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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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复习提要
1、亲属:(P2)在当代法学中,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为亲属之源,血亲为亲属之流,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2、亲系:(P53)指的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这种联络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
3、亲等:(P55)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4、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5、婚约:(P72)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6、夫妻关系:(P98)发生在配偶之间的具有特定的生理、心理、伦理、经济和法律等内容的社会关系。
7、出妻:(P152)又称“七出”,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是男方片面“休弃”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制度。
8、协议离婚:(P163)亦称两原离婚,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
9、亲子法:(P198)是关于调整亲子关系的法律规范。所谓“亲”即指父母,所谓“子”即指子女。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因出生的事实或法律拟制而发生,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
10、非婚生子女:(P214)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是含有卑视之意的称谓,现代社会均已称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女子与婚生子女在地位上是平等的。11、亲权:(P224)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身体上和财产上的养育、教育和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制度。
二、简答
1.亲属法调整的对象(P20)
答:(1)调整对象的范围
A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定其范围;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情形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B以具体内容定其范围
由亲属法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亲子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抚养,以及设有家制的国家中的家长亲属关系等。
(2)调对象的性质
A亲属人身关系工――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其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
B亲属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但这种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能脱离亲属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
2.亲属法的原则(P31)
答:《婚姻法》第2条指出:“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我国亲属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同法第4条指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法律对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提出的基本要求,综合地反映了上述五项基本原则的共同宗旨。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两者是相互联系,不可或缺的。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未婚男女和丧偶、离婚者能够根据本人的意愿,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其婚姻关系,并使他(她)们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的婚姻家庭。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依法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可以依法提出离婚要求。
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种自由须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有权利就有义务,有自由就有限制。实行婚姻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在婚姻问题上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为所欲为。
(2)一夫一妻原则――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一男一女结为配偶是惟一的合法的婚姻形式。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3.哪些是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P56)
答: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即已身所从出和从已身所出的血亲。――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都属于直系血亲的范围,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是被一系列的直线式的出生事实联结在一起的。
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兄弟姊妹因同源于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已身与伯、叔、姑及其子女因同源于祖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与舅、姨及其子女因同源于外祖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等。这些血亲都属于旁系血亲的范围。
4.婚姻成立的意义和法律效力。(P66)
答: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婚姻一旦成立,便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在有关的法律领域里产生一系列的重要后果。因此,必须加强对结婚问题的法律调整,保障婚姻成立的合法性。婚姻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发生基础,配偶是一切亲属关系的源泉,婚姻成立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当事人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
5.婚姻成立的要件(P67)
答: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成立的要件可作如下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的本身状况,以及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程序)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
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必须不具有禁止结婚的情事,不存在这些障碍始得结婚。
6.结婚的禁止条件(P80)
答:(1)重婚(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三等代以内旁系血亲)(3)禁止结婚的疾病
7.夫妻关系及其法律意义(P98)
答:夫妻关系指发生在配偶之间的具有特定的生理、心理、伦理、经济和法律等内容的社会关系。
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男女两性的结合作为种的繁衍即人口再生产的本源,对于人类的生存与进化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只有夫妻关系这样的两性关系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8.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P127)
答: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配偶双方采用法定财产制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如下几类:(1)工资、资金――既包括从事上述劳务活动而获得的固定工资、定额奖金,也包括不定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