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加强我市建筑模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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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榕建法[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建法[2014]10号)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有关单位、各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根据《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建法[2012]3号)要求,我委对2013年12月31日前以委机关(含受托执法单位)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我委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26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2006]筑19号);2、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建筑[2007]92号);3、关于重申市政设施移交养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城[2007]240号);4、关于做好《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实施衔接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08]13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07]110号);6、关于规范我市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液[2008]21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器具销售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08]46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榕建招[2008]26号);9、关于加强我市户内燃气设施天然气转换安全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09]9号);10、关于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综[2009]28号);11、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抽取分类管理的通知(榕建招[2010]3号);12、关于在榕备案企业人员到位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筑[2010]19号);13、关于取消在榕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留存的通知(榕建筑[2010]28号);14、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榕建招[2010]35号);15、关于公布2010年市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通知(榕建招[2011]7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11]17号);17、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榕建筑[2011]33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破路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通知(榕建市政[2011]91号);19、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天然气转换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11]46号);20、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建招[2011]40号);21、关于规范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11]57号);22、关于对在榕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实行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2]21号);23、关于加强在榕备案企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筑[2012]35号);24、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2]32号);25、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榕建招[2013]2号);26、关于转发《关于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项目负责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榕建招[2013]35号);二、决定保留继续有效并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宁建规字(2012)3号文( 完全版)(含附件)

宁建规字(2012)3号文( 完全版)(含附件)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七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两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并持证上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桩基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数量尚应符合以下要求:桩基设备在6台及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监理工程师,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监理工程师(不足6台的按6台计),监理员的配备数量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福州市模板支撑规定

福州市模板支撑规定

附件加强我市建筑模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模板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施工质量水平,保证混凝土构件的质量和模板体系的安全,针对当前存在的质量通病和管理缺陷等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用散装散拆工艺施工的普通模板结构及其支撑系统。

执行本规定时,尚应满足现行国家、地方有关规范和规定。

第三条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结合工程实际,根据工程特点难点、质量、安全目标等进行编制。

编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编制依据及工程概况;2、设计方案(含主要构件模板结构、构造大样图及节点细部图,立杆、水平杆及剪刀撑平、立面布置图);3、施工方法与施工工艺;4、质量、安全等技术措施;5、资源配备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模板面板、楞木及其支撑体系周转计划和配置套数以及劳力等需求量计划);6、设计计算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应依此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批,并对施工现场是否按专项方案实施进行控制、检查与验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进行抽查。

验收内容包括材料规格、表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

进场的胶合板、型钢、钢管、螺栓、扣件等主要构配件应有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材质的性能检验报告。

第五条模板工程应使用规格完全的方木、方钢管等型钢或φ48×3.5钢管做楞木,不得使用胶合板材、原木或不成规格的木料。

柱、梁构件不得使用角钢包角代替次楞。

同种材料的主楞木规格不应小于次楞木。

第六条柱、墙模板施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柱模竖向次楞布置应贯穿整根柱长,在梁柱交接处不得断开,交接处梁净高≥600mm时,柱头位置应加设对拉螺栓。

方柱四角竖向次楞木应对称对顶。

(见图示1)2、柱模第一道箍离柱底不应大于150mm,最下两箍间距不应大于500mm。

当需设置穿柱对拉螺栓时,对拉螺栓沿柱高度方向的布置应与柱箍等距等量。

(见图示1)3、柱、墙临空面的模板面板与次楞应从楼面起向下延伸200 mm,并在内模与楼面梁侧用2 mm厚双面胶带封贴。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榕建科〔2023〕161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榕建科〔2023〕161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在总结前期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经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将有关《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闽建科〔2012〕3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条款内容明确如下:一、《若干规定》第2条第(4)(5)(6)款中“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8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是指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的所有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的厚度之和超过8m及以上。

二、《若干规定》第3条第(4)(5)(6)款中“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12m 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是指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的所有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的厚度之和超过12m及以上。

三、《若干规定》中第4条第(2)款中“剩下软弱土层的厚度”是指固化后桩基承台底以下除固化软弱外,剩下的所有软弱土层的厚度之和。

四、对于建筑结构的地下室层数和高度,或是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的厚度不满足《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建筑桩基不可使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

五、《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闽建建〔2022〕2号)已明确“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基础的,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限定条件和处理措施”凡不符合《若干规定》的,不得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

“对地质与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情况复杂的桩基工程”,应在符合《若干规定》的前提下,设计单位对桩基础设计无把握时,可视情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桩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福州市《加强我市建筑模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加强我市建筑模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若干规定》

--------------------------------------------------------------------------------------------------------------------------------------------附件加强我市建筑模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模板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施工质量水平,保证混凝土构件的质量和模板体系的安全,针对当前存在的质量通病和管理缺陷等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用散装散拆工艺施工的普通模板结构及其支撑系统。

执行本规定时,尚应满足现行国家、地方有关规范和规定。

第三条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结合工程实际,根据工程特点难点、质量、安全目标等进行编制.编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编制依据及工程概况;2、设计方案(含主要构件模板结构、构造大样图及节点细部图,立杆、水平杆及剪刀撑平、立面布置图);3、施工方法与施工工艺;4、质量、安全等技术措施;5、资源配备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模板面板、楞木及其支撑体系周转计划和配置套数以及劳力等需求量计划);6、设计计算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应依此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批,并对施工现场是否按专项方案实施进行控制、检查与验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进行抽查.验收内容包括材料规格、表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

进场的胶合板、型钢、钢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管、螺栓、扣件等主要构配件应有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材质的性能检验报告。

宁建规字

宁建规字

宁建规字[201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七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两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榕建筑[2010]58号

榕建筑[2010]58号

榕建筑[2010]58号关于对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建公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福州市儿童福利院蓝天计划楼工程由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福建公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

为了强化我市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6月12日我委组织对该项目进行了工程质量安全综合考评,考评检查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提供的《一层高支模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意见表》中的5位专家签字均为他人冒签,向该项目监理部提供不真实、虚假的文件资料报审;该项目监理部不按有关规定履职,未对该专项方案相关论证情况进行审查把关,批准并出具了不真实的施工专项方案报审资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实行福州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清出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出具虚假文件资料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1、对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州市儿童福利院蓝天计划楼工程项目经理刘文磷予以通报批评;2、对福建公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和福州市儿童福利院蓝天计划楼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伟予以通报批评;3、从2010年9月1日起一年内,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公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得参加我市(含五区二市五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4、从2010年9月1日起2年内,该工程项目经理刘文磷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伟分别不得在福州市(含五区二市五县)担任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引以为戒,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监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特此通报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蓝天计划楼违规处理通报抄送:苏副省长,时副市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管理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政府办公厅城建处,委领导、招标办及相关处(室),存档。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8号)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8号)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提高模板工程质量,确保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与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安办[2011]9号)要求,结合近期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扣件式和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淘汰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纠正模板支架直接利用钢管横杆和扣件传力的错误做法,严格控制木模板周转次数,提高模板工程质量,确保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与安全。

二、整治对象、内容与措施(一)整治对象1、施工总承包企业、模板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

2、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二)主要内容木模板质量、模板支架、可调支托、立柱间距与步距、立柱接长、扫地杆与水平拉杆设置、剪刀撑设置、基土与支承垫板等。

(三)整治措施1、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

全面推广应用扣件式和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

设区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11年10月1日起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其他区域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凡±0.000以上主体结构尚未施工的工程项目,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要求,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不得承诺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在工程开工前应严格编制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和项目总监审查;监理单位应对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规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进行严格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打印下载保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4]3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有效遏制模板坍塌事故的发生,切实消除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等模板制作安装质量突出问题,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和省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的通知》、《关于深化建筑施工模板工程等三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和国家、地方规范标准并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闽建建〔2012〕13号)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的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检查,发现模板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切实消除模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防止模板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监管部门在检查、督(巡)查中,发现模板工程存在下列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分“可拆除重新安装模板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尚未浇捣或虽然柱墙混凝土已浇捣但梁板混凝土未浇捣),“无法拆除重新安装模板工程”(柱墙、梁板混凝土已浇捣,无法拆除重建)两种情况分别对工程实体进行处理。

(一)抽查同一单位工程最近一次拆模可实体量测的现浇混凝土结构和已安装的模板工程各1个楼层(一般混凝土分项工程检查柱墙和梁板两个检验批,模板工程检查柱墙、梁板模板工程),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且遇可拆除模板工程的,必须责令本项目所有类似单位工程模板工程局部停工,拆除重新安装;遇无法拆除重新安装模板工程的,必须责令整改,并要求该项目所有单位工程正在安装和尚未安装的模板工程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现浇混凝土结构已成型的框架梁、柱和剪力墙等主要受力构件,同一检验批中有10%或3个构件及以上其轴线位置、垂直度或截面尺寸偏差超过2cm 的;2.同一检验批模板有10%或3处及以上框架梁、柱和剪力墙等主要受力构件的主龙骨或次龙骨缺失,或龙骨采用圆钢管的。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3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浅析福州地区房屋建筑模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改进

浅析福州地区房屋建筑模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改进

绍 了人 的 因 素对 模 板 工 程施 工质 量 的 重要 影 响 。
关键词
0 引言
模板工程虽不组成建筑工程混凝土主体结构的实体 , 却 保证 了混凝土结构的安全成型,是形成混凝土强度质量 的重 要措施 。因模板 支撑体系 问题 , 建筑工 程频发毁损 、 坍塌 事 故, 模板工程 已经成为建筑工程安全重大危险源之一。模板
工程在混凝 土主体结构施 工的成本 、工期 中 占有重要 的位 置 ,模板 工 程成 本一 般 占混凝 土结 构 工程 造价 的 1% 一 5 2 %, 5 施工工期约 占混凝 土总工 期的 5 %左右 。混凝土模板 0
虽然取得 较大进步 , 但与发 展较快 的省外地 区 、 以及与 国外 发达 国家相 比, 还有很大 的差距 。 主要体 现在 : ①模板原材料 质量差 : 普通模板 周转 5~7次就 已经 弯曲变形 、 缺棱掉 角 ;
22分析影响模板质量 的基本 因素 .
影响模板质量 的因素 , 包括 人的因素 、 因素 ( 一般 技术 包

6 ・ 4
第 1 总第 19 ) 期( 2期
斑 楚 连 前
工应● 程 用
括材料 、 设备 、 方法 ) 管理因素 、 、 环境 ( 包括 自然环境与作业 环境 ) 与社会因素等。 在技术 、 环境与社会 因素基本相同的情 况下 , 的因素与管理 因素对质量起决定性作用 。而管 理因 人
主次楞用原木 , 或是不规格方木 ; ②施工工艺相对落后 : 主要
采用散拼 、 散拆 , 现场加工拼装施工。 模板垂直度 、 平整度差 , 拼缝不严 , 相邻板 高低 差大 , 截面尺寸加 固容易变形 ; ③在推 广使用 安全模板体 系应 用方面发展 不平衡 , 区 、 郊 县城 与市 区存在很 大差距 。模板支撑体 系, 市区内已经基本 普及 碗扣 架及 钢管架支撑体系 , 安全 性 、 可靠性能得 到保 证 , 而郊区 、 县级地 区仍有门架 、 钢木混用支撑体系 。 对于模板的安全性 , 近年来 市区已基本杜绝模板整体坍塌事故 ,而部分效县 , 依 然有建筑模板垮塌事件发 生。 ④效县 , 特别是县级以下地区, 模 板施 工专业 队伍少 , 没有专业的模 板施工公司。模板施工 承包队伍的工人 , 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 , 质量意识差 , 技术 水平低 , 基本上处于劳力密集型现场加工状态 。在建设项 目 多, 而劳动力资源 相对紧张情况下 , 工工人未得 到专业技 施

2012年3号文

2012年3号文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字[201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七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5-12-22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70 (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的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施方案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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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什么是高大模板工程
建设部【2009】254号文件《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 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中对高大模板工程的 定义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 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 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根据这个定义,对高大模板工程的定义包括了3个方 面:
第一搭设高度(8m以上);
第二跨度(18m以上);
第三是荷载(面荷载≥15kN/m2;线荷载≥20kN/m)。
.
2
按荷载规范,取钢筋混凝土的密度25 kN/m3, 则有
10 0.4m 400mm 25
15 0.6m2 25
根据这个指标,400mm厚的钢筋混凝土板和 截面600×1000的梁,就可以归类于高大模
为了确保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效果,有 些地方还要求: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人员中至少 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需专家论证的,审核 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
4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 施工单位送审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 核,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和建设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监 理实施细则,明确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 重点审核内容、检查方法和频率要求。
办法》; 闽建建[2003]47号《关于加强模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闽建建[2004]35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模板工程钢管支撑体系
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闽建建[2007]32号文《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
定》; 闽建建[2011]48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闽建建[2012]13号《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管道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抽查是指对工程质量实体的随机抽样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6件) (2004年4月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70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福州市文艺演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1983]27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通告(榕政[1986]11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国内外商务人员出入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1988]8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福州市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通知(榕政综[1988]100号)5.福州市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暂行规定(榕政综[1988]32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商务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综[1988]129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88]194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89]153号)9.福州市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办法(榕政[1990]10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0]25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市容交通秩序的通知(榕政综[1990]12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后三轮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0]182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6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7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1]43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1]256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强集贸市场摊位费收取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1]273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16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25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理外来人口办公室关于清理外来人口、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5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榕政综[1992]81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2]115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自建保安组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164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增加罚没商品和华侨、港、澳、台胞及其他人员携带进口商品定点收购经营单位的批复(榕政综[1992]201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无委会加强无线电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3]34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3]160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福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1994]9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榕政[1994]27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统计开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4]4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兴投资区比照享受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1994]60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实行食盐加碘的通告(榕政[1995]21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5]2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小货车、私人小客车实行限量报牌的批复(榕政综[1995]104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外贸出口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5]172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耕地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5]175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若干事项的通知(榕政综[1995]238号)3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年检的通知(榕政综[1995]249号)3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建坟墓、摒除丧葬陋习的通告(榕政[1996]16号)3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1996]8号)4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6]10号)4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和考核若干事项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6]75号)4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6]155号)4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行车年检纳税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10号)4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26号)4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交通局《关于加征出租小汽车营运牌证使用金和新投放营运牌证实行公开竞买的意见》(榕政综[1997]53号)4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102号)4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交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119号)4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196号)49.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一栋楼”退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24号)5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管委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若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25号)5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受理项目呈报市一级机构审批内部运转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35号)5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健康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49号)5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266号)5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木材市场的通告(榕政[1998]10号)5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地区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6号)5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8]39号)5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23号)5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8]174号)5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93号)6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318号)6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100号)6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展销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183号)6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223号)6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343号)6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0]259号)6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0]317号)6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01]42号)6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宾馆酒店接待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1]55号)6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用途变更登记问题的批复(榕政综[2001]315号)7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不宜收购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补充通知(榕政综[2002]127号)二、废止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36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音像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88]246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89]264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春节、元宵期间文化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9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家单位《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60号)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117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1990]185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26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245号)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医药公司等单位《关于治理整顿我市医药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1990]246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57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商业局等关于加强对个体饮食、理发美容业整顿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5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福州市抗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66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1]187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园林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办[1991]234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加强福州市有线(闭路)电视单位节目播放和供电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2]117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3]87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宗教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88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福州市社会团体兴办第三产业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117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市城管委关于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4]21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4]7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计委、市财委关于清理成品油批发机构、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10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4]168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开展禁止养犬综合治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75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在涉外建设项目中设置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4]188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和桌(台)球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5]59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外经贸局关于整顿我市对外劳务经营秩序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榕政办[1995]244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户粮籍迁移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6]220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救助困难企业职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6]291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州地区宗教用品市场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7]115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一栋楼”各成员单位办事窗口审批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7]211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环保局《福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难以降解塑制餐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9]37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粮食局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0]3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0]210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建设中路名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0]219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福州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1]97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2]133号)。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学习体会江边路南延二期监理部蒋德元2014年4月27日在南京市市政行业协会培训学校,公司邀请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吕如楠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和南京方园建设工程材料检测中心主任周道青博士分别就“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建筑材料检测应注意的问题”作了专题讲座,本人聆听了讲座后,感到受益颇深,特别是对“案例”的分析和“法规”的解读,将十分有利于提高自己现场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监理水平。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于2007年3月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建工字[2007]32号),经过五年试行,在总结试行实际的基础上,并结合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整,南京市住建委于2012年3月22日印发了修定后的《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宁建规字[2012]3号),并要求在南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结构工程施工中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学习体会:《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文共有22条和3个附件。

其中:附件一内容是“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共有16项,63款具体规定;附件二内容是“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由表2.1至表2.10组成,10张表后均有明确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详细说明;附件三内容是“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由表3.1及表3.2构成。

表3.1及 3.2是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实体)监督抽查记录用表。

《规定》是南京行政区域内建筑结构工程的强制性标准。

修定后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

强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法人任命,同时要求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管控责任;《规定》进一步突出了监理单位的平行检验和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的必要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监控的有关步骤、程序和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等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榕《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消[2010]233号)、行)》(闽建科[2004]19号)、《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凡从事建筑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接业务或进行资质转借、挂靠等违法行为。

二、使用钢管搭设脚手架时,其钢管外径应为48mm或51mm,管径及壁厚不得超出允许偏差范围,所用扣件应与管径相匹配;对钢管、扣件应按批次进行抽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搭设前必须将钢管及扣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厂家生产许可证以及检测报告等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四、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强制性标准搭设钢管脚手架,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基础:采用C10及以上的硬化强度、厚度不小于8cm的砼,底座采用槽钢或底托加设5cm厚的垫木;2、踢脚板:使用硬质材料,高度15cm以上,每隔4步设臵一道;3、竹榀:达标工程至少隔道铺,示范工程必须满铺;4、悬挑架兜底设臵:达标工程至少用竹榀封闭,示范工程必须用模板封闭(模板应刷油漆);5、杆件油漆:杆件均应刷防锈漆,外立面杆件、内立杆要加刷面漆,单位工程面漆要一致,剪刀撑、扶手栏杆应刷成黑黄相间的警示色;6、安全立网:必须满足2000目/100cm2的标准,且符合阻燃要求;7、悬挑梁: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必须是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悬挑梁采用型钢的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必须按标准设计计算确定;悬挑梁的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悬挑梁刷防锈漆,外再加刷黄黑相间的警示色;8、验收要求:脚手架首步搭设完毕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脚手架首次验收后每隔5步必须办理验收手续;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9、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扭力扳手用于检查扣件紧固力矩:扣件紧固力矩应在40~65N.m范围且抽查的合格数量必须不小于90%。

闽建建2017.30号文

闽建建2017.30号文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10-12 文号:闽建建[2017]30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1530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脚手架1.檐口高度超过24m或层数超过6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外脚手架不得采用落地式脚手架;当采用型钢悬挑脚手架时,原则上应从2层楼面开始悬挑搭设。

2.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支承点落在建筑结构悬挑梁(板)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螺栓钢压板或角钢压板连接固定,固定段长度、固定方式及材料要求等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10.5、第6.10.6条规定。

4.第一段型钢悬挑脚手架底部及离墙间隙必须采用硬质材料隔断防护,铺设应牢靠严密。

5.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非作业层脚手板可隔步满铺;架体与建筑物间隙应采用安全平网等有效防护措施封闭。

二、模板支撑脚手架(简称“模板支架”)1.不得采用木支架和门式钢管支架。

文档大全2.立柱落在土基地面时,底座垫板必须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木垫板或仰铺12号以上的槽钢。

3.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柱基础应设置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少于100mm的混凝土垫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杆步距应不大于1.5m。

三、脚手架材料和构配件脚手架(含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架,下同)工程材料和构配件进场时,钢管和扣件等构配件应有模板脚手架一体化企业或总承包企业的标志,监理单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填写《脚手架主要构配件质量检查验收表》(详见附件1)。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监理单位应责令退场,并做好退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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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加强我市建筑模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模板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施工质量水平,保证混凝土构件的质量和模板体系的安全,针对当前存在的质量通病和管理缺陷等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用散装散拆工艺施工的普通模板结构及其支撑系统。

执行本规定时,尚应满足现行国家、地方有关规范和规定。

第三条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结合工程实际,根据工程特点难点、质量、安全目标等进行编制。

编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编制依据及工程概况;
2、设计方案(含主要构件模板结构、构造大样图及节点细部图,立杆、水平杆及剪刀撑平、立面布置图);
3、施工方法与施工工艺;
4、质量、安全等技术措施;
5、资源配备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模板面板、楞木及其支撑体系周转计划和配置套数以及劳力等需求量计划);
6、设计计算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应依此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批,并对施工现场是否按专项方案实施进行控制、检查与验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进行抽查。

验收内容包括材料规格、表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

进场的胶合板、型钢、钢管、螺栓、扣件等主要构配件应有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材
质的性能检验报告。

第五条模板工程应使用规格完全的方木、方钢管等型钢或© 48 X3.5 钢管做楞木,不得使用胶合板材、原木或不成规格的木料。

柱、梁构件不得使用角钢包角代替次楞。

同种材料的主楞木规格不应小于次楞木。

第六条柱、墙模板施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柱模竖向次楞布置应贯穿整根柱长,在梁柱交接处不得断开,交接处梁净高>600mm时,柱头位置应加设对拉螺栓。

方柱四角竖向次楞木应对称对顶。

(见图示1)
对称对顶
梁净高A 600时增设一道对拉螺栓
、次楞延伸至上板底
次楞@>300 离柱顶柱底〉
50
第一、二道箍距
> 500
离地一
> 150/
2、柱模第一道箍离柱底不应大于150mm,最下两箍间距不应大于
500mm。

当需设置穿柱对拉螺栓时,对拉螺栓沿柱高度方向的布置应与柱
箍等距等量。

(见图示
1)
3、柱、墙临空面的模板面板与次楞应从楼面起向下延伸 200 mm ,并 在内模与楼面梁侧用2 mm 厚双面胶带封贴。

(见图示2)
次方楞木

模板
申42钢管
4、墙模第一道主楞离墙底不应大于
150mm ,墙边第一列对拉螺栓离 端头不宜大于305 mm 。

墙模主次楞、对拉螺栓间距应满足设计计算要求, 且竖向次楞不宜大于 305mm ;主楞不宜大于455mm ;对拉螺栓不宜大于 455 M55mm 。

地下结构外墙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墙体,应采用止水型对拉 螺栓。

禹血貝双面胶带
15012:00113
\螺杆
水泥砂浆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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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绻 \ + 丿 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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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长托木
第七条梁模板施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侧模上口应设置纵向通长托木, 下口应设置纵向通长夹木且不得 兼做梁底模主、次楞,托木与夹木间应设置竖向立档,其间距不应大于 800mm 。

梁面板的对接处应紧密,面板外侧应加设帮条木。

(见图示3、4)
2、 高度大于400mm 的梁,梁底模应设有主、次楞,不得随意取消次 楞木而用纵向主楞木代替。

采用传统安装法,次楞木间距应符合设计计算 要求,且不宜大于350mm ;采用次楞平行于梁跨的纵向布置安装法, 应符
合图示4的要求。

(见图示3、4)
3、梁净高>600mm 时,应设置穿梁对拉螺栓,对拉螺栓固定应有两 根并列通长的方木或双肢© 48 X 3.5钢管作支托,不得直接固定在梁侧面板 上。

(见图示3、4)
通长托木
立档间距A 800
通长夹木
主楞木
第八条楼板、楼梯板模板施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板底模应设有主、次楞,其间距应符合设计计算要求,且采用 50 xiOOmm 方木做次楞的,不宜大于 500mm ;采用©48 X 3.5钢管做次楞 的,不宜大于 300mm ;采用100 x iOOmm 方木做主楞的,不宜大于 1500mm 。

2、 除跨度不大于1200mm 的楼板外,楼板模板主、次楞木的端头不 应搁置在梁侧模板上,楼板模板竖向支撑应独立。

3、 楼板与墙等构件交接处的模板面板外侧应设置通长封口托木。

模板 面板的接缝应紧密,采用非整板胶合板时,拼缝前其板口应先加工平直。

4、 楼梯模板侧边应设置钉有固定踏步侧板木档的外帮板, 不得用平板 代替外帮板。

当楼梯较宽时,中部应按每 600mm 设置一道通长反三角木, 不得用压板或压条代替反三角木。

5、 与楼梯踏步相连的墙体模板,应在踏步槽口上方增设一道斜楞木, 并用穿墙对拉螺栓固定。

(见图示5)
第九条 梁、板模板竖向支撑施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模板支架立杆横向布置应对称,其数量、间距应符合设计计算

求,且数量不得少于 2 根。

2、梁、板模板支架的扫地杆距楼地面高度,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不大于200mm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应不大于350mm 。

立杆上端包括顶托可调螺杆在内,伸出顶层水平杆长度大于相关规范的规定时,应增设水平杆。

3、有梁楼板结构的梁、板模板支架立杆在水平方向应相互拉接。

支撑高度大于 3.5m 的架体应按满堂架的要求设置竖向和水平剪刀撑。

4、边跨梁模板的横向立杆上方受力点应布置对称、合理。

采用调斜外立杆方式的,立杆上的每道水平拉杆应与楼板模板支架的立杆相连接至少三道立杆。

采用工具式立柱支撑方式的,应符合图示7 的要求。

(见图示6、7)
第十条主体结构宜采用先浇筑柱墙混凝土后支撑梁板模板的施工顺序,确保梁板模板支架的整体稳定性。

第十一条在模板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项目的各方责任主体应将本规定做为专项整治内容予以执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检查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巡查应将本规定做为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图:
对称对顶
图1柱模板安装图
图2柱、剪力墙临空面模板安装图
战方抿木
鮎n用耳閒胶帯
/慣板
去泥防镇対培
喽枫、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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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楞平
行于梁
图5楼梯踏步与墙体交接处模板安装图
拉结不少于3根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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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长托木 通长夹木
图6边跨梁模板安装图
主楞木——
男翼挥程可总丰期 喪舌直辛 埜养昨注#先』丈耳
立档 斜撑 次楞木「• 木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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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厚垫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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銮上览上•道爪平也杆
临边梁
(适用于梁宽 < 300 mm梁高< 500mm的边梁)细部做法节点大样节点大样图
图7边跨梁模板工具式立柱支撑安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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