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十章 国家机构(上))【圣才出品】

合集下载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宪法焦洪昌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宪法焦洪昌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宪法焦洪昌司法考试命题人之宪法焦洪昌焦洪昌,男,1961年生,北京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社会兼职: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第二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宪法学会理事;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委员。

研究领域:宪法学、人权理论、宪政理论。

主要讲授课程:中国宪法、外国宪法、港澳台法制。

外语语种:英语央视聚焦两会特约嘉宾。

出国经历:1997年3月至6月美国杜肯大学学术访问;1999年11月至12月芬兰土尔库大学学术访问;2006年7月至8月荷兰、奥地利、捷克学术访问。

代表作品《选举权的法律保障》《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一个宪法学视角》获奖情况2002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十大最受欢迎的教师”称号;2005年《选举权的法律保障》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毕业论文。

学术观点1、研究方法。

认为宪法学的研究要从宪法哲学上追问规则的正当性、合法性;从宪法规范上解释文本的文意、逻辑、内涵;从宪法适用上探求宪法秩序被遵守、被维护的状态;从宪法史上找寻制度和规范的成因。

当下对宪法学的研究要着重宪法解释学的引入和对宪法条款的规范分析:宪法解释学的建立是现代宪法学体系发展的出发点与基础,从宪法学发展的历史看,现代宪法学开始于宪法解释,终止于宪法解释。

在探讨宪法学理论与体系时需要认真研究宪法解释的价值;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要想贯彻实施它,就要对其规范进行科学分析,从而把握该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的内容。

因此,在宪法学研究中,规范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

2、中国宪法解释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解释的权力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了一个制宪权、修宪权、解释权在主体上分离的问题。

但是这项权力被赋予常委会以后,并没有排除其他机关解释宪法的可能。

论证的核心就是最高法院有没有实施宪法、适用宪法的权力(责任)。

根据宪法文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武装力量都有义务实施宪法,所以最高法院也理所当然是一个行宪的机关。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语称1、在汉语中,“宪”、“宪令”、“宪章”等语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多有记载,不过它们的含义不同于今天的“宪法”。

具体而言,这些语汇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

其二是指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

2、在近代中国,根本意义的“宪法”一词一般认为由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先引入,郑氏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3、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4、西方古代也有“宪法”这个词,但西方古代的“宪法”在很多情况下指的是政治体制。

4、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constitution的使用则型构了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内涵。

二、宪法的界定关于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因而为许多人所采信。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西方国家的宪法绝大多数都是成文宪法,法国的托克维尔说:“英国没有宪法”,就是从形式意义而言的。

)三、宪法的形式特征(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有一个特别的机关。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我国宪法修改也较为特殊,我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但是通过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来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

焦宏昌14年宪法学重点划线

焦宏昌14年宪法学重点划线

你懂得焦宏昌的东东,4页纸帮你搞定23分宪法中的20分(1)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这是宪法学的基础问题。

关于这个考点,考生须记住两点:①宪法是法律;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所以宪法是“法律的法律”。

(2)宪法的分类。

尤其须掌握几部典型的宪法。

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日本明治宪法》和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是典型的钦定宪法,而法国1830 年宪法是典型的协定宪法等。

考生尤须掌握各国宪法的特征,如英国宪法的不成文性,法国宪法提出的《人权宣言》,美国宪法的成文性,以及苏俄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特点等。

美国宪法在颁布时并没有规定人权条款,而是后来通过《权利法案》的形式规定人民权利。

1.世界上最早的宪法产生于英国,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 年美国宪法。

2.《人权宣言》颁布于1789 年,而法国第一部宪法颁行于1791 年。

虽然《人权宣言》被后来多部法国宪法列为序言,但其本身并不是法国第一部宪法。

1.1908 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12 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949 年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1978 年宪法是第三部宪法,1982 年宪法即现行宪法是我国第四部宪法。

3.现行宪法的修正。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对现行宪法中个别条文的修改也势在必行。

张献勇《宪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国家机构(上))【圣才出品】

张献勇《宪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国家机构(上))【圣才出品】

第六章国家机构(上)6.1 复习笔记一、国家机构概述1.国家机构的概念和职能(1)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是国家借助国家权力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构与一般社会组织的区别:①存在的基础不同②社会职能不同③职责不同④实现组织目的的手段不同⑤命运不同(2)国家机构的职能①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保护人民,惩处违法犯罪行为;②国家机构主要要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服务,为把国家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工作;③管理各项社会事务,发展为公民服务的各项制度和设施,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④维护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⑤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反抗侵略,为维护世界和平而努力。

2.国家机关的分类(1)以行使职权的性质为标准①西方国家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种;②我国,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则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

(2)以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为标准①在单一制国家,可将国家机关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②在联邦制国家,可以将国家机关分为联邦国家机关和组成联邦的各组成单位的国家机关。

(3)以国家机关的产生方式为标准①民选的国家机关,可分为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和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②非民选的国家机关。

3.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为:①在意志代表方面,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②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③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④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⑤在具体工作方面,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怎样学好宪法学焦洪昌

怎样学好宪法学焦洪昌

怎样学好宪法学焦洪昌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个最符合题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年月日上午,田某和朋友在家喝完酒后骑车去商场买东西,从商场出来后,听见有人说:“你车胎没气了。

”田某低头看车胎有气,随与其(张某)争吵并厮打在一起。

民警赵某正在执勤中,见状即上前将田某抱住,并说:我是派出所的,别动。

田某想要挣脱,赵某便将田某的腰带抽出,将其左手套住,正欲套右手时,田某向反方向用力,失去平衡,头部着地倒下,赵某遂将田某送至医院。

经鉴定,田某视神经萎缩。

田某于是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

则本案中:().派出所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田某伤害,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赵某的行为是正当的职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赵某的身体伤害与民警赵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赵某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下列不是依法行政存在的差距的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年月日,郝甲之子郝乙因无证驾驶郝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扣留。

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

郝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可能采用的理由是:().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损害是由郝乙的行为导致,国家不承担责任.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 ) .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宪法学 笔记

宪法学  笔记

绪论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第一节宪法释义一、“宪法“词义的演变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三、宪法的定义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复习笔记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语称(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①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②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③在近代中国,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词的出现无不受日本的影响。

一般认为,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

(2)西方宪法的含义①古希腊使用的宪法用语有“公民身份”、“公民权”、“公民的生活”、“政府”、“行政”、“政策”、“宪法”、“民主”、“国家”等意思,它代表了一种“主体际关系”的宪法观。

②亚里士多德的宪法观念与现代人不同:首先,宪法比现代人理解的宪法小,不包括非城邦国家的宪法;其次,宪法的主体的范围比现代宪法的主体小;最后,宪法的外延比现代人理解的要大。

③而对于现代人而言,宪法只是国民生活的一部分,或曰法律的部分中之至高者。

还应当指出的是,在现代,也并非所有国家都将国内的最高法律称为宪法。

宪法最初作为一个组织法上的概念,经过历史的演变,成为今天具有“最高法”、“根本法”意义的概念,既有词源学上的关联,同时还离不开各国的实践,特别是近代早期英国、美国的实践。

近代日本明治维新,通过借用“宪法”一词,赋予之新内涵,进行了创造性转换,可是在它传入中国以后的百年时间里,则历经沧桑。

确立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仍是今日之重任。

2.宪法的界定(1)实质意义的宪法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

就宪法的实质说,宪法的特性,在于规定国家根本的组织。

(2)形式意义的宪法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形式意义的宪法其范围较窄。

3.宪法的形式特征(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内容具有重要性和权威性。

《宪法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宪法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1.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者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2.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3.宪法学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社会主义宪法从不掩饰国家性质,集中体现无产阶级的根本意志,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史分析法——把研究对象置于它所产生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宪法中的某些规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它可能失去合理性而成为影响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

所以,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才是正确评价宪法的科学方法比较分析法——更为重要的是将不同国家的制度置于各自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脉络中去考察,辨析其实质上的差异,避免生搬硬套或盲目照搬规范分析法——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来阐发宪法规范的内涵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联系国内国际大局,联系社会实际去观察和分析宪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2先验——.通常意义上理解,同“经验”相对,意为先于经验的,但为构成经验所不可或缺的3.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4.规范法学派——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形式上去分析法律,无需作任何政治、道德或正义的评判.认为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体系,低一级的法律要服从高一级法律,最终都要服从设定的基本规范;法律的效力与等级体系是一致的.该学派认为国际法应优于国内法,反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反对公法私法的划分和“三权分立”的学说《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1.近代宪法学——以反封建为目标,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与秩序,反对国家过多干预私人生活2.现代宪法学——加入了“福利国家”的理念,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活动秩序必须以保障每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为前提,主张财产权也有社会义务3.宪法体现的高度政治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4.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宪法学》总复习

《宪法学》总复习

《宪法学》总复习2002-12-26 15:28:04一、各章节复习要点:第一章宪法概论(重点)概要:此章的五节内容全部列为重点,因为这是学习宪法的起点和入门。

但并不是全部的内容均为重点,具体的知识点分类可以参考教学大纲以及下面的串讲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重点)(一)为法的宪法(一般掌握)书中第一页,讲了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相同的特性:都是由特定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但这跟传统的法律概念相对比有不一样的地方。

宪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此说法大家都是承认的。

但是现在我们这本书没提到这一点,稍微有一点变化。

因为宪法从理念上讲是由人民制定的,不是国家制定的,是人民制定用来约束政府的,而不是相反,这是宪法与其他法律的一点区别。

这点要注意。

(二)法的词源(一般掌握)可以出一些选择题,但是可能性不大,因为有可能答案在注释中。

(三)形式意义上的宪法(重点)概述: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宪法是我们学习的重点,对于理解宪法的概念十分的重要。

至于说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也就是我们一般说的宪法的特征。

1.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2.宪法的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3.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4.宪法是政治法。

过去讲宪法概念就讲这四点。

讲宪法的效力最高,指人大制定的法律要依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等等也是如此。

授权立法也应该写明依据授权法。

任何法律必须有它的效力来源,否则的话就是无效的,这个效力来源就是宪法。

严格的讲,如果不说明效力来源,这个法律就是无效的。

(四)实质意义上的宪法(重点)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制定宪法(从形式意义上讲),但是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理解的关键就是书上的第七页第四行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句话是理解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的关键。

如果一个国家能够保障公民权利和保障分权,即使没有一部法律被称为宪法,也是有宪法的。

西方讲我们国家没有宪法,是从仅仅具备形式意义而不具有实质意义上说的。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焦洪昌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焦洪昌

《联邦党人文集》——强调对立法权的 制约,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 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 自由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 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 组织。 ——《联邦党人文集》
(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 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 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 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 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 本政治制度。
三 宪政的历史与发展
(一)宪政主义的历史溯源 (二)现代宪政主义的发展 1.宪政主义与现代积极意义的自由和积极国家的紧张关系 2.宪政主义的国际化 (三)中国宪政的实践状况 宪政的中国之道 宪法被视为一种国家建设机制 宪法对国家权力部门之间的关系强调协调而忽略制衡 宪法的设计使权力机关能够克制公民权利而公民权利无法克制权力机 关 宪法是国家建设的媒介物。 ——马尔赛文


(四)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1.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的历史发展 洛克 孟德斯鸠 马克思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 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

2.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英国:议会至上 法国:行政权优位 中国:民主集中制,分工监督
二 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二)新型分类 1.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2.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与中立性宪法 3.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与独 立民族主义宪法 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与语义性宪法 5.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宪政2.宪法实施3.国家性质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5.选民6.民主集中制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简述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3.简述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4.简述政党的功能。

5.简述人权与基本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6.民族自治机关享有哪些自治权?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1.如何看待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2.试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对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意义。

3.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宪政答:宪政是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以法治和民主政治为主导精神的宪法在一国政治和社会实践中落实后所形成的民主政治秩序或状态。

宪政的本质必须是限政,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它具体表现为:(1)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2)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2.宪法实施答: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整个国家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指导具体社会关系中所有人的行为。

3.国家性质答: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把它称为“国体”。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的精神文明。

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答: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是一种社会自治。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概念题1.公民与人民(武大2008年研)答: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

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范畴不同: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2.基本权利(中南财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特征。

(论述题,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1)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2)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

(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

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3.人权(武大2011年研)答: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

人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

4.平等权(武大2009年研)答: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具体含义有:①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章~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章~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第十章国家机构(上)一、概念题1.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依照马列主义原理在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组织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机构组织活动中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

其含义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常设性内部工作机构,是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按照专业分工的组织。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它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审议的意见或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不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不能对社会和公民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

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4.国务院直属机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5.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答: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划分的一个部门,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二、简答题1.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答:(1)全国人大的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具体地说,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2)全国人大的地位①全国人大是代表机关。

全国人大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特别行政区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

同时,全国人大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宪法性法律2.宪法制定3.宪法的监督4.政党5.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1.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

2.简述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3.你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如何理解民主与专政之间的关系?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什么?5.简述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如何历史地、客观地评价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各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2.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

四、材料分析题(每题6分,共30分)阅读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回答下列问题。

2004年,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商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

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

2004年10月,吴某夫妇的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

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也被阻断,成为矗立在工地中的“孤岛”。

2005年2月,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入限期搬迁。

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法院受理了此案。

3月19日,该法院组织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吴某、开发商进行了听证,并当庭裁定限吴某夫妇在3月22日前自动搬迁。

后法院多次组织拆迁三方进行协商,均无结果。

3月30日,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该房屋交给开发商拆迁,否则法院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月2日,开发商和吴某夫妇达成协议,吴某夫妇接受异地商品房安置,自愿搬迁,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

问题:(1)中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有哪些规定?(2)相关部门法有何规定?(3)本案中有没有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情况?(4)你是否赞同房管局、法院的做法?为什么?(5)本案是以双方达成协议而告终,结合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房屋拆迁案件,我们能否从中得到什么启示?【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宪法性法律答:宪法性法律,一般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电大08行政管理本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电大08行政管理本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电大08行政管理本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宪法学》复习资料包括: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焦洪昌主编《宪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规文本,以及其他网上辅助资料、单元教学信息、平时作业。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电大08行政管理本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希望大家喜欢!电大08行政管理本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2、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3、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4、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5、论述题(15分)第一章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即与一般法律的根本区别答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的内容是确认社会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或基本原则(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根本法”、“最高法”、“母法”。

而普通法律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是“基本法”、“普通法”、“子法”。

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

与普通法律比较起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一般法律修改则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民以上的代表,均可提出议案,并只需给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

注意:如果此题是简答题,则只要回答三个提纲就可以了2、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的程序答:同上第三点。

3、宪法的概念答: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 国家机构(下))【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 国家机构(下))【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国家机构(下)一、概念题1.地方国家机关答:地方国家机关是相对于中央国家机关而言的。

它通常是指设立于国家地方层级并行使国家权能的各类国家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第95条、第112条、第31条的规定,在我国,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香港和澳门,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国家机关。

同时,按照我国宪法确认的国家行政区域,还分别设立了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民族自治地方答: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所设立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所设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特别行政区答:特别行政区是指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范围内所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独创。

4.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答: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进行审判活动,以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我国的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不受任何领导和监督。

第一,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对它的领导。

第二,人民法院的全部活动要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第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还要受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审判监督。

二、简答题1.简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1)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和保证法律执行权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章国家机构(上)
一、国家机构概述
1.国家机构的概念及我国国家机关的组成
(1)国家机构是指国家的统治者为实现统治职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国家机关的总和。

(2)组成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宪政精神及基本国情有别,现代各国国家机构设置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皆不尽相同。

但从宏观而言,按管辖区域范围划分,国家机构基本上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大部分。

组织原则上西方国家普遍为三权分立,社会主义国家多为议行合一。

①我国现行的国家机构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大部分。

②在组织原则上,我国在形式上全部国家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在人大领导和监督下行政、司法、军事国家机关相对独立、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家机构体系。

2.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我国国家机关作为主要的执政工具,其组织和活动中自然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具体表现为:
①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还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四项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

②历史和现实的实践中,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实践中一贯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③从各级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看,历届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绝大多数为中国共产党员。

(2)民主集中制
①民主集中制是依照马列主义原理在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组织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机构组织活动中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

其含义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②民主集中制被作为我国现行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其原因:
a.由于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活动原则,自然移植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国家机关中;
b.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机关要对一个人口众多、民族众多、经济发展曾长期相对落后、幅员辽阔的国家进行管理,必须倡导各类国家机关充分发挥自己的独立性、民主性、积极性,同时又必须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意志高度统一到执政党的意志上来,也就是我们常言的“统一意志”。

③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为:
a.从宪法依据的角度看,《共同纲领》以及以后的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它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原则。

b.从实践看,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程序是先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再由国家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行政、司法、军事等其他国家机关。

c.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掌握全部国家权力,不仅享有最高立法权,国家重大事项的最高决定权,还有权产生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同时将国家中央权力中的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领导权分别委托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并监督它们的工作。

(3)社会主义法治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及其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表现在:
①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各级国家机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据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规定设立的。

②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与国家机构组织有关的基本法律,使全部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有法可依。

③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内容中也都体现、实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

3.我国中央国家机关体制的历史发展
(1)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和集体国家元首。

它对内领导国家政权,行使国家立法权,组织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负责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新中国立成初期在中央和省之间设立了既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地方政府工作的派出机关,又为最高一级地方政权机关的大行政区一级的国家机构。

(2)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①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
权。

④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⑤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从“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①“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共中央文化革命领导小组和中共中央军委办事组实际取代了大部分国家机关的职权。

②“文化大革命”后期,通过了l975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建制,取消了国防委员会的设置,最高国务会议也不复存在,取消了总理主持国务院工作的规定,取消了国务院秘书长的设置,撤销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③“四人帮”被粉碎,我国政治生活逐渐走向正常,重新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补充了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一些职权。

(4)现行宪法颁布至今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①1982年12月,通过了现行宪法,加强和改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等。

②l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③2003年和2008年又进行了两次规模较大的政府机构改革。

④2013年2月28日,再一次启动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其中组成部门减少2个,副部级机构增减相抵,数量不变。

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纵向而言,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依附和从属于它。

横向观之,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机关能有超越其上或有与其平等的权力,没有高于其或与其平列的地位。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①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解放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同胞选出的代表组成。

②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

每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集体负责制。

集体负责制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制,指包括领导在内的人大全体成员在作出决策时以共识决定,采取集体讨论,一人一票、权利平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作出决定,所有成员集体承担后果责任的制度。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①制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包括:
a.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宪法原则和条文规定进行审查监督。

b.对其他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监督。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是行使基本法律制定权和修改权的唯一主体;
③选举、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a.组织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
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b.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c.依照法定程序对于以上人员予以罢免。

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免案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获得通过。

④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a.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b.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c.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e.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

⑤最高监督权;
a.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要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

b.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c.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d.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也要对全国人大负责。

⑥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①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进行工作的基本形式是举行会议,通过会议和全体会议的决议行使职权。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常委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