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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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朱某是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
同.2007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朱某
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
声誉;因酒醉撤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
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
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朱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双方发生争议,朱某向当
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经
济补偿金、因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等.
问题(1)劳动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是
简析:(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
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问题(2)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发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不需要
简析:劳动合同法第46条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
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
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
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
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
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
裁减的人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
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