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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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 第一章

亲属法 第一章


婚姻与家庭的关系:“有夫有妇,然后为 家”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 提。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亲属制度的起源) • (一)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 亲属关系杂乱,无婚姻家庭概念。 • (二)群婚制 指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 互相共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1、血缘群婚制 婚姻的低级形式,按辈份划分出婚姻集 团,同辈的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



民商法学院:刘鎏
推荐参考资料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 王丽萍主编山东人民出版社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吴国平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亲属法概述 第一节 亲属和亲属制度
• 一、概述 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 、亲属法 • (一)亲属 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 社会关系。 • (二)婚姻 昏因 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 (三)家庭 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 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 (二)调整对象的性质 • 1、人身关系 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 • 2、财产关系 以人身关系为前提,随人身关系的变化 而变化。 ♣ 与普通的财产关系有一定的区别: (1)反映的社会经济要求不同 (2)主体不同 (3)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不同 (4)性质不同
• 三、亲属法的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二)内容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三)具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
第三节
亲属法的概念和对象
• 一、亲属法的概念 亲属法是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 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 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二、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在婚姻家庭 领域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 案例:案例一.doc • (一)调整范围 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还有在特定条 件下的女婿、儿媳和公婆,以及三代以内 的旁系血亲。

婚姻法考点整理

婚姻法考点整理

考点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理解记忆)婚姻法(亲属法)的基本原则:亲属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亲属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既是亲属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指导思想,反映亲属制度的本质特征,决定亲属立法的性质和内容,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亲属法的出发点和重要依据,它们贯穿在全部亲属法之中。

亲属法的原则反映着立法者对亲属关系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立法者在亲属关系领域所奉行的基本政策和所持的基本态度,从而确定了一个国家亲属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

亲属法的原则因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代而异,因为其根植于一定时期国家立法者的基本价值取向。

就立法技术而言,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立法,关于亲属法的原则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明示的,即在法条中明确宣示该法所遵循的原则。

我国亲属立法采此种立法例;二是默示的,即在法条中并没有此种宣示,对其所遵循的原则仅可根据具体内容作法理上的概括。

西方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采此种立法例。

1.婚姻自由原则㈠婚姻自由原则的历史发展:在古代社会,由于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规则,实行强迫买卖婚姻,无所谓婚姻自由可言。

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并在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以后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一项法律原则。

在社会主义国家,毫无保留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㈡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婚姻自由原则,是指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完全自愿、自主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

㈢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结婚自由——包括不结婚和初婚、再婚与复婚的自由离婚自由㈣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从形式上而言,包括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亲属法全

亲属法全

七出”,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是男方片面“休弃”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制度。

“亲”即指父母,所谓“子”即指子女。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俗称“私生子”,是含有卑视之意的称谓,现代社会均已称为“非1.亲属法调整的对象(P20)答:(1)调整对象的范围A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定其范围;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情形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B以具体内容定其范围由亲属法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亲子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抚养,以及设有家制的国家中的家长亲属关系等。

(2)调对象的性质A亲属人身关系工――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

其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

B亲属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

但这种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能脱离亲属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

2.亲属法的原则(P31)答:《婚姻法》第2条指出:“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我国亲属法的五项基本原则。

同法第4条指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是法律对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提出的基本要求,综合地反映了上述五项基本原则的共同宗旨。

(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两者是相互联系,不可或缺的。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未婚男女和丧偶、离婚者能够根据本人的意愿,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其婚姻关系,并使他(她)们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的婚姻家庭。

亲属法

亲属法

亲属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依法终止,所以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重婚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

2.婚姻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结婚条件或者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3.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者双方自愿离婚,指双方当事人合意而使婚姻关系破裂并解除。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5.婚姻终止:婚姻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6.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是婚姻无效的婚姻。

7.一夫一妻制: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关系,又称为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8.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

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9.直系亲属: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即己身所出和出自己身的血亲。

10.婚姻自由;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简答一.结婚的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1)必备条件1.具有结婚后合意:当事人对双方间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1)关于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2.到达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2)禁止条件1.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2.禁止结婚的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法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亲属法精华内容集萃

亲属法精华内容集萃

亲属法大纲•第一章亲属法含义一概念: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中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附属民法、法典、单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二调整对象(一)人身关系:1、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

内容:物质性(身体、生命、健康),精神性(姓名、自由、名誉等)•人格权•2、身份: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身份权(略)•(二)财产关系1、内容:•成员间的扶养•夫妻财产制所有权:夫妻共有和分别所有2、特点:依附人身关系;不等价有偿;关系:前者决定后者••三特征• 1 习俗性• 2 伦理性:法律的道德性• 3 团体性• 4 强制性••四亲属身份权•(一)定义•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关系的权利。

•(二)特征•1、特定性-•2、专属性-•3、义务性-• 4 、无时效性•(三)种类• 1 、性质:•(1) 基本权利:配偶权、亲权、亲属权•(2) 第二位的权利(支分的身份权):抚养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继承权等•两者关系:•第二位权利依附基本的身份权• 2 、行使方式:•(1) 形成权•(2) 支配权•(3) 请求权• 3 、效力(内外双重关系)•(1) 对外:绝对权• (2) 对内:相对权•第二章亲属法的价值婚姻法N1”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一如何理解婚姻家庭(一)婚姻:由社会认可的男女异性的结合。

•前提:•(1)异性结合•(2)社会认可•挑战:•同居•同性:荷兰、丹麦、比利时法律认可为婚姻••(二)家庭•1定义: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前提:•(1)一定范围•(2)生活单位• 2 职能:•(1) 生育•(2) 经济•(3) 教育(4)抚养•(5) 精神安慰(交流):新型纠纷••二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特征和本质• 1 自然性:特征• 2 社会性:本质• 3 两者关系•三历史史前-杂婚(一)群婚制禁忌:法起源1 血缘群婚-排除父母子女通婚2 亚血群缘-排除兄弟姐妹(二)对偶婚制(三)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问题研究•1、亲属法的特征?•2、亲属法与财产法的关系?•第三章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自主•(一)结婚自由: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1个体性•自主行使•排除他人干涉•2社会性•依法行使-结婚条件-理性行使•滥用:承担责任•(二)离婚自由•1个体性(权利):•有权解除婚姻•2社会性(义务):•对内要求理性行使•合法性/条件:感情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承担不准离婚的否定后果•问题:离婚自由的权利界限••二一夫一妻(一〕禁止重婚1重婚的种类(1)法律重婚(2)事实重婚•“重婚行为”的具体表现•1两个法律婚的重婚;•2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重婚;•3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先事实婚后法律婚的重婚。

亲属法复习提纲

亲属法复习提纲

亲属法(婚姻法)12月27周日14:00-16:00名词解释:3*31、婚姻我国学者将婚姻的概念分为“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

一般概念:婚姻是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结合;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2、家庭家庭的一般概念: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家庭的法律概念: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3、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包括三层意思。

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双方离婚或配偶死亡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的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行为均为非法。

4、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了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5、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婚姻法学中,通常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将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

6、离婚又称为婚姻解除,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程序有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行政程序离婚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有婚姻的行为能力、有离婚的合意、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诉讼程序离婚采取破裂主义。

7、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亲属是一个法律概念,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选择题:10*11、可将婚姻划分为单婚与重婚的标准是(D )A、按照当事人结婚的次数B、按照是否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C、按照习俗D、按照结婚主体的构成2、婚姻家庭关系之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因为它具有(A )A、自然属性B、社会属性C、伦理属性D、人身属性3、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2022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第二章

2022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第二章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二பைடு நூலகம் 亲属制度
二、亲等 • 亲等是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 远近的基本单位。 • 亲等的计算方式 2、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 (1)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相同,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此处无须 重复。 •(2)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不同。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 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 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 得一世数。如果两边相同,以此定数。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 按 世数多 的一边 定。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亲系 3、直系亲和旁系亲 • (1)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 的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 母与孙子女等。 • 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兄弟姐妹、己身与姑舅等。 • (2)直系姻亲: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 • 旁系姻亲:己身与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 4、行辈 • 行辈也成辈分,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分为长 辈亲属、同辈亲属与晚辈亲属。 • 注: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变动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简答题】 • 1、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结婚行为是夫妻关系依法成立的法律事 实。古代法中婚姻的效力相当 强大,男女双方订婚后被认为准配偶关系。 • 2、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配偶死亡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和双 方依法离婚。 • 时间:自然死亡时、宣告死亡判决书生效时、发离婚证时、人民法院准予离婚 的判决书生效时。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讲义】亲属继承法知识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讲义】亲属继承法知识点归纳

复习资料1亲属继承法知识点归纳 (仅供参考) 一 婚姻法部分 1. 结婚的要件2. 可撤销婚姻(形成原因、撤销的结果、撤销申请人)3. 无效婚姻(无效的情形、无效的法律后果,人身与财产法上的后果) 4. 非协议离婚的核心要件:婚姻关系确实破裂5. 判断婚姻关系确实破裂的情形6. 夫妻财产制7. 夫妻共同财产:判断标准 8. 夫妻个人财产:判断标准 9. 婚生子女的推定10. 父母子女关系:相互的权利义务;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 11. 亲属关系:血亲、姻亲12. 子女的类型: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13. 收养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14. 特殊主体的收养:华侨、有亲属关系等二、继承法部分1. 继承权 (权利性质)2. 继承的基本原则:财产继承、有限继承3. 主观继承权与客观继承权4. 继承权的取得、丧失与放弃5.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6. 遗嘱继承与遗赠;7. 继承人的范围及其确定8. 遗产:遗产的范围与确定;9. 遗赠抚养协议 10. 遗嘱的性质 11. 遗嘱的形式12. 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13. 多遗嘱的冲突 14. 遗产分配规则15.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结婚【涉及:结婚概念、结婚条件程序、无效婚姻、事实婚姻、可撤销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离婚【涉及离婚概念、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法律后果】三部分为主要内容。

其他婚姻法基本原理、婚姻法基本原则、亲属制度继承法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三部分为主要内容。

其他关于继承权、遗产、诉讼时效、遗产处理、涉外继承。

亲属法第一讲

亲属法第一讲

• 另一种含义:指父族四——自己一族、出嫁 另一种含义:指父族四 自己一族、 自己一族 的姑母及其儿子、出家的姐妹及外甥、 的姑母及其儿子、出家的姐妹及外甥、出家 的女儿及外孙。母族三——外祖父一家、外 外祖父一家、 的女儿及外孙。母族三 外祖父一家 父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妻族二——岳 父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妻族二 岳 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 至今为止株连范围最广的就是明成祖杀方孝 儒了,诛其“十族” 儒了,诛其“十族”。
• (二)群婚制下亲属制度的状况 • 人类经过漫长的岁月,摆脱“杂乱”的两性 人类经过漫长的岁月,摆脱“杂乱” 关系之后,就慢慢出现了“婚姻”的形式, 关系之后,就慢慢出现了“婚姻”的形式, 并且由低级向高级, 并且由低级向高级,由群婚制到对偶婚制再 到一夫一妻制的漫长发展,其中, 到一夫一妻制的漫长发展,其中,群婚制和 对偶婚制就是两种典型的原始婚姻形态。 对偶婚制就是两种典型的原始婚姻形态。
• 二、亲属制度的起源 •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 人类两性、 婚姻家庭形式是一个复杂、曲折、 婚姻家庭形式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 史过程。 史过程。 • 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 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 定阶段的。 定阶段的。 • 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 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 十三经中的《尔雅·释亲》一书记载了中国最早的亲 十三经中的《尔雅 释亲 释亲》 属称谓词系统: 属称谓词系统: • 将父称为考,母为妣,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 将父称为考,母为妣,父之考为王父, 母。也就是说,在最初我们跟爷爷叫王父,跟奶奶 也就是说,在最初我们跟爷爷叫王父, 叫王母。依此类推为曾祖王父、曾祖王母; 叫王母。依此类推为曾祖王父、曾祖王母;高祖王 高祖王母。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 父、高祖王母。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谓女子 先生为姊,后生为妹。父之姊妹为姑。 ,先生为姊,后生为妹。父之姊妹为姑。这是对兄 弟姐妹之间的称呼。那么对于子孙的称呼呢? 弟姐妹之间的称呼。那么对于子孙的称呼呢?我们 说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 说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 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昆孙, 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昆孙,昆孙之子为仍 仍孙之子为云孙。 孙,仍孙之子为云孙。

7国际私法之亲属法

7国际私法之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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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亲 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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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本讲主要内容: 一、结 婚的法律适用 二、离 婚的法律适用 三、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四、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收养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 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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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结婚
第十一章
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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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婚姻举行地法 • 优点: (1)场所支配行为 • (2)既得权 • (3)公共秩序 • (4)方便、减少法律障碍 • 缺点:法律规避婚姻
第十一章
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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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2007年 第27 条:离婚依双方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没有 共同本国法的,适用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没有 共同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夫妻双方最密切联 系地法。但夫妻一方为在日本有经常居所地的 日本人时,离婚依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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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限的意思自治 • 德国《民法施行法》( 2010 年修订) 第14、17 条: •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选择夫妻人身关系和离婚 的法律: 如果夫妻一方具有多个国籍,则夫妻 双方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国的法律,前提是夫妻 另一方也属于该国人; 如果夫妻双方无共同国 籍,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 选择其中一方所属国法律: ( 1) 夫妻双方均无他 们的惯常居所地国国籍,或者( 2) 夫妻双方的 惯常居所不在同一国家。夫妻双方取得共同国 籍的,则上述法律选择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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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几种特殊的结婚
• 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
况下,一国授权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
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
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第十一章

亲属法复习

亲属法复习

一.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者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违法婚姻实质要件的,应作为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原因。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1.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违法行为。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宣告婚姻可撤销的事由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构成胁迫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有胁迫的故意 (2)须由胁迫的行为 (3)胁迫须由违法性(4)须被胁迫人因心理恐惧而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一)婚姻无效或撤销请求权人与宣告机关1.婚姻无效或可撤销请求权人①我国司法解释主张将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限定在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中,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②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受胁迫的配偶本人。

2.婚姻无效或撤销宣告机关(1)婚姻无效宣告机关——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

A.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无论是确认为婚姻无效,或是驳回原告请求确认婚姻无效,都应以判决的方式而不适用调节方式结案。

B.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C.人民法院在判决确认婚姻无效时,设计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判决文书。

《亲属法》总复习题

《亲属法》总复习题

《亲属法》总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当事人有养父母,养子女送养人。

1994年4月1日施行。

共计34条。

91年12月29日颁布《收养法》,98年11月9日修改。

2、被寄养儿童: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9颂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共7章27条。

3、同居: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基于双方合意发生的事实同居生活的行为。

4、统一财产制:是法国民法财产制度的一种。

即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

如法国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将其规定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

5、涉外离婚:是指外国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和外籍华人)之间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内离婚的法律行为。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民通)第一四七条。

6、扶养种类: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的远近的界限。

7、假离婚: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8、养子:是指以生育为目的延续宗祧(即继嗣、俗称接续香火)和养儿防老而设制的一种拟制的亲子。

分同宗养子与异姓(性)养子。

9、立嗣:指在中国封建社会收养制度的一种,没有儿子的家庭为了延续祖宗的烟火,采用收养同宗的男孩为自己的儿子。

又可以分为立继子、与命继子。

10、义绝:系我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一种,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双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发生夫妻情义断绝,一方或相互有谋害、殴杀等情事时,法律即强制其解除婚姻关系,即称义绝。

11、旁系血亲:是现代亲属按血缘联系的不同的划分之一,与其相对应有直系血亲。

婚姻家庭法(一)复习摘要

婚姻家庭法(一)复习摘要

第⼀章亲属法概述 ⼀、亲属制度的起源 ⼆、亲属法的历史沿⾰: 中国古代亲属法 外国古代亲属法 三、亲属法概念: 四、亲属法的特点: 适⽤范围上的⼴泛性;鲜明的伦理性; 强烈的民族传统特⾊;多为强⾏性规范; 第⼆章亲属法的原则 婚姻⾃由原则,禁⽌⼲涉婚姻⾃由,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夫⼀妻原则,禁⽌重婚,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男⼥平等,禁⽌家庭暴⼒,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保护妇⼥、⼉童和⽼⼈合法权益原则 计划⽣育原则 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当代亲属法的亲属类别: 配偶 ⾎亲:⾃然⾎亲、拟制⾎亲 姻亲:⾎亲的配偶、配偶的⾎亲、配偶的⾎亲的配偶 ⼆、亲系和亲等 1、亲系的分类: 2、亲等的概念及计算⽅法: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中的计算法 第四章结婚法 ⼀、婚姻的概念及结婚制度的沿⾰: ⼆、婚约及婚约的效⼒: 三、结婚的条件: 必备条件、禁⽌条件 四、结婚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和具体程序 事实婚姻 五、⽆效婚姻 婚姻⽆效的原因 婚姻⽆效的程序和请求权 六、可撤销婚姻 婚姻撤销的原因 婚姻撤销的程序和请求权 七、婚姻⽆效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始⽆效。

对当事⼈的法律后果(⼈⾝关系、财产关系)、对⼦⼥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夫妻关系法 ⼀、夫妻⼈⾝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的⼈⾝⾃由权 夫妻住所选定权 同居及忠实义务 计划⽣育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类型 2、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资、奖⾦; ⽣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以个⼈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 (3)男⼥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亲属法知识点

亲属法知识点

亲属法知识点
亲属法是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以下是一些亲属法的重要知识点:
1. 亲属的种类:亲属包括血亲和姻亲两种,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等。

2.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亲属关系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如出生、结婚等;亲属关系的消灭也有多种原因,如死亡、离婚等。

3. 婚姻的成立和效力:婚姻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等。

婚姻的效力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 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监护等,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持等。

5. 收养制度: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的行为,收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6. 离婚制度: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以上是亲属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亲属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领域,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

第四章 亲属制度

第四章 亲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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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 成的社会关系。广义的亲属法,是指规定婚姻、 血亲 和监护关系的法律。
亲属的特征是: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古代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现代 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自然血亲是指因出生而自 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具 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①养父 母与养子女;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可分 为三种:(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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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亲属的发生、效力及其终止
一、亲属的发生 (一)自然血亲 (二)拟制血亲 (三)配偶 (四)姻亲 二、亲属的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法》(修正案)上的效力 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一定范围内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3.一定范围内亲属具有法定共同财产。 4.一定范围内血亲禁止结婚。 5.特定亲属代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亲
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密切。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四)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采用的代份计
算法
1.直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
亲属在国籍法上是取得国籍、入籍、退籍的重 要依据。
三、亲属的终止 (一)自然血亲的终止 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属于相对终止。 (二)拟制血亲的终止

第五十四章 亲属与亲属法

第五十四章  亲属与亲属法
第五十四章 亲属与亲属法
第一节 亲属概说 第二节 亲属法概说 第三节 亲属法行为
第一节 亲属概说
一、亲属的概念 (一)定义
现代社会中,人身附从关系已日渐淡化。相互 构成亲属关系者,或者具备血统关联,或者为婚姻 所联结,因而,亲属可定义为:相互之间具有血 统、婚姻关联之人。 (二)分类 1.血亲与姻亲。 2.直系亲与旁系亲。 3.自然亲属与法律亲属。
“以婚姻法代替亲属法在逻辑上、理论上都讲不 过去。”
(二)亲属法的编排体例 1.罗马式编制与德国式编制。
德国式编制以亲属法为第四编,各编依次为: 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 2.亲属法与“人法”。
史尚宽先生认为,罗马式编制与德国式编制的 特点是:“前者以家制为基础,后者以个人制为依 据。”换言之,罗马——法国体例关心的是“家庭 关系中的人”,而德国体例则注重“作为社会个体 的人”。
法律未予特别规定,似宜适用一般行为能力之解 释。这一问题,主要在允许未成年人结婚的立法例 下有其意义。 (四)监护能力
监护属于支配的身份行为,亦宜适用一般行为 能力之规定。
三、亲属法行为的代理 身份行为原则上不得意定代理,属于亲为行
为,但允许法定代理。因为法定代理之意旨即在 于,通过亲权或监护制度,为行为能力欠缺者提供 保护。 四、条件与期限
3.代数计算法。我国现行法律采代数(代份)计算 法,其计算规则为: ①直系血亲的代数计算法:从一方当事人开始,一 世代为二代,世代总数即为代数。即罗马法直系亲 等数加1。 ②旁系血亲的代数计算法:分别数至双方相同的尊 亲属,以代数大的为准,即寺院法旁系亲等数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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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属法概说
一、亲属法的地位 (一)亲属法的称谓
(三)团体性 家族团体成员之间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有

《亲属法学》—01亲属法基本理论

《亲属法学》—01亲属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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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亲属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亲属法基本原则概述 亲属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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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亲属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亲属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一)非规范性 (二)不确定性 二、亲属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一)亲属法的基本原则是亲属法立法的
准则 (二)亲属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家庭主体进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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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属法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亲属法 (一)奴隶制时期的亲属法 (二)封建制下的亲属法 二、近代亲属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法 (二)近代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法 三、现代亲属法 (一)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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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亲属法在我国法律体系 中的地位
亲属亲疏远近划分
亲属产生的原因的角度划分
三、我国法律关于亲属种类、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配偶的规定 (二)关于血亲的规定 (三)关于姻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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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属间相互联络的网络或系统,这种网络或 系统主要是通过血缘纽带而形成的。
广义的亲系指血亲和姻亲的联系网络或系统
狭义的亲系指血亲之间的联系网络
第二节 亲属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亲属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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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亲属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亲属法的概念及其名称
是以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为主要内容的
法律
亲属法的名称
1、非纯粹亲属法
2、纯粹亲属法
3、形式意义上的亲属法
4、实质意义上的亲属法
5、广义亲属法和狭义亲属法
2、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 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3、在收养关系方面,男女平等亦是收养法所坚持 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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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复习提要
1、亲属:(P2)在当代法学中,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为亲属之源,血亲为亲属之流,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2、亲系:(P53)指的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这种联络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

3、亲等:(P55)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4、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5、婚约:(P72)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6、夫妻关系:(P98)发生在配偶之间的具有特定的生理、心理、伦理、经济和法律等内容的社会关系。

7、出妻:(P152)又称“七出”,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是男方片面“休弃”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制度。

8、协议离婚:(P163)亦称两原离婚,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

9、亲子法:(P198)是关于调整亲子关系的法律规范。

所谓“亲”即指父母,所谓“子”即指子女。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因出生的事实或法律拟制而发生,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

10、非婚生子女:(P214)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俗称“私生子”,是含有卑视之意的称谓,现代社会均已称为“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女子与婚生子女在地位上是平等的。

11、亲权:(P224)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身体上和财产上的养育、教育和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制度。

二、简答
1.亲属法调整的对象(P20)
答:(1)调整对象的范围
A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定其范围;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情形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B以具体内容定其范围
由亲属法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亲子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抚养,以及设有家制的国家中的家长亲属关系等。

(2)调对象的性质
A亲属人身关系工――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

其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

B亲属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

但这种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能脱离亲属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

2.亲属法的原则(P31)
答:《婚姻法》第2条指出:“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我国亲属法的五项基本原则。

同法第4条指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是法律对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提出的基本要求,综合地反映了上述五项基本原则的共同宗旨。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两者是相互联系,不可或缺的。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未婚男女和丧偶、离婚者能够根据本人的意愿,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其婚姻关系,并使他(她)们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的婚姻家庭。

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依法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可以依法提出离婚要求。

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种自由须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有权利就有义务,有自由就有限制。

实行婚姻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在婚姻问题上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为所欲为。

(2)一夫一妻原则――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一男一女结为配偶是惟一的合法的婚姻形式。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3.哪些是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P56)
答: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即已身所从出和从已身所出的血亲。

――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都属于直系血亲的范围,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是被一系列的直线式的出生事实联结在一起的。

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兄弟姊妹因同源于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已身与伯、叔、姑及其子女因同源于祖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与舅、姨及其子女因同源于外祖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等。

这些血亲都属于旁系血亲的范围。

4.婚姻成立的意义和法律效力。

(P66)
答: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婚姻一旦成立,便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在有关的法律领域里产生一系列的重要后果。

因此,必须加强对结婚问题的法律调整,保障婚姻成立的合法性。

婚姻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发生基础,配偶是一切亲属关系的源泉,婚姻成立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当事人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

5.婚姻成立的要件(P67)
答: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婚姻成立的要件可作如下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的本身状况,以及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程序)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

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必须不具有禁止结婚的情事,不存在这些障碍始得结婚。

6.结婚的禁止条件(P80)
答:(1)重婚(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三等代以内旁系血亲)(3)禁止结婚的疾病
7.夫妻关系及其法律意义(P98)
答:夫妻关系指发生在配偶之间的具有特定的生理、心理、伦理、经济和法律等内容的社会关系。

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男女两性的结合作为种的繁衍即人口再生产的本源,对于人类的生存与进化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只有夫妻关系这样的两性关系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8.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P127)
答: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配偶双方采用法定财产制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如下几类:(1)工资、资金――既包括从事上述劳务活动而获得的固定工资、定额奖金,也包括不定期的
和不定额的其他奖励和实物,还应当包括在职期间从事其他劳务活动的收入,以及在一些企业中的分红等其他收入。

既包括从事固定工作获得的工资和奖金,也包括从事临时性劳作获得的报酬。

(2)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从事个体生产劳动,也包括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信息业、金融证券业等等领域中从事组织管理、承包、租赁、投资等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其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由所有方单独行使,其配偶不得共享。

但因知识产权而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夫妻共同财产。

(4)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以及发生在遗嘱继承和赠与中,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未指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凡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获取的孳息。

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归属有争议,又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出妻”制度和“七出”(P152)
出妻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是男方片面“休弃”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制度。

因其理由有7条,故又称“七出”。

其必备条件有:
(1)无子(2)淫氵失(同溢)(3)不事舅姑(4)口舌(5)盗窃(6)妒忌(7)恶疾。

10.协议离婚的概念及特征(P163)
答:协议离婚,亦称两原离婚,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

从当事人的角度说,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自愿终止婚姻关系,而从法律的角度说,协议离婚是指法律承认并赋予这种离婚合意以合法的效力,二者的结合才构成协议离婚制度。

可见,充分尊重当事人一致的意愿,采用简便的程序使婚姻关系得以解除,是协议离婚的基本特征。

11.亲权的概念及含义(性质)(P224)
答:亲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身体上和财产上的养育、教育和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制度。

亲权的含义有三点:
(1)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其中既包括基于自然血亲关系而产生的,也包括拟制血亲关系和人工生育而产生的;
(2)亲权是基于养育子女是父母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是父母之所以称之为人类的一种天职;(3)亲权是由法律、具体讲是由民法、婚姻家庭法加以规定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三、论述题(思考)
1.如何看待《亲属法》中的道德因素?
2.网络的发展给家庭带来新的冲击,如网络、网上同居等,你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3.你如何看待少女妈妈,非婚同居等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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