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填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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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工作方法与实践

浅谈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工作方法与实践

浅谈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工作方法与实践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渐展开对农村的不动产权调查工作。

本文对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不动产调查数据库建设的内容、工作流程、实施方法和要求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不动产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提供参考,值得借鉴。

关键词: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方法实践引言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中的基础,是利当前、谋长远的基础性工作。

开展农村宅基地地籍更新调查的目的是紧紧把握当前落实中央会议精神和推进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利形势,全面查清农村地区土地的使用权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信息,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完善农村地籍基础数据库,为宅基地确权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然而传统方式的地籍测量手段已经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需要探讨新型的测量方法,提高整体测量的准确性。

1农村房屋权籍调查的重要意义农村房屋权籍调查,是完善宅基地制度、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能够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摸清各省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情况,对实现国家了解农村房屋的分布、数量、权属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利于探寻存在问题的原因及由此存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可加强农房登记规范化管理,提高农房登记公信力和权威性,为辽宁省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提供保障,为促进登记工作更具有实施性和操作性提供助力;有利于全面掌握各省农村房屋权籍及分布状况,并进一步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制度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为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重要保障。

2工作内容本次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是以满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出发点,立足于已有的工作基础,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借助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房产测量等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南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 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围,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附件: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沪发〔2016〕16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 )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房屋统计普查报告模板

房屋统计普查报告模板

房屋统计普查报告模板根据最新的房屋统计普查报告,我们对本地区的房屋状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以下是我们的调查结果:一、房屋总体情况:根据普查数据显示,本地区共有房屋总数为X座,其中包括住宅和商业用房。

住宅与商业用房的比例大致为X:Y。

二、住宅类型分布:在住宅类型方面,本地区的住宅主要分为单户住宅、公寓和联排别墅。

调查数据显示,单户住宅占比为X%,公寓占比为Y%,联排别墅占比为Z%。

三、房屋所有权情况:根据普查数据,本地区住宅的所有权情况主要分为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

自有住房占比为X%,租赁住房占比为Y%。

这一数据显示,本地区的居民在住房方面存在较高的所有权比例。

四、房屋建筑结构:调查结果显示,本地区的房屋建筑结构主要分为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木结构。

其中,砖混结构占比为X%,钢筋混凝土结构占比为Y%,木结构占比为Z%。

五、房屋年龄分布:根据普查数据,本地区房屋年龄分布广泛。

大部分房屋的年龄分布在10-30年之间,占比为X%。

另外,超过30年的房屋占比为Y%,新建的房屋占比为Z%。

六、房屋维护与改造情况:调查数据显示,本地区房屋维护和改造情况良好。

居民普遍重视房屋维修和装修,X%的居民表示每年进行定期维护和修复工作。

七、社区设施与便利性:普查结果显示,本地区的社区设施齐全,包括学校、医院、商场以及公园等。

居民生活便利,出行和购物都非常方便。

综上所述,根据本地区的房屋统计普查报告,房屋状况总体良好,住宅类型丰富多样,房屋所有权比例较高。

居民普遍重视房屋维护和改造,并且社区设施完善,生活便利。

这为本地区居民提供了舒适和宜居的居住环境。

使用权地籍调查表填写规范

使用权地籍调查表填写规范

1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1.1 地籍调查表由封面、基本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宗地草图、界址说明、调查审核表和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等组成。

1.2 地籍调查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每宗地填写一份。

所有宗地的地籍调查都应填写此表。

1.3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4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5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

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1.6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1.7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

宗地草图可以附贴。

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2.1 封面2.1.1编号。

可以是流水号,也可以是预编宗地号,用自然数编制。

2.1.2宗地代码。

填写按照本细则3.1.4的规定预编宗地代码,其中县级行政区代码可省略。

2.1.3土地权利人。

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名称。

共用使用权宗地,填写任意共用人名称。

2.2 基本表2.2.1土地权利人。

填写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

2.2.2单位性质。

(1)宅基地填写个人。

(2)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使用单位的性质分别填写。

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

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2.2.3证件类型。

(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2.2.4证件编号。

(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实施方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实施方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实施方案-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附件: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房屋调查详解

房屋调查详解
条文: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 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 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 (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 水箱间不计层数。 本条是关于房屋总层数的调查填写规定。 室内地坪±0指的是室内首层地面,相对标高±0。 一体结构的具有不同层数的房屋按最高层数计算总层数。 与规划管理的总层数有所不同。 调查应当深入实地,不能简单外观。 借助图纸等资料。
七、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
条文: 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 以负数表示。用数字标注在宗地图中的房屋内。 在宗地草图上标识房屋的楼层数。 本条是关于房屋所在层次的调查填写规定。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视为-1层。 越层房屋所在层次均要标注,如3-4,1-3层。 不能简单的以建设单位标注为准。
五、房屋产权来源
3、房屋产权取得方式 房屋产权人通过什么形式获得房屋所有权。 主要通过查看文件资料及询问相关人员获取。 建议增加“其他”项,以便兜底。
六、房屋产别
条文: 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 具体分类标准按本细则附录W执行。调查形成的结果记录在地籍调 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内。
《房 屋 调 查》
吉林市乡镇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姜洪兵
本文纯属个人理解
如有错误 敬请海涵
一、房屋调查的目的
1、掌握房屋的自然情况。 2、掌握房屋权利人情况。 3、为房屋权属登记服务。 4、为政府决策服务。
二、房屋调查条件
条文: 只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进行调查: (1)具备合法手续的房屋。 (2)有正规地基和墙体及房屋建筑结构的房屋。 (3)室内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房屋。 本条是关于开展调查的前提的规定。 不具备规定条件不调查。 3项条件具备其一即可,不是全具备。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篇一:4.0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附件: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臵、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臵、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一、技术方案
1、片区勘查
(1)组织人员:根据勘查片区的面积和成员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制定勘查组织,组成调查队伍。

(2)勘查任务:对勘查片区内房屋的状况和地籍情况进行勘测,收集相关调查资料,制作地形图。

2、房屋调查
(1)完成房屋调查:完成对房屋所有者、出租人及其房屋情况的全面调查,围绕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工作。

(2)房屋拍照:对每一户房屋进行拍照,拍摄完善的房屋图片,确保农村地籍调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实物踏勘:负责实物踏勘,进行实地勘查,以确定现存村落的物理形态特征,从而确定物理的村落范围,为后续调查打好基础。

3、调查结果分析
(1)数据处理:将调查结果进行数据处理,并绘制出村落地形图,以便全面描述村落范围和物理形态特征。

(2)结果可视化:将地形图、拍照、调查结果等可视化,结合GIS 技术来管理、分析、将村落范围等信息可视化出来,并进行实时更新,以便更全面的把握范围及房屋使用情况。

(3)结果评估: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

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附件: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沪发〔2016〕16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房屋调查表及填表说明介绍

房屋调查表及填表说明介绍

附录1 房屋调查表调查员:日期:年月日附录2:房屋调查表填写说明采用活页的形式填写调查表。

表格采用活页的形式,对整页无内容的,可不归入成果。

如原表格式与本方案规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归入成果。

1.1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2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 \ ”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3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

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 / ”符号填充。

1.4 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

1.5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

宗地草图/宗海图可以附贴。

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

附录2.1:房屋基本信息调查填写说明(1)市区名称或代码:填写房屋所在市区的名称或代码。

(2)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4节的划分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3)宗地号、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4)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5)房地坐落: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地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6)邮政编码:填写该区(县)的邮政编码号。

(7)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8)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实施方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实施方案

附件: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地籍调查报告模板

地籍调查报告模板

编号:地籍调查报告不动产类型:☑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森林、林木□其他预编宗地(海)代码/宗地(海)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宗地(海)位置(或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签字): 报告审核任(签字): 调查单位(盖章):2022年09月16日目录一、概述二、调查技术依据三、权属调查四、不动产测绘五、成果编制六、成果审核1、营业执照2、测绘资质一、概述1.任务来源受xxxxxx公司的委托,我单位于2022年8月—2022年11月对xxxxxx项目进行了不动产测量,测绘成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完成。

受托方与委托方没有利害关系或偏见,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偏见,受托方对于本项目测绘的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受托方与委托方对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与合法性共同负责。

2.不动产简况Xxx项目已取得x'x'x供地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xxxxx会议纪要》的通知,批准文号为:xxx供地发(2022)3号,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zxxxxx,批准面积为xxxx公顷。

xxx项目权属类型为国有划拨。

土地座落于xxxx市xxx县xxxx乡,土地用途为铁路用地。

3.调查内容本次测量任务主要是充分利用原征地报批勘测定界报告、勘界图等相关资料,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绘制宗地图,并计算宗地面积。

4.测量工具南方测绘灵锐S86T RTK、ZTS 121-R型全站仪、ads80数字航空摄影仪进行航空摄影、1级手持测距仪、施测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二、调查技术依据1.《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2.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3.GB/T 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4.CJJ/T 8-2011《城市测量规范》;5.GB/T18314-2009《全球定位系统GPS》;6.CJJ/T 8-2011《城市测量规范》;7.GB/T 20257.1-200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8.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9.《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三、权属调查1.权属状况调查核实根据规程7-8页的要求讲述你们实地调查的状况和结果2.界址状况调查核实宗地界址坐标经现场检查核实,坐标正确无误四、不动产测绘1.控制点测量(1)控制点来源:山西省CORS站的信号网络(2)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高程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4)控制检查控制测量前,收集测区高等级控制点的地心坐标、参心坐标、坐标系统转换参数等,采用卫星定位静态(快速静态)方法对控制成果进行100%的内业检查和不少于总数10%的外业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要求。

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

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

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摘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形态相对稳定良好,城乡发展速度加快,国家在对农村地籍以及房屋的调查工作的要求也有所提高。

为了更好地提高调查效率,节约调查成本,保障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的正常运转,相关调查技术人员一定要对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中所主要使用的技术进行了解,并且要熟练掌握调查手段的具体应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为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和城市建设作出贡献。

关键词: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调查技术;趋势发展引言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处于稳定增长的时期,并且城乡建设的进程也有所加快。

随着国家逐渐加大对农业发展的关注力度不断增加,国家也开始逐步加强了对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的实施。

本文主要对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的相关流程和技术手段进行了研究,结合当前的主要形势,可以看出,该项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

1进行农村地籍调查的主要流程1.1 预备工作的开展在正式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之前,一定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对调查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调查队伍的调集、准备必须的相关工具和手册以及选择相关的调查技术,并对接收调查的地区进行资料收集,然后将这些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并对调查工作进行宣传。

在该阶段,地方政府一定要围绕着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进行展开,并对所有工作进行统一调查和管理。

在正式开始之前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努力做好前期准备。

同时,还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调查工具和调查技术,组织好调查队伍,注意调查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另外,地方政府单位、地方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代表一定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1.2 进行权属调查在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中权属调查工作是最为核心的内容,通过权属调查可以为土地确权登记提供依据和保证。

进行权属调查时,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填写地籍调查表并进行宗地草图的绘制,对界址长度进行测量并进行实地划界,然后还要对宗地的权属问题进行确认。

在进行工作底图的制作时,必须以原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对其进行界定,对界内的地物进行标注,然后根据现有的地籍资料由农村代表对其进行划分,并标注编号。

房屋调查_

房屋调查_

九、房屋建成年份
条文: 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 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在宗地草 图上标识房屋的建成年份。
本条是关于房屋建成时间的调查填写规定。 建成年份便于国家掌握不同年代的房屋数量。 房屋建成年份以年为单位,不包括月日。 房屋竣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完工。 竣工年份包括实际年份和验收年份。 本条规定以实际竣工年份为准。 建成年份对房屋价值有一定影响。
七、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
条文: 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 以负数表示。用数字标注在宗地图中的房屋内。 在宗地草图上标识房屋的楼层数。
本条是关于房屋所在层次的调查填写规定。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视为-1层。 越层房屋所在层次均要标注,如3-4,1-3层。 不能简单的以建设单位标注为准。
条文: 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 用产等四种产别。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代管产应注 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名。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 名称。拨用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及拨借单位名称。
包含在上条范围内,同样适用上条规定。 本条没有填写产别的规定。 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的产权人不仅是房产部门。
建议:对房屋各类用途含义进行规范。
十、房屋用途
6、确认房屋用途时常犯错误 工作不认真,随意判断; 理解不对,划分不准确; 规范里没有,归类太离谱; 将错就错,原来是啥就是啥。
7、房屋实际用途调查 应当现场进行. 以调查时点的实际用途为准。 房屋产权证标明的用途仅能起参考作用。 把握好分类原则,认真分析。
私人所有是指个人(自然人)所有的房屋。 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权利人共同享有一处房屋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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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3.1宗地基本信息表(1)权利人a)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写××农民集体。

b)使用权: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

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2)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1—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4)通讯地址: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利类型: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

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3)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

土地所有权不填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2—称,有编号的还需填写编号。

(5)坐落:填写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相关信息。

个人用地的不填。

a)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b)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7)代理人姓名: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3—无代理的不填。

a)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b)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8)权利设定方式:填写地上、地表、地下。

集体土地所有权无需填写。

(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

没有的不填。

(10)预编宗地代码。

填写在外行业调查工作开—4—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编的宗地代码。

(11)宗地代码。

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12)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若宗地上有定着物,不填写此栏。

(13)所在图幅号。

按下列方法填写:a)比例尺:填写1:500、1:1000、1:2000、1:5000、1:1万或1:5万。

b)图幅号:填写宗地所在对应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号。

破宗时,填写宗地各部分地块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

(14)宗地四至:填写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名称。

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相邻的应填写地物名称;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应准确描述相应地物、地貌的名称,不得空项。

(15)等级:填写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或《农用地定级规程》等确定的土地等别或级别。

(16)价格:填写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

—5—(17)批准用途:填写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中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用汉字表示。

地类编码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填写至二级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8)实际用途:填写经现场调查后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确定的宗地主要地类,用汉字表示。

地类编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当涉及多种地类时,填写主要地类和代码,其他地类和代码在说明栏中进行填写。

(19)批准面积:填写经政府批准的宗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地、代管地的面积。

(20)宗地面积:填写经测量得到的宗地土地面积。

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时提供,由调查人员填写,小数点后保留2位。

(21)建筑占地总面积:填写宗地内所有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小数点后保留2位。

(22)建筑总面积:填写宗地内建筑总面积,小数点后保留2位。

宗地内若有地下建筑物,地上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应分别填写建筑物总面积。

用“/”作为分隔符。

如“1000.00/300.00”,其中,—6—“1000.00”表示宗地地上建筑物总面积,“300.00”表示地下建筑物总面积。

(23)土地使用期限: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填写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等确定的使用起止日期。

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宗地内有多用途、多种使用期限的,可以分用途填写使用期限。

土地所有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

(24)共有/共用权利人情况:应全称填写共有/共用权利人的名称、权利人类型、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以及共有/共用情况。

无共有/共用情况的不填。

如因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可根据申请书编号顺序填写第一个权利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将详细情况填写至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25)说明:可填写以下内容:a)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b)日常地籍调查时,填写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坐落、宗地代码及变更主要原因等内容。

—7—c)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还可说明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情况,需详细说明宗代码及如何被分割。

d)实际用途涉及多种地类时,须列举其他地类的信息。

(26)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附录B《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附录C《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8—房屋调查表填写方法6.1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1)市区名称或代码:填写房屋所在市区的名称或代码。

(2)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4节的划分要求填写。

(3)宗地号、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4)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9—(5)房地坐落: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地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6)邮政编码:填写该区(县)的邮政编码号。

(7)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8)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9)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10)电话、住址: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电话号码和现住地的详—10—细地址。

(1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

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12)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13)项目名称:按幢填写项目名称。

(14)房屋性质:填写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

(15)产别: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

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4《房屋产别分类》执行。

(16)用途:指房屋的实际用途。

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6《房屋用途分类》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注明。

(17)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18)房屋状况:按幢分别填写幢号、户号、总—11—套数、所在层、总层数、房屋结构、户型、竣工时间、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东西南北的墙体归属及产权来源等信息。

a)幢号:按照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中8.2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b)户号:按照《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T246—2012)中4.0.7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c)总层数: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d)所在层: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以负数表示。

e)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f)竣工时间:房屋竣工时间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

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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