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of Telecommunications Buildings(2005年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of Telecommunications BuildingsYD 5054-2005(送审稿)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施行日期:200X年XX 月XX日XX出版社200X 北京前言本标准系根据信息产业部信规函[2002]30号《关于补充和修订通信工程建设标准计划安排的通知》要求,在征求部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5054-98)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没有大的原则性修改,只是随着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修改作了相应的修订及文字上的一些改动。
正文中术语部分取消了2.0.2条的第三、第四两款即“生产管理用房、生活用房”的内容;另外对表3.0.2的内容作了修改。
增加了“本地网通信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关口局;移动一级、二级汇接中心;高、低级信令转接点”等内容。
取消了附录B “C1、C2交换中心”及所有和邮政有关的条款。
在条文术语2.0.2条第一款生产用房部分,将“分组交换、数字传输设备室、数据传输室、自动传报室、载波电报机房”合并为“数据机房”,增加了“关口局、移动端局、短消息中心”的内容。
第二款取消了“空调机房、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的内容。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修订、监督和管理。
本标准具体条文规定的解释由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单位负责。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加固设计说明-110410
抗震加固设计说明、图纸、预算相关内容1 设计说明1.1 设计依据(抗震加固部分)(1)、通信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2005);(2)、通信行业标准《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 5054-2010);(3)、通信行业标准《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图集》(YD 5060-2010);(4)、通信行业标准《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YD/T 5026-2005);……本工程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条款如下:提醒:对于YD 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若没有2000mm以上的架式设备,请删除5.1.1~5.1.4;如果没有台式设备请删除5.2.2;如果没有自立式设备请删除5.3.1~5.3.2;若是地震设防烈度低于7度(含7度)请删除6.1.2;如果没有蓄电池组请删除6.5.1。
1.2 设计说明(抗震加固部分)本期设备机房按照规范YD5054-2010《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采用标准设防类(丙类)设防要求。
本期通信设备的抗震设防措施根据如下表×-1“本期工程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表”所示:表×-1本期工程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表提醒:1、机房应依据“YD5054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定属于何种抗震类别建筑及抗震设防要求,一般来说:国际局属于特殊设防类(甲类),省中心、本地网枢纽楼、客服中心等属于重点设防类(乙类),基站、接入网、模块局等属于标准设防类(丙类);2、全国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见“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附录A”。
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公用电信网中使用的交换、传输、接入、服务器网关、移动基站、通信电源等(修改设备累)主要设备,应当经过电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抗震性能检测,未获得工信部颁发的通信设备抗震性能合格证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设备加固安装必须满足YD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作者:不详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1.总则1.0.1 为使建筑的抗震设计有明确的设防等级,以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减轻地震灾害,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1.0.3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本标准未列的行业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做专门规定。
1.0.4 各行业、各部门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行业标准,应符合本标准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级标准的原则要求和规定。
2.术语2.0.1 抗震设防等级划分抗震设计中,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对建筑所作的设防等级分类。
2.0.2 直接经济损失建筑及设备、设施本身破坏的损失,以及其停产所受的损失。
2.0.3 间接经济损失建筑及设备、设施破坏,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修复所需费用,救灾费用以及保险补偿费用等。
2.0.4 社会影响主要指建筑破坏导致人身伤亡和居住条件、福利条件、生产条件以及生态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
2.0.5 动力系统建筑指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系统的建筑。
3.基本规定3.0.1 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划分,应综合考虑下列原则:3.0.1.1 社会影响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3.0.1.2 城市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0.1.3 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
3.0.1.4 结构本身的抗震潜力大小、使用功能恢复的难易程度。
3.0.1.5 建筑各单元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考虑进行局部的等级划分。
3.0.1.6 在不同行业之间的相同建筑,由于所处地位及受地震破坏时产生后果及影响的不同,其抗震设防等级可以不同。
3.0.2 建筑应按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3.0.2.1 甲类建筑,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电信设备抗震检测的规定
2 美国
美国作为一个地震多发国家,大量的震害灾难促使美国政 府非常重视通信设备抗震性能试验研究和网络通信设备抗 震性能鉴定工作。为此国家专门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确定了邮电工程作为国家生命线工程的重要地位,通过对 大量已经发生的地震震害的调查和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 网络通信设备抗震目标,并实施对网络通信设备的大量的 抗震性能试验研究。
电信设备抗地震性 能检测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
5 通信工程抗震的相关规定(P49)
5.1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5.2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要求 5.3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的规定(P59)
目录 一、电信设备抗震检测相关知识介绍(了解)
二﹑电信设备抗震研究和检测的重要性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附 表)
地震灾害 earthquake disaster
由地震产生的灾害。简称震灾或震害。一般 分为地震原生灾害和地震次生灾害。
工程结构破坏等级 grade of earthquake damaged engineering structure
结构出现共振时的频率。 抗震加固 seismic strengthening for
engineering 为使不合格抗震鉴定要求的既有工程结构达到
固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而进行的设计和施工。
生命线工程 lifeline engineering 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且地震破坏会导致城市局部或全部瘫痪,引 发次生灾害的工程,如供水﹑供电﹑交通﹑电讯、煤气﹑铁路等。 GB/T18028.3有关生命线工程包括:生命线工程是指供水系统、 供气系统、排水系统、交通系统、供电系统和通信系统中的各类 工程结构设施、设备 。
通信工程建设常用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目录第一章通信工程通用规范 (6)1、《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6)2、《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2005 (7)3、《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YD/T5026—2005 (8)4、《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5039-2009 (9)5、《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5047—2005 (9)6、《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5054-2010 (9)7、《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2005 (10)8、《电信专用房屋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5073-2005 (11)9、《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083—2005 (16)10、《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2011 (16)11、《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25-2005 (17)12、《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YD5184—2009 (18)13、《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YD5191—2009 (18)14、《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YD5192-2009 (18)1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YD/T5175-2009 (19)第二章通信电源工程规范 (19)16、《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5040-2005 (19)17、《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2005 (19)18、《通信用电源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096—2005 (20)19、《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26-2005 (20)20、《通信用柴油发电机组消噪音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167-2009 (21)第三章有线通信工程规定 (21)21、《SDH本地网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YD/T5024-2005 (21)22、《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32—2005 (21)23、《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设计规范》YD/T5037-2005 (21)24、《电话网网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53—2005 (22)25、《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66-2005 (22)26、《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验收规范》YD/T5070-2005 (22)27、《固定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5076—2005 (22)28、《固定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077-2005 (23)29、《SDH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规范》YD/T5080-2005 (23)30、《交换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084—2005 (23)31、《智能网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087—2005 (24)32、《数字同步网工程设计规范》YD/T5089-2005 (24)33、《光传输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091-2005 (24)34、《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092-2005 (24)35、《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5093-2005 (25)36、《SDH长途光缆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95—2005 (25)37、《宽带IP城域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5117-2005 (25)38、《ATM工程设计规范》YD/T5118—2005 (25)39、《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 5122—2005 (25)40、《IP视讯会议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5135-2005 (25)41、《有线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140-2005 (25)42、《SDH数字微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141-2005 (26)43、《移动智能网工程设计规范》YD/T5142—2005 (27)44、《自动交换光网络(ASON)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5145-2007 (27)45、《SDH本地网光缆传输工程验收规范》YD/T5149-2007 (28)46、《基于SDH的多业务传输节点(MSTP)本地光缆传输工程验收规范》YD/T5150-2007 (28)47、《固定软交换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153—2007 (28)48、《固定软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5154—2007 (28)49、《固定电话网智能化工程设计规范》YD5155—2007 (29)50、《固定电话网智能化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156-2007 (29)51、《移动短消息中心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157-2007 (29)52、《移动多媒体消息中心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158—2007 (29)53、《移动多媒体消息中心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5159—2007 (29)54、《电信客服呼叫中心工程设计规范》YD/T5163—2009 (30)55、《电信客服呼叫中心工程验收规范》YD/T5164-2009 (30)56、《移动WAP网关工程设计规范》YD/T5168-2009 (30)57、《移动WAP网关工程验收规范》YD/T5169-2009 (30)58、《个性化回铃音平台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5170-2009 (31)59、《个性化回铃音平台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5171-2009 (31)60、《本地网光缆波分复用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5176-2009 (31)61、《互联网网络安全设计暂行规定》YD/T5177—2009 (31)62、《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验收规范》YD/T5179-2009 (31)63、《宽带IP城域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5181—2009 (32)64、《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88—2010 (32)第四章无线通信工程规范 (32)65、《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017-2005 (32)66、《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028—2005 (32)67、《数字集群通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5034—2005 (33)68、《数字集群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5035-2005 (33)69、《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2005 (33)70、《900/1800MH 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规范》YD/T 5067—2005 (34)71、《数字移动通信(TDMA)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5086-2005 (34)72、《3。
YD 5083-2005 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
通信工程设备性能检测标准规范
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
!" #$%&—’$$#
( 总
()$)(
则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和地震工作以 “预防为主” 的方针,
更好地实施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 程序、 期限规定 (第一批) 》 中 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项目的规定, 避免或减轻电信设备的地震破坏, 提高 通信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减少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 制定本规范。 ()$)’ 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 * 度以上 (含 * 度) 地区公用电信网上使用的交换、 传 输、 移动基站、 通信电源等主要电信设备应取得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合格证, 未取得 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 不得在抗震设防烈度 * 度以上 (含 * 度) 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 ()$)& 本规范适用于进入抗震设防烈度为 * + , 度地区的主要电信设备的抗地震性 能的考核及评定。一般情况下, 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 烈度。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 可按照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 行抗震检测。 ()$)()$)# ()$). 被测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的通信技术性能项目应符合相关电信设备的抗地 被测设备还应符合国家、 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有矛盾时, 应以国家标准和规范为准。 震性能检测规范。
抗地震性能考核的输入波形, 采用正弦共振拍波或人工合成地震波。
应采用单轴正弦五拍波, 每拍 ( 周, 间歇应该能够 #" 在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考核中, 使设备的。向应运动没有显著的迭加, 振动持续时间应该相当于地震时间历程强部的持 续时间, 其大小按公式 !"$"# 计算确定: )* 式中: " 表示持续时间; " % 表示间歇; 取振动响应检查测试测得的被测设备固有频率。 ! 表示考核频率, 正弦共振拍波波形见图 !"$"# 所示。 (图 !"$"$) 得出要求反应谱, 反演出人工合成地震波。 $" 根据激励波加速度反应倍率 其中要求反应谱中的加速度值 (阻尼比为 ./ ) 按照水平向、 垂直向不同激励水平的地面 输入波形加速度值与图 !"$"$ 中的电信设备加速度反应倍率的乘积得到。人工合成地震 波的持续时间不少于 .% 0, 强震部分不少于 $% 0。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5.4.3 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1 国际海缆登陆战、国际卫星地球站、中央级的电信枢纽(含卫 星地球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 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海缆登陆局, 重要市话局(汇接局,承担重要通信任务和终局容量超过五万门的 局),卫星地球站,地区中心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 7度及以上的 县及县级市的长途电信枢纽楼的主机房和天线支撑物,抗震设防类 别应划为乙类。
4.0.3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1.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 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 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 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 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 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3.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确定其抗 震设防类别。
2.
3. 4. 5.
城镇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 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以程度。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 震设防类别。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 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3.0.2建筑工程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 和地震后果的严重性分类
4.0.5
大中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级及县级中抗震防
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
类。 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抗震防灾 指挥系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修订说明]
本条将8、9度的县级防灾指挥中心,扩大到6、7度,
即所有烈度。
4.0.7
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分类
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分类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威胁。
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分类就是为了在地震发生时,保证建筑物能够有效地抵御地震破坏,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对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分类进行探讨。
建筑物抗震设防等级分类是根据建筑物所在地震烈度区划以及其结构形式、高度和用途等因素来划分的。
根据国家标准,我国将地震烈度划分为1-8度,1度表示无破坏地震,8度表示特大破坏地震。
而建筑物的结构形式、高度和用途分别决定了其所需的抗震能力。
首先,对于低烈度区的建筑物,一般采用一级抗震设防等级。
低烈度区地震破坏力较小,因此一般的建筑物只需要能够保持完好即可。
一级抗震设防等级的建筑物一般采用砖混结构或轻型钢结构,具备一定的抗震性能,可以满足地震发生时的要求。
其次,对于中烈度区的建筑物,一般采用二级抗震设防等级。
中烈度区地震破坏力适中,因此建筑物需要具备较高的抗震能力。
二级抗震设防等级的建筑物一般采用砼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具备较好的抗震性能。
这些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可以发生一定程度的破坏,但不会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
再次,对于高烈度区的建筑物,一般采用三级抗震设防等级。
高烈度区地震破坏力非常强,因此建筑物需要具备极高的抗震能力。
三级抗震设防等级的建筑物一般采用钢结构或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具备极好的抗震性能。
这些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可能会发生严重的破坏,但可以保证人们的生命安全。
此外,对于特殊烈度区的建筑物,如核电站、大坝等,需要采用更高的抗震设防等级。
这些建筑物对地震的抵抗能力要求非常高,必须经过专门的设计和加固。
总结起来,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分类是为了在地震发生时,保证建筑物能够有效地抵御地震破坏。
低烈度区的建筑物一般采用一级抗震设防等级,中烈度区的建筑物采用二级抗震设防等级,高烈度区的建筑物采用三级抗震设防等级。
特殊烈度区的建筑物需要采用更高的抗震设防等级。
准确划分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有助于提高我国建筑物的抗震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GB 5022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7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前言本标准系根据建设部[2008]建标第6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建筑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按照“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的要求,提高了某些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较广泛地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1995年版和2004年版的分类原则:鉴于所有建筑均要求达到“大震不倒”的设防目标,对需要比普通建筑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并主要采取提高抗倒塌变形能力的措施。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是指在建筑物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减少地震对建筑物和人员的危害。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形式、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等不同特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可以分为不同的分类标准。
首先,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可以将抗震设防分为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不同类型。
对于住宅建筑,通常采用轻型结构和柔性连接等抗震措施,以提高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
而对于商业建筑和工业建筑,由于其结构和用途的特殊性,需要采用更为严格的抗震设防标准,包括增加结构的强度和刚度、设置抗震支撑等措施。
其次,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可以将抗震设防分为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剪结构、筒体结构等不同类型。
不同结构形式在地震作用下的受力特点和变形特点各不相同,因此需要采取不同的抗震设防措施。
例如,对于框架结构建筑,可以通过增加节点的抗震连接件、设置剪力墙等方式来提高其抗震能力;对于剪力墙结构建筑,可以通过增加墙体的厚度和设置加固筋等方式来提高其抗震能力。
再次,根据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可以将抗震设防分为不同的等别。
地震烈度是指地震破坏性的程度,通常分为Ⅰ度、Ⅱ度、Ⅲ度、Ⅳ度和Ⅴ度,地震动参数是指地震波在地面上的振动参数,包括加速度、速度和位移等。
不同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对建筑物的影响各不相同,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例如,在地震烈度较高的地区,建筑物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抗震设防标准,以保证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不仅仅是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进行考虑,更重要的是在建筑物的使用和维护阶段进行落实。
只有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各个阶段都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才能真正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形式、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等不同特点进行分类标准,并采取相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2)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1. 引言建筑抗震设防是指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强制受到地震力作用时所能保持正常功能、保护人员安全且不造成严重破坏的能力。
根据地震作用性质和建筑物所承受的地震力等级,建筑抗震设防被分为不同的级别和分类。
本文将介绍建筑抗震设防的分类体系和相关要求。
2. 设防分类体系建筑抗震设防的分类体系通常按照建筑物所处的地震烈度区进行划分。
一般而言,地震烈度区分为一至九级,级别越高,地震烈度越大。
根据不同的地震烈度,建筑物被划分为以下四类:2.1 一般性建筑物一般性建筑物是指不属于特殊或重要建筑类别的一类建筑,包括一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商业建筑等。
这些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要求能够保证人员疏散和基本功能的正常运行,同时不造成严重破坏。
一般性建筑物在地震设防标准上属于较低的地震烈度区,通常为一至三级。
2.2 重要性建筑物重要性建筑物是指在地震发生时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特殊功能的建筑物,包括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
这些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要求不仅能保证人员疏散和基本功能的正常运行,还要具备一定的抗震性能,以保障人员的安全。
重要性建筑物在地震设防标准上属于较高的地震烈度区,通常为四至六级。
2.3 防震设防体系建筑物防震设防体系建筑物是指按照一定的抗震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能够在较大地震作用下具有较好的抗震性能的建筑物。
这些建筑物采用了特殊的抗震设计手段,如层间剪力墙、抗震支撑、防震结构等,能够有效减小地震力对建筑物的影响。
防震设防体系建筑物在地震设防标准上属于较高的地震烈度区,通常为五至七级。
2.4 特殊性建筑物特殊性建筑物是指在地震发生时需要具备极高防震性能且安全级别要求极高的建筑物,一般包括核电站、大型水利工程等。
这些建筑物对地震设防要求非常严苛,需要采用先进的抗震设计和技术手段,以确保能在极端条件下保持安全和正常运行。
特殊性建筑物在地震设防标准上属于最高的地震烈度区,通常为六至九级。
3. 抗震设防相关要求根据不同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相应的设计和构造要求也各有不同。
i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A.0.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0.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0.4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施行日期:200X年XX月XX日
XX出版社
200X北京
前言
本标准系根据信息产业部信规函[2002]30号《关于补充和修订通信工程建设标准计划安排的通知》要求,在征求部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5054-98)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没有大的原则性修改,只是随着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修改作了相应的修订及文字上的一些改动。正文中术语部分取消了2.0.2条的第三、第四两款即“生产管理用房、生活用房”的内容;另外对表3.0.2的内容作了修改。增加了“本地网通信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关口局;移动一级、二级汇接中心;高、低级信令转接点”等内容。取消了附录B “C1、C2交换中心”及所有和邮政有关的条款。在条文术语2.0.2条第一款生产用房部分,将“分组交换、数字传输设备室、数据传输室、自动传报室、载波电报机房”合并为“数据机房”,增加了“关口局、移动端局、短消息中心”的内容。第二款取消了“空调机房、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的内容。
修订主编单位: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做到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在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下,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通信工程建设常用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目录第一章通信工程通用规范 (7)1、《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7)2、《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2005 (10)3、《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YD/T5026-2005 (12)4、《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5039-2009 (12)5、《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5047-2005 (13)6、《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5054-2010 (13)7、《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2005 (15)8、《电信专用房屋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5073-2005 (17)9、《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083-2005 (25) (26)11、《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25-2005 (27)12、《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YD5184-2009 (29)13、《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YD5191-2009 (29)14、《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YD5192-2009 (30)1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YD/T5175-2009 (31)第二章通信电源工程规范 (31)16、《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5040-2005 (31)17、《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2005 (32)18、《通信用电源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096-2005 (33)19、《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26-2005 (34)20、《通信用柴油发电机组消噪音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167-2009 35第三章有线通信工程规定 (35)21、《SDH本地网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YD/T5024-2005 (35)22、《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32-2005 (35)23、《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设计规范》YD/T5037-2005 (35)24、《电话网网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53-2005 (36)25、《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66-2005 (36)26、《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验收规范》YD/T5070-2005 (36)27、《固定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5076-2005 (37)28、《固定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077-2005 (38)29、《SDH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规范》YD/T5080-2005 (38)30、《交换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084-2005 (39)31、《智能网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087-2005 (39)32、《数字同步网工程设计规范》YD/T5089-2005 (40)33、《光传输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091-2005 (40)34、《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92-20054135、《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5093-2005 (41)36、《SDH长途光缆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95-2005 (41)37、《宽带IP城域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5117-2005 (41)38、《ATM工程设计规范》YD/T5118-2005 (41)39、《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5122-20054240、《IP视讯会议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5135-2005 (42)41、《有线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140-2005 (42)42、《SDH数字微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141-2005 (42)43、《移动智能网工程设计规范》YD/T5142-2005 (43)44、《自动交换光网络(ASON)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5145-20074445、《SDH本地网光缆传输工程验收规范》YD/T5149-2007 (44)46、《基于SDH的多业务传输节点(MSTP)本地光缆传输工程验收规范》YD/T 5150-2007 (44)47、《固定软交换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153-2007 (45)48、《固定软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5154-2007 (45)49、《固定电话网智能化工程设计规范》YD5155-2007 (46)50、《固定电话网智能化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156-2007 (46)51、《移动短消息中心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157-2007 (46)52、《移动多媒体消息中心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158-2007 (47)53、《移动多媒体消息中心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5159-2007 (47)54、《电信客服呼叫中心工程设计规范》YD/T5163-2009 (48)55、《电信客服呼叫中心工程验收规范》YD/T5164-2009 (48)56、《移动WAP网关工程设计规范》YD/T5168-2009 (48)57、《移动WAP网关工程验收规范》YD/T5169-2009 (48)58、《个性化回铃音平台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5170-2009 (49)59、《个性化回铃音平台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5171-2009 (49)60、《本地网光缆波分复用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5176-2009 (49)61、《互联网网络安全设计暂行规定》YD/T5177-2009 (50)62、《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验收规范》YD/T5179-2009 (50)63、《宽带IP城域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5181-2009 (50)64、《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88-2010 (51)第四章无线通信工程规范 (52)65、《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017-2005.. 5266、《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28-20055267、《数字集群通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5034-2005 (52)68、《数字集群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5035-2005 (52)69、《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2005 (53)70、《900/1800MH 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规范》YD/T5067-20055471、《数字移动通信(TDMA)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5086-2005 (54)72、《3.5GH Z 固定无线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T5097-2005 (56)73、《移动通信基站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100-2005 (56)74、《800MH Z/2GH Z CDMA200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 5110-2009 (57)75、《2GH 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111-20095876、《移动通信应急车载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114-2005 (59)77、《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设计规范》YD/T5115-2005 (59)78、《无线通信系统室内覆盖工程设计规范》YD/T5120-2005 (59)79、《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YD/T5131-2005 (60)80、《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验收规范》YDT5132-2005 (64)81、《移动通信钢塔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33-2005 (66)82、《26GH Z本地多点分配系统(LMDS)工程设计规范》YD/T5143-20056783、《无线通信系统室内覆盖工程验收规范》YD5160-2007 (67)84、《800MH Z/2GH Z CDMA200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 5172-2009 (67)85、《2GH 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5173-20096886、《2GH Z 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5174-20086887、《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验收规范》YD/T5180-2009 (68)88、《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87-20106989、《移动通信网直放站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190-2010 (70)第五章通信线路工程规范 (71)90、《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71)9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71)92、《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5018-2005 (71)93、《通信管道和光(电)缆通道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5072-2005 7294、《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2010 (73)95、《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5121-2010 (79)96、《通信线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5123-2010 (84)9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24-2005 (85)98、《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YD/T5148-2007 (86)99、《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5152-2007 (87)100、《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89-2010 87第六章通信管道工程规范 (88)101、《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88)102、《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 (91)第一章通信工程通用规范1、《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2.1电信枢纽楼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2.1.1高层电信建筑中的国际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10000路地区中心长途电信局、20000线市话汇接局和60000门的程控市话端局,以及建筑高度大于50m的电信建筑属于一类建筑,其余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二类建筑。
抗震设防类别标准
3 基本规定3.0.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1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
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
简称丁类。
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基本规定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甲类建筑在地震破坏后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或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物质大量泄露或其他严重的次生灾害。
乙类建筑属于地震破坏后会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相当大的社会影响或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包括城市重要的生命线工程和人流密集的多层的大型公共建筑等。
丁类建筑,其他地震破坏不致影响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轻微。
一般为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
抗震防灾建筑①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以下规定三级特等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甲类。
大中小城市的三级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甲类。
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县及县级市的二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乡镇主要医院住院部、医技楼,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医院的级别,三级医院指该医院总床位不少于5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二级医院指床位不少于1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m2。
三级特等医院为极少数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三级医院。
②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③大中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级以上抗震防灾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抗震设防类别标准
3 基本规定3.0.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1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
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
简称丁类。
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
第三节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第一条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含7度)地区公用电信网上使用的交换、传输、移动基站、通信电源等主要电信设备应取得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不得在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含7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
1、本条文为《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 YD 5083-2005 1.0.2 的规定。
另外,《交换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 YD 5084-2005 1.0.2规定: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公用电信网中使用的交换设备,应取得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光传输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 5091-2005 1.0.2规定:凡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使用的光传输设备,应取得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通信用电源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 5096-2005 1.0.2规定: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公用电信网中使用的通信电源,应取得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同步数字体系(SDH)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 5044-2010 1.0.4规定: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公共电信网中使用的电信设备,应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含原信息产业部)传输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波分复用(WDM)光纤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092-20101.0.8和《波分复用(WDM)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 5122-2010 1.0.5和《宽带光纤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 5206-2011 1.0.6规定: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公用电信网中使用的电信设备,必须取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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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旧)
类别
建筑名称
乙
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 应急通信用房 移动一级汇接中心(TMSC1) 移动二级汇接中心(TMSC2) 含高、低级信令转接点(HSTP/LSTP)的局房 地区中心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级县级市的长途 电信、通信枢纽楼的主机房和天线支承物
电信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旧)
类别
甲
乙
建筑名称
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 国际卫星通信地球站 国际海缆登陆站
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长途电信、移动通信枢纽楼 长途传输一级干线枢纽站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 本地网通信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 20000线及以上市话汇接局 终局容量100000门及以上程控市话端局、移动端局
2. 无论新建,还是改建、扩建通信建筑工程,本 标准的规定都是最低要求。
3. 由于既有工程的情况复杂,故本标准的规定不 包括既有通信建筑。
5.1、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50542010 3.0.1规定
3.0.1 通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
主要内容
5.1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5.2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要求 5.3 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的规定
1
5.1、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背景介绍: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系根据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修订《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等2项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工信通 [2008]2号)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 结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2008版)的要求,对YD5054-2005 《电信建筑 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进行修订而成。
YD5054-2010 1.0.3规定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通信建筑工程应确定 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通 信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 标准的规定。
5.1、《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5054-2010 1.0.3规定
1.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依据其在全国通信网中 的作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经济性;通信建筑 的规模、遭受地震破坏后对通信功能的影响和修 复的难易程度确定。对通信建筑进行抗震设防分 类,是通信建筑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必要前提。
4.0.2各抗震设防类别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 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 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 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 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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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5054-2010 4.0.2规定
2
唐山地震景况
在唐山地震的波及下,天津一座砖结构烟囱 顶部遭到破坏。
在唐山地震的波及下,北京市的一座楼房局 部震塌。
1978年日本仙台地震时,预制钢筋混凝土外 维护墙因锚固不牢而倒塌。
美国奥里乌未幽医院的钢筋混凝土雨棚在1971年圣费 尔南多地震时倒塌,使几辆紧急事故车无法开出。
5.1、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2.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 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 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 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 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 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 类而规模很小的通信建筑,当改用抗震性 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 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的通信建筑。简称丙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0
5.1、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50542010 3.0.1规定
本条系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GB50223-2008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通 信建筑在全国通信网中的作用和使用功能 的重要性、经济性;通信建筑的规模、遭 受地震破坏后对通信功能的影响和修复的 难易程度,将通信建筑根据我国国情划分 为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重点设防类 (简称乙类)和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 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安全的重大通信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可
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
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甲类。
2.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
恢复的通信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
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通信建筑。简称乙类。
3.标准设防类,指除1、2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
本条对通信建筑的辅助生产用房与生
产用房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作了规定。辅 助生产用房所安装的设备是保证通信主设 备正常运行的支撑设备,其重要性与生产 用房是等同的。因此规定通信建筑的辅助 生产用房与生产用房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相同。
5.1、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50542010 4.0.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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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旧)
类别
丙
建筑名称 甲﹑乙类以外的电信生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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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5054-2010 3.0.3规定
3.0.3 通信建筑的辅助生产用房,应与生 产用房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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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5054-2010 3.0.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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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50542010 3.0.2规定
3.0.2 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 合表3.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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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5054-2010 3.0.2规定
本条是对3.0.1条规定的特殊设防类( 简称甲类)﹑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和 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的具体说明。通 信建筑应严格按此标准执行,不应随意提 高或降低通信建筑类别,以造成不必要的 浪费和社会经济损失。
5.1、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5054-2010 4.0.2规定
3.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 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 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 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 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 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 其地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