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为堤防年投保费2863万元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2023年市级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的公示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2023年市级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专
项资金安排情况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23.08.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水土保持
正文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2023年市级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
安排情况的公示
根据《福州市水利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水利发展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水利综〔2022〕443号)和各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报告,结合我市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项目资金情况,现将2023年市级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2200万元作如下安排(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一、农村水利1800万元:其中市本级43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小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现场核查、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编制、全市农村水利水电技术培训会等),晋安区6万元、闽侯县281万元、长乐区87万元、福清市66万元、连江县341万元、罗源县315万元、永泰县563万元、闽清县98万元;
二、水土保持资金400万元:市本级127万元(其中金山水保科教园13万元,水保监督性监测、宣传、科研、十四五中期评估等105万元;市本级水保方案审查、验收专家评审费9万元)、仓山区3万元、马尾区3万元、闽侯县9万元、长乐区18万元、福清市28万元、连江县18万元、罗源县23万元、永泰县139万
元、闽清县32万元。
特此公示。
联系人:郑女士联系电话:*************
福州市水利局
2023年8月31日。
福建堤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堤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水利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堤防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堤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堤防安全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福建省水利厅是全省堤防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堤防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水利(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堤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防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堤防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堤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堤防安全管理规划、计划和措施;(三)组织、协调、指导堤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四)负责堤防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更新;(五)组织堤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六)负责堤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九条堤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堤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堤防设施的结构安全;(二)堤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三)堤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四)堤防设施周边环境;(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堤防设施安全。
第十二条堤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堤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堤防设施的结构缺陷;(二)堤防设施的运行异常;(三)堤防设施的维护不到位;(四)堤防设施周边环境变化;(五)其他可能影响堤防安全的因素。
第四章安全设施与维护第十四条堤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堤防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水库泄洪通道整治工程设计报告 采用10年一遇防洪标准
目录工程特性表 (1)1 综合说明 (1)1.1绪言 (1)1.2 设计目标、范围和标准 (2)1.3 水文气象 (3)1.4 工程地质 (4)1.5 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4)1.6 施工组织设计 (6)1.7 占地及拆迁 (7)1.8 工程管理 (8)1.9 环境影响评价 (8)1.10 工程概算及资金筹措 (8)2 工程概况 (10)2.1 自然地理及水系 (10)2.2 气象水文 (11)2.3 社会经济 (11)2.4 防洪工程概况 (12)2.5 存在问题 (14)2.6 洪涝成因分析 (15)2.7 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16)3 工程任务和规模 (18)3.1 设计目标 (18)3.2 设计范围 (18)3.3 设计标准 (18)4 水文分析与计算 (19)4.1 水文基本资料 (19)4.2 设计洪水 (19)4.3 外江设计水位 (30)4.4 排涝规划 (34)5 工程地质 (36)5.1 概述 (36)5.2 区域地质概况 (37)5.3 堤线工程地质条件与评价 (39)5.4 天然建筑材料 (45)5.5 结论与建议 (46)6 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48)6.1 设计标准及依据 (48)6.2 工程总体方案 (48)6.3 河道岸线的确定 (49)6.4 清淤工程 (52)6.5 护岸工程 (53)6.6 弃渣设计 (59)7 施工组织设计 (60)7.1 施工条件 (60)7.2 施工导流 (61)7.3 主体工程施工 (62)7.4 施工总布置 (63)7.5 施工总进度 (64)8 占地及拆迁 (65)8.1 工程占地及拆迁 (65)8.2 征地、拆迁补偿 (65)8.3 征地规划 (65)9 工程管理 (66)9.1 项目实施 (66)9.2 项目招标 (66)9.3 管理机构 (67)9.4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67)9.5 管理建议 (68)10 环境影响评价 (69)10.1 工程对环境影响评价 (69)10.2 环境保护措施 (69)11 工程概算及资金筹措 (72)11.1 编制说明 (72)11.2 资金筹措 (81)12 经济评价 (82)12.1 评价依据 (82)12.2 费用计算 (82)12.3 效益计算 (82)12.4 国民经济评价指标计算 (84)12.5 评价结论 (87)工程特性表1 综合说明1.1绪言莆田市地处福建省中部沿海,2002年行政区划调整后为四区一县,行政区划调整后荔城区辖区范围包含镇海、拱辰两个街道办事处及西天尾、黄石、新度、北高4个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6.15•【字号】闽政[1981]68号•【施行日期】198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告(1981年6月15日闽政〔1981〕68号)建国以来,我省在国家支持下兴建了大量的防洪堤工程,这对抗御洪涝灾害、保护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加上对工程管理工作宣传教育不够,管理不善,致使有些单位和个人肆意违反水利管理规章制度,在河滩和堤坡上擅自围江造田、建房、建厂、抛筑丁坝、倾倒土石杂物、垃圾等障碍物,影响河道泄洪,降低堤防工程抗洪能力,严重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加强闽江、九龙江、晋江等江河滩地和堤防的管理,确保江河泄洪和堤防工程安全运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和有关规定的精神,特通告如下:一、防洪堤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是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的集体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必须严加保护,绝对保证完整。
二、为了保证堤防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其抗洪效能,严禁一切损坏堤防工程的行为:1.堤防内外坡脚应留足够的护堤地,一般离堤脚不少于五米。
(对于已建在连接防洪堤处又无留足护堤地的码头、堆场、货栈等建筑物,经有关部门协商鉴定证明确系安全的可例外。
)2.堤身及护堤地内禁止耕种、挖堤取土、挖塘、开渠、建窑建房、临时搭盖、修建临时码头、挖穴埋葬、修建厕所、猪圈、牛栏、堆放笨重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堤防安全、削弱堤防抗洪能力的一切行为。
3.严禁破坏堤上的一切建筑物(如水闸、旱闸、涵洞、护坡等)、电讯设备、测量标志等设施,严禁在堤身和建筑物附近爆破。
4.严禁破坏堤防的防浪林、绿化林和护堤草皮,严禁在堤上放牧。
5.严禁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在堤上行驶。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
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
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
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年补偿资金比2015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4•【字号】闽政办[2008]160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1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6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平稳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巩固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成果,进一步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完善项目扶持措施,现就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项目规划(一)整合项目资金。
为提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扩大后期扶持项目的受益面,决定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后扶规划》)中的预备项目,归并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项目规划》)中统一实施。
各地要抓紧做好《项目规划》的修订工作,将《后扶规划》中未实施的预备项目纳入《项目规划》。
(二)做好规划实施的衔接工作。
要把《项目规划》与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交通、水利、国土、农业、卫生、教育等部门的专项规划衔接起来,整合资源,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坚持统筹兼顾。
要将扶持项目适当向经济比较落后,交通、供水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移民收入较低的地方倾斜,推进库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注重改善民生(一)突出项目重点。
要注重基本口粮田建设,加大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良改造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努力增加农村移民的基本口粮田保有量,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要着力抓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道路、饮水、生态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大对农村库区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的投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财农[2016]6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68号)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6号),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2016年8月18日福建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4号)以及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按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收到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补助资金后,由省水利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经水利厅、财政厅双方协商, 30日内将补助资金分解并下达到具体部门或单位。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拨付、监管,省水利厅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检查监督。
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84 -附录六 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珠府[2000]149号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有效解决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提高水利工程的防洪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珠海市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珠府[1994]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凡受堤围保护的工商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全市所有工商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三、征收标准:根据粤府[1993]10号文第17条的规定,工商企业和交通运输、建筑及安装、进出口贸易、邮电通讯、粮食、水产养殖、物资供销、文化娱乐、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年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以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以年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以受益固定资产总值,银行以应纳税营业额,保险公司以年保险费收入额为基数,分别按.15‰的标准计征(文件规定征收幅度为1.5‰—1.8‰)。
四、征收办法:按粤府[1993]10号文第17条的要求,由地税部门代征。
五、堤围防护费的用途和管理:堤围防护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余额用于当地水利建设投资。
堤围防护费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汇入财政堤围防护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其中20%由市、县(区)统筹安排管理。
对收不抵支或无费可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9条和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试行)([1994]财农字第397号)第4条的规定执行,即: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差额部分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二月六日关于执行现行建筑、市政、安装、装饰等 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2001年建筑工程计价依据:(一)、其他措施项目费中“预算包干费”包括哪些内容?答:预算包干费属其他措施项目费,其指导性费用标准已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中列出,具体工程的计费标准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单位包干使用。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0•【字号】榕政[2001]2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8月20日榕政[200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歧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1年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江海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闽江下游福州市区江海堤防工程保护区域内(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琅歧经济区以及晋安区的王庄、茶园、象园街道、鼓山、岳峰、新店镇)的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按规定交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公园、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等免交流转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上述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50%征收。
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第四条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统一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收。
税务部门于每年一月和七月按上述征收标准将代征款额上交市财政专户。
同时,根据征收总额提取5%作为代征手续费。
2021福建水利工程预算定额
2021福建水利工程预算定额为了保障福建省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福建省水利厅近期颁布了2021年水利工程预算定额标准。
本次标准涵盖了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水库工程、堤防工程等多个领域,旨在全面规范和统一水利工程建设预算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精准的预算指导。
该定额标准的出台,将对福建省水利工程的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介绍2021福建水利工程预算定额的主要内容和意义:一、定额标准范围1. 灌溉工程灌溉工程是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农田的灌溉效率、节约用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福建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将具体规范不同类型的灌溉工程的建设预算标准,充分考虑工程的规模、地质条件、土地利用情况等因素,为灌溉工程的建设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2. 防洪工程福建省常常受到台风和暴雨的侵袭,防洪工程的建设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2021年水利工程预算定额将规范各类防洪工程的建设费用,并细化各项工程的预算指标。
这对于加强防洪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3. 水库工程水库工程是福建省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水资源调度、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1年水利工程预算定额将对水库工程进行明确的预算要求,保证水库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4. 堤防工程加强海堤、河堤等防洪工程的建设是防止海水侵袭和河水泛滥的重要手段。
本次定额标准将对堤防工程的建设经费进行具体规范,保障堤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性。
二、定额标准的意义1. 促进工程建设的规范化通过明确水利工程的各项建设预算指标,可以有效促进工程建设的规范化。
预算定额的出台,将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盲目开支、恶性竞争等问题进行限制,保证预算的科学和合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2. 提高工程预算的透明度预算定额的实施将使工程建设的预算更加透明,消除了原来的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以及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影响水土保持功能谁补偿、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加强监督和考评,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组成的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和国民素质教育范围,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每年的12月10日为全省水土保持宣传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莆政综[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4〕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日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为加强我市防洪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我市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2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征收范围全市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的所有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受益范围为莆田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二条征收标准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非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本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交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工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银行按本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本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本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缴费义务人,不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若省政府、市政府出台优惠征收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市(除仙游县外)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市水利局委托市地税局征收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仙游县参照独立执行。
第四条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时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票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城市内涝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城市内涝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0•【字号】闽政〔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城市内涝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闽政〔2016〕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现将《实施城市内涝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6年3月20日实施城市内涝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部门统筹协调、防涝标准衔接、设施建设维护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内涝防御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适度超前、设施完备、确保安全,加快构建高效完善的城市内涝防治体系,努力营造人水和谐的人居环境。
坚持洪涝分治、蓄排并重,外洪不入城、河水不顶托,统筹考虑蓄排结合的雨洪防御措施。
坚持工程措施和生态建设相结合,合理布局并适度超前建设防洪排涝、排水防涝设施,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坚持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并举,建立完善预警及时、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体系,切实保障城市安全。
(二)总体目标从2016年起用三年时间,实现内涝防治水平明显提高,中小雨不积水,大雨暴雨不发生严重内涝,特大暴雨城市运转基本正常,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其中2016年,市、县(区)全面开展易涝隐患点整治、排水管渠和河道清淤疏浚,基本消除易涝隐患点。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防洪排涝和排水防涝规划编制(修编)市、县(区)政府应建立水利、气象、住建、规划等部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防洪排涝和排水防涝规划编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灾后水利设施修复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灾后水利设施修复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19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2
【实施日期】2010.07.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灾后水利设施修复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0〕1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灾后水利设施修复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灾后水利设施修复方案
今年6月13日以来,我省遭受特大暴雨洪水灾害袭击,持续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强度之大、灾害损失之重历史罕见,水利设施损毁严重。
截至6月29日12时初步统计,全省共损坏堤防3394处、345.33公里,冲毁塘坝2977座,损坏护岸8022处、水闸224座、灌溉设施27284处、水文测站98个、水电站535座,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29.06亿元。
为确保水利设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按照“保障水利工程度汛安全、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安全”的总体原则,分应急抢修、重点整治、全面修复三个阶段开展修复工作。
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应急抢修
(一)主要目标。
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应急度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供水需求。
福建省计收堤防维护费初见成效
福建省计收堤防维护费初见成效
林金晶;董国华
【期刊名称】《水利工程管理技术》
【年(卷),期】1992(000)005
【总页数】2页(P48-49)
【作者】林金晶;董国华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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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四女寺辛集闸桥维护费和漳卫南运河堤防养护费标准的复函 [J], ;
4.福建省堤防工程维护费测算与计收 [J], 林金晶;董国华
5.福建省非矿公司ISO 标准砂打假活动初见成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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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闽发改服价函〔2020〕26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267号省水利厅:你厅《关于商请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水函〔2020〕343号)收悉。
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286号)执行期限即将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我省有关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的规定,现就重新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25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6.08
•【字号】闽发改投资〔2021〕364号
•【施行日期】2021.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意见的通
知
闽发改投资〔2021〕36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建设局、城管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建局:
为加快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从总体要求、系统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提升城市
排水防涝工作管理水平、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提
出了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结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编制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和2021年城市内涝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21〕214号)部署要求,抓紧研究编制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含具体项目),并于6月15日前按程序和有关要求上报省发改委、住建厅。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8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闽建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价格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构建防范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工程造价风险管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工程概算造价中增加工程款支付担保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按照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乘以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再乘以担保期限(年)计算。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一般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担保机构确定。
二、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下称“防控指南”),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三、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充分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在合同中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
未按照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的工程项目,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和闽建筑〔2018〕41号文的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本级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本级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漳政综〔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本级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漳州市市本级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9日漳州市市本级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1999〕060号)、《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闽财综〔2011〕6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物流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闽财税〔2018〕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有关行业继续停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闽财税〔201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江海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缴费人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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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将建河湖大数据平台
近日,记者从贵州省贵阳市河长制办公室获悉,贵阳将统筹全市河湖基础数据,全面推进河湖大数据平台建设,有效收集、分析河湖水环境相关数据,提高河湖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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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 帅 汤 利福建省为堤防年投保费2863万元近日,记者从福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获悉,根据县(区)自愿选择,福建省2018年将全省3300km三到五级堤防纳入堤防灾害保险范围,年保费2863万元。
福建省水利厅相关人员介绍,2017年11月,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福建省江海堤防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堤防设施灾害保险工作,提出保费由省、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用于水利堤防工程设施保险。
第一档49个县(市、区)补助80%,第二档9个县(市、区)补助60%,第三档20个县(市、区)补助50%。
江海堤防保险正式推行后,若发生较大及重特大灾毁时,在保险理赔达到县级赔偿限额且修复经费缺口较大时,仍按现行水利灾毁重建补助政策叠加支持。
陈海容浯溪口大坝主体工程土建标完成合同工程验收
近日,国家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之一的江西省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利枢纽大坝主体工程土建标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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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