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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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保持水体生态平衡,规范游泳和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管理的“两湖”水域和湖岸。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游泳和垂钓。

第五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以下区域禁止游泳和垂钓:(一)红枫湖:北起太阳岛,向东至贵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工行培训中心、滴澄关码头,向南至花鱼洞大桥沿红枫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线,西至上寨、仡佬寨一线;(二)百花湖:北起百花湖西岸1257.5高程小山至高点,向东沿百花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线直至朱昌镇,东至铺子头、松林坡码头一线,南至观音山庄,西至河坝岛、老旧土岛一线。

前款规定禁止游泳和垂钓的区域图,由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组织绘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应当在第五条第一款确定的禁止游泳和垂钓区设置界碑、示意图、安全警示牌等标示标牌。

第七条在非禁止游泳和垂钓区域,进行垂钓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向水体投放饵料,采用“喂塘子”的方式诱钓;(二)禁止搭建钓鱼棚等临时构筑物。

第八条在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管理的“两湖”范围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乱扔垃圾;(二)禁止擅自改变和毁坏界碑、示意图、安全警示牌等公共安全设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两湖”水域游泳和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检查,对违规游泳和垂钓的要依法劝阻和查处。

垂钓管理制度通知

垂钓管理制度通知

垂钓管理制度通知为规范和管理垂钓活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提高垂钓活动的品质和安全,制定本通知。

一、垂钓活动范围和时间1.1 垂钓活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水域和相关的垂钓活动场所。

1.2 垂钓活动时间:垂钓活动时间为每天早上8:00至晚上18:00,其他时间禁止进入垂钓区域进行垂钓活动。

二、垂钓活动许可2.1 所有进行垂钓活动的人员需持有合法的垂钓许可证,证件种类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垂钓许可证、钓鱼证等。

2.2 未持证者不得进入垂钓区域进行垂钓活动,一经发现将予以劝离并记录个人信息,屡教不改者将进行处罚。

三、垂钓道具和技术规定3.1 垂钓者必须使用合法的垂钓工具和设备进行垂钓活动,不得使用违法或损害水域生态环境的垂钓技术或器材。

3.2 禁止使用电鱼、毒饵、爆炸鱼雷等禁止垂钓设备和技术,禁止在禁止区域进行无证垂钓,一经发现将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3.3 垂钓者必须遵守相关的垂钓规则和技术要求,不得进行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或大规模捕捞等违法行为。

四、环境保护和安全规定4.1 垂钓人员在垂钓活动中应当保持水域整洁,不得在水域内乱扔垃圾或污染水域环境。

4.2 垂钓人员在垂钓活动中要注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不得捕捞禁渔品种、禁渔区域和禁止垂钓的水域。

4.3 在垂钓活动中如遇到水域意外事件,垂钓人员应尽快通知相关部门或进行自救,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五、处罚和监督管理5.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垂钓人员将进行相关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撤销垂钓许可证等处罚。

5.2 相关部门将对垂钓活动进行定期监督管理,加强对水域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水域生态平衡和垂钓活动的秩序。

六、其他事项6.1 垂钓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垂钓活动中进行吵闹、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如发生违法事件将追究法律责任。

6.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部门将对垂钓活动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垂钓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垂钓活动管理水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6•【字号】黔府办发[2004]79号•【施行日期】200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7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红枫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红枫湖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红枫湖景区自1981年设立以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旅游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景区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矛盾也逐步暴露出来。

为此,应适时对景区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一、红枫湖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红枫湖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红枫湖功能变化和景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有利于资源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的景区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在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需要的前提下,促进红枫湖旅游业有序协调发展。

红枫湖景区管理体制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统一规划、属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指导、企业自主经营”的总体要求,依法划分景区管理有关各方的事权,科学设置景区管理机构,合理界定各方职责,妥善协调各方关系,把景区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充分考虑红枫湖水资源已经成为贵阳市主要饮用水源的实际需要,将景区旅游管理体制放到整个红枫湖管理体制中综合设计,妥善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促进红枫湖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防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

两湖流域是指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两湖水资源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适当兼顾农业用水,逐步减少工业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流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前款规定。

第四条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十分短缺的国家,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现代化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

下文是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

两湖流域是指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两湖水资源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适当兼顾农业用水,逐步减少工业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流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前款规定。

第四条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阳市、安顺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两湖流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人民政府的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

贵阳市、安顺市应当分别明确一个管理部门为两湖管理机构。

两湖管理机构在两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0米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具体实施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两湖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八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Ⅱ类和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垂钓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垂钓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垂钓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垂钓管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的垂钓活动。

第三条垂钓活动应当遵循保护环境、文明垂钓的原则,不得损害水域生态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渔业、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垂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垂钓行为规范第五条垂钓者应当具备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垂钓过程中的交通安全。

第六条垂钓者应当选择安全的水域进行垂钓,远离危险区域,并确保自身安全。

第七条垂钓者应当遵守水域管理规定,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第八条垂钓者应当使用合法的钓具,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钓饵。

第九条垂钓者应当文明垂钓,保持水域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破坏植被。

第十条垂钓者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垂钓。

第三章垂钓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垂钓是一项富有魅力的活动,但也需要我们在享受乐趣的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对垂钓活动的管理,维护水域秩序,促进垂钓运动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垂钓爱好者能够积极响应,共同遵守垂钓管理制度,为保护我国的水域资源贡献力量。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两湖一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两湖一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两湖一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筑府办函〔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两湖一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4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两湖一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10日贵阳市两湖一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以下简称两湖一库)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切实消除两湖一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隐患,确保市民饮水安全,按照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省委环境保护督察组、省环境保护厅对两湖一库饮用水水源地整改的相关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等省、市相关规定,结合两湖一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通过强化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监管、全面推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流域生态治理与修复,构建和完善城镇生活污染防控体系等一系列综合整治措施,到2020年两湖一库主要河流水质达标率100%,污染负荷大幅度削减,河湖生态良好,达到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最终实现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水质Ⅲ类达标率100%,一级保护区稳定达到II类的总体目标。

(二)阶段性目标。

1.近期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

(1)通过强化饮用水源地监管和整治、全面实施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两湖一库饮用水源地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处砍伐、毁坏林木价值7-9倍的罚款
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处砍伐、毁坏林木价值5-7倍的罚款
砍伐、毁坏木材以立立米面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
扩建的
处以15万元罚款
新建的
处以15-20万元罚款
在准保护区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
处以15万元罚款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编报《环境保护登记表》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15万元罚款
B、新建的
处以15-20万元罚款
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20万元罚款
B、新建的
处以25万元罚款
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25万元罚款
B、新建的
处以25-30万元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建设项目
1、编报《环境保护登记表》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2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248-《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

248-《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宣传方案《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八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宣传贯彻《规定》,规范游泳垂钓行为,在全社会营造珍爱两湖一库,保护饮用水源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保证《规定》宣传贯彻活动的顺利进行,成立宣传贯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帅江(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葛永平(党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何道德(党委委员、副局长)陈新龙(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宋晓东(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波(副局长)叶晓云(党委委员、副局长)邓时安(副调研员)成员:张树军(纪检监察室主任)安然(办公室副主任)魏德平(办公室副主任)李庆生(政策法规处处长)王絮飞(综合业务处副处长)雷力(综合执法处副处长)金方琴(财务处副处长)赵江海(红枫湖管理处处长)简勃(百花湖管理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对宣贯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主任由李庆生担任,成员有钟琳、肖高魁两位同志。

二、工作目标在4月9日至4月13日一周内,通过新闻宣传报道、社会宣传活动,大力度、广覆盖集中制造宣传声势,营造贯彻实施《规定》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强化对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和垂钓行为的监督规范管理。

三、工作内容及责任处室(一)制作安装标示标牌、示意图实地踏勘,拟定红枫湖百花湖禁止游泳垂钓区域标示标牌制作方案,确定标示标牌、示意图的样式、规格、数量及安装地点,并制作完成。

(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处、综合业务处、财务处、红枫湖管理处、百花湖管理处)(二)印制宣传资料印制5万份《规定》全文宣传单,并分发至红枫湖管理处和百花湖管理处。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财务处)(三)制作宣传横幅制作宣传横幅12幅。

其中红枫湖7幅,分别悬挂于景区大门、滴澄关码头、苗寨码头、侗寨码头、电校码头、兴隆半岛、水上训练基地;百花湖5幅,分别悬挂于景区大门、松林坡码头、老旧土岛、河坝岛、蚂蟥井码头。

贵阳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贵阳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贵阳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贵阳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1997年7月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泳场所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室内、室外人工游泳池(场、馆、戏水池)及设在江、河、湖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

第三条游泳场所是全民健身场所,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贵阳市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

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环卫、城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监督管理;游泳场所的开办者依法负责经营管理。

第五条游泳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机关及厂矿、学校、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园等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游泳场所,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市级以下的单位及个人开办的游泳场所由所在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文明经营、社会效益好的游泳场所,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申办条件和办证程序第七条开办人工游泳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池壁、池底呈浅色,池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持良好的能见度;有经市级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尘等设备。

(二)深、浅水区有明显的隔离带标志,浅水区水深不少于超过1.3米。

(三)每一游泳池设4个1.5米以上的救护台,救护器材齐备,能够有效使用。

(四)开放夜场应当配备灯光,水面照明度不得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各种电器、机械设备能随时启用。

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垂钓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垂钓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垂钓项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垂钓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责任明确、隐患整改”的原则。

第四条垂钓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安全责任。

第五条垂钓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当贯穿于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运营、维护的全过程。

第六条垂钓项目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七条垂钓项目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安全审批手续,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垂钓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垂钓项目应当依据本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垂钓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档案,保存安全管理相关资料。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垂钓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垂钓项目应当设立安全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包括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主管、技术负责人等。

第十三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垂钓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安全领导小组按照项目工作进程,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垂钓项目应当选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九条垂钓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垂钓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垂钓项目应当制定安全评估和风险管控方案,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垂钓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游泳池和健身设施使用规定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游泳池和健身设施使用规定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游泳池和健身设施使用规定为了维护物业安全、保障业主的权益,贵州省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对游泳池和健身设施的使用进行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游泳池和健身设施的使用规定。

1. 游泳池使用规定1.1 游泳池开放时间游泳池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6点至晚上10点。

在开放时间内,所有业主和租户可以自由使用游泳池。

1.2 游泳池使用费用游泳池的使用费用将由物业公司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决定,并在小区公告栏上公示。

所有使用者必须在使用前缴纳相应的费用。

1.3 游泳池安全注意事项1.使用者必须穿着合适的泳衣,并在进入游泳池前先淋浴并冲洗干净身体。

2.所有使用者必须遵守游泳池规则,不得奔跑、跳水或进行其他危险行为。

3.不熟悉游泳或不会游泳的人员必须在有专业教练或救生员的监护下进行游泳。

4.儿童必须有成年人的陪同才能进入游泳池区域。

5.禁止在游泳池内吸烟、喧哗、乱扔垃圾等行为。

1.4 游泳池维护和清洁物业公司将定期对游泳池进行清洁和维护,并确保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同时,使用者应当爱护游泳池设施,不得损坏或乱扔废弃物。

2. 健身设施使用规定2.1 健身设施开放时间健身设施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6点至晚上10点。

在开放时间内,所有业主和租户可以自由使用健身设施。

2.2 健身设施使用费用使用健身设施不收取额外费用,但使用者必须提前在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并遵守健身设施预约制度。

2.3 健身设施使用须知1.使用健身设施前,必须先进行适当的热身运动。

2.使用器械时,应按照设备说明书上的指导正确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导致伤害。

3.使用者应随手将使用完的器械归位,并保持锻炼区域的整洁。

4.禁止在健身设施区域吸烟、大声喧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或危险行为。

2.4 健身设施维护和保养物业公司将定期对健身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同时,使用者应当遵守使用规定,不得故意损坏设施或进行其他破坏行为。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3.12.04•【字号】筑农通〔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为切实做好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规范广大市民休闲垂钓行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我局研究制定了《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4日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饮用水源安全,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垂钓的行为。

涉及区域: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贵安新区马场镇、高峰镇、党武镇、湖潮乡。

第二条市、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

第三条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禁钓区: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

禁钓区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垂钓行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划定辖区内禁止垂钓的水域和时段,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实施。

毗邻县、市(区)在交界水域划定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协调不一致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禁止垂钓区域或时段的,从其规定。

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垂钓活动的安全,维护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健全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组织、参与者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垂钓项目的安全管理贯穿于整个活动周期,包括前期准备、实施过程、后期整理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应遵循“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避各种安全风险。

第五条所有参与者应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依法依规参加垂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应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组织机构包括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安全管理部门。

第八条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安全工作,包括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急救援等。

第十条组织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原则、职责、权限、制度、流程和程序。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强化管理,重视技术,全员参与,连续改进。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具体,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职责应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权限应明确各级管理层和员工的安全管理权限,确保合理授权,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制度应设置具体的标准和规定,使管理过程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流程和程序应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确保符合实际操作需求。

第四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八条垂钓项目应对各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九条安全风险评估包括自然环境、设备设施、人为因素等各方面内容。

第二十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定期进行,确保及时获取安全风险信息。

第二十一条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指导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决策。

2023修正版垂钓管理制度

2023修正版垂钓管理制度

垂钓管理制度垂钓管理制度1.引言垂钓是一种古老而受欢迎的休闲活动,既可以让人放松心情,又可以接触大自然。

为了保持垂钓的可持续性和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垂钓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垂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垂钓注册与许可为了管理垂钓活动和控制参与人数,垂钓管理制度要求所有想要垂钓的人必须进行注册并获得垂钓许可证。

垂钓许可证将明确规定垂钓的时间、地点和相关限制,以确保垂钓活动的秩序和安全。

未经许可的垂钓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罚。

3.垂钓设施规定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垂钓资源,垂钓管理制度规定使用的垂钓设施必须符合一定标准。

例如,钓鱼竿必须符合长度和材质的要求,鱼钩的种类和数量也要符合规定。

此外,禁止使用一些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如毒饵和化学添加剂。

这些规定将减少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保证垂钓活动的持续性。

4.垂钓非法行为的处理为了维护垂钓活动的秩序和公正性,垂钓管理制度对于一些非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理措施。

例如,未经许可进行垂钓、使用违规设备、超出限定时间或区域垂钓等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些处罚可能包括罚款、吊销垂钓许可证或禁止一段时间内参加垂钓活动等。

5.水域管理垂钓管理制度还涉及到对水域的管理和保护。

水域的管理包括清理垃圾、维护设施和监测水体质量等。

水域的保护包括保护鱼类资源、禁止捕捞濒危物种以及限制污染源的排放等。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水域的生态环境,维护垂钓的可持续性。

6.垂钓责任与义务垂钓管理制度规定了垂钓者的责任和义务。

垂钓者应当遵守垂钓规定,保护垂钓资源和环境。

他们应该尊重其他垂钓者的权益,维护垂钓秩序。

此外,垂钓者还应该提高垂钓技巧和自我约束,以充分享受垂钓活动。

7.垂钓管理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垂钓管理制度的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垂钓活动的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评估机制则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公众意见征集等方式收集垂钓者的反馈,以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制度。

钓鱼场垂钓管理制度

钓鱼场垂钓管理制度

钓鱼场垂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钓鱼场垂钓管理行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公平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钓鱼场的垂钓管理活动。

第三条钓鱼场垂钓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平竞技、合理开发、保护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钓鱼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垂钓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钓鱼场垂钓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垂钓者的环保意识和科学运用垂钓资源的能力。

第六条钓鱼场垂钓管理应当依法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钓鱼场:指专门供垂钓者垂钓活动的水域或设施。

2.管理机构:指钓鱼场的管理主体,可以是政府机构或其他社会团体。

3.垂钓者:指在钓鱼场从事垂钓活动的个人或团体。

4.水域生态环境:指水域内的自然生物和生态系统,包括水质、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等。

第二章垂钓许可和管理第八条水域资源采用许可制度管理,垂钓者在进行垂钓活动前应当向管理机构申请垂钓许可证。

第九条垂钓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由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垂钓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垂钓者可以在规定的水域内进行垂钓活动。

第十一条垂钓许可证的申请费用和标准由管理机构依法规定。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当对持证垂钓者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加强对垂钓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对未持证擅自在禁止区域垂钓的垂钓者,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垂钓,并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垂钓许可证过期未及时续证的垂钓者,管理机构有权暂停其垂钓权利,并要求其及时办理续证手续。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垂钓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垂钓许可证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垂钓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垂钓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不得进行破坏性垂钓行为。

第十七条垂钓者应当尊重其他垂钓者,并保持良好的垂钓秩序,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第十八条大型垂钓设备和垂钓器材,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和设置,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行为,一律禁止。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10-20厘米的
处以5-8万元罚款
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20-30厘米的
处以8-10万元罚款
在准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扩建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采矿在50-100立方的
处以3-6万罚款
采矿在100立方以上的
处以6-10万罚款
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生产含磷洗涤剂的
初次违法
处以1-5万元罚款
因同类行为受到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处以5-10万元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销售含磷洗涤剂的
初次违法
处以1000-5000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
违法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时,取水发电
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0-10厘米的
处以2-5万元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垂钓管理制度

垂钓管理制度

垂钓管理制度
1.许可制度:垂钓者需要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钓鱼许可证才能合法进行垂钓活动。

许可证通常有一定的费用,并规定了垂钓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保护期:为了保护鱼类的繁殖和生长,通常会规定垂钓的保护期。

在保护期内,垂钓者不得进行垂钓活动。

3.捕捉限制:垂钓管理制度会规定鱼类的种类和大小的捕捉限制。

例如,禁止捕捉濒危物种,或规定最小捕捉尺寸。

4.禁止区域:为了保护特定水体的生态环境或鱼类资源,垂钓管理制度会指定一些禁止区域,禁止垂钓。

5.季节性限制:垂钓管理制度可能会设定特定季节的限制,例如禁止冬季垂钓或夏季禁渔。

6.种类配额:为了控制捕捞量和保护资源,垂钓管理制度可能会设定每人每天或每季度的捕捞限额。

7.处罚制度:对于违反垂钓管理制度的行为,会设定相应的处罚制度,例如罚款、暂扣许可证或吊销许可证。

垂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平衡保护水域资源和垂钓者的权益,确保垂钓活动的合法、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15
•【字号】黔府办发[2008]74号
•【施行日期】2008.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
保护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7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辛维光(副省长)
副组长:吴跃(省政府副秘书长)
郭猛(省环保局局长)
黎平(省水利厅厅长)
成员:张应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晓森(省经贸委副主任)
王先耕(省财政厅副厅长)
伍祥华(省建设厅副厅长)
刘扬(省交通厅副厅长)
胡继承(省农业厅副厅长)
聂朝俊(省林业厅总工程师)
周惠明(省卫生厅副厅长)
姜平(省环保局副局长)
李三旗(省旅游局副局长)
肖荣军(省乡企局副局长)
帅文(贵阳市副市长)
罗荣彬(安顺市副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姜平兼任办公室主任,沈兴鹏(省环保局副巡视员)任办公室副主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游钓管理制度

游钓管理制度

游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游钓活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钓鱼文化氛围,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域内的游钓活动。

三、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的人员方可申请游钓许可证;2. 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3. 需要在指定地点购买游钓许可证;4. 必须遵守水域管理规定,保护水域环境。

四、申请流程1. 准备材料:身份证、照片等;2. 前往当地指定地点,购买游钓许可证;3. 缴纳相应的费用;4. 遵守水域管理规定,参与游钓活动。

五、管理规定1. 严禁在禁止钓鱼的水域进行游钓活动;2. 在规定的钓鱼时间内进行钓鱼活动;3. 不得使用违规的钓具和鱼饵;4. 不得破坏水域生态环境;5. 捕捞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6. 不得传播、放生外来物种;7. 遇到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游钓者,依法予以处罚;2. 情节严重的,有必要收回游钓许可证;3. 多次违规的游钓者,将面临长期甚至终身禁止游钓的处理。

七、保护措施1. 加强监督管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2. 严格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3. 定期组织对水域环境进行清理和保护工作;4. 加强对游钓者的环境教育和宣传工作,引导游钓者遵守管理规定,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八、监督管理1. 当地水利部门负责对游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 水域环保部门负责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3. 公安机关对游钓活动进行执法监督。

九、完善机制1. 不断修订和完善游钓管理制度;2. 增加对水域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保护水域生态环境;3. 完善游钓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游钓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如有需要进行修订,须经当地相关部门审批;3.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当地水利部门所有。

十一、结束语游钓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游钓活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让游钓者能够在健康的环境中进行钓鱼活动,同时也是对水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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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2日贵阳市人
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保持水体生态平衡,规范游泳和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管理的“两湖”水域和湖岸。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游泳和垂钓。

第五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以下区域禁止游泳和垂钓:
(一)红枫湖:北起太阳岛,向东至贵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工行培训中心、滴澄关
码头,向南至花鱼洞大桥沿红枫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线,西至上寨、仡佬寨一线;
(二)百花湖:北起百花湖西岸1257.5高程小山至高点,向东沿百花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线直至朱昌镇,东至铺子头、松林坡码头一线,南至观音山庄,西至河坝岛、老旧土岛一线。

前款规定禁止游泳和垂钓的区域图,由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组织绘制,并向
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应当在第五条第一款确定的禁止游泳和垂钓区设置界碑、示意图、安全警示牌等标示标牌。

第七条在非禁止游泳和垂钓区域,进行垂钓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向水体投放饵料,采用“喂塘子”的方式诱钓;
(二)禁止搭建钓鱼棚等临时构筑物。

第八条在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管理的“两湖”范围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乱扔垃圾;
(二)禁止擅自改变和毁坏界碑、示意图、安全警示牌等公共安全设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两湖”水域游泳和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检查,对违规游泳和垂钓的要依法劝阻和查处。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域内游泳、垂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二)项规
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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