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学重难点法官制度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审判制度(六)法官的回避1.任职回避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注意】不能同时是领导,不能是领导和被领导,不能在一个办公室,不能是院长上下级。
2.离职后回避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其他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自行申请回避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4.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注意】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注意】对于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七)法官职务的任免(16-01-99)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常委员任免;4.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
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介绍司法考试是一项重要的考试,用于选拔和评估法律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全面的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帮助您更好地准备和应对司法考试。
第一部分:宪法知识1.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确立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宪法的特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地位、权威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3.宪法的原则:宪法包含了一系列的原则,如人民主权、法治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等。
4.宪法的修宪:宪法修正案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制定,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的程序。
第二部分:民法知识1.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债权债务等内容。
2.民法的构成要素:民法包括人民币、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问题。
第三部分:刑法知识1.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规范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2.刑法的要素:刑法包括犯罪、刑罚、刑事责任等要素。
3.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涉及行为人、犯罪构成和犯罪责任等问题。
4.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法律中的重要内容,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第四部分:行政法知识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责任等内容。
2.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具有行政性、单方性、强制性等特点。
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特定情况做出的具体决定或处理。
4.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律中的重要内容,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第五部分:经济法知识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市场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很抱歉,但我无法提供具体的,包括司法考试的重点知识点及答案,因为这些内容受版权保护,且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研究和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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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旨在概述司法考试的重点知识点,并提供一些指导性的研究资源。
请注意,本文档不包含具体的,考生应通过官方渠道和合法途径进行研究和准备。
考试结构司法考试通常包括多个部分,如:- 多项选择题:测试考生对法律概念和案例分析的理解。
多项选择题:测试考生对法律概念和案例分析的理解。
- 简答题:评估考生的法律论证和分析能力。
简答题:评估考生的法律论证和分析能力。
- 案例分析题:考察考生对实际法律问题的处理能力。
案例分析题:考察考生对实际法律问题的处理能力。
重点知识点以下是一些司法考试的重点知识点,考生应重点掌握:1. 宪法:包括宪法的基本原理、权利与义务、政府结构与功能等。
宪法:包括宪法的基本原理、权利与义务、政府结构与功能等。
2. 民法:涵盖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家庭法等。
民法:涵盖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家庭法等。
3. 刑法:包括犯罪论、刑罚论、刑事诉讼法等。
刑法:包括犯罪论、刑罚论、刑事诉讼法等。
4. 商法: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商业合同法等。
商法: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商业合同法等。
5.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察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程序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察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程序等。
6. 证据法: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使用规则等。
证据法: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使用规则等。
7. 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宪法学1. 宪法的含义和地位2. 宪法的种类和内容3.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4.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5. 宪法的权威和法律地位二、司法公正1. 司法独立2. 司法公正3. 司法责任4. 司法监督5. 司法诚信三、刑法学1. 刑法的基本原则2. 刑法的适用3. 刑法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4. 刑法的法律责任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四、民法学1. 民法的基本原则2. 民法的主体和客体3. 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4. 民法的民事权利和义务5. 民法的民事责任和救济五、行政法学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3. 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4. 行政法的行政诉讼5. 行政法的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六、国际法学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法的国际关系3. 国际法的国际民事诉讼4. 国际法的国际人权保护5. 国际法的国际经济合作七、法律文书和法律实务1. 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格式2. 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审查3. 法律实务的案例分析4. 法律实务的调查和证据收集5. 法律实务的法庭辩护和诉讼代理八、法律职业道德和规范1.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2. 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3.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4. 法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规范5. 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总结:司法考试是一场全面考察考生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考试,备考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知识点和要点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整理。
只有充分掌握了各项知识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希望考生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不断的实践,成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司法考试复习建议
司法考试复习建议司法考试复习建议一、考试科目及分值卷一:法理学(25分左右)、宪法(20)、法制史(10)、经济法(40)、三国法(45)、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10)卷二:刑法(60)、刑事诉讼法(5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40)卷三:民法(70)、商法(30)、民事诉讼法(包含仲裁制度)(50)卷四:法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卷一至卷三的题型: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180分钟);卷四: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210分钟)二、各科出题人弟子民法——王利、周郡;刑法——柏浪涛、刘凤科、方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王旭、赵鹏;民诉——刘哲伟、戴鹏;刑诉——左宁;商、经法——李文涛、汪华亮;三国法——祁欢、常乐;司法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王进喜(出题人);宪法——焦洪昌(出题人)法制史——赵晓耕(出题人);法理学——杜洪波、叶晓川、任海涛;三、资料的选择1、三大本(从今年考试范围看,三大本中的卷一、刑法、诉讼法非常重要);2、柏浪涛的《刑法攻略》讲义卷和真题卷;3、各科老师的基础阶段和强化阶段讲义;4、最新版指南针全套法条(当查询工具用);5、真题需买两套《万国名师历年考题》、《指南针历年真题解析》;6、最新版的考试大纲(非常重要,背诵记忆阶段可以比照着大纲问题去讲义中查漏补缺);7、下载各科老师最后冲刺阶段的各科模拟题(这里先推荐刘凤科的刑法168题);8、最后下载几套分年的真题增强信心。
(记得关注考试大纲出版时间,早点买)四、复习规划第一阶段(3.1---3.30)先听基础班讲义(有些老师叫着先修班讲义,基础差寒假有空就可以听先修班)第二阶段(4.1---5.30)看2013年的三大本(三大本一定要认真看,不然听强化讲义知识点不系统整体,2014年出来后买增补版)和基础班讲义,一边做万国的分科真题(看一科,做一科的真题。
真题第一遍,可以只做客观题)第三阶段(6.1---7.30)听强化班讲义和做分科真题,包括主观题。
司法考试的考试心得
司法考试的考试心得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一、两次司考的总体感受对于号称“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近两年,随着通过率的提高,有人质疑司法考试“中国第一考”的地位和权威性。
我个人认为,高通过率并不能否认司法考试“第一考”的地位和权威性,因为放宽地区(315分,西藏280分)的通过人数比往年有了大幅度增加,这就提高了司考的通过率,而按360分算通过率的话,大概也就是百分之十几左右,提高的幅度并不是很大,我们对司考的难度要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对这两年司考,我个人的总体感受可以归纳为:立足基础,注重能力,考察广泛,难度趋大,偶尔“偏怪”。
二、司考成功的几个重要因素1、强有力的外部支持和良好的复习环境近年来,十师检察机关新进干警较多,由于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不能任命助理检察官,这导致具有法律资格的年轻干警严重不足,影响了十师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素质建设。
面对这种状况,十师检察机关两级三院党组把帮助年轻干警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一项事关检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任务来抓。
两级三院从政策、资金、时间上给参加司考的干警以最大支持。
同时,院领导通过和参加司考的同志谈心的方式,给参考干警以信心和鼓励。
我院和业务部门还积极协调、解决工学矛盾,确保参考人员全身心投入司考的复习中。
这几年,十师检察机关为参考干警专门放假2个半月,在复习时间和培训机会上给予充分支持。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院领导考虑天气较热,为我在地下警务区专门开辟了复习场所,配置了床、桌椅等物品,为我复习提供了良好的复习环境。
在此表示感谢!2、决心、信心、恒心、平常心司考难,但有通过司考的决心更难。
如果没有勇气,或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参加司法考试,那注定是不会成功的。
司考分值分布
试卷一: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单选题5道,卷四第一道20分简答题,总分25分。
2、《法理学》7道单选题、6道多选题和4道不定项选择题,卷四一道25分论述题,48分。
3、《法制史》是考查分数最少的科目,5道单选题、3道多选题共11分。
4、《宪法》6道单选题、6道多选题和2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22分。
5、《经济法》5道单选题、12道多选题和3道不定项选择题,分值比2008年少了5分,总分35分。
6、《国际法》考了4道单选题、2道多选题、1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10分。
7、《国际私法》考查7道单选题、4道多选题和1道不定项选择,共计17分。
8、《国际经济法》也是考查7道单选题、4道多选题和1道不定项选择,共计17分。
9、《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考查了4道单选题、3道多选题,共计10分。
试卷二:10、《刑法》20道单选题、15道多选题和4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58分;11、《刑事诉讼法》18道单选题、14道多选题和3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52分;1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2道单选、11道多选和3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40分。
试卷三:13、《民法》24道单选题、20道多选题和3道不定项选择题,70分,考查分值为各科之最;14、《商法》考查了10道单选题、9道多选题和3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34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商法》的案例题继2008年之后,再次无缘卷四。
若民法中的知识产权法11分也算的话,有45分。
15、《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16道单选题、11道多选题和4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46分。
第四卷(主观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简答题(20分),《法理学》(25分)、《刑法》(22分)、《刑事诉讼法》(21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分)、《民法》(22分)和《仲裁法》(20分)。
五、综合全卷全科,与往年基本持平,分值分布如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5分),《法理学》(48分),《宪法》(22分),《法制史》(11分),《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10分),《经济法》(35分),《国际法》(10分)、《国际私法》(17分)、《国际经济法》(17分)、(“三国法”合计考查44分)。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的浅析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的浅析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确立了14门核心课程作为开办法学专业的最低要求。
这14门核心课程是: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史。
每年的司法考试也越来越以这十四门课程为中心命题。
因此,各高校法学院(系)要想提高其通过率,就必须在十四门核心课程上下功夫。
本章仅就这十四门核心课程的教学方面谈一些看法。
一、法理学《法理学》是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一般在大学一年级开设。
其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专业意识,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理论素质,能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并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分析案件或制度,初步具备法学专业的方法论和世界观。
目前,我国《法理学》课程开设的实际情况,却远没有达到这一教学目的。
尤其是在教学模式上,教学形式单一,缺乏生动形象的教学手段,学生对专业学习缺乏兴趣。
对学生而言,他们刚刚脱离中学时代,没有任何法律从业经验,法律知识近乎空白,故在学生眼中,《法理学》课程体系庞杂、内容抽象、理论深奥。
可以想见,若教师在授课时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只是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概括介绍和简单练习,则学生很难将所学知识与法律实践直观地起来。
其后果必然是学生对知识欠缺理解,学习质量与学习效果难以保障。
针对目前《法理学》教学实践中面临的这种窘况,笔者结合近十年来的思考与体会认为,要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关键在于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
而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其关键又在于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一)注重“第一印象”,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跟其它门类高等教育一样,存在“填鸭式教学”的积弊—总是教师在台上喋喋不休地讲,学生在台下枯燥无味地听。
这种沉闷的教学方式必须加以扭转。
现代化的教学要求教师的角色由全面的讲授者转变为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在教育教学观念方面,要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封闭式教学要实现向开放式教学的转变,强调师生互动、教学相长。
国家司法考试高分全攻略
司法考试高分全攻略各卷分数全面解析第一卷1、法理学20分到40分左右,关键法理的简答题怎么划分分数(有时是宪法,有时法治等内容)主要以书本复习为主,后期一定要看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有时间看下三大本卷一。
毕竟三大本卷一每年的修改还比较多,内容也比较新。
2、宪法学:20分左右,考的比较细,一定要强化法条的复习;立法法、人大组织法、选举法中的重点法条以及宪法的修正、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各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与报请批准/备案等。
3、法制史:10分。
推荐到九月再看,分数很少,题目很偏。
如果你不看可能得4、5分。
如果认真看了也就6、7分就很不错了。
4、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总共40多分吧。
国际法主要考点有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引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国际私法重点突出,重复考点多,抓住历年真题即可。
80%考点在第五、第六两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仲裁与诉讼),其他考点有 第三章的三个概念(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五个制度(识别、反致、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跨国婚姻制度和中国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助(记忆的难点);国际经济法有点难度,需要空间想象。
重点在国际货物的买卖、运输、保险和国际贸易支付(汇付、托收与信用证制度UCP600)两部分,以及FCA/FOB/CIF/CFR四个贸易术语。
5、法律职业道德与司法制度:10分。
比较容易拿分,也是必须拿分科目。
复习的后期看重点法条和讲义注意心颁布的律师法。
6、经济法:40~50分。
看资料中总结出的重点法条,复习真题。
张海峡那小子有很多口诀可以记记。
但是的是花费时间最少最好拿分的部分。
经济法复习重要总结还是多看法条。
第二卷1、刑法:80到90分,重头戏。
不是很好拿分,一般和民法,民诉,刑诉放在司考的前期准备。
后期基本可以不复习了,看刑法法条和解析。
重点要分析犯罪的构成区分。
现在要和英美法系相接轨,犯罪构成条件变成了三段论。
2002-2009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项A错误。《全国人大组织法》第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而不是由各代表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选项B错误。《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
答案:B
解析:《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2.关于经济制度与宪法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B.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C.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基本原理1. 法律的性质和功能2. 法律的适用3. 法律的解释和裁判4. 法律的变迁和反思二、立法原理1. 立法程序和立法程序的特点2. 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3. 立法的公开透明和法律的效力保障4. 立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三、法律解释1. 法官的法律解释权2. 法官的法规遵循3. 法律解释的权威和规范性4. 法律解释的适用和变迁四、司法裁判原则1. 司法裁判程序及其特点2. 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平3. 司法裁判的确凿性和公正性4. 司法裁判的效力和合法性五、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1.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制度2. 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法律体系3. 宪法的权威和法治国家的建设4. 法治国家的基本体制和维护六、法律责任与法律保护1. 法律责任的形成和适用2. 法律保护的目的和途径3. 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的平衡4. 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七、法律权利的保障1.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2. 法律权利的实现与保障3. 法律权利的约束和保护4. 法律权利的发展与完善八、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1. 司法改革的意义与目标2. 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3. 司法体系的建设与完善4. 司法改革与司法发展的平衡与协调九、法律职业道德1. 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和要求2.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3. 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4. 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忠诚和责任担当综上所述,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点总结主要是围绕法律基本原理、立法原理、法律解释、司法裁判原则、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与法律保护、法律权利的保障、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法律职业道德进行总结。
这些知识点是了解法律制度和司法规范的基础,对于司法考试的备考有着重要的意义。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而司法是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方式。
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的掌握不仅仅是为了通过考试,更重要的是为了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对司法考试各科老师讲义评价汇总(绝对经典)
讲义评价一、一个考两年的法本(1)民法:张翔(万国的)、隋鹏生(中法网的),都很好。
(2)刑法:韩友谊(万国的);其次,阮齐林(中法网的)、杨艳霞(海天的)。
(3)民诉(含仲裁):房保国(万国的),较好。
(4)刑诉:没太好的,马明亮(万国的)还不错,汪海燕(原来在万国)也可以。
(5)行政行诉:张翔(万国的),很好;其次,林洪潮(从万国跳到新东方了)。
(6)法理、法史、宪法:郭晓飞(万国的)还可以。
(7)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肖钊(万国的)还可以。
(8)三国法:杨帆;其次,王斌(万国的)。
(9)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根本不用听。
二、听清名师讲座,弄懂名师讲义。
(1个半月)应试三年来,所有名师的讲座我几乎听遍,真是受益匪浅。
其实回头看来,大可不必浪费太多的时间在听讲座这一环节上周旋,找准几个水平较高的名师讲座反复听上三遍,并锁定名师提供的随堂讲义,把它理清头绪,使之融会贯通,绝对统统地搞定,一点儿问题都没有。
1、刑法:韩友谊(口才甚好)刑法的功夫要用在总则部分,这部分的理论知识要重点看三大本,分则部分就免了,因为教材中刑法分则部分写得太滥了,需要强调的是:分则部分只要重点掌握十个重点罪名、二十个相对重点罪名就可以稳拿80%的分数了。
分则罪名的掌握重在比较,通过大量做题把一些容易混淆的罪名放在一块儿,比较着记忆即可。
2、刑诉:谢安平(汪海燕备选)诉讼法部分重在法条和对相关知识点的综合总结上,关键在精准地掌握每个知识点。
学习的前期最好听谢安平的,他会给你很多学习、记忆方面的诀窍。
临考前可以听听汪海燕的,他会引领你把杂乱的知识点串成一条线,你会有一个体系化的提升。
3、民法:李建伟(水平较浅的学员可以先听隋朋生)李建伟讲课慢条斯理,有点儿影响情绪。
可以用音频软件来放快速度,效果甚佳。
隋朋生讲课理论性稍差,常以举例为主,一例带过,不明底细的学员会误以为民法很简单嘛,不过如此嘛。
可一上考场,立码傻眼。
总结一句话,叫:入门靠朋生,提升找建伟。
法考备考中的宪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宪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对于宪法的重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体系、宪法修正、宪法司法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解析,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宪法。
一、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的基本原理是宪法体系的基石,也是宪法的灵魂。
宪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人权原则和统一原则等。
民主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选举和参与政治生活等方式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
法治原则是指国家行使权力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应当享有平等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
人权原则是指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统一原则是指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不可分割。
二、宪法体系宪法体系是指宪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和层次结构。
根据我国宪法体系,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来制定。
宪法体系中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这些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三、宪法修正宪法修正是指对宪法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过程。
宪法修正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一般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并且修正案的通过需要达到特定的表决比例。
宪法修正是维护宪法的及时性和适应性的重要手段,能够使宪法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持一致。
四、宪法司法保护宪法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宪法的权威和效力。
在我国宪法体系中,宪法具有直接适用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依据宪法来解决争议。
宪法法院是负责最终解释宪法和审理与宪法有关的案件的特殊司法机构。
在法考备考中,对宪法的重点知识点的掌握是非常关键的。
重点可以包括宪法的基本原理和宪法体系的了解、宪法修正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宪法司法保护的具体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可以通过系统学习宪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资料,结合案例分析和实例演练来加深对宪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司法考试14门课程全面解读
司法考试14门课程全面解读一、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一项基础性学科,每年的大纲都会随着学术研究以及政治形势的新动向作出适当调整。
因此,每年的大纲变动和新增考点都会成为当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但是,法理学基本的知识点和结构框架都是固定的。
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集中在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法的溯及力、法律体系、法的运行方式、法的继承和移植、法与道德、法与人权、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近几年出题的规律,法理学的测试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自2003年开始,每年都会考查一道法理学的论述题。
法理学所占的分值也逐渐加大,接近50分。
因此,法理学的地位非常重要,值得重点关注。
法制史的内容比较少,教材上所有的内容仅占几十页,考查的形式是选择题,分值在10分上下。
法制史的重点一直比较突出,中国法制史方面集中在各朝法制思想、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著名法典、重要刑罚制度及其入律时间、清末修律、“预备立宪”等内容上。
外国法制史主要掌握罗马法、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中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
这些知识点要理解并能够运用其分析相关案例。
相比较而言,法制史的考题难度不大,是考生拿分的科目。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地位和法制史相类似,分值在12分上下。
司法制度的重点内容集中在司法的基本原则、审判、检察、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重点内容包括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类型,这部分内容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学习,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二、民法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所占分值最多的科目,2007年司法考试中民法就占到了97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
民法内容博大精深,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并融会贯通。
司法考试考查的比较全面,但还是有重点可循,而且这些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反复考查。
司考宪法重点法条真题例解
司考宪法重点法条真题例解【法律教育网】司考宪法重点法条考点真题例解重点法条 1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详解」1、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国体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在我国,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民主专政直接体现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
宪法序言指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自己的特色,它体现在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上。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2、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包括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教育制度等。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它已显示出了资本主义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体现。
「例题」(1997年试卷一第19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哪项规定充分表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A、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C、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D、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答案]A重点法条 2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相关法条」《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司法考试】司考宪法学重难点:宪法规范
【司法考试】司考宪法学重难点:宪法规范在2016年司考宪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宪法学重难点:宪法规范”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来规范各自的行为,从而使人类社会生活处于有序状态。
尽管这种规则或规范各式各样,但大致说来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为主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以及其他共同生活规则;二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相互关系为主的技术规范,包括操作规程、交通规则,等等。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规范是人们运用得最为普遍的行为规范之一。
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一般表现在宪法典的具体规定。
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调整范围广泛,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地都加以规定。
(二)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宪法难点:人民法院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宪法难点:人民法院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宪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宪法。
“司法考试宪法难点:人民法院”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人民法院的性质,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地位,人民法院分为很多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地方法院是地方的审判机关,还有一些专门法院是专门审判机关。
从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无论是哪级的国家审判机关,他们都是从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法院的关系也是同样的从属关系。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职权,从组织体系看,法院是由三种法院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要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权利,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行使的职权。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级别、设立地点、设立部门,它是按照特定部门或特定案件来设立的,不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的,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军事法院有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区法院,军级法院三级。
海事法院只有一级,设立在港口城市,相当于中级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分为两级,铁路分局设的基层的法院和铁路局设立的中级法院。
3.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最高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院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
基层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若干人组成。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院长任期都是5年。
4.法官制度,任职资格和任免问题,法官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不得担任法官有两个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
法律#教育网从最高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其他法官的任免到基层法院的法官的任免都应该重点掌握,最重要的是省、自治区按照地区设立的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他们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来决定他们的任免,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是由高级法院的院长提名,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助审员是由本院的院长来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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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学重难点:法官制度
(一)法官的职责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
(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法律教\育网独任审判案件;
(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法官法还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二)法官的义务和权利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义务包括七项,分别是: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享有的权利共包括八项,分别是:
(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责和工作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
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6)参加培训;
(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5)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的项目与标准参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联合下发的《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
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20]16号)的相关规定,考生可登录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官网查阅。
(8)辞职
(三)法官条件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法律教\育网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关于任职资格。
担任法官必须具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
答辩与反诉都是被告(被上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但答辩不会增加新的诉讼法律关系
并导致诉的增加,而反诉的一个基本属性是诉,反诉的成立意味着成立了一个新的诉讼法
律关系;答辩的目的是直接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请求。
答辩成立的直接后果是原
告败诉,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本诉不成立。
抗辩是义务人依据法律规定对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例如,诉讼时效是义务人
经常援引的一项抗辩理由。
因而,在买卖、承揽纠纷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质
量异议等抗辩是答辩,不是反诉。
但被告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向原告
提出赔偿请求,则是反诉。
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院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
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
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
事法律工作满2年。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法官的任免
关于法官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
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
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五)法官的任职回避
关于任职回避。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
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但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
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
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练习过程中对于文章或段子听不懂是否应该硬听,至到听懂为止呢?否,千万不
要这做,听3到5遍之后,若发现听不懂应马上看原文才是!但看过原文之后应反复听,
直到听到关键词都能够大脑条件反射,既不用想也知道!记住!对于听力而言,反复听已听
懂的要比听听不懂的重要的多!同时效果也好很多!因为当你听不懂而去翻原文时很少是应
为单词不认识耳听不懂,大多是熟词但出现场合改变而已!
(六)法官的奖惩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
于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
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7)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8)有其他功绩的。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法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
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
(3)徇私枉法;
(4)刑讯逼供;
(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按照考试大纲,把每一条的答案迅速搜索出来,按照“了解、掌握、能分析、理解”
的级别来一一准备,省时省力。
而且,虽然不可能准备到原题,却可以说,没有任何一道
题会给你完全陌生的感觉。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今年南京考区共设置6个考点,311个考场。
据悉,所有考场均为教育部标准化考场,每个考场配备金属探测仪、无线信号屏蔽仪和侦测阻断设施。
此外,考场全面设置安全管
理系统和身份识别系统,每个考生进入考场前,都必须逐人逐场进行身份证扫读、人脸识
别对比,严防替考作弊。
(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从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看,民族问题往往是一个国家决定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首位要素。
尽管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但历史传统和民族状况却决定了我们必须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因此,为了解决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不懈的探索和总结,找到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有效途径,并通过宪法和法律,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法律教\育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七)法官的等级
关于法官等级。
法官的级别分为12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2-12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