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渊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什么是国际法渊源?
中国学者的理解:
王铁崖教
李浩培先生将国际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渊源”和“形 式渊源”。“实质渊源”指在国际法规则产生过程中影响 这种规则内容的一些因素,如法律意识、正义观念、连带 关系、国际互赖、社会舆论、阶级关系等。“形式渊源” 指国际法规则产生或出现的一些外部形式或程序如条约、 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凯尔森将国际法渊源定义为创造国际法的方法。 “赫伯特·W·碧斯"指出“国际法渊源应当定义为国际 法产生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节 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和渊源的发展
《国际法院规约》的第38条第1款规定 : “法院对于陈 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 认之规条者。
契约性条约
❖ 是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的具体的 权利和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 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物 的协商,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 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 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产生一般的国际规 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渊源,只有在 经过发展,该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公认,及 至构成国际习惯后才成为间接地渊源。
两者之比较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订立的目的
是否能产生一般的国 际规范
制定共同遵守 的行为规则

处理具体问题、确定 特定事项
不能
是否能创造国际法规


不能
是否具有普遍性
具有
不具有
是否直接构成国际法 构成直接的国际法规 构成间接的国际法规
规则


二、 国际习惯
❖ 定义:王铁崖教授将国际习惯法定义为: “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 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默示的协议”。
国际法的渊源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渊源的类型
第一节 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 (一)什么是法律渊源? ❖ (二)什么是国际法渊源?
一、什么是法律渊源?
❖ 外国学者凯尔森认为法律渊源不仅可以理解 为创造法律的方法,而且是适用法律的方法。
❖ 我国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渊源指具有法的效 力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一、国际条约
❖ 分类:按条约的法律性质:造法性条约和契 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
❖ 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的条约。具 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 国际法规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 意义的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宪章》、《海 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 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并对众多 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规约,因而认为造 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
(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二)、国际法渊源的发展:司法判例, 国际组织会 议及其它国际法因素。
第二节 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和渊源的发 展
❖ (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条约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习惯
一、国际条约
❖ 定义: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 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 的国际书面协议。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第二节 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和渊源的发展
问题: 如何认识《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款?
1、第38条第l款所列举各项是否都是法律渊源 ? 2、第38条第1款是否详尽地列举了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节 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和渊源的发展
分两个部分:
二、 国际习惯
❖ 习惯与惯例:
1. 惯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惯例” 专指“习惯”; 而广义的“惯例”还包含尚未 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部分。 2. 国际习惯肯定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而国 际惯例则不完全具有这种特性。
二、 国际习惯
❖ 国际习惯在实践当中存在效力和证明问题:
国际习惯一般具有普遍性这个十分明显的 特征,因而它原则上被认为具有了普遍拘束 力,除非是国家主张“一贯反对者原则”。。
周鲠生先生认为国际法渊源可以有两种意义:其一是 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二 是指国际法的规范意义的渊源才是国际法的渊源;后一意 义的渊源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渊源。
二、什么是国际法渊源?
外国学者的理解:
奥本海将国际法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形式渊源:正式 渊源是指法律则获得法律拘束力的来源,而形式渊源为法 律规则提供了大量的内容。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 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对一贯反对原则的理解
❖ 定义:当多数国家都在一贯反复进行某 个行为的时候,有的国家不同意、反对 这个原则,而且是一贯反对,那么这个 规则对一贯反对者就不适用,并且其他 国家不认为这个国家的一贯反对是违反 国际法的。
一贯反对者原则在案例种的体现
例如“英挪渔业案”就完全接受、使用了一贯反对者原则。本案中,联 合国认为挪威政府1 935年诏令所划出的基线不符合国际法,本案应 适用的原则是低潮线原则和十海里原则。而挪威不否认这些规则对挪 威不适用,坚持其直线基线方法符合国际法。挪威以其历史权利为依 据,认为国际法的规则充分考虑到事物的多样性,划线必须符合不同 地区的特殊情况。挪威进一步阐述用直线法划基线已成为挪威传统的 方法,这一方法是由挪威海岸的特殊地理情况造成的,这种做法已经 形成一系列事件而成为挪威的一种制度,60多年来也从未遭到其他 国家的反对。国际法院认为:挪威政府从1812年诏令以来,不断通过 诏令、报告、外交照会等文件表明采用直线法划基线。挪威的直线基 线制度在本诉讼发生之前就已经在长期的实践中确定下来。各国对这 种方法的容忍态度证明他们不认为那是违反国际法的。英国政府也未 提出过异议。挪威的划线方法是根据其地理特点的需要决定的,并且 未遭到他国反对,应当认为是没有违反国际法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