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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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题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题

山东省建设执法考试试题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自(A )开始施行。

A.2002年5月1日B.2003年9月1日C.2003年5月28日D.2004年9月1日2.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C)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A.自定标准B.不破坏结构的标准C.防水标准D.经济适用3.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B)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建设单位B.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C.物业单位D.业主4.(B)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A.国家权力机关B.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社会组织D.建筑协会5.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A)申报登记。

A.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B.建设单位C.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D.协会组织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装修人处(D)罚款。

A.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B.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C.1000元以上200元以下D.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7.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B.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C.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D.供热工程2年8.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B)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A.装饰装修企业B.装修人C.物业D.建设单位9.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B)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建设单位B.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C.物业单位D.业主10.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B)的罚款。

DBJ14-023-2004山东省建筑资料管理规程

DBJ14-023-2004山东省建筑资料管理规程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Information managementDBJ14—023—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号:J10350—20042004—04—14发布2004—06—01实施山东省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建筑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目录1 总则2 术语3 管理职责3.1 基本规定3.2 建设单位职责3.3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3.4 监理单位职责3.5 施工单位职责3.6 检测、试验单位职责4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与分类编号4.1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4.2 分类与编号5 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及要求5.1 基本内容5.2 施工管理资料5.3 施工试验记录6 施工质量验收7 归档组卷与验收7.1 一般要求7.2 组卷7.3 验收7.4 其它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录A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组成表附录B 隐蔽工程主要隐检项目及内容附录C 工程观感质量评价的标准附录D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样表(一、二、三)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1 总则1.0.1 为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与功能适用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体现工程资料是工程质量形成、验收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的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试验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4 施工技术资料主要由施工管理、验收和检测、试验资料等文件、图表组成,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进行并完成。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乡村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

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

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性法规> 正文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2001-2-2 11:9【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二)前项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报建证;(三)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六)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七)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第四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8修订)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8修订)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8修订)(2009年1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依据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4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优秀建筑和有价值的古建筑的装饰装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装饰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省外建筑装饰装修队伍进入本省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四)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管理;(五)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管理;(四)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五)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许可制度第七条新建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独立发包或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且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

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性法规〉正文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2001—2-2 11:9【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二)前项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报建证;(三)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六)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七)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是指在进行建筑装修工程时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1. 建筑装修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消防法等。

2.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装修施工资质,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3.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并进行施工前的必要审批手续。

4. 施工单位必须合理安排施工人员,确保每个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

5.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警示标志、安全带和安全网等,以保证施工人员和周边人员的安全。

6. 施工单位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设备和工具,确保其安全可靠。

7.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

8.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9.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卫生和环保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10. 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确保装修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建筑装修管理规定,具体规定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调整。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二)前项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有工程所在地设区的中、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报建证;(三)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应符合施工要求;(六)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七)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程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程

1 总则为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资料管理;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试验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室外工程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施工资料管理 construction document对建筑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收集、编制、整理和归档等过程管理活动;检验 inspection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见证取样 witness sampling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检验批 inspection lot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验收 acceptance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及说明;组卷 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组卷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保存管理;3 基本规定施工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施工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签发并按规定移交,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完成,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齐全;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施工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试验等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工程文件资料形成的全过程负总责;施工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审核应符合有关规定,签字并加盖相应的资格印章;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其中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工程合同中应约定文件、资料的责任签字权限;一般情况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章应使用企业法定公章,其他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有关签字人员也应有相应的授权证明;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和完整,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施工资料应使用原件;对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施工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过程,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代替纸质载体;属国家、省重点工程的施工资料宜采用缩微品;4 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职责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设专人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参与见证取样和工程验收工作;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组卷工作;也可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监督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将施工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移交给总承包单位;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及时移交给工程施工单位整理归档;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对需建设单位签认的施工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应收集和汇总各参建单位的施工资料,并整理归档,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事宜;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也可委托监理或施工单位进行;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的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制定竣工验收方案,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职责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对须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的验收或签认的施工资料,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应参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并签字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协助建设单位对竣工图进行审查;监理单位职责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履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制度;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有效性检查,签认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在施工阶段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完成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签认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工程测量放线、隐蔽工程验收检查等工作,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等工作;参加工程见证取样工作,对见证取样试验样品真实性负责,并监督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及填写见证记录;提供合格、完整的监理资料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负责竣工图的核查工作;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本规程涉及的监理职责;施工单位职责应负责施工资料的主要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材料、检试验等管理岗位责任制;应负责审查并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组卷;并按合同约定数量编制成一套完整的施工资料,移交建设单位,自行保存至少一套;负责见证取样的取样、封样、送检工作,并对样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检测、试验单位职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技术负责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负责出具真实、完整的检测、试验报告,并负责保留相关原始记录,建立检试验报告存档记录,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5 分类编号分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规定,本规程将单位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组成区分为建筑结构与装饰装修和建筑设备安装两大类;各类施工资料组成表详见附录A;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确定;编号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代号确定如下:1 建筑结构工程代号为鲁JJ2 桩基工程代号为鲁ZJ3 钢结构工程代号为鲁GG4 装饰装修工程代号为鲁ZX5 屋面工程代号为鲁WM6 给排水及供暖工程代号为鲁SN7 通风与空调工程代号为鲁TK8 建筑电气工程代号为鲁DQ9 建筑智能化工程代号为鲁ZN10 建筑节能工程代号为鲁JN11 电梯工程代号为鲁DT12 单位工程竣工资料代号为鲁JG施工资料编号原则及填写要求:1 施工资料的编号栏位于各表的右上角;2 一般情况下,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资料组列顺序号和同类资料顺序号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空格和横线隔开; 如:鲁JJ — 001—001①②③①为工程代号;②资料组列顺序号,按附录A查询;③相同表格、相同项目,按时间顺序自然形成的先后顺序号;同类资料顺序号填写原则:1 施工资料专用表格,均随工程施工过程,按时间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连续标注;2 对同一张表格如隐蔽验收记录等涉及到多个分部分项工程时,应根据各自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依各个检查项目分别自001开始连续标注依时间顺序;无示范表格或由外界各方提供的施工资料和文件,应在资料的右上角注明编号或顺序号;同一批物资用在两个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类别及属性相同的施工资料,数量较多时宜建立资料管理目录;6 资料内容与要求一般规定施工资料主要包括:施工技术资料和质量验收资料两大部分;1 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施工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2 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过程验收资料和竣工质量验收资料;施工资料实行报验、报审制度,应设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先自检、后交接检再验收的程序,加强过程控制;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管理,由资料管理人员收集、整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及验收、审批均应有时限性要求;工程相关各方责任主体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报验、报审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相应承担的责任;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明确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移交办法,包括套数、时间、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专业分包亦遵守本规定;每项工程含分包工程至少应整理三套施工资料;移交建设单位一套,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行保存完整的一套;施工资料应以打印或印刷为主;纸质载体幅面为A4,若手工书写必须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单位工程外的室外工程、道路、桥梁,工业安装项目内容不包含在本规程之内,可参照本规程执行;工程中出现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或抽样试样,以确定工程质量状况,并出具检验报告;施工管理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包括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工程质量管理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施工组织及监理审批等情况资料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检测计划及施工日志等;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并做出结论;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地编制施工试验计划并报送监理单位;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按专业指定专人负责逐日记载,其内容应真实;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用以指导正确、规范、科学施工的技术文件及反映工程变更情况的各种资料的总称;主要内容有: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等;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报监理单位批准实施;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应齐全、有针对性,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重点部位及施工季节变化等情况分别编制;施工方案应由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并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交底;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应用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专业工长组织交底;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并有交底双方人员的签字;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包括施工测量、施工物资和施工记录资料;施工测量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建筑物位置、尺寸、标高和变形量等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各种测量成果记录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基槽平面标高测量记录、楼层平面放线及标高抄测记录、建筑物垂直度及标高测量记录、变形观测记录等;施工单位应依据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单位工程楼座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测定建筑物平面位置、主控轴线及建筑物±标高的绝对高程,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施工单位应在每层结构实体完成后抄测本楼层+或+标高线,填写楼层标高抄测记录;施工单位应在结构工程完成后和工程竣工时,对建筑物外轮廓垂直度和全高进行实测, 填写建筑物外轮廓垂直度及标高测量记录;设计和规范有要求的或施工需进行变形观测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观测,记录的内容包括:变形观测点布置图、变形量、时间荷载关系曲线图并形成报告;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各种施工测量成果的同时,报监理单位查验并签字;施工物资资料是指反映工程施工所用物资质量和性能是否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各种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各种材料的进场复试报告、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单等;建筑工程使用的各种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商检证明、中国强制认证CCC 证书、计量设备检定证书等均属质量证明文件;门认可的,应有相应的认可文件;检证明、中文安装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1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2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3 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工程结构有要求时;4 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工程结构有要求时;筋连接应有工艺检验报告,采用钢筋机械连接的工程应有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的检查记录;拆除现浇混凝土结构板、梁、悬臂构件等底模及冬季施工的柱、墙侧模前,应填写混凝土拆模申请单,报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后方可拆模;定后,应检查整体垂直度、挠度值变形值及安装偏差,并做施工记录;并做智能建筑工程安装质量检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是指按照设计及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使用的各种检测及试验资料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土工、基桩性能、钢筋连接、埋件植筋拉拔、混凝土砂浆性能、施工工艺参数、饰面砖拉拔、钢结构焊缝质量检测及水暖、机电系统运转测试报告或测试记录;土方回填工程应进行土工击实试验,测定回填土质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按规范要求分段、分层步回填,并取样对回填质量进行检验;钢筋连接应有满足钢筋焊接、机械连接相关技术规程要求的力学性能试验报告;机械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机械连接的施工;每台班钢筋焊接前宜先制做焊接工艺试件,确定焊接工艺参数;砌筑砂浆应有配合比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现场搅拌时;并有按规定留置的龄期为 28 天标养试块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位工程应有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记录;混凝土应有配合比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现场搅拌时;有按规定留的 28 天标养、同条件养护、拆摸强度、受冻临界强度、预应力张拉强度等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抗渗、抗冻性能试验报告;单位工程应有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记录;混凝土砌筑砂浆未按规定留置试块的或试件强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相应的结构检测报告,由设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建筑物外墙采用饰面砖装饰工程,应有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用于承重结构的后置埋件、化学植筋、膨胀螺栓等应有满足设计要求的承载力拉拔试验报告;设计没有要求时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的要求;采用锚杆、土钉墙技术的基坑支护工程应有满足支护设计要求的锚杆、土钉抗拔力试验报告;试验报告;2或超过建筑外墙面积 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1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 24 小时,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8小时;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 小时记录运行状态 1 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2 电动机空载试运行的电动机,时间一般为2h,每一小时记录一次空载电流,共记录3次开始时、运行1小时、运行2小时结束时,且检查机身和轴承的温升并记录电流、电压、温度;3 在试验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密切注意检查,以防突发事故;要求三相负荷基本平衡,导线不过热,电气设备运转正常;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有完整试验记录;1 中低压风管系统采用漏光法检测,检查不合格应按规定的抽检率做漏风量测试;2 高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为全数进行漏风量测试;1 现场组装的除尘器、空调机组应进行漏风检测;2 检测标准为相应设备的国家制造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可以是施工企业本身或委托给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2 承包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3 应在设备单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工程过程验收资料过程验收资料指是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的各种文件的统称;主要内容有: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施工单位在完成分项工程检验批施工,自检合格后,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确认;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验收确认;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全部分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验收确认;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完工,由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并加盖公章;竣工质量验收资料竣工质量验收资料是指工程竣工时必须具备的各种质量验收资料;主要内容有: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写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资料、主要建筑设备、系统调试、安全和功能检测、主要功能抽查等;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与施工单位等进行检查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各单位应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7 竣工图编制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的编制及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竣工图的专业类别应与施工图对应;2 当施工图没有变更时,可直接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3 凡一般性图纸变更,编制单位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可在施工图上直接改绘,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4 凡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该重新绘制竣工图;竣工图应依据审核后的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工程测量记录等编制,并应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竣工图的图章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竣工图章示例见图;图竣工图章示例2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3 所有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中签名必须齐全,不得代签,其中审核人应为项目负责人;。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一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信息发布时间:2013-11-28 信息浏览次数:630 字号:[ 大中小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一月六日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二)前项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有工程所在地设区的中、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报建证;(三)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应符合施工要求;(六)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七)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鲁建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24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09.17•【字号】鲁建发[2000]63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0]63号)现将《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十七日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依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4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优秀建筑和有价值的古建筑的装饰装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装饰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省外建筑装饰装修队伍进入本省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四)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管理;(五)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管理;(四)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五)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9•【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施行日期】2004.08.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9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00四年七月九日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低层居住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中零散的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材料的市场准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监理。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核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

第七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有关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装饰装修材料及有关设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政策正式版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政策正式版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政策正式版1. 简介本政策旨在规范和管理山东省的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确保施工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政策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所有的建筑装饰装修项目。

2. 主要内容2.1 施工许可所有建筑装饰装修公司在进行施工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施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公司将受到处罚。

2.2 施工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装修的质量和安全。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并严禁使用违法违规的施工方法。

2.3 施工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情况。

如果发现问题,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4 环境保护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控制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噪音等污染排放,确保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2.5 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筑装饰装修公司必须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施工质量问题和消费者投诉,必须及时处理和解决。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政策的建筑装饰装修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施工许可证和收回已支付的相关费用等,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生效时间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任何相关政策。

5. 结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政策旨在规范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施工质量。

建筑装饰装修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规定。

政府将加强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希望本政策能够有效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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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第二十条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十三条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三)有保证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中标确认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四)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装饰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第四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第二十九条鼓励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装饰装修人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其从事水、电等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销售未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装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三)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有关单位的变更设计方案。

装饰装修人不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提供;对拒不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四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二)允许施工的时间;(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四)住宅外立面设施、防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安装要求;(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六)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七)违约责任;(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明示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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