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申诉听证研究
刑事再审听证制度的重构
武汉公安干部 学院学报
2 1 N .2 00 O
刑 事再 审听 证 制 度 的重构
何 永 军 ,朱建平 ( 昆明理工大 学 ,云 南 昆明 6 0 2 ) 5 2 4
[ 摘 要 ] 全 国各地基本都存在再 审听证的 实践 ,但是 却没有一部 全 国性 的立法对再 审听证作 出规定 。各 地
一
、
刑 事 再 审听 证 的价值
( 一) 有利 于保 护 当事人 的 申请再审权 ,增加 当事人
对 申诉 复 查 决 定 的认 同度
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 “ 当事人提 出申诉或 申请再 审
后 ,人 民法 院 应 当进 行 审 查 ” ,但 是 并 未 规 定 申诉 复 查 的 具体方式。对与申诉复查的决定 ,审查结束时是通过 《 刑 事 申诉 复 查 通知 书》 予 以 答 复 。但 实 践 证 明 ,仅 凭 一 张 文 书答 复 申诉 人 ,对 作 出 结 论 的相 关 法 律 依 据 告 知 不 充 分 、 不 具体 ,对 作 出 结论 的案 件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不 公 开 ,往 往 难 解 当事 人 心 里 的 “ 瘩 ” 复 查 过 程 的 不 公 开 ,加 之 复 查 疙 。 结果 的不 明 确 ,大部 分 申诉人 对 复 查 结 果 不 服 而 选 择 重 复 申诉 。在 申诉 复 审过 程 中引 入 听证 制 度 ,当 事 人 当场 陈述
的工 作 效 率
申诉理 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复查人员与参 加听证的人员
当场听取 申诉人 陈述 ,并最终作 出复查决定 ,实现 了复查
程 序 的透 明化 ,使 申诉 人 对 申诉 的结 果 比较 信 服 ,消 除 内 心 的不 满 情 绪 ,真正 做 到 息诉 。
刑事再审调研报告
刑事再审调研报告刑事再审调研报告引言刑事再审是指对于已经判决的犯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救济程序。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再审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调研报告旨在通过对刑事再审的调研,探讨刑事再审的意义、现状、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一、刑事再审的意义刑事再审是重亿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审判错误的情况,刑事再审能够更正这些错误。
刑事再审还可以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二、刑事再审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从数据上看,在过去几年中,刑事再审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加。
同时,刑事再审的覆盖范围也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刑事犯罪案件,还包括刑事执行问题。
但是,刑事再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再审程序的标准和审理程序的规范性还不够明确,容易出现操作性问题。
其次,再审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有一定影响。
再者,再审案件的质量和效果有待提高,有些再审案件依然无法纠正原审问题,也无法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合理期望。
三、刑事再审存在的问题1. 再审标准不够明确。
当前我国的再审制度尚未明确界定再审的具体标准,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判定是否具备再审条件,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回避现有再审制度的机会。
2. 再审程序不够规范。
再审程序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如不允许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这可能导致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 再审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
由于传统再审程序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再审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维护。
4. 再审案件的质量有待提高。
部分再审案件不能很好地纠正原审问题,导致原判错误得不到及时纠正,影响再审的公正和公信力。
四、改进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刑事再审的效率和公正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明确再审标准。
完善再审标准,明确再审的具体条件和范围,以便更好地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
再审审查听证会程序
再审审查听证会程序一、引言再审审查是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当事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机会,以便纠正可能存在的司法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再审审查听证会作为再审程序的一部分,是当事人与法官进行交流、辩论的重要场所。
本文将对再审审查听证会的程序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二、再审审查听证会的程序1. 受理再审申请再审审查听证会的程序首先是受理再审申请。
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再审机关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再审机关会受理申请,并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会。
2. 确定听证会时间和地点再审机关会根据听证会的需要,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合理安排,以便各方能够充分准备和参与。
3. 听证会的组织准备再审机关在听证会前会进行组织准备工作。
这包括确定主持听证会的法官、听证会的主题和议程,以及准备听证会所需的文件、证据和其他材料。
再审机关还会确定听证会的程序和规则,并向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通知。
4. 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在听证会开始前,主持听证会的法官会宣布听证会的目的和程序,并要求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遵守听证会的规则。
听证会的主持人还会对听证会的时间、证据、辩论等进行安排和控制,以确保听证会的顺利进行。
5. 当事人陈述和辩论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当事人还可以进行辩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进行辩论和争论。
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应当在听证会的规定时间内进行,并遵守听证会的规则和程序。
6. 法官提问和辩论在听证会上,主持听证会的法官有权对当事人进行提问,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情况。
法官的提问应当公正、合理,并遵守听证会的规则和程序。
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法官的提问,并在法官的引导下进行辩论和争论。
7. 结束听证会听证会在所有当事人和参与人员都发表意见和陈述后结束。
刑事听证会律师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本次听证会的辩护律师,非常荣幸能在此发言。
在此,我将就申诉人黄某某不服法院刑事判决申诉案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我要感谢听证会组织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开、透明的平台。
作为辩护律师,我深知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我将全力以赴为申诉人黄某某辩护。
一、关于原审判决量刑过轻的问题申诉人黄某某不服原审判决量刑过轻,认为刘某某杀害其父亲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对此,我表示理解。
然而,在法律面前,我们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仅凭个人情感来评判案件。
1.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案件事实,刘某某在杀害黄某某父亲的过程中,有预谋、有准备,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已经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
2. 原审判决量刑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审法院根据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刘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的问题申诉人认为刘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对此,我表示认可。
1. 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刘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这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关于本案案发原因等问题申诉人认为本案案发原因复杂,请求听证会关注。
对此,我表示赞同。
1. 本案案发原因复杂,涉及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因素。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
2. 本案案发后,刘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这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38.申诉听证程序规则
申诉听证程序规则第一条申请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申请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在再审立案阶段即申诉复查阶段,通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到场,围绕申诉事实与理由发表申诉与答辩意见,进而依法做出是否再审立案的结论的审查方式。
第二条对来访的申诉和申诉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组成合议庭(除原审合议庭人员外)实行听证,通过听证,审查申诉案件原判决是否有错误,依法决定立案再审。
第三条听证适用于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依法公开进行,听证的程序、内容和结果向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第五条实行一案一听证制,每件案件原则进行一次听证,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或必须重新调查的可以安排再次听证。
第六条听证会可以根据案件性质,邀请政法委、人大、信访局及相关部门参加听证。
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视情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和新闻记者旁听。
第七条申诉听证的形式一般采用约听形式。
但对涉及群体性申诉及有关社会稳定大局的急性案件实行即来即听。
第八条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听证程序分为听证预备、听证和评议裁决三个阶段。
一、听证预备是指听证之前,听证法官、书记员对听证的前期准备。
(1)确定合议庭成员,并告知当事人;(2)送达申诉状副本、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权利义务。
(3)告知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4)听证法官在听证前应认真阅卷并熟悉申诉材料,归纳出争议焦点,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二、听证包括准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由书记员查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会情况并宣布听证会纪律;2、主持法官宣布听证会开始时,核对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有权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质证和辩论等权利。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听证制度(试行)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听证制度(试行)为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宗旨,增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复查质量,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权利,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立案庭指派专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和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条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申请再审复查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七日内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卷复查条件的,应当尽快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
第四条对决定立卷复查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应调阅原审案卷,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复查,对有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召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以决定是否建议再审。
第五条对以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实行复查听证:(一)案情复杂的案件;(二)当事人已经上访且影响重大的案件;(三)争议较大的案件;(四)经书面审查,可能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案件;(五)其他需要复查听证的案件。
第六条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应坚持合议庭组织听证与承办法官组织听证相结合的原则。
对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不宜由承办法官组织听证的案件,由复查合议庭组织听证;其他案件由承办法官组织听证。
第七条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界人士、政府相关部门、信访部门等人员参加听证会。
邀请人大代表等人员参加听证会,应于听证会三日前向其发出邀请函。
邀请函应载明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案件性质等情况。
第八条对确定举行复查听证的案件,应于召开听证会前七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申诉、申请再审听证通知书》。
《通知书》应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的案号和案由、争议的焦点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参加听证时的权利、义务及应就争议的焦点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九条复查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以公开听证提升刑事申诉办案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以公开听证提升刑事申诉办案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8.29•【分类】问答正文以公开听证提升刑事申诉办案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推进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挥公开听证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助力检察履职具有重要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为主题印发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此次最高检专门就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有何考虑?答:听证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履职方式,是指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一种案件审查方式和活动。
2020年10月20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推进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公开听证工作,强调公开听证具有政治上、社会上、法律上的好效果,既锻炼了办案人员的能力、提升了水平,又体现了公正,也有助于息诉,同时是对法治的最为鲜活、最为直接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应进一步做好,并要求总结一批公开听证效果好的案例,及时对外公布,发挥示范、引领、指导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意见》和最高检党组指示精神,第十检察厅组织编写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指导性案例。
问:编写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指导性案例有何意义?答:检察听证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的创新履职。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申诉与再审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申诉与再审程序刑事案件中的刑事申诉与再审程序是司法领域中的重要程序,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刑事申诉和再审程序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一、刑事申诉程序刑事申诉是指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刑事审判结果不服,向上一级法院请求对判决或者裁定再进行审理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
刑事申诉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诉递交:刑事申诉必须由申诉人书面提出,提出申诉的法院为上级法院。
2.立案审查:上级法院对申诉进行立案审查,对申诉人的身份、资格进行核实,并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审查决定:上级法院根据初步审查的结果作出审查决定,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如果不受理,应当向申诉人发出不受理决定,并解释理由。
4.受理审查:如果上级法院决定受理申诉,将受理篇后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5.再审裁定:上级法院依法对申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裁定有两种结果:一是撤销原判决,改判;二是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决。
二、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进行审查,是否需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一种司法程序。
再审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1.再审递交:再审申请可以由原审判决的当事人、公诉机关、辩护人和被害人提出,并需明确申请的事由和证据。
2.立案审查: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查,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并初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裁定阶段:法院根据于审查的结果,作出再审裁定,裁定有两种:一是开展再审,二是驳回再审申请。
4.再审审查:进行再审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原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5.再审判决:再审过程结束后,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再审判决有两种结果:一是撤销原判决,改判;二是发回重审。
总结:刑事申诉和再审程序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程序,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权益。
刑事申诉程序包括申诉递交、立案审查、审查决定、受理审查和再审裁定等环节;再审程序包括再审递交、立案审查、裁定阶段、再审审查和再审判决等环节。
刑事申诉听证申请书
刑事申诉听证申请书1.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刑事申诉听证申请书的重要性及其对于刑事申诉过程的影响。
刑事申诉听证申请书作为申诉人向相关法院提出的一种申请,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是申诉人介入申诉程序的关键步骤之一,也是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在本文中,将首先介绍刑事申诉听证申请书的背景和相关的法律基础。
其次,将深入探讨刑事申诉听证的重要性,包括其对申诉人的权益保障、申诉案件的审查公正性以及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等方面的影响。
最后,本文将总结回顾刑事申诉听证申请书的重要性,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通过对刑事申诉听证申请书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提高读者对刑事申诉听证申请书的理解和关注度,进一步加强对于刑事申诉过程的认识。
同时,也希望通过对刑事申诉听证申请书的探讨,能够促进刑事申诉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公正的进一步提升。
接下来,我们将逐一介绍本文的结构,让读者对整篇文章的布局和内容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以下将对每个部分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1) 引言部分:本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首先,我们将对刑事申诉听证进行概述,介绍其基本概念和作用。
然后,我们将呈现文章的结构,明确各个部分的内容和顺序。
最后,我们将阐述本文的目的,即通过对刑事申诉听证的深入探讨,提高读者对该主题的理解和认知。
2) 正文部分:本部分主要分为背景介绍和刑事申诉听证的重要性两个小节。
在背景介绍中,我们将对刑事申诉听证的相关背景进行概述,包括其起源、发展历程和法律依据等。
在刑事申诉听证的重要性小节中,我们将重点探讨刑事申诉听证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意义,以及其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和影响。
3) 结论部分:本部分主要包括总结回顾和对刑事申诉听证的展望两个小节。
在总结回顾小节中,我们将对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回顾刑事申诉听证的重要观点和论据。
在对刑事申诉听证的展望小节中,我们将对刑事申诉听证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探讨可能的改进措施和应用前景。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高检院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调整工作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借鉴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经验,积极探索由作出生效刑事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实现了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同级监督。
一、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从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情况看,对于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其中大部分案件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只有少部分案件直接向法院提出抗诉。
通过审查备案材料和调研,发现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适用程序不规范。
一是适用范围不统一。
有的地方与人民法院就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初步达成共识,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条件,而大部分地方并未设定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二是送达对象不统一。
有的将再审检察建议书送达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有的送达审监庭,有的则直接送达人民法院院长。
三是是否告知申诉人不统一。
有的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诉人已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有的仅口头告知申诉人,有的则根本不告知申诉人这一情况。
四是是否跟踪监督不统一。
有的地方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后,能及时跟踪监督,督促法院反馈意见;有的地方则“一发了之”,未对法院处理情况及时跟踪,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导致出现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石沉大海、不了了之的现象。
五是法院受理、采纳、反馈等无程序规定,无法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形成有效衔接。
2.文书不规范。
一是文书格式不统一。
各地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写法不一,一个地方一个格式,内容五花八门,有的文书内容过于简单,说理性不强,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在文书中未明确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再审”;几乎所有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均未附注回复、人和方式;甚至个别地方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再审检察建议书。
二是文书编发管理不规范。
【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1号) 为了深化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效率,确保审判质量,规范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三)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第三条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未附有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第四条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刑事再审申诉听证研究
刑事再审申诉听证研究纠正冤假错案是目前我国司法领域一个较为重要的议题,刑事再审制度是纠正冤假错案的唯一途径,刑事再审的启动主要依赖于申诉;构建完善的刑事再审程序,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刑事再审申诉可按照案件类型的不同划分为听证式与书面式审查;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申诉制度应当在理论原则、适用类型与听证程序等方面进行研究。
标签: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式审查1 刑事再审申诉听证的概念刑事再审申诉是申请再审的一种重要途径。
在申诉复查过程中,法院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这种再审的启动模式也是司法实践中较多的一种形式。
在当下,法院对再审申诉的申请基本上是以书面、封闭式的审查展开,这种审查模式在实践中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听证,是法院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
所谓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制度,就是将公正公开的听证运用到复查过程中,使该制度具有公开性﹑简便性﹑中立性以及实用性。
总地来说,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就是指针对申诉难题专门召开听证会,进而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讨论,初步明确案件事实与争议,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的一类中间程序。
2 建构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制度的意义在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征程中,党和国家对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愈发重视。
传统的申诉复查模式虽然在司法效率上有着相当的优势,然而,这种做法由于透明度不足、不够公开,可能仍会使当事人心存不平,也的确有可能存在法官偏袒性判断的弊病。
不仅如此,这种复杂的﹑封闭的司法方式既可能对人力﹑物力反复消耗,事实上也并不符合司法应有的形式与外观。
随着公民民主权利与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对公开、公正审理模式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不仅要求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申诉的权利作出具体保障,并同样要求申诉审查本身应保持公开公正。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制度应运而生,其建构以解决申诉程序中的疑难问题为目标导向,具有明确针对性。
对于申诉案件专门召开听证会,构建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制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高检发办字〔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53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4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刑事申诉复查听证申请书
刑事申诉复查听证申请书申请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目的与理由本申请书旨在请求对我司刑事案件的申诉进行复查听证,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我提出此申请的理由:1. 事实不清在原审判决中,对于本案的事实描述存在不准确、片面的情况。
我希望通过复查听证,能够重新审视当时的证据和相关材料,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真相。
2. 证据不充分原审判决中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犯有被指控的罪名。
我希望通过复查听证,能够进一步审查当时使用的证据,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法律适用错误在原审判决中,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的情况。
我希望通过复查听证,能够重新评估当时的法律适用,并确保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内容1. 纠正事实错误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审视原审判决中的事实描述,对于不准确、片面的情况进行纠正,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晰明了。
2. 审查证据充分性请求法庭重新审查当时使用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如有需要,我会提供额外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我的清白。
3. 重新评估法律适用希望法庭重新评估当时的法律适用,确保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正义原则,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申请理由1.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几条第几款,对于不公正、不准确的刑事判决,被告人有权进行申诉并请求复查。
2. 申诉信访途径已尝试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我曾向相关部门进行过申诉,但并未得到满意的结果。
因此,我现在选择以复查听证的方式来维护我的权益。
申请人声明我在此郑重声明,以上申请内容全部属实,不存在虚假陈述。
如有违背,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系信息•联系人:•电话:•邮箱:请各位法官、各位评委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合适的时间内通知我参加复查听证。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以上为刑事申诉复查听证申请书,谢谢!。
再审听证会技巧
再审听证会技巧
再审听证会是指在法庭或类似场合中重新审理案件的一种程序。
下面是一些参与再审听证会的技巧:
1. 熟悉案件:在参加再审听证会前,彻底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法律问题。
阅读案件的文件和证据,了解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争议点。
2. 准备问题: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准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问题。
问题应该清晰、简明扼要,以便于理解和回答。
3. 监听技巧:认真倾听对方的陈述和证词。
注意对方的言辞和表达方式,以及可能存在的矛盾和漏洞。
4. 记笔记:在听证会期间,记下关键信息和观察到的重要细节。
这些笔记可以帮助你在辩论或辩护时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观点支持。
5. 引证证据:在适当的时候,引用案件文件和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
确保你的证据有力且与案件相关。
6. 温和而有力的陈述:在陈述自己的观点时,保持冷静和有力。
表达自己的观点时,要清晰、简明扼要,以便于法官和陪审员理解。
7. 尊重他人并保持礼貌:在再审听证会中,与他人保持礼貌和尊重非常重要。
不要争吵或进行个人攻击,专注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8. 耐心和专注:再审听证会可能非常冗长且充满挑战性。
保持耐心和专注,集中注意力并积极参与。
9. 参考法律规定:在再审听证会中,参考适用的法律规定。
确
保你的观点和论证符合法律的要求。
10.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你对再审听证会的技巧感到困惑或不确定,可以寻求专业帮助,如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刑事案件听证会发言稿范文
刑事案件听证会发言稿范文尊敬的各位听证会成员,大家好!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我在此希望能有机会表达我对这起刑事案件的观点,并为我的当事人申辩。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每个被告人都应该享受到公平和公正的法律程序。
根据我对案件的调查和研究,我希望通过这次听证会来明确一些重要事实,以澄清或改变大家对这起案件的看法。
首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法庭的物证和证人证词。
物证方面,被告人的DNA并未被发现在案发现场,这与控方的指控相矛盾。
根据法医的鉴定报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被告人并没有在案发现场参与任何犯罪行为。
此外,还有多位证人证词指出被告人在案发时间内有明确的不在场证明,进一步证实了他的无辜。
其次,我们需要注意控方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有几位证人目击了案发现场,但他们的证词之间存在严重的不一致。
有的证人说看到的是一个高个子男人,有的证人则说是一个中等个子的男人。
还有的证人描述了一个戴着帽子的人,但在证据中并没有发现相关物品。
这些不一致的证人证词引发了对他们可信度的怀疑,我们值得质疑他们的证言是否真实可信。
此外,我要注意到控方在调查和审理过程中的一些瑕疵和证据可能存在的问题。
有几个关键证据链的断裂,使控方无法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例如,据我所知,控方没有找到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有交往或冲突的证据。
同时,控方也未能对案发现场的指纹和其他物证进行全面有效的调查,使我们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面临着严重的指控,并且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刑罚。
我要再次强调,被告人应该在庭审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享受到公平的审判权。
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证人证词和一些不完整的物证就下定论。
最后,我要提醒大家在审理此案时时刻保持公正和客观。
只有通过全面、公正地审理,我们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保证正义得以实现。
我相信,在这个听证会上,我能够证明被告人的无辜,并为他赢得公正的判决。
感谢您给我发言的机会,谢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京高法发[2008]109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8]109号)一、关于刑事申诉的审查1、刑事申诉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答:刑事申诉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负责审查。
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经两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一般不再受理。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直接立案审查。
2、刑事被害人的申诉能否受理?答:刑事被害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之一,实践中对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应当受理。
3、律师代理的刑事申诉能否受理?答: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因此,实践中对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
4、对不同申诉人分别为同一被告人提出的多次申诉应如何处理?答:不同申诉人分别为同一被告人提出申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人民法院未就相关申诉进行过审查,多名申诉人同时提出申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为一个申诉案件立案审查;(二)人民法院正就相关申诉进行审查,其他申诉人又提出申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并入原申诉案件一并审查;(三)人民法院已就相关申诉进行过审查处理,其他申诉人又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诉人对原审查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四)人民法院已就相关申诉进行过审查处理,其他申诉人又以新的事实或理由申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关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5、“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情形之一,实践中对“新的证据”如何把握?答:启动再审程序的“新的证据”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是在原审时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的证据,或者原审虽然已经收集到但应当采信而未采信的证据(视为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
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模式的反思与改进
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模式的反思与改进一、引言刑事再审程序,作为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启动模式直接关系到错案纠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冤假错案的纠正难度增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模式进行反思,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模式的现状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模式可以分为三种:人民法院启动型、人民检察院启动型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型。
前两种启动类型主要由法院和检察院主动发现错误案件,而最后一种启动方式则是法院和检察院被动地接受当事方的申诉从而进行审查并发现错误案件。
然而,这种启动模式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 申诉制度不合理: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规定的简单化、笼统化,使司法机关在申诉问题的处理上带有很强的行政性,极易侵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 再审提起主体单一:再审程序的启动主要依赖于法院和检察院的职权,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这严重阻碍了当事方事后寻求权利救济的法律途径。
3. 再审理由模糊: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理由的规定较为模糊,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三、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模式的反思1. 申诉制度需完善:申诉作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寻求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
因此,应当完善申诉制度,明确申诉的条件、期限和次数,确保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提起再审主体应多元化:除了法院和检察院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应当成为提起再审的主体。
这不仅可以增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3. 再审理由应明确化:为了确保再审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应当明确再审理由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同时,应当缩小对法律的解释余地,减少再审程序的启动随意性。
再审听证会技巧
再审听证会技巧
再审听证会是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再次审理程序,通常是为了纠正前一次审理中的不当行为或结论,或者为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而举行。
以下是再审听证会的一些技巧:
1. 准备材料:在申请再审之前,应该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案
件材料、证据清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
应该尽可能地提供所有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法院进行全面审查。
2. 提前沟通:在听证会之前,应该与被申请法院的法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程序和议程等事项,以便做好准备。
3. 阐述观点:在听证会上,应该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案件事实,并且回答问题。
应该避免过度饮酒或激动,保持冷静和理智。
4. 引用法律依据:在听证会上,应该引用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规,以便证明自己的观点。
应该注意言辞清晰,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词语。
5. 提供证据:如果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应该准备相应的证据清单,并在听证会上逐一出示。
应该注意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避免证据被质疑或丢失。
6. 听取意见:在听证会上,应该听取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意见,并且回答问题。
应该尊重对方的意见,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并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反驳和解释。
7. 记录要点:在听证会上,应该记录重要的观点和信息,以便日
后参考和复习。
应该认真记录对方的提问和回答,以及自己的观点和回答,以便日后查阅和分析。
8. 提交文件:在听证会结束后,应该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包括证据清单、申请书、答辩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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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申诉听证研究作者:宋妮娜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28期摘要:纠正冤假错案是目前我国司法领域一个较为重要的议题,刑事再审制度是纠正冤假错案的唯一途径,刑事再审的启动主要依赖于申诉;构建完善的刑事再审程序,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刑事再审申诉可按照案件类型的不同划分为听证式与书面式审查;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申诉制度应当在理论原则、适用类型与听证程序等方面进行研究。
关键词: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式审查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8.28.0651 刑事再审申诉听证的概念刑事再审申诉是申请再审的一种重要途径。
在申诉复查过程中,法院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这种再审的启动模式也是司法实践中较多的一种形式。
在当下,法院对再审申诉的申请基本上是以书面、封闭式的审查展开,这种审查模式在实践中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听证,是法院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
所谓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制度,就是将公正公开的听证运用到复查过程中,使该制度具有公开性﹑简便性﹑中立性以及实用性。
总地来说,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就是指针对申诉难题专门召开听证会,进而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讨论,初步明确案件事实与争议,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的一类中间程序。
2 建构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制度的意义在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征程中,党和国家对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愈发重视。
传统的申诉复查模式虽然在司法效率上有着相当的优势,然而,这种做法由于透明度不足、不够公开,可能仍会使当事人心存不平,也的确有可能存在法官偏袒性判断的弊病。
不仅如此,这种复杂的﹑封闭的司法方式既可能对人力﹑物力反复消耗,事实上也并不符合司法应有的形式与外观。
随着公民民主权利与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对公开、公正审理模式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不仅要求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申诉的权利作出具体保障,并同样要求申诉审查本身应保持公开公正。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制度应运而生,其建构以解决申诉程序中的疑难问题为目标导向,具有明确针对性。
对于申诉案件专门召开听证会,构建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制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2.1 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可使当事人与原办案单位陈述不同意见以及各自观点,并当庭提出证据对相关事实加以证明,相较于之前的书面式审理更具有公平公正的特点,也更能够使双方信服而不再心怀疑虑。
通过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法官在此基础上能够对证据以及各种事实与法律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而不同于之前的一面之词,这使其审查结果更具有科学性,更能够打消法官个人对案件本身的偏见或者先入为主的偏颇等现象。
对于双方各自的意见,法官采用居中听审的态度,可从多方面进行询问和思考,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公正的决定。
2.2 有助于社会监督的实现在听证会中,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权力监督主体的参与,有利于合理限制法院审查的自由裁量权,防止了审查的随意性。
通过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听证参与,法官可及时对其进行询问,这不仅仅对案件最终的公正裁决有较大帮助,还能实现审查的科学性。
通过社会监督的引入,来自社会的压力可使法官在心理上对案件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投入,保障法官客观义务的履行,尽最大可能地做出公平公正的最终裁决。
例如新闻记者,在报道听证会的同时也肩负着监督的任务;再比如人大代表,他们本身就有着对法院行使监督的义务,他们对听证会的参与也有着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各种外界的压力和监督使案件和审查过程都达到清晰化的目的,同样也使法官更好地做出科学的、具有司法公正性的决定。
2.3 有助于公众参与由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的引入,他们可根据自身的社会经验结合专业知识做出判断,并发表各自的意见和建议,这对于法官做出最终裁决具有优化作用。
法官可根据参与主体的各自观点提取最具意义的内容,并可对此与自己的观点进行融合和提高,那么最终得出的决定就更能够使广泛的社会主体所接受和理解。
再者,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司法的国家,以人民为国家权力的基础,那么对于社会的关注,法院司法也应作出回应,这也是司法人民性的体现。
听证审查既有利于防止人民的认识偏见,同时也提高了法院对于案件事实作出决定的可接受性。
通过听证化审查,人们可以形成对审查决定的关切和认同,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也因此会得到提高。
2.4 有助于司法公开对于某些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法院可通过公开听证、媒体报道等渠道,使审查透明、公开化,提高公民对于审查活动的充分认识。
司法机关通过展现其公正行使司法权的过程,能够回应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的迫切要求。
在此基础上,使公众了解案件审理的运行模式,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体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维护司法权威和人民基础。
例如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此案就通过召开听证会、媒体报道等形式使公众对案件本身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判断。
由于原办案单位的误判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受到了极大的损伤,社会上愤愤不平的声音使有关司法机关遭受到了舆论的压力,而听证会的召开使公众所呼吁的“公平”得以实现,弥补了司法机关先前受到的信任损失。
尽管该听证会并不是很成熟,但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和公正审查,使公众对司法的批评声渐渐减小。
从这一方面来说,这种公开的审查方式使司法机关的人民性基础更加坚实。
2.5 有助于公民法治教育这种公开审查的模式,使公众间接参与了司法运作本身,其对司法审理的了解也有所提升,则同样的使公众对于法治社会的认识更近了一步。
知法懂法,是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之一,而公开审查对公民普法上有重要意义。
只有人人懂法,并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共同建设法治社会,那么社会安宁就有了保障,人们的生活也会更加稳定。
3 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制度固然较书面化审查有着巨大优势,且对人权保障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同时,其对司法资源的耗费也相对要大。
如果每个案件均用听证制度解决,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种想法却有些不切实际。
这样做不仅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人力消耗,而且对于某些已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的案件,再召开听证会是没有必要的,缺乏实际意义。
在此基础上,我们才更需要对这种听证制度确定标准﹑划定范围,明确其适用范围,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3.1 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案件在法院、检察院整理卷宗时,如对某一案件的审判发现重大错误或尚存较大疑点的情况下,可选择召开听证会。
这时听证会的召开,可有效避免案件申诉人对于法官的不信任。
同时,有申诉人与原办案单位的参与,可有效帮助法官发现案件事实。
通过双方的辩论和各种证据的重新提出,对于案件本身的审查、纠错、解决疑点等具有重要意义。
3.2 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对于某些重大复杂的案件,法官在审理时可能遇到一些问题,当对案件的最终结果难以判断时,召开听证会能够有效帮助其作出决策。
这种情况下的案件可能会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权、长时间人身自由的剥夺或其他重大利益。
为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审查必须慎重进行:一方面,在实体上,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有利;另一方面,在审查程序上,对申诉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选择召开听证会,集各方的意见于一体,得出最后的结论,不仅对被告人自身人权有保障,同样提高了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可接受性。
3.3 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对于某些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选择召开听证会,不失为回应社会关切、妥善解决问题的较优方案。
法院召开听证会,最重要的是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各种渠道的公开报道使审查透明化,使审判更具有公正性。
4 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制度的建构刑事再审申诉听证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尚无一个确切的可行性架构。
现阶段再审申诉听证仍处于各方试点的状态,虽然取得了一些实效,但仍存在较多的问题。
如今的重点在于从各方的实践结果中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紧紧围绕着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构建出符合我国司法现状的听证制度,来为该听证制度的建构和完善作出贡献。
4.1 听证会的参与主体为了确保听证会的召开能够促使法院对案件事实﹑申诉理由等有更为详细而全面的认识,法院应派专门从事审查工作的法官作为听证主持人。
为了保证各听证人员的充分陈述意见,主持人应起到对审查程序的引导作用。
同样,案件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应出席该听证会,如果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或由于某种原因已逝世,可由其了解情形的直系亲属代替出席。
原办案单位也应派遣出代表出席听证会。
与此同时,法院应邀请听证人员参与听证会,该听证人员可包括社会上具有代表性的或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民众、专家、学者等。
他们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听证,这对于案件审查、最终判决、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4.2 听证会的启动程序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性、保障个人人权,该听证会的召开主要具有以下几种情况:(1)法院、检察院自己主动召开。
通过整理案件卷宗,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案件有较为明确的了解与认识。
如果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其亲属对法律的了解很少,那么这种主动召开的听证会就尤为必要。
(2)申诉方申请召开。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各个公民的民主意识的增强,对法律的了解逐渐加深,申诉人对自己的人权有着强烈的维护愿望。
实际上,其对原判决是否正确也有着最为清醒的认识。
因此,申诉方有权对案件提出再审申请,并申请审查法院组织召开听证会。
(3)听证预备。
为了使听证会进行以“听证”为中心,因此应当尽量精简听证前、后的工作量,从而提高听证效率。
在听证以前,各方应做好相应准备。
在传统的听证审查中,由法官一人阅卷、一人询问的方式与公开听证的原则相冲突,所以现今的听证审查模式必须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转变。
听证前,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了解和相互交换意见,简要掌握申诉要点,以提高听证效率,并由合议庭各个成员集体共同审阅申诉材料,原审卷宗,调齐资料,针对争议焦点做好充分准备。
同时对召开听证会的时间确定并通知各方人员,如有意外情况不可按时召开,也应报给主持人由各个成员再次讨论确定具体时间地点。
(4)辩论及其他具体流程。
在聂树斌一案的听证会上,出于区分听证会与正式庭审的考虑,山东高院决定该听证会采取“背靠背”式陈述意见的方案,由于申诉方与原办案单位不展开辩论,也不发生交叉询问的方式,只需要双方先后到场表述意见,而主持人和各个听证人员对其分别发问。
虽然这一种听证方式突出强调了听证会而非庭审的一大特点,但影响了听证会预期效果的实现。
这种区分听证与庭审的做法同样有着防止公众对听证会产生误区和防止模仿庭审的作用,但这样完全杜绝双方展开辩论的做法本身就是对听证意义中“公正”这一要求的背离。
如果要真正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做出最合适的判决,“辩论”这种有利于法官和听证成员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方式是有必要的。
除此之外,在听证会的开始阶段,书记员不仅担当有对听证活动制作详细笔录,并在结束后由申诉方和法官签字的工作,同时也有着必要查明各听证人员身份并对其简要介绍等重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