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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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4]1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2
【实施日期】2015.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不断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知名度与突出的影响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和为提高行业和地方质量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并设立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为宗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3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5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长质量奖由“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审定市长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八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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