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南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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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南制度的比较研究

日期:2006-12-18 点击:作者:杨志斌来源:《河北法学》2006年第8期

如何规范量刑,减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规范量刑的新模式和新方法。英美法系国家,早在20世纪70

年代中叶就开始了量刑改革运动,在量刑理论上提倡均衡量刑论,在量刑方法上主张实施量刑统一标准,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形成了三种不同模式的量刑指南制度: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澳大利亚模式。对这三种不同特点的量刑指南制度的比较和借鉴,无疑对中国的量刑理论和量刑实践具有较大参考和借鉴价值。

一、美国模式——数量化量刑指南

美国是最早实施量刑指南制度的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叶,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偏差,美国就开始了一系列量刑方法的改革运动。1977年,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统一确定量刑法》,明尼苏达州、华盛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也相继制定了《量刑指南》,并建立了量刑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指辗刑工作。1980年,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量刑修正标准》。1984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犯罪控制综合法案》,在量刑改革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设立联邦量刑委员会,统一指导量刑。二是规定了许多要求法官强制执行的量刑规则。1987年11月1日,《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正式生效,这是一部较具特色的量刑指南法。该《指南》将美国联邦规定的罪行分为43个等级并规定相应的刑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判刑,如果法官认为某一罪行需要加重或者减轻处罚,必须有陈述其理由的书面报告,以避免各级法院对同一罪行予以不同的处罚。

总体上讲,美国量刑指南模式主要是以数量式图表来描述各种罪行等级的数值,因此,可以称为数量化量刑指南。具体来看,美国量刑指南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1.有专门的量刑指导机构——量刑委员会来负责制定量刑指南。并且量刑委员会所制定的量刑准则,法官必须遵守。如果法官偏离量刑指南,法官必须给出充分的并且令人满意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量刑委员会制定的量刑指南是一项授权立法,在公布后即生效或者被立法机关批准生效。量刑委员会在负责制定量刑指南的同时,享有充分的自由,不受政治压力的干扰。在量刑指南的实施时,量刑委员会负责对量刑指南的具体实施和解释工作。

2.量刑委员会设立了一种量刑表格:一张双轴式图表。表格的纵轴代表“犯罪行为的量值”,表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程度的等级。横轴代表“罪犯的数量值”,表示罪犯的犯罪前科的危险性等级。在表格上面有一条处置线,在处置线之上是监禁刑的刑期变化幅度,处置线之下是轻刑种的处罚幅度。在线上的每一个独立的量刑格,描述的是监禁刑的数量范围,例如对于携带武器抢劫而且有两起重罪前科记录的罪犯,将有38至44个月的监禁刑处置幅度。因而,这个指南采用的是数量化标准,从而非常明确[1]。

3.处于图表中的某一特定量刑格所表示的量刑幅度只是通常的可以适用的量刑范围。法院在具体裁量刑罚时,在考虑有关加重和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有权适当偏离这个量刑幅度。然而,这种偏离必须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而且量刑指南中基本上已经包含有关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因此,法官通常很难偏离量刑指南。

4.在实施过程中,量刑指南体系是通过上诉复查案件的形式来得以执行的。高等法院在审理有关量刑的上诉案件时,在贯彻执行量刑指南的基础上,适时地对量刑指南进行一些补充,例如,对什么是加重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问题作出解释。量刑委员会还负责研究量刑指南的实施情况,处理有关难题。例如,如果某

类案件会有经常性地偏离量刑指南,就说明这类案件的量刑指南需要修改。通过这样的“反馈”,量刑委员会可以适时地对量刑指南进行修改和完善[1]。

总之,美国量刑指南模式采用的是一种数字式的量刑表格,表现为简洁明了、容易操作的特点,并且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量刑方法。因而,美国量刑指南模式对许多国家的量刑改革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英国模式——论理式量刑指南

(一)英国量刑指南制度的历史发展

英国量刑指南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2]。在《英国1998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实施之前,英国刑事上诉法院在处理对量刑不服的上诉案件时,制定了一些罪名的量刑指南,主要体现在量刑指导性判决之中。在这些指导性判决中,上诉法院可以复查现有的某些罪名的量刑规定,考虑相关的减轻和加重因素,对该罪名制定出一些量刑指导,以帮助法官处理类似案件。

但根据《英国1998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第80条规定,英国国会第一次授予刑事上诉法院制定新的刑事犯罪量刑指南的立法权。第81条还规定设立一个新的独立机构,即量刑咨询委员会来帮助刑事上诉法院制定量刑指南。该咨询委员会于1999年开始,之后,共提出12项量刑咨询意见。刑事上诉法院采纳了1

1项,在咨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量刑指南,这些量刑指南包括新制定的有关处理赃物犯罪、危险驾驶致死罪、儿童色情犯罪等量刑规定,也包括一些对以前量刑指南的重新规定。

但《1998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案》的规定有两项限制。第一是量刑咨询委

员会的对刑事上诉法院提出的量刑指南建议只能限于“某一类罪”(第81条第3项)。这意味着量刑咨询委员会不能对量刑的总则性规定提出意见。第二个限制是,刑事上诉法院制定量刑指南的途径只能限于上诉案件。其缺陷是如果没有某

些犯罪的上诉案件,量刑咨询委员会对这些犯罪的量刑指南建议将无法被刑事上诉法院采纳。

因此,2001年10月,大法官奥尔德(Auld )在《英国刑事法院量刑情况审

查报告》中,提出两项立法修正建议来弥补这些缺陷:一是扩大量刑咨询委员会的职权,以便使量刑咨询委员会以后可以对量刑的总则性规定提出咨询意见;二是授予刑事上诉法院制定量刑指南的立法权,可以不限于只是对上诉案件提出量刑指导。

此后,在大法官哈勒迪(Halliday)所作的报告《让刑罚发挥作用》(Make p unishment work)中,哈勒迪又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主要是建立一个“全面的量刑指南法”、“并且是最新的,可以涵盖全部罪名的量刑标准法”。哈勒迪建议建立一个能制定更全面的量刑指南的新的机构,并提出三种模式:一是刑事上诉法院继续担任这项工作;二是设立一个新的法院机构来制定量刑指南;三是前

两种模式的结合,即由法院和其他领域的人员共同组成一个机构来制定量刑指南。

2002年7月,英国政府发表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Justice for all),决定通过立法设立一个新的机构:量刑指南委员会。这是一个“负责对所有刑事犯罪制定量刑标准的机构”。该委员会将主要由来自英国刑事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刑事法院和治安法院的法官组成,由首席高等法官担任主席。量刑咨询委员会仍将保留,但量刑咨询委员会不再给刑事上诉法院提供量刑指南建议,而是给新的量刑指南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刑事上诉法院将不再承担制定量刑指南的立法任务。内政部负责对量刑指南委员会提出的量刑指南草案进行审查和提出意见[2]。

《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采纳了上述建议,在第167条中规定设立量刑指南委员会,并相应规定了制定量刑指南的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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