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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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公司的燃气炉,否则不予充值。
自主选择权
5、“买二送一”,原来是买一双鞋送两条鞋带。
2021/7/1
经济法
知情权
20
丽丽觉得肚 子不舒服, 怀疑刚刚喝 的牛奶有问 题。一看标 识,搭售的 酸奶已经过 了保质期。
2021/7/1
妈妈:算了,以后小心就是 了,反正没出事儿!就当买 个教训! 爸爸:不能这么算了,我得 叫几个朋友找他们算账去!
(四)对经营者经营态度、服务作风进行的监 督 (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
2021/7/1
经济法
23
投诉者的愤怒 与悲哀2002.3.15
权益日里讨说法 2002.3.15.
消费者砸毁劣质空调 以解心中怨气
漫画中商家的行为侵犯了 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消费者的知情权
2021/7/1
经济法
25
2021/7/1
经济法
9
4


坑侵 蒙权

拐主 骗要

,表 强现

制:
交缺
易斤
短 两
4
, 2021/7/1
经济法
10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时,有权获得
• 质量保障、 • 价格合理、 • 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021/7/1
经济法
2021/7/1
经济法
3
安全权 公 平
知情权 交 易 权
自主选择权



者 权





依法求偿权
监 督 权
结社权 人 格 尊 严 权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基础练习(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基础练习(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基础练习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监督管理体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所以选项D正确。

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单项选择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这里如果只说某一级的人民政府,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是不完整的,因此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

单项选择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属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基本职责的是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B的正确表述为: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而且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负责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会,选项A错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选项B正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因此是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的,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即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国有资本控股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第十章竞争法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概述经济竞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市场上为自身利益排除业务对手的争夺而最大限度的争取客户和争取业务。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经济。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为前提,以努力提高产品、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为手段,达到提高企业信誉,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国家法律鼓励并保护正当竞争行为,反对并惩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竞争法概述竞争法,是指为规范经营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竞争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竞争法指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

广义的竞争法除反垄断法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竞争法是指广义的竞争法,既包括反垄断法,又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节反垄断法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任务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1、禁止卡特尔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

2、控制企业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时常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对经济是有利的。

特别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并购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过度分散和规模过小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力和竞争力。

然而,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有:按期提示、作 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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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票 据关系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等。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书面行为、格式行为、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 上签章。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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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概念 •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 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 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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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普通诉讼)
票据诉讼,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民法调整
票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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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是请求别人支付金钱的权利,是一种支 付金钱的请求权。普通的金钱债权是一次性的请 求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者 二重性的请求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中为什么设有两 个请求权呢?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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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钞票 硬币 支票
4
票据的分类
(一)汇票、本票与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汇票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经济法实务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实务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 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 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 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 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为对消费者权 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经营者的义务与消费者的权利是相对应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所 负有的十项义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基 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另一类 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
2019年12月21日,海淀区法院认为,湘水之珠 大酒楼在菜谱中注明的自带酒水另收取服务费的 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酒楼加收开瓶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 权,一审判决其返还王先生开瓶费100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 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时候,享有依法获得赔 偿的权利。
租赁某职工医院房子行医的黄某,在行医过程中未表明 自己的真实身份,使患者误认为其是该医院的职工,从 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黄某的经营活动已违背了自 己的法定义务,应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 但鉴于黄某去向不明,无从查找,吴某要求出租房子的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消协受理投诉后,医 院领导主动承担责任,除免收吴某第一疗程的费用外, 还赔偿经济损失800元。
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 消费者权利的核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 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 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 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 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的接受教育权或知识获取权是指消费者 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 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是指关于商品和服 务的基础知识,包括与消费者正确的选购、公 平交易、合理的使用消费品、接受服务有关的 知识。

《经济法概论》第十章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

《经济法概论》第十章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

第十章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1、下面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的是()A、水B、土地C、地热D、铁答案:D2、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是指()A、自然资源B、自然资源法C、环境保护法D、矿产资源法答案:B3、资源自然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矿藏、水流、海域等归国家所有,体现了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中的()A、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B、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C、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D、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答案:C5、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重要自然资源公有B、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C、统一规划和因时因地制宜D、损害担责E、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答案:ABCE6、自然资源的基本原则包括()A、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B、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原则C、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原则D、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E、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答案:ABCDE7、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有。

答案:1、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

2、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原则3、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原则4、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5、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原则。

8、《物权法》规定,海域属于()所有A、国家B、集体C、私有D、国家或集体答案:A9、自然资源流转的原则是()A、促进流转和有限流转B、促进流转和无限流转C、开放流转和有限流转D、促进流转和开放流转答案:A10、自然资源流转的法律形式表现为()A、转让B、交易C、合同D、开发答案:B11、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征收自然资源税二是收取()A、自然环保费B、资源资源费C、自然利用费D、资源消耗非答案:B12、下列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是()A、矿藏B、水流C、海域D、滩涂答案:D13、在下列各种自然资源中,专属于国家所有的是()A、土地B、森林C、矿产资源D、草原答案:C1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是()A、草原B、土地C、矿藏D、森林答案:C15、根据我国自然资源许可制度,采矿许可证属于()A、资源开发许可证C、资源交易许可证D、资源进出口许可证答案:A16、根据我国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土地使用证属于()A、资源开发许可证B、资源利用许可证C、资源交易许可证D、资源进出口许可证答案:B17、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属于()A、资源开发许可证B、资源利用许可证C、养殖许可证D、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答案:D18、捕捞许可证属于()A、资源开发许可证B、资源利用许可证C、养殖许可证D、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答案:A19、下列选项中,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是()A、森林、草原B、矿藏、森林C、矿藏、水流D、荒地、滩涂答案:C20、下列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也可以属于国家所有的是()A、矿藏B、森林C、海域D、水流答案:B21、下列自然资源中不得由集体所有的是()A、水流B、土地C、草原D、滩涂答案:A22、依据我国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养殖许可证属于()A、资源开发许可证B、资源交易许可证C、资源出口许可证答案:D23、从实施管理的范围的角度,自然资源许可证可分为()A、资源开发许可证B、资源管理许可C、资源利用许可证D、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E、资源回收许可证答案:ACD24、简述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

经济法第10章

经济法第10章

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制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竞争的原则2、诚实信用的原则3、参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的原则(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1、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 、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高经济效益3 、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违法性,二是侵权性,三是社会危害性。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欺骗性交易行为(二)限定专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以权封商和地区封锁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五)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销售的行为(八)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销售行为(九)违反规定的饿有奖销售行为(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十一)通谋投标的行为1、欺骗性交易行为●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我国: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 3、名称混同● 4、虚假表示●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经济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精讲考情分析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分值较小,考点相对集中,属于考试非重点章;考试题型主要是客观题,预计本章分值在4分左右。

2019年教材调整:“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调整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

2019年教材删除: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整节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专题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专题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题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1.“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1)“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2)其他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1)政企分开;(2)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3)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提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2)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逐步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

【提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授权的其他部门: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家出资企业指:(1)国有独资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CPA经济法第十章

CPA经济法第十章

CPA经济法第⼗章第四编经济法相关制度——第⼗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框架第⼀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了解)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有,国务院代表国家⾏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履⾏出资⼈职责的机构★★★根据本级⼈民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出资⼈职责的机构、部门:三、国家出资企业(⼀)基本类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功能界定与分类:商业类、公益类国有企业改⾰:分类改⾰(后⾯介绍)四、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根据法律、⾏政法规、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下列⼈员:2.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职⼯代表,其中职⼯代表规定如下:3.考核周期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

(15年考查)五、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权益的重⼤事项★★★(⼀)⼀般规定(⼆)企业改制1.改制类型(理解)①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改制程序续表:涉及职⼯问题的处理(三)与关联⽅的交易关联⽅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四)资产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改制,转让重⼤财产,以⾮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评估。

(五)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六)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2.分层改⾰(1)引导⼦公司层⾯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2)探索在集团公司层⾯推进混合所有制改⾰(3)⿎励地⽅从实际出发推进混合所有制改⾰3.⿎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1)⿎励⾮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2)⽀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3)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4)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5)⿎励国有资本以多种⽅式⼊股⾮国有企业;(6)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式;(7)探索实⾏混合所有制企业员⼯持股。

经济法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引言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拥有或者控股的企业资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成为经济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

经济法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出台对于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股权以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私有企业的诞生和壮大,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国家特别重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了国有资产的分类、核算和管理制度,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的属性和收益归属。

其次,出台了国有资产评估和交易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估值准确和交易公平。

此外,还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保护。

国有股权的保护与流转为了保护国有股权,经济法第10章明确了国有股权的转让、出资、收益等事项的法律规定。

首先,规定了国有股权的流转方式和程序,要求在国有股权转让时进行公开竞价或者招标拍卖。

其次,明确了国有股权的收益归属原则,即国有股权的收益应当由企业依法使用,用于支付税费、积累扩大再生产和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

此外,还规定了国有股权的保护措施,禁止非法侵占国有股权,对于侵占国有股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经济法第10章还重点关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问题,为国有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经营自主权。

首先,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独立性,要求政府在行使出资人职权时不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其次,明确了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和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力度。

此外,还规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素质和任职条件,提高了企业领导层的专业化水平。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展望尽管经济法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在保护国有资产和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国有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尚未完善,导致国有资产估值结果存在争议;其次,国有股权的流转市场不够活跃,限制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此外,国有企业的管理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经济法第十章金融法

经济法第十章金融法

03
金融市场与交易
金融市场的种类与特点
货币市场
主要提供短期资金供求,包括银行间拆借、 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等。其特点是交易 期限短、风险低、流动性强。
外汇市场
是进行外汇交易的场所,主要涉及不同货 币之间的兑换。其特点是受国际政治、经
济因素影响较大,波动性大。
资本市场
主要服务于长期资金需求,如股票、债券 等。其特点是交易期限长、风险较高、流 动性相对较弱。
证券公司
主要从事证券承销、交易和自 营等业务,特点是资本实力雄 厚、业务范围广泛。
保险公司
主要经营各类保险业务,特点 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主
要经营目标。
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变更
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注 册资本、人员资质、业务范围等条件。
审批程序
变更事项
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股东、 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变更事项,需要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和登记。
设立金融机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 批,取得金融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的监管与自律
监管机构
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的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 等。
监管内容
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的资 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 风险集中度等进行监管。
自律组织
金融机构自发组成的行业 协会等组织,旨在维护行 业秩序和利益,促进行业 健康发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金融法应与国际 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以促进国际 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金融法与其他经济法律的关系
01
02
03
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规范商事行为的法 律,金融法是商法的重要 组成部分,规范金融交易 和金融监管行为。

经济法第十章价格法

经济法第十章价格法
❖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 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 指导价的。
第十章 价格法
第三节 政府的定价行为 一、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政府制定 价格的范 围
❖ 三、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十章 价格法
❖ 第二节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 一、经营者定价的范围 ❖ 二、经营者定价的原则和基本依据 ❖ (一)经营者定价的原则 ❖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二)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 ❖ 1.生产经营成本。 ❖ 2.市场供求状况。
❖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 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 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 行的。
❖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 ,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章 价格法
Diagram 二、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与权限
(一)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 (二)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 三、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 (一)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程序要求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01讲企业国有资产概述、产权登记、评估管理制度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所享有的权益。

【注意】企业国有资产不同于企业资产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

一、监管体制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二、国家出资企业1.国家出资企业的类型★★★(1)国有独资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要求★★★(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下列人员:(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选择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企业管理者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享有的权限是()。

A.任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B.任免企业的经理、副经理C.任免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D.向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所以选项D正确。

三、企业改制★★★1.改制类型(1)公司制改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2)国退民进①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改制决定权(1)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改制涉及职工问题★★(1)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2)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经济法第10章

经济法第10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现代竞争法所规范的各种竞争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垄断行 为,即对市场的独占或控制;二是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 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采取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有从广义上将 三者均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将前二者视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而以第三 类作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同时,更主要的是从我国市场 经济发展的现有水平和实际需要出发,对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或随着经济发展日益 突出的那些破坏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部分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即狭 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目 录
Contents page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节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为维护公平
竞争、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正
当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在 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 者违反竞争原则,进行 不正当竞争活动所引起 的社会关系。 其中包括:
(1)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为过程中的权责关系;
(2)竞争主管机关在行使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职权时与 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之间发生的关系;
消除 影响
赔偿 损失
第四节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一、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权 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一)票据关系 (二)非票据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发货,甲方支付货 款,甲方向乙方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①如果乙未按期交付货物,甲可以拒绝乙的付款请求。 因为,持票人(乙)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甲) 可对其进行抗辩。②如果乙将票据转让给C,C又转让给D,D又转让给E的,此时E是票据的 实际持票人,票据的原因关系对票据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即被切断。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的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甲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反票据法规定 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 不合理的,他们之间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 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先支付货款,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 向甲方发货,如果乙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发货的,甲与乙形成了债的关系,此时债权人是甲, 债务人是乙,债权人甲有权请求债务人乙发货。
票据法律关系中,请求权是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 票后,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 款人拒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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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2)全面认识和理解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本质和作用(3)掌握合同订立、效力与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无效合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初步了解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几种规范合同第一节合同法的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合同的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指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仅调整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中属于人身关系的部分不适用《合同法》。

3.《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二)合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及其资格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同主体,但是必须具备合同主体的资格。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现所订立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所表示一致的意思。

通常称为合同的条款。

合同条款直接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依照《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地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四、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和承诺《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依照这一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一过程。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1.要约的概念依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又称为发价、报价和发盘等,当事人可以通过发信、发电报、传真等方式向对方发出要约。

2.要约的条件依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

(2)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二)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了要约的生效时间,即要约人发出表达其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要约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

不同的要约方式,到达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消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四)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五)承诺的概念和条件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依照《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合同的订立与否。

2.承诺的条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六)承诺作出的方式承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行为作出,需要指出的是:此行为应当是积极的作为行为,而不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七)承诺的生效依照《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八)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依照《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九)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及其法律后果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可有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之分别。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条件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订约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合同从合同内容上可以分为三类,即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三)免责条款的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明示性和免责性的三个特征。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一些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2.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3.必须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四、合同无效与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二)诚实信用履行原则二、合同的履行规则(一)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的履行规则《合同法》本着尊重当事人订约自愿的精神,规定以协议补缺和规则补缺两种方式来解决合同条款的缺陷以利于当事人顺利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履行规则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三)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履行规则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四)双务合同的其他履行规则1.合同履行规则。

2.顺序履行规则是。

3.债权人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

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履行规则。

5.债务人部分履行的履行规则。

6.当事人不因某些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的履行规则。

(五)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以下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顺序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六)合同履行中的债的保全债的保全又称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而法律允许、合同债权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法律制度。

在合同保全制度中,债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与形式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

合同的变更形式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两种。

(二)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在合同当事人以协商的形式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就推定为合同未作变更,当事人仍应当依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转让分为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三种。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依法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若欲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除了依照《合同法》规定的存有不得转让的情形之外,都可以转让。

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就是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可以因以下法定原因而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已经结束,但某些合同的特点决定当事人的义务具有延续性,或者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仍应当履行某些义务。

三、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形式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合同解除可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期限与程序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有期限限制的。

关于合同解除的程序,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来说是合同关系从此消灭。

第七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分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分类1.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2.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3.单方责任与混合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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