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新区入区文化企业营业税补贴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西安曲江新区入区文化企业房租补贴暂行办法

西安曲江新区入区文化企业房租补贴暂行办法

西安曲江新区入区文化企业房租补贴暂行办法2010-01-13 08:49(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一、补贴对象享受房租补贴的文化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工商和税务注册在曲江新区;2. 企业办公用房在曲江文化大厦、曲江文化产业孵化中心以及曲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文化企业办公场所;3. 经西安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认定;4. 主营业务与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关联度大,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二、补贴办法1. 凡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对其办公房屋租赁面积10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租金补贴;2. 自企业完成工商及税务登记并签署正式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享受房租补贴的最长时间为3年;3. 房租补贴按年度发放。

三、申请材料具备享受房租补贴的文化企业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入驻申请表;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 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 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 房租票据原件及复印件;6. 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办理程序1. 凡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于每年3月1日前,提交入驻申请表报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创业办初审;2. 初审通过的企业与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签订入驻协议,并提交房租补贴申请材料,由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审核;3. 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将审核意见提请曲江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确定年度房租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4. 由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向入区文化企业拨付房租补贴资金。

五、文化企业享受房租补贴一年后,年税收贡献至少达到500元/平方米的标准。

六、对享受房租补贴的文化企业,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每年对其资格复核一次,凡未通过复核的,取消其房租补贴资格。

七、同一股东控股的同性质文化企业只享受1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本办法由西安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解释。

西安曲江新区创新创业券实施细则-西安曲江新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西安曲江新区创新创业券实施细则-西安曲江新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西安曲江新区创新创业券实施细则(正式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西安曲江新区实施创新创业券的若干政策》(曲江党发〔2018〕33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创新创业升级,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激发创新活力,规范曲江新区创新创业券(以下简称“双创券”)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曲江新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每年列支5000万元用于发放双创券,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如实申报、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三条双创券是曲江新区为鼓励企业创新创业而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权益凭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区内中小微企业发放双创券;二是用于支付创新服务机构的服务费,收取到双创券的机构持券到指定单位兑换。

第四条双创券申领、兑付依据“网上申请、先领先得、总额控制、季度兑付”的原则进行有效调控。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认定标准第五条申领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主营业务符合《西安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试行)》,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且为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二)按季度通过曲江新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星空企服”)填报企业经营情况;(三)积极参与曲江新区组织开展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每季度不少于3场(自2019年6月1日起统计)。

第六条申领企业认定标准申领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按照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进行认定,可分别申请10万元/年、15万元/年、20万元/年额度双创券,认定标准如下:种子期企业,一是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60万元人民币;二是实际办公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或不少于3个工位),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初创期企业,一是年销售额或营业额高于26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二是实际办公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或不少于6个工位),年度纳税不少于8万元人民币。

成长期企业,一是年销售额或营业额高于800万元人民币;二是实际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不少于15个工位),年度纳税不少于25万元人民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市政办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已经6月17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8日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进一步引导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调整搬迁,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规范财政利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发〔2012〕8号)以及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跨区县迁移是指税务登记在西安市各级税务机关的企业,因实际生产经营地发生跨区县迁移而引起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更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划出区是指企业迁移前原生产经营地及税务登记所在区县,划入区是指企业迁移后实际生产经营地及税务登记所在区县。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依照现行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企业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和税收任务调整事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现行财政体制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第二章企业迁移第五条企业依法依规发生跨区县迁移时,应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条对企业依法依规跨区县正常迁移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必须依法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拒绝企业依法提出的迁移申请。

除有重大在查案件等特殊情况外,企业正常的跨区县迁移税务变更手续应在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及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曲江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发展势头好,社会和经济效益明显的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重点支持以下几方面:(一)广播影视、出版发行、文艺演出、文化旅游、文化会展、文化创意、广告策划等传统文化产业的改造和发展;(二)被国家、省、市文化主管部门确定为重大、精品、优质及获得全国性奖项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三)整合文化资源,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和产业集中度,重点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产业品牌和文化产业类集团;(四)拓展文化产业新兴业态,注重扶持与高科技结合,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的动漫、网络游戏、手机电影等新兴业态文化产业;(五)着力扶持对城市形象、城市文化精神有重大宣传推介作用的文艺作品、重大活动、赛事和展览等;(六)鼓励公益事业产业化运作项目;(七)曲江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二)在申请年度内已获得曲江新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三)申请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特殊情况需报经曲江新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四)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五)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六)申请单位违反曲江新区管理制度的。

第三章扶持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有财政补助、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

2012年度营业税补贴申报材料整理及协助审核委托合同

2012年度营业税补贴申报材料整理及协助审核委托合同

咨询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西安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乙方(受托方):西安曲江利合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认真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2012年度曲江新区入区文化企业营业税补贴申报材料的整理及审核事宜,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标准完成以下具体工作:1、对相关材料进行梳理,并以档案形式进行装订;2、依据《西安曲江新区入区文化企业营业税补贴暂行办法》、《西安曲江新区鼓励和扶持影视产业优惠政策》和《西安曲江新区促进会展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要求,完成相关数据的整理及分析,并出具事项的审核报告。

第二条: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自甲方要求开始工作之日起,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工作进度以甲方安排为准。

第三条:双方的责任义务一、甲方1、负责委托事项整体工作的安排与协调;2、负责将接收的入区文化企业的营业税补贴申报材料移交乙方;3、负责确定申报条件及审核申报单位资格;4、负责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背景材料;5、积极配合乙方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工作,根据需要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条件。

二、乙方1、在审核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维护甲方的利益,如发现申报单位所提供资料与事实不符,需及时告知甲方;2、负责按甲方要求对委托事项范围内的相关材料进行完善,并按约定出具委托事项审核报告。

该报告将直接作为甲方向入区企业支付补贴款的依据,乙方应对该报告准确性、真实性负责;3、负责建立完善的数据审核制度,对所有数据进行多轮次审核确认,确保数据与审核结果准确;4、在甲方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5、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泄漏给甲方以外的第三者。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1100000元整,最终金额按本年度审核补贴总额的1%结算;2、乙方于完成全部工作后45日内,向甲方报送结算申请,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费用。

西安_曲江模式

西安_曲江模式
此 数 据 为 商 业 机 密 , 请 勿 外 泄
联合会。 曾任: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 任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西安高科(集团) 公司总经理、西安紫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西安市长助理
7
“文化与经济的结合已成为二十一世纪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各国的时间表 明:文化作为一种重要的因素推动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文化首先是一种事业,是一种公益性、非营利性、主要由公共财政承担的、 面向广大百姓、丰富人们日常生活内容的公共产品服务;同时,文化又是一种产业, 或者说具有产业属性,在外部环境条件具备时会发展成为一种产业。 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又是相互关联的两个范畴。当一个文化产品不能复制的 时候是文化事业,而当它可以不断复制的时候,它就是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发展迅 猛,那么文化产业也就发达了。西安有丰富的发展文化事业的资源基础,而文化资 源和文化产业是密不可分、可瞬间转化的,这为西安文化产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 基础。”
10
“曲江模式”的借鉴意义? 曲江模式”的借鉴意义?
•全文化产业生态链 •产业孵化 文化创想 •流程再造,把城市规划注入城市经营 •“以地生财,自主配套,负债开发,收支平衡” •“文化基金+贷款担保+风险投资+财税补贴+房屋补贴”
此 数 据 为 商 业 机 密 , 请 勿 外 泄
11
链接: 链接:产业政策 西安曲江新区入区文化企业营业税补贴暂行办法 西安曲江新区入区文化企业房租补贴暂行办法 曲江文化景区六项扶持促进举措 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纲要 西安曲江新区鼓励和扶持影视产业优惠政策 西安曲江新区促进会展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陕西文化产业将享受税收优惠
数 此 据 为 商 业 机 密 , 请 勿 外 泄

西安曲江新区荣获全国首批“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称号

西安曲江新区荣获全国首批“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称号

热烈祝贺西安曲江新区荣获全国首批“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称号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荣膺全国“文化企业30强”5月18日,第八届中国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在深圳国际会展中心开幕。

当天下午,在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技部联合举办的文化和科技融合座谈会上,西安依托曲江新区和高新区为载体,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全国“文化企业30强”。

陕西正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转变。

根据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文化产业占生产总值6%以上”的目标,我省文化产业总产值在“十二五”末将达到1400多亿。

西安在文化、科技资源方面拥有独特的优势,将文化与科技相互融合创新,是促进西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迫切需要,是西安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国际化大都市的战略选择。

着眼于建设世界一流文化产业园区,已成为西安曲江新区“给力大都市、文化新曲江”的新目标,只有文化和科技的相互融合创新,才能进一步提升文化产品的附加值、扩大文化产品的影响力、推动曲江新区文化产业乘数增长。

文化产业具有较高的开放兼容性和极强的集聚辐射力,能够在全球范围内集聚资源、辐射能量,提升城市国际影响力。

文化和科技融合是国际先进文化产业园区发展的大趋势,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西安曲江新区荣获全国首批“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称号,这将成为曲江新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现实需要和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选择。

同时,陕西提出了文化强省“八大工程”,明确指出要扶持壮大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使其在发展产业和繁荣市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荣膺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为陕西和西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又立新功。

十年探索:以科技强推动文化强的曲江实践科技,文化创新的神奇力量文化与科技的融合创新,作为曲江新区推动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引擎,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西安曲江新区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西安曲江新区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范围,规范申报及审核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确保政策执行高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本细则所称实体书店,是指坚持健康向上的价值取向和文化品位,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

申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曲江新区的法人企业;(二)统计关系在曲江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三)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齐全,符合实体书店扶持奖励标准;(四)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五)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确认纳入支持范围的其他实体书店。

二、支持原则本细则所称实体书店,根据阅读文化综合体、旗舰店、示范店、标准店、自助售卖书柜、图书角六种类型划分支持标准。

(一)阅读文化综合体:- 1 -营业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以图书和各类出版物销售、阅读体验为重要营业形态,融合文化休闲、文化创意、文化教育等多种业态的复合型超大商业体,在全国具有标杆引领作用;(二)旗舰店: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图书等出版物营业面积不少于总营业面积的50%,显性文化氛围浓厚,体现“图书+”新模式,在全市具有引领作用,社会效益明显的综合性实体书店(书城)。

具体细化分类为旗舰店A类(10000平方米(包含)—30000平方米)、旗舰店B类(5000平方米(包含)—10000平方米)、旗舰店C类(1000平方米(包含)—5000平方米);(三)示范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体现“书店+咖啡+文创生活+文化沙龙+生活元素”特点,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出版物实体经营企业;(四)标准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下(不含),活跃在街道、社区,以满足服务群众阅读需求为主,包含出版物销售、阅读体验、阅读休闲等业务的实体经营企业;(五)自助售卖书柜:在地铁、车站、高校、小区等人流密集区域,通过定点摆放来满足不同区域,不同人群阅读需求的实体经营企业;(六)图书角:- 2 -在以咖啡吧、茶吧、酒店、网吧、休闲中心等为主营业态的经营场所设置图书角,为群众提供“图书+咖啡(茶)+网吧”等新业态文化服务的实体经营企业。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6.07
•【字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2.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2012年第3号)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函〔2011〕258号]精神,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附件:。

西安曲江新区鼓励和扶持影视产业优惠政策

西安曲江新区鼓励和扶持影视产业优惠政策

西安曲江新区鼓励和扶持影视产业的十二条优惠政策为实现影视产业的规模化、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优化整合省内外影视资源,全面提升陕西影视业在中国影视产业的影响力,强化影视产业在曲江文化旅游体系中的生力军地位,促进曲江文化及旅游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注册地在曲江新区内的影视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在曲江新区注册登记的影视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可优先提供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内免收三年租金,超过部分,租金减半收取。

二、新注册影视企业,可享受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自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一至二年按营业额的5%或3%、三至五年按营业额的3%或1.8%给予财政补贴。

三、对政府鼓励类的新办影视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对区内影视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成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影视剧等出口业务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影视劳务出口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影视产业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对经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影视企业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可在两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七、鼓励高新技术类影视产业入区,大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影视企业。

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八、入区影视类企业可优先成为曲江影视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联盟成员,享有成员权利。

曲江影视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影视风险投资资金,用于孵化影视企业及项目,申请风险投资的影视项目,可优先安排。

九、曲江新区管委会设立“影视业发展服务中心”,对区内影视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办理相关的手续、证件,免收服务费用。

十、区内影视企业制作影视、广告等产品,可免费在曲江新区旅游景点取景拍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两个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两个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两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市政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两个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2009年5月11日第14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十三日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为推进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根据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一)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严格按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审批程序办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的,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转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隶属关系不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四)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时,应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和文化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地税函[2009]3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3.04
【实施日期】2009.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和文化企业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9〕34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200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1号),决定在包括我省西安市在内的全国部分省市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制定了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若干税收优惠政
策;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又共同印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

西安曲江新区吸引文化产业高级人才暂行办法.

西安曲江新区吸引文化产业高级人才暂行办法.

西安曲江新区吸引文化产业高级人才暂行办法2010-07-28 16:00为充分调动文化产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加快推进曲江新区建设国际一流的文化产业园区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经曲江新区主任办公会审定,可享受曲江新区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奖励。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文化产业高级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中国大陆籍者年薪15万元人民币以上,境外籍者年薪3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上年薪为税前工资性收入,不含董事费、监事费、股金分红等);2. 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在西安曲江新区;3. 所在企业属于西安曲江新区政策扶持的文化产业领域,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4. 具有2年以上文化企业中高级管理和行业技术工作经历;5. 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

第三条奖励标准对认定的文化产业高级人才,参照其本人当年度工资性收入(不含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的4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申报材料1. 文化产业高级人才奖励申报表和汇总表;2. 个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 个人劳动合同;4. 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5. 所在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第五条办理程序1. 所在企业于每年3月1日到5月1日向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提交上年度文化产业高级人才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初审;2. 文化产业发展中心将初审意见上报主管领导审核,并将审核建议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3. 对申报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印发奖励补贴决定,由曲江新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六条以上奖励不超过所在企业对曲江新区的年度财力贡献。

第七条受奖励人才和所在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奖励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补贴,5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或个人的申报。

第八条本办法由西安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地税局曲江新区办税服务大厅建设项目的批复-陕发改投资[2006]426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地税局曲江新区办税服务大厅建设项目的批复-陕发改投资[2006]426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地税局曲江新区办税服务大厅建设项目的
批复
正文: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地税局曲江新区办税服务大厅建设项目的批复
(陕发改投资〔2006〕426号)
省地税局:
陕地税函[2006]74号收悉。

为了解决你局曲江新区办税服务用房紧张问题,更好地发挥税收征管和服务功能,经研究,同意建设曲江新区办税服务大厅项目,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
核定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自助办税服务区、西安市地税局曲江分局自助办税服务区、西安市地税局曲江分局办公用房和西安市地税局数据中心机房灾备中心。

二、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估算投资为2000万元,资金来源由你局自筹解决。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做好初步设计,落实建设资金,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结束——。

西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西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地处中国西部地区的西安市,除享受国家颁布的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同时也享受陕西省鼓励外商投资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西部大开发特殊优惠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6月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符合一定条件的西部企业和项目可享受一定的特殊优惠政策。

一、税收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3.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的资源税又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率,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

4.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免征关税。

二、投融资1.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

2.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

3.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以合作、参股等形式进入油气勘探、开发、储存等领域;扩大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鼓励外资参与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

三、土地使用1.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

2.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四、资源补偿1.支持资源地群众便捷使用质优价廉的煤气电。

2.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部分国家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1.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西安曲江新区公共文化场馆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曲江新区公共文化场馆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曲江新区公共文化场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西安曲江新区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全面加强对区内公共文化场馆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公共文化场馆在提高市民文化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确保公共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江新区范围内(含各板块),且经省市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共文化场馆;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确认纳入支持范围的其他公共文化场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场馆,是指坚持健康向上的价值取向和文化品位,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服务,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美术馆、博物馆、电竞馆、剧院以及其他类型的文化场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场馆中,博物馆和电竞馆的业务指导部门为西安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文化产业中心”);其他公共文化场馆的业务指导部门为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文化旅游局”)。

第二章文化活动管理第五条公共文化场馆运营机构须积极配合业务指导部门工作,每季度初报送《本季度活动安排计划》及《上季度活动总结》。

第六条公共文化场馆开展商业性文化活动时,必须于开票前在官方网站或售票平台公布活动票务准确信息,不得擅自更改或变动,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时,运营机构可以收取服务成本费。

第七条公益性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群众提供的惠民或无偿的文化服务活动。

公益性文化活动须于活动开始前在官方网站、售票平台或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公布活动准确信息。

第八条公共文化场馆每天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民营博物馆、电竞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含法定节假日),行业博物馆及其他公共文化场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含法定节假日)。

因场馆维修或其它不可抗因素,导致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间对外开放的,须及时报备业务指导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经发、建设、规划、执法、安监、行政审批等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公共文化场馆的委托主体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旅游局、文化产业中心做好公共文化场馆监督管理工作。

600706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600706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公司下属大唐芙蓉园景区管理分公司、海洋极地公园分公司、西安曲江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应对疫情支持旅游景区发展政策补助,具体情况如下:公司下属子(分)公司于2021年4月至今收到的其他主要政府补助情况如下: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收到的上述政府补助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并划分补助类型。

其中:1、大唐芙蓉园景区管理分公司、海洋极地公园分公司、西安曲江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收到的有关疫情政策补助款共计350.83万元,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2、海洋极地公园分公司收到的2021年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款10万元,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西安曲江城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的2021年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款共计20万元,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3、大唐芙蓉园景区管理分公司、海洋极地公园分公司、西安曲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唐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到的以工代训补助款共计54.94万元,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西安曲江如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收到的以工代训补助款共计13.11万元,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4、大唐芙蓉园景区管理分公司收到的大唐芙蓉园彩霞长廊厕所提升工程15万元,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5、陕西友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的旅行社过夜游客奖励补贴11.35万元,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景区门票半价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景区门票半价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景区门票半价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市政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景区门票半价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市政发〔2008〕119号)文件精神,确保主要旅游景区门票半价后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春节黄金周、五一假期和十一黄金周除外)经批准实行门票半价优惠的我市管理的主要旅游景区。

实施半价的主要旅游景区的确定须符合国家有关旅游景区范畴的规定,并以市旅游局会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正式对外公布的名单为准。

二、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各景区第一道门票价格的20%给予补贴,不包括景区内部其他设施收取的门票。

实行淡、旺季不同门票价格的景区应区分淡、旺季原门票价格,即淡季按淡季原门票价格的20%补贴,旺季按旺季原门票价格的20%补贴。

春节黄金周、五一假期和十一黄金周期间因执行门票全价,财政不予补助。

三、补贴资金来源旅游景区门票半价财政补贴资金按照纳税征管属地原则(景区属事业单位的,按景区地域所在区县原则),对于各开发区管理的景区补贴资金分担比例由市与开发区按照财政体制分配比例确定(其中:曲江新区内景区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与曲江新区按2∶8比例负担,高新区内景区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与高新区按6∶4比例负担,经开区内景区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与经开区按5∶5比例负担);各区县管理的景区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与区县按9∶1的比例负担;市级管理的景区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负担。

四、补贴方式补贴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曲江新区入区文化企业营业税补贴暂行办法
2010-01-13 08:52
为充分发挥曲江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的产业聚集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引导文化企业快速聚集,加快形成多门类的文化产业集群。

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决定,对入驻曲江新区的文化企业实施营业税补贴的优惠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补贴对象
享受营业税补贴的文化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2006年1月1日以后在曲江新区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的文化企业;
2. 文化产业营业收入占该企业年营业额70%以上,并依法纳税的文化企业;
3. 经西安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认定的文化企业。

第二条补贴办法
1.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5年营业税补贴,前3年按其缴纳年营业税的100%给予补贴,后2年按其缴纳年营业税的28%(即曲江财政留成部分)给予补贴。

2. 补贴期限:自企业入区之日起算,一般享受补贴的时间为5年。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区的文化企业,享受补贴期限为5年减去该企业入区年限,补贴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申请材料
1. 申请表及审批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5. 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第四条办理程序
1. 凡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于每年12月1日到12月15日,以书面表格形式向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预报当年营业税缴纳情况;
2. 次年3月1日前,以上文化企业向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提交上年度营业税补贴申请材料,由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会同曲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曲江分局进行初审;
3. 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将初审意见提交分管主任复审;
4. 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将复审意见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5. 曲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依照曲江新区管委会文件确定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条对享受营业税补贴的文化企业,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每年对其资格复核一次。

对采取弄虚作假、骗取确认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五年内享受曲江营业税补贴优惠政策资格,并收回已得到的补贴资金。

第六条入区文化企业首次申请营业税补贴时,应书面承诺在享受营业税补贴五年后,继续留驻曲江新区发展至少五年,凡不满五年留驻期而中途退出的,将退回其在曲江新区已返还的所有营业税补贴。

第七条同一股东控股的同行业类别文化企业,只能有一个企业享受营业税补贴。

第八条入区影视和会展企业继续执行《西安曲江新区鼓励和扶持影视
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和《西安曲江新区促进会展产业发展的十二条优惠政策》中的相关条款,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西安曲江文化产业发展中心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