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功利主义与动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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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功利主义与动物权利
作者:刘城语
来源:《现代交际》2020年第04期
摘要:动物能否享受权利,一直以来都是以其是否具有“理性”为标准的判断。长久以来,西方哲学界对此争论不休,也无法得出结论,甚至连何谓“理性”都无法阐明。我们应当回到现实生活中,从感觉经验出发,用功利主义的观点对动物能否享受权利进行判断。通过分析,我们确定了虐待动物这一行为的错误性,并且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心理疏导的方法阻止虐待动物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动物权利动物保护理性功利主义
中图分类号:N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4-0242-02
动物能否享有权利,是西方伦理学以及哲学界一直在思考的一个问题。细细梳理下来,我们会发现其实早在古希腊时期,这一争论就已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关于动物能否享有权利的判断依据是动物是否具有“理性”。那么这一判断依据真的可靠吗?笔者认为,我们还需考虑。
一、动物是否具有理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动物不具有理性,故不能享有权利。而古希腊哲学家多认同这种观点,譬如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非理性的动物为人而存在……大自然是为人的缘故而创造了所有动物。”[1]对于他而言,动物与工具无异,或为人类服务,或成为食物,满足人类的口腹之欲。中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纳继承了这种观点,坚持认为动物不具有理性,进而否认动物的权利,认为人在利用动物时可以为所欲为——“它们没有理性,与人不是同类;取用动物是合法的,博爱不涉及动物”[2]。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人类不得不大量使用动物来实验,有的实验很残忍。这时笛卡儿的机械论为人们可以心安理得地进行试验提供了理论依据。笛卡儿认为,不具备理性的动物与机器并无二致,机器尚无权利可言,遑论动物。在残忍的动物实验中,它们发出的尖叫也就相当于老旧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出的噪声。
与之相反的观点是:动物与人类同样具有理性,所以动物与人类应当享有同样的权利。譬如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认为动物与人类一样都有灵魂,因而也具有理性。如休谟就曾说过:“动物也可以借同情感到悲伤,而且悲伤所产生的全部结果和它所刺激起的情绪,和我们人类方面几乎完全一样。”[3]随着科技的进步,许多科学家也发现了动物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认知能力,甚至还有记忆和目标。1865年,美国人亨利·博格建立了美国反虐待动物协会,这一行为点燃了美国反虐待动物的火种,使动物保护运动形成了燎原之势。1873年,迫于动物保护
组织的压力,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全国性反虐待动物法——《28小时法》。该法规规定,在没有供水、饲料、休息的情况下,铁路公司不得连续28小时运输牲畜。
总结以上观点,我们不难看出,哲学家们关于动物权利的论点都围绕着“理性”展开。尽管随着科学的发展,动物被证明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认知能力,可是这些能力能否证明它们具有“理性”呢?若是深究“理性”的概念,我们可以追本溯源,从逻各斯(Logos)和奴斯(Nous)入手一直争论到康德的理性论,可最终还是会因物种不同而陷入一种“子非鱼,安知鱼之乐”的僵局中。但通过参考上文中美国关于动物权利立法的转变,我们或许可以从形而上学的争论中走出来,走到日常的经验与伦理中。因为利用动物的是人,关于动物是否享有权利的决定权也掌握在人的手上,那么基于此论点,我们应当从感觉经验出发,用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来判断动物能否享有权利。
二、功利主义与动物权利
当代西方社会思潮的主流是自由主义,而在自由主义的内部,一般来说又可以分为三个派别,即自由平等主义、自由至上主义以及功利主义,对当代人类来说,功利主义的影响更大。在穆勒撰写的《功利主义》一书中,穆勒认为判定行为对错的唯一终极道德标准是看行为是否能够增进人的幸福或快乐。从这一点来看,动物似乎不具备任何权利,因为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奴役动物还是动物实验,相对于动物保护来说都能极大地增进人的幸福。譬如上文中提到的《28小时法》,如果严格按照该法规执行,必定损害饲养者与消费者的权益;但为何我们还要坚持保护动物权利呢?动物权利是否与功利主义向违背呢?其实在《功利主义》第五章《论功利与正义的联系》中,我们可以找到答案。
穆勒认为,“任何情况,只要存在着权利问题,便属于正义的问题,而不属于仁慈之类的美德的问题”[4]。人类之所以会保护动物,乃是因为人“能够同情一切有感觉的生物”[4],也就是出于人类天然的同情心,同情心正是正义包含的情感要素之一。换句话说,保护动物让人们感觉到充满正义感,而这种正义感让他们感到快乐。
从普罗大众的立场上看,人们可以利用苦乐计算来平衡对动物的同情心与人类的利益;但站在个人的立场上看,如果有人天生喜欢虐待动物,我们是否有权利去阻止?毕竟这是个人行为。这时有人可能会说,这种虐待动物的行为让他人反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个人或某一同好群体在虐待動物时获得快感,也不会将该虐待动物的过程以任何形式传播出去,不会让任何人知道。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这种私下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否合理呢?毕竟该行为使个体甚至某些群体获得快感,又没有伤害到其他人的情感,可谓皆大欢喜。但哪怕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这种私人行为也不应该允许,因为许多研究资料表明虐待动物与暴力犯罪息息相关。
三、虐待动物与暴力犯罪
1693年,英国哲学家洛克在《关于教育的几点思考》中提出,儿童“折磨并粗暴地对待那些落入他们手中的小鸟、蝴蝶或其他这类可怜动物”,会“将逐渐地使他们的心甚至在对人时也变得狠起来”。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通过调查表明,美国有家庭暴力情况的成员以及连环杀手几乎都有虐待动物的行为。[5]可见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虐待动物会影响社会风气,加剧人类暴力犯罪倾向。总而言之,这种行为危害了人最基本的权利,即安全权。
毫无疑问,虐待动物有违社会风俗,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定义虐待动物呢?
首先,虐待动物的主观条件应该为故意的,并且在虐待动物的过程中享受快乐。还有,让动物经历不必要的痛苦也应该定义为虐待动物,而何谓“不必要的痛苦”则需要参考各国不同的社会风俗。
其次,我们应该对“动物”的范围进行界定。如果虐待动物有罪,那么这个“动物”的界定范围应该是有痛觉,并在智力上更接近人的动物。因为如果将所有的动物都纳入考量体系,那么几乎所有人都是虐待动物者,恶意踩死一只老鼠与恶意踩死一只狗将不会有任何区别,这显然与现实不符。此外,也要就各地生活习惯进行考量,如斗牛对很多人来说是一种血腥、暴力的运动,但在西班牙是一项传统,故斗牛这一行为在西班牙来说就不算是虐待动物。
四、反对虐待动物的可行性
也许有人会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如若一个人的天性就爱虐待动物,那么我们如何阻止这一行为呢?首先,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通过立法来打击虐待动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施虐者产生了畏惧之心。其次,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在儿童时期如果出现虐待动物行为的话,通过适当的心理疏导是可以有效改变的。《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刊载了一篇《一例小学生虐待动物成瘾的咨询案例报告》就向我们阐述了如何运用心理疏导改变孩子虐待动物习惯的案例。
小陈11岁,是一名农村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家族无精神病史。母亲平时的教育以打骂为主;但事与愿违,小陈的成绩并不好,而且情绪暴躁,常常与同学发生口角。更令人不寒而栗的是,小陈的邻居发现他经常趁家里没有人的时候虐待小动物,如从高处把鸭子摔到楼下,踩踏小猫、小狗等。通过对话,研究者发现小陈的母亲离婚后,改嫁到了本市,小陈也跟着转校。面对陌生的环境,小陈一时间难以适应,导致他成绩下降,小陈也因自身家庭的特殊情况饱受歧视。面对重重压力,小陈与同学的关系持续恶化,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无奈之下只能以虐待动物的方式发泄自己心中的苦闷。了解到基本情况后,研究人员首先从源头入手,让小陈妈妈平日里多与小陈讲道理,要以爱替代惩罚,不要给孩子太大的压力,还通过让小陈饲养小动物来改变他原先错误的心智,让他明白生命的可贵。通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小陈的心结渐渐解开,与同学的关系也越来越融洽,成绩也跟着上去了。由此可见,虐待动物的行为若是早些发现,并给予重视,采取正确的纠正方法,就有转变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