民主健康发展。
一.首先宪政是民主的保护神。
我认为宪政对民主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宪政致力于打造有限政府,为民主扫清了道路。
宪政的精髓在于严格限制政府权力,打造一个权责明确的有限政府,从而防止政府对民主和民权的侵害。
没有限制的政府权力是民主最大的敌人,在西方理论家眼里,政府是“恶”的人为了避免永无休止的争斗而让渡出一部分权力组成政府行使来解决纠纷,但是政府本身就是一种“恶”,因此需要对政府权力进行严格限制,孟德斯鸠设计了三权分立的办法来牵制政府权力。
我国虽然没有采用三权分立的体制,但是也通过各种制度设计来限制政府权力:首先在宏观上,宪法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从而保证了民意机关对政府的最高领导监督权;其次将重要权力收归全国人大或集中行使以防止政府滥用立法权。
例如《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从而使行政法规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的无效,体现了对于公民自由进行限制的审慎态度。
再如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这两项最重要的行政权力的立法权集中在上级行政机关,从而有效防止了基层行政机关的恣意妄为;最后宪政对行政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程序限制并规定了相关责任制度,从而有利于行政权的规范化行使。
2.宪政的程序设计在保障了民主的正常,有效进行。
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代议制民主制度,全国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宪法及选举法还规定了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保证了民主制度的正常有效进行。
如果宪政没有对民主的这些制度做出安排,民主就不可能平稳有序的进行。
关于宪政的几点分析正
关于宪政的几点分析(草稿)王如娃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自1982年至今,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已经30多年了。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讲话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一、宪政不等同于民主1940年代初,在宪政促进会的成立大会上,毛泽东同志于当时的那种政治环境中,为了得到广大民众的拥护,“敏锐地洞见了当时中国所存在的民主主义潮流是一种可以汲取的政治资源,”因此他响亮提出“宪政是民主的政治”,而且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
这在当时是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的,因为在没有一部真正的宪法的情形,提倡运用民主这一工具性价值,对抗专制,是当时唯一能够和平的交换意见和交换政治权威的方法,极易的得到当时受国民党专制统治和外国势力压迫的中国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拥护的。
那什么是民主呢?在近代中国,陈独秀曾经认为德先生与赛先生“将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
”一般的通说认为,民主与专制相对,是建立在“一人一票”原则基础之上的简单的多数决定规则。
民主即是多数统治和多数票决制。
著名法学家哈耶克认为“民主是一种程序规则,是确定政府决策的一种方法或一种程序。
民主问题只是一种程序问题,形式问题。
”在本人看来,民主在宪政中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即在制定宪法的时候更多体现多数人的意志。
但民主和宪政并不一致,宪政还包含着法治、自由、平等、正义等诸多价值理念,有时甚至对立。
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宪法具有反民主的特性。
宪法主要致力于确保个人争端解决程序的公平,而民主则更强调多数的共性。
宪法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保障的是少数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如在宪法修改程序上要绝对多数通过才可以修改宪法,也就是说少数人的反对就可以让多数人的意志搁浅。
宪法的存在如同紧箍咒一样,制约着多数人的恣意。
宪政初论
《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的《前言》部分有段耐人寻味,发人深省的话:“当一个刚刚升入天国的人询问圣彼得,他是否可以得到一部当地的宪法时,他惊奇的被告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本就没有这种东西,天国里的居民是宁愿不要宪法的。”人不得不反思:看来宪法纯粹是世俗的制度,不具有永恒的价值。那么,宪法究竟为何物?人国里为什么需要宪政呢?真正的宪政又如何可能呢?
三、人的至尊与迷误:宪政的人文理念
宪政不仅仅是一套控制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的技术,它同时指向一套价值观念。作为一种人文制度,它背后隐藏着深厚的人文精神。因此,要真正理解有限政府的理想,必须透过其制度与技术层面深入到它的人文理念中去。
在政治层面,constitution指的是一国政府的构成或组织方式,尤其是指最高权力的配置 ,简言之,即为政府的框架或权力结构,设计成文宪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依此铸造国家,用亚氏《政治学》中的话来说,宪法规定国家的各种职务,并规定何为统治集团及何为社会目的。这就是狭义的政治宪法。亚氏的双层宪法定义形成了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政治法律文化的一种传统,后人多沿袭其说(比如黑格尔)。
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包括北美殖民地的启蒙思想家大多认为,至少在理论上早已存在一种完美的相互平衡制约的政府——那就是英国宪法所规定的政体。美国立宪者沿袭了英国宪法的古典思想背景,但在1787年的气氛下卖国政治领袖再也不便公开承认这一点,他们把三权分立的概念与建立互相平衡制约的古老道理论结合起来,设立两院制立法机构,强有力的总统(具有否决权),司法独立,禁止立法机构的成员同时担任行政部门的或内阁职务以防止立法机构或行政部门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与腐败,所有这一切都是对一个不能完全信任的政府施以分权和制衡的种种手段。
二、宪政:有限政府
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
什么是宪政且主要内容是什么
什么是宪政且主要内容是什么宪政是当代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一大文明成果。
它不是哪个人或哪些人一时的心血来潮或主观臆造,而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是人类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是各国人民通向幸福的必由之路。
什么是宪政?首先就得从宪政的定义、概念及基本要素出发。
新中国宪法学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关注宪政问题。
中国学者普遍接受了毛泽东同志20世纪四十年代给宪政下的“民主的政治”的定义,但中国学者之间对宪政的理解又存有差微。
在中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为政治形态观:法学家张友渔先生认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或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
第二为要件宪政观:许崇德教授认为毛泽东所指出的民主的政治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实施宪法这一形式要件,宪政概念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第三为“三要素”宪政观,郭道晖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的运作过程,即“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的宪政概念。
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
宪政同时也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宪政必须具有以下三个要素:1.自愿同意与和平施政。
宪政要求:政治权力的取得、行使与更迭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获得公民的自愿同意。
论建设“有限政府”
建设 “ 限政府 ”, 是要 “ 变政 有 就 转 府经济管理职能”。 按照十六届三 中全会 通过 的 《 中共 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
的计划 、 和管 理 , 在我们虽然基 组织 现
度、 过细 , 必然影响市场交易的效率 。 如
繁琐的审批程 序使市场 主体 浪费大量 的 时间和精力 。更增加 了其参 与市场竞争
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 的决定 》 其涵义包 ,
括 以下 四个方面 :一是改革行政 审批制 度, 减少行政审批 , 把政府经济 管理职能
转 到主耍 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 良好 的
发展环境上来 ; 二是加 强宏 观调控 , 减少
门的职能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一些政
府部 门借此扩大 自己的权力 ,以获取更 多的部 门利益。 如在 一些地方立法 中 , 行 政管 理方面最多 、 重要的是行政权力 , 最 而对违法行政 的后果 、 责任却很少规定 ,
适应我 国社 会转型 、经济体制转 轨和深
程要 充分利用社会 的智力 资源和公共信
部 门借 用手中的权力搞乱摊派 。
第 四, 政府对 市场 干预 过多 、 度 , 过 将 产生多种弊 端。一则政府对 市场干预
息资源 , 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决策, 增强决
策过程 的透明度。 二、 建设 “ 限政府”的理由 有
甚至是空 白。
位” “ 、 越位 ” “ 或 不到位” 等违法现象 的
发生 ;也可能 被某 些政府部 门或其工作
政府对企业 经济活动的直接 干预 ,加强
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 中长期计 划的研 究 和制定 ,确定 经济社会发展 的重大战
人员利用, 成为腐败的机会。
三、 建设 “ 有限政府”的具体要求 我 国提 出 “ 变 政 府经 济 管理 职 转 能 ”。 在 强 调 建设 “ 限政 府 ”的 同 是 有 时, 也强调 建设 “ 为政府 ”: 要求政 有 既
宪政国家与有限政府
宪政国家与有限政府首先,“宪政国家”与“有限政府”是两个既有紧密联系同时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
“宪政国家”,如果按照字面来理解,应该是以一部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来统领一切行政行为的国家,然而事实上宪政的含义要比这深刻得多。
因为“宪政”在今天早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政治学概念,而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念,甚至可以说,是当今最为有效最为科学最为合理也最为人性的一种治国理念。
在陆幸福教授的《宪政诠释》一文中,总结了以下一些学者的观点,他们对宪政这一概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1]张友渔在《宪法与宪政》一文中说:“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的一种政治状态。
”[2]李步云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
宪政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
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
”[3]董和平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就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按照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健康运行的秩序。
”[4] 阿兰·S·罗森鲍姆认为,“宪政逐渐引申出这样一种含义:以法律来约束与公民有关的政府的正当权力。
它蕴涵的原则是:在基本法的架构内,政府对人民或者人民的合法代表负有责任,以更好地确保公民的权利。
这项原则所依据的原理是:对于什么符合(或者不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是最好的裁断者。
”[5]莱斯利·阿穆尔认为,“宪政主义----人们可以安全地过自由生活,只要他们同意把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某些规范的限度之内。
”[6]在《宪政:美国及其它》一文中,格雷格·罗素写道“宪政,或者说法治,意味着国家领导人和政府机构的权力是有限的,并且这些限制可以通成文的程序得到实施。
小政府、大政府与有限政府
小政府、大政府与有限政府把权力关进笼子,笼中的它,应该是什么形状?对于权力的规模,历来有“小政府”与“大政府”之争。
从理论上讲,宪政主张小政府。
这不难想见,假如政府身高体大、膀阔腰圆,欲关进笼子,不是那么容易;即便逐其入笼,它出逃的概率,则远远高于小政府,那么宪政制度所承担的风险,就要大多了。
古典自由主义者几乎都是小政府的忠实拥趸。
“最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便出自他们之口,随后还有一句,“更好的政府是根本不管事的政府”。
基于此,生出了一个经典譬喻,最理想的政府犹如守夜人。
“守夜人”的典故,据说来自亚当·斯密。
所谓守夜,职责在于防卫,所以斯密所定义的政府职能,以防守(保护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为主,偶尔投入公益(前提是个人无力为之或无意为之)——这完全契合了宪政主义的足球战术:防守反击。
政府之外的广阔天地统统交给市场调节与社会自治,此即所谓“小政府,大社会”,吾国人当耳熟能详。
小政府向大政府转型,发生在20世纪,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新政”构成了历史的转折点。
早年的罗斯福原是小政府的信徒,待其执政,却一反传统战术。
在他手上,政府的性情从消极转为积极,对经济的态度从放任转为干预,对社会公益与保障的投入从被动转为主动。
“福利国家”从此崛起,“守夜人国家”渐成过眼烟云。
此后,小政府虽屡有反弹,大政府却始终占据上风。
在我们生活的年代,“福利国家”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我们对政府的看法,以李普曼之言为代表:“最好的政府是管制最少的政府,这完全正确;但同样正确的是:最好的政府也是提供服务最多的政府。
”——管制与服务、制衡与效率、守夜与福利之间如何平衡,正是现代政治学上的一大难题。
然而,伫立于宪政主义的视野,我们发现,小政府与大政府的划分,非但不能体现宪政的精义,而且不能吻合宪政的齿轮。
譬如大政府为了追求行政效率,使行政权一家独大,从而将宪政所讲究的制衡原则抛诸脑后;大政府为了公共福利,干预市场、调控经济,甚至打击富人,尽管以公平、正义之名,然而这是不是损害了少数人——哪怕是极少数人,以致一个人——的权益呢,要知道宪政之为宪政,即在于它号称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而非以多数人的意志与名义侵犯少数人。
宪政理念与法治政府
2008年第2期No 12 2008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 on )总第155期Su m No 1155收稿日期:2007206222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重点课题(S A04-103)作者简介:青维富(1966-),男,四川南充人。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研究。
§宪法哲学研究§宪政理念与法治政府青维富(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1)摘 要:在宪政民主的社会里,政府治理模式对于构建社会制度具有实质的意义。
事实上,一个民主国家的建构过程就是立宪政府的演进过程,人民自由的保障过程就是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的过程。
通过梳理西方立宪政府演进的事实,集中阐释法治政府所具有的多维性特征,并揭示法治政府的实质意蕴。
关键词:宪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100620766(2008)022******* 宪政主义包括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要求我们领导人在制定法律之前,倾听、考虑公众意见,与公众协商,向公众做出解释。
这样,才能使领导者对行使手中的权力承担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九届人大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提出了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在于实行依法行政,这标志着我国政府治理理念和模式的一个巨大变革,即实现从人治政府模式向法治政府模式的转变。
因此,正确理解宪政体系下的法治政府之意涵及特征对当下之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一、西方宪政理念与法治政府事实“法治政府”是西方宪政哲学和法治理论对政府(广义的政府是指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构成的政权结构体)原则、组织和运行规则的一种总体构想,是西方宪政和法治得以实现和维持的一种立宪政府治理模式。
西方关于 “有限政府”的理论
西方关于“有限政府”的理论燕继荣2008年04月29日14:37 来源:学习时报【字号大中小】打印留言论坛网摘手机点评纠错E-mail推荐:“宪政有着亘古不变的核心本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
因此,宪政的要义就是“限政”,即控制国家,限制政府,约束官员。
简言之,宪政就是要用宪法和法律条文来为政府编制一个紧箍咒。
在我们的观念中,政府代表和维护人民的利益,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既然如此,干吗还要为它上紧箍咒?道理很简单,就是要让它有所畏惧,有所控制。
早期的判断:“政府是必要的恶”自从英国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运用著名的“利维坦”比喻来论证强有力的国家和政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避免“战争状态”的必要性之后,有许多政治学家开始思考如何控制“利维坦”这只怪兽,想方设法为政府设置种种限制。
约翰·洛克在其重要著述《政府论》中,把政府看作是“必要的恶”,明确提出“有限政府”的概念,强调以基本人权(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来为政府行为设置“底线”,以法治和人民的“革命”权来抗击政府强权。
美国思想家托马斯·潘恩对社会与政府作了区分,认为“社会在各种情况下都是受人欢迎的,可是政府呢,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主张以宪法至上的共和制度来降低政府“祸害”的程度。
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把国家称为社会的“累赘”和“肿瘤”,“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为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336页。
)近代以来的许多思想家阐述了这样一种政府观念,即,“政府是必要的恶”。
之所以说政府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是必要的,是因为如果没有了政府这一制度安排,人类社会可能面临政治秩序崩溃、市场机制失灵和公共事业衰败等一系列风险。
论有限政府(论文)
论有限政府(论文)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指在政治权力、政府职能和政府规模等方面受到宪法和法律限制的政府。
它相对于“事无巨细、包揽一切”的“全能政府”而言,在政治权力、政府职能和政府规模等方面都是有限的。
虽然有限政府具有有限性,但并没有改变政府的性质和功能。
有限政府的起点仍然是公民权利保障,其核心是以宪政制度来制约政府的权力、规模、职能及行为方式,实现政府与市场、公民和社会的合理、良性互动,从而使得政府权力的运作获得合法性。
(一)有限政府该如何理解?首先它必须要在立宪层次而不是政策层次上来理解。
立宪层次是有关政府的性质、条件和边界的认识与规范,而不是政府做什么、怎样做的要求与说明。
后者是政策层次的政府规范。
其次有限政府的立宪性质要求政府是“宪政性”的,即政府的权力被实质地限制和制约,这需要通过制度来体现。
政府的权力必须有边界且相互间构成约束,权力在政府内部的限制与约束保障了政府存在的边界性,一个无限全权的政府是在政府权力结构的相互制约中被否定的,这种相互制约的结构包括横向的也包括纵向的。
最后,有限政府存在的关键就是如何针对拥有政治特权的政府进行有效的限制与约束的问题,即如何“管理”管理者、如何“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其主旨不仅仅是针对管理者和监督者有没有宪法的约束,而是宪法规则的可实施可执行的问题。
从有限政府理论的渊源,我们可以看出有限政府有限性的理论基础在于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的主体有效性;公民权利不依附于政府,而政府的权力则来源于公民的授权,政府职能运行的范围也来源于公民同意授权的范围。
因此,在这种新的政治关系中,我们说政府的有限性是从政府的主体性角度来讲的,它表示政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是与社会和个人利益相分离的一套机构和运行机制。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限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类型政府的特质。
(二)有限政府的特征。
有限政府理论的基石是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
政府只有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符合执政为民的要求,才从本质上具有执政合法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宪政与有限政府徐升权内容提要:一个国家的强大不仅仅是经济的发达,还要有发达的政治。
法治是国家实现政治发达的首选。
宪政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政治法律制度。
政府关系到国家的全面发展。
实现政治的发达也离不开政府发挥作用。
而政府的性质的不同将会产生不同的社会结果。
有限政府是适合宪政的政府,实行有限政府也是法治和宪政制度的要求。
建立有限政府,实现宪政是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
是民主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有限政府宪政法治有限政府(liminted goverment)是指在权力、职能和规模上受到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约束、限制的政府。
通俗的讲就是说,政府在其权利行使的各方面受到多种有效的制约。
实行有限政府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对于权力制衡。
宪政(constitutionalism)是指一种政治制度。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按宪法来进行国家所以事务的管理活动。
也就是宪法至上。
当然这里的宪法是一部平衡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良性宪法。
否则即使有宪政之名,也至多只是“伪宪政”而已。
在宪政国家(constution state)中只有法律才是一切活动的准则即在宪政国家中实行的应该是法治。
(一)如何理解法治,在学界一直是个热门而多少有些争议的话题。
这个主要是因为现在我们所说的法治与它的原始含义有所不同。
法治的原始含义把法治界定为一种工具,一种统治阶级为了长久统治而采取的措施。
那时的民主人士认为法治的走向是法制,因为只要法制才是一种稳定的可能保护人民权利与自由的尊重法律的制度。
而现代的法治意思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般已经认为法治是法制的上一梯级。
是实现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
我们按照现代的定义,认为法治就是国家以一部法律(通常是一个国家的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律规范,政府与公民的一切活动的标准是由这个国家所承认的法律规范所确定的。
法治的最高形式是宪政。
宪政是否会真正实践取决于宪法的性质及它的可操作性。
在一个国家中,如果宪法在国家中具有绝对权威性,而且她被得到真正的完美的实施!那么这个国家的宪政应该能够达到实际化。
实际生活中,关键点就成为了宪法的实施问题。
政府的性质、机制将紧密影响宪法的实施。
实现有限政府可以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可以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得到维护。
同时实行有限政府的领导又是施行宪政的必然要求,是宪政的精神所在。
(二)在一个国家中,如果政府是无限政府的话,那么这个政府就可以无约束的做它想做的一切,它可以自由发动战争,可以自由剥夺公民的权利,可以处罚任何无错的公民,最终它就会成为一个专断而独裁的政府、会出现独裁者。
这是远离民主、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的。
同时如果一个政府是立法权不受限制的有限政府的话,那么她一样会成为一个专断独裁的政府。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政府的政策之类是违法的,政府也可以通过手中拥有的立法权来改变现存的法律或者是制定一个更高位阶法律来使自己的政策等成为合法的并且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所以一个真正的有限政府下,立法权是被限制的,而且在这个条件为前提下法律是任何人和政府进行一切活动的唯一的最高准则。
也就是说人民是法律下的人民。
政府也是法律确认下的政府,她的任何活动要受法律的审查,必须是合法的。
政府和每一个人都不能够凭自我意志而无所限制的行使自己的权力。
在有限政府状态下,我们对于政府的要求是:依法行政。
而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可依并且是有“良”法。
在实践中就是国家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
而且法律体系必须是合乎人民利益的,能够适应法治要求的。
我们认为,具体来讲这种法律体系应该体现为这个国家拥有一部具有最高权威的并且是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的法律(在一个国家中这部法律应该是宪法),同时拥有适应社会生活各方面需求的准确的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不可以和前者相冲突的法律规范。
凡是真正实施这些法律规范的,将自己所以活动规范到这个体系约束下的政府就是法治政府,这种情况下的国家采用的政治制度也就是能够充分保证人民权利的宪政制度。
我们可以认为,宪政就是要用法律来规范政府的活动,限制政府权力;就是要让人民的权利有所保障。
宪政是能够解决有限政府的核心问题的,也就是能够实现权力制衡。
因为在宪政制度下,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主要采用了两种有效的并存的权力制约的方式:第一,用法律制约权力。
宪政下,宪法以及其它法律规范是规定了政府一切权力行使的范围,也为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最基本的准则。
使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绝对不能够触犯法律的规定。
否则政府行为无效,并且有可能受到法律给予的惩罚,如:给受损者以经济补偿。
这样,政府的权力的行使就是有了一个必要的“度”,政府在行为时会注意到这个“度”。
这使得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能够理性化;第二,就是用权力来制约权力。
在宪政体制下人们是有充分权利的,其中就有在政府权力滥用时可以指向政府权力的权力。
人民正是通过行使自己拥有的这些权力来实现制约政府的权力,这确保在政府的权力行使伤害到人们的利益时,就将受到来自人民通过合法手段得到的正当有力的抵制与否定。
此时的政府权力将无法继续行使下去。
因为事物是相对的,所以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就相当于说人民的权力得到保护与确认,这有一种“升的意味”。
这样的一降一升,使得滥用时候形成的不等恢复为法治下的法定均衡状态。
通过上两个制约手段,政府的权力的行使会实现合法化。
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这样均衡就得到了实现。
权力制衡被维持下来。
(三)政府的重要任务发展社会生产。
政府要有一定的效率。
要是一个有效政府。
有效政府是指政府能够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切实的保护,政府的决策对于社会来说是有益的。
政府能够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
我认为只有有限政府才可能是有效政府而无限政府往往是低效的。
在有限政府的领导下,在宪政制度下,确立了的法律的地位,政府的行为有了准则,所以就不会轻易的去做决策,因而,这样的政府决策也就具有非常强的可实施性。
而且由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使得人民相信如果政府的决策有违人民的利益,法律是不会容许的,所以在面对政府的决策时,人们会首先自觉的以一种最好的方法去执行,而不会首先在内心上产生一种抵制的情绪。
这样一来,政府必然是个有效政府。
实行宪政是有一定的道德基础的。
这一点是说在有限政府领导下,人们的是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的。
在这种道德的作用下,有限政府的有效性被赋予了一层特别的保护。
人们的良好的道德修养让人们去自觉执行那些正确的政府命令,并且他们会尽力去做的最好。
同样他们会放弃那些在法律上被禁止的对政府、对社会不利的行为。
即守法和护法。
当然,宪政也是有受到威胁的可能的。
因为在有的时候道德也会不起作用。
如果人们做了违反法律规范的事情,那么他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而如果政府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应该怎么样呢?更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政府违背了宪法应该怎么样呢?当然,目前在有限政府国家中大多数采用的是建立一种违宪审查制度。
这种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使得宪法的权威得到维护,使得有限政府不会偏离其轨道。
同时这样也是对有限政府的领导地位的一种维护。
使有限政府是始终有效的,是始终受到人民拥护的。
(四)下面我想谈一下我们国家的情况。
在中国应该是“徒有宪法之名,而无宪政之实”。
在我国,就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宪法的可实行性都太小,其内容太过“特色”化,有许多不稳定的东西(例如:经济政策等)也被包含在其中。
而且,我国的宪法尤其说是一部法律还不如说是一部政治性纲领。
没有法律的特性,却基本了政治纲领的所以要素。
学界一直在呼吁修宪,就是因为这一点(至于我国宪法中的问题已经早已被学界清晰评点在此我就不多说)。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的宪法在实践领域毫无权威可言!至于宪政,更可谓可怜啊。
这个词近年在国内四处飘扬,被一些热血人士高呼。
但是也正是在近年国内才容许这个概念生存。
曾经的中国,一度认为这个资本主义的东西不适合中国。
中国从未有过“宪政”之说,就是到现在,“宪政”还没有出现在党和国家的任何正式文件中。
公民的许多重要的基本权利(例如:罢工权等)都没有被写入宪法,而写入宪法的权利被侵犯又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并且被侵犯以后根本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护,这些现象在我国可以说是太正常的事情了。
虽然近年的中国也出现了诸如“教育权第一案”、“平等权第一案”之类的涉及宪法规定的权利的案件,而且结果也是被侵权者的权利得到了保护。
但是也正是可以从这些案子因为通过司法解释而作出维护公民权利的判决所带来的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与评析看出:中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一直以来皆未能够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得到维护,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仅仅限于条文文字而已。
面对如上种种,在这个全球走向政治现代化的时代,我们是否应该考虑一下:是不是应该改变一下现在这种情况?我们的宪法是不是和应该进行一次比较彻底的修改甚至是重新立宪呢?我们是不是应该通过实现宪政来建立一个有效更有限的政府呢?如果不的话,那么我想问一下,我们的公民的权利还有被侵犯到什么时候呢?我们任何来实现政治发达?如果我们不立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那么我想问一下是不是只想让宪法仅仅是一个形式而已呢?我们是不是要只言政府“有限”,而实际是否有限就随着政府的脾气呢?我们的法治把呼喊的很高,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国家的一项根本原则。
但是我们应该做的不仅仅如此,这些口号并不能够使中国实现宪政,不能够使中国建立宪政下的有限政府!我们应该做的是什么呢?我个人认为:我国应该在法律体系健全的基础上实现我们的法治,然后实现中国的宪政。
也就是说先来审查我们的法律吧。
把目前一阶段的主要法治任务定为: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
应该不断努力,通过对我们政府的有效的约束,把我国的政府转变为在宪政下的一个在我们党领导下的更加有效的政府。
通过这样的政府,来使中国的社会发展的更好,来使人民的生活更幸福,国家更加富强。
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