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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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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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第二节公平交易执法

第二节公平交易执法

第二节公平交易执法一、公平交易局工作职责内设综合指导科、经济检查大队。

综合指导科:负责全系统集中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及考核工作;负责公平交易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承担市局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外地工商部门的案件协查工作;内部案件审核及报青岛市局审批案件的申报工作;负责全系统经检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统计、档案、罚没物资及车辆管理等管理保障工作;12315受理和分流工作;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济检查大队:负责全系统公平交易集中执法工作,查办全市性的大要案件;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等经济违法案件;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走私、贩私案件;打击传销和无传销社区创建工作;查办印制、销售盗版侵权及淫秽书籍、刊物、游戏、软件、光盘以及贩卖假币、毒品和洗钱等方面的案件;负责对工商所经检中队办案工作的指导;围绕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经济检查活动;负责处置市场监管方面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执法办案1、集中统一执法。

执法案件统一由公平交易局经检大队办理,在案件线索受理上,由12315指挥中心统一受理,指挥中心及时将线索移交经检机构查办,经检机构办结后及时将查办情况反馈给指挥中心,便于指挥中心做好举报人的反馈解释工作。

进一步明确界定经检大队和经检中队查办案件的职责和权限,并做到查办信息的互通共享。

科学制定经检机构与案件线索提供单位、经检中队与工商所捆绑考核制度,充分调动经检机构和业务科室、工商所的工作积极性。

工商所经检中队的职责①负责查办辖区内的各类经济违法违规案件;②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③配合开展各类市场检查工作;④负责本单位的案件初审、送审工作;⑤负责集中执法工作的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⑥负责经检大队分流、交办、转办案件的查处;⑦打击传销和无传销社区(村)创建工作;⑧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执法重点。

在案件查办上重点围绕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社会安全“四个安全”,开展执法办案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请示的通知-粤府[1998]6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请示的通知-粤府[1998]6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请示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请示的通知(1998年10月21日粤府〔1998〕6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请示(省地税局)省人民政府:税制改革和税务机构分设以来,税务稽查在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征管工作和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确立,税务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行政执法权限、担负的职责等与依法治税的要求仍存在差距。

为进一步发挥税务稽查在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

强化税务稽查工作,对于维护税收秩序、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建立税收征管新模式、保证勤政廉政和公正执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理顺税务稽查工作关系,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二、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改革到位后,税务稽查人员要占征收单位总人数的40%,到1998年底,税务稽查人员要达到总人数的25%这一量化指标要求,各级地方税务稽查机构可通过地税系统内部调剂人员,进一步充实力量,健全机构。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发文字号】[86]财预字第22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6.12.31【实施日期】198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发布 (86)财预字第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笏的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根据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犯罪案件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称“罚没财物”;依法查处追回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财物,称“追回赃款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均包括军事、铁道、交通等专门政法机关,下同),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和各类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三、交通、林业、外汇、渔政、城建、土地管理、标准计量、烟草专卖、医药卫生、劳动安全以及其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

四、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

以上一、二、三款所列各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统称执法机关。

第四条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合同协议的罚款处理,应执行有关的财政财务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罚没财物及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理第五条各级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扣留财物)凭证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中央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主管机关统一制发;地方各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省或县、市财政机关统一制发;要建立严格的凭证领用缴销制度,罚没财物的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

第六条各种罚没财物以及追回的赃款、赃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20修订)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20修订)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修正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罚款。

规章设定罚款应当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根据不同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相应责任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三条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第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分局经济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工商局58号令及《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案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是指分局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中形成的应立卷归档的全部案件材料。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分局各职能股室的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按照案件编号分类对本部门和工商所的各类案件档案进行集中管理。

归档范围第四条凡是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中形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和反映案件查处情况的各种案件材料均应归档。

按文件材料内容,归档材料分为正、副卷。

归入正卷的主要内容及顺序:底稿上有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则将底稿与副本一份归入副卷,同时正卷内归一份副本。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归在原处罚决定书前面。

撤案(包括撤销立案和撤销处罚决定)视为结案,有关材料参照处罚决定书的顺序归档。

减免罚没款的决定及有关材料附在处罚决定书之后。

复议决定书,包括撤销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立案呈批(报告)表。

询问笔录和行驶粉的陈述材料。

认定违法事实的合同、协议、发票、单据、照片、证人证言等其它各类证据。

暂扣、冻结、暂停支付、划拨、收购、罚没财物的凭证和单据。

可以对外公开的其他材料。

送达回执。

备考表。

归入副卷的主要内容及顺序案件来源。

指举报信、电话、口头举报记录、举报电报等需保密的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材料。

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呈批表。

(本项适用于经同级机关内部审批可直接处理的案件)。

案件研究笔录。

案件请示,呈批报告及批复、结案报告。

(本项适用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

询问笔录和行为人的陈述材料。

询问、调查提纲。

其他。

第五条举报人奖励、重大案件查缉破案奖励审批表。

立卷方法及要求第六条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员从受理案件开始,即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材料,并按案情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做到案结卷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工商广字[1995]第3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工商广字[1995]第3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广字〔1995〕第39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羊城晚报》刊登的广州市京粤广告公司“免费做广告,携手创辉煌”广告,其经营方式实际是以预收三年广告投资的利息为广告费,并非是免费做广告,且在广告词中谎称有多种户外广告媒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假广告,并依法予以查处。

二、此广告系广告界做的虚假广告,有一定的典型性。

请你局在查处此案违法当事人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案件情况和处理结果一并报送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结束——。

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工商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2、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核、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工商[2007]45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10.10【实施日期】2007.10.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2)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穗工商〔2007〕455号二○○七年十月十日)第一条为奖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有功人员,严厉打击经济违法违章活动,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财预〔1986〕2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上访或其他形式向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且举报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发现或办案过程中扩线的案件;(三)被侵权方或其代理人投诉;(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五)消费者申诉案件;(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

第四条举报已查实属于工商行政机关管辖处罚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为的,均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3个等级。

(一)掌握足够的书证、物证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举报;(二)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举报;(三)提供查办线索,不掌握违法行为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为三级举报。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0年7月23日修订对照版)(1999 年 9 月 24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 199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以下简称打假)。

第三条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打假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打假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打假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鼓励消费者、企业、新闻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配合政府部门的打假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一)假冒注册商标的;(二)假冒专利的;(三)盗版复制的;(四)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五)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六)不符合执行标准的;(七)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八)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九)国家明令淘汰的;(十)过期、失效、变质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一)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三)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五)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六)应当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的主要成份和含量而未标明的;(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八)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九)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

12315举报申诉中心工作制度

12315举报申诉中心工作制度

12315举报申诉中心工作职责“12315”工作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如下职责:(一)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二)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三)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等方面的申诉、举报;(四)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五)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七)统计、分析、整理业务数据和资料,提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有关信息;(八)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职责分工,分流转办应由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移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九)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2315举报申诉中心工作基本要求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心、诚心、耐心地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讲究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咨询解答快、受理申诉快、调解查处快、信息反馈快,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

四、坚持廉洁执法,反对以权谋私;坚持公正执法,反对徇私枉法;坚持文明执法,反对野蛮粗暴执法。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申诉、举报内容。

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密切协调系统内外关系,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12315举报申诉中心工作制度一、12315举报申诉中心工作人员每日应准时上岗、按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严格执行请假、调班规定,不得擅离岗位。

二、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讲究仪表、文明办公,接听举报申诉电话时应使用文明规范语言。

三、工作人员受理举报申诉时,必须将反映内容如实详细录入,及时、正确地作出处理,不准拖拉推诿、玩忽职守。

四、对案情严重、复杂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

非法收入的计算方法

非法收入的计算方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所得认定的有关法律依据第一、国家工商总局令[2009]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实施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所得认定的有关法律依据: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规定: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账户等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缴纳的不予扣除;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规定:广告经营承办或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其他广告违法行为,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非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擅自提高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和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收费标准的,以擅自提高的费用标准与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差计算非法所得;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缴纳的税款,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缴纳的不予扣除。

顺德区市场监管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顺德区市场监管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顺德区市场监管违法行为(工商质监)举报奖励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鼓励举报市场监管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规范顺德区市场监管举报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质监板块)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规定可给予举报奖励的案件。

第三条【不适用本奖励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奖励办法:(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的案件;(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家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案件;(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五)被侵权方或其代理人投诉及其他专门调查组织的举报案件;(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

第四条【奖励保障】区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各镇(街道)财政应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第五条【奖励原则】本办法以精神奖励为主、奖金奖励为辅的原则发放奖励。

第二章奖励条件方式和范围第六条【奖励条件】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违法行为。

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实名举报的同时提出奖励要求。

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并应积极协助调查;(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三)违法行为发生在顺德辖区内;(四)违法行为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的;(五)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奖励方式】符合第六条的举报案件,可依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获得相应的精神或奖金奖励。

第八条【奖金奖励范围】举报以下市场监管违法行为,应予以相应的奖金奖励。

具体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按附件执行。

(一)无照经营行为;(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三)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四)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违法行为;(五)“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违法行为;(六)非涉税走私违法行为;(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发放举报奖励金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8•【字号】东府[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1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8日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向本市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一)提供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或查办的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的证据线索;(二)举报尚未立案侦查、查办的违法犯罪事实;(三)举报公安机关发布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四)提供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查办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

第四条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一)举报的内容是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直接作用的;(二)举报的内容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提供相关线索或信息,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间接作用的。

第五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下属的基层分局、交警大队分别设立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向社会发布需要提供线索或证据的案件基本情况及对应的奖励金额;(二)受理违法犯罪举报;(三)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转递、督办、回告、统计等工作;(四)办理举报人奖励手续。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拨打市公安局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二)邮件举报,举报人可登陆“东莞警察网”( http://)的举报邮箱进行举报;(三)信函举报,举报人可寄送信函到市公安局举报中心(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进行举报;(四)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奖励政策。

第三条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举报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省国库的,可以发放举报奖励金:(一)举报非法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即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二)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即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的;(三)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四)举报隐瞒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伤亡事故的;(五)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四条下列案件不得发放举报奖励金:(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三)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案件;(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市工商局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线索移交办法

市工商局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线索移交办法

市工商局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线索移交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做好市局业务科室与办案职能单位之间案件线索移交衔接工作,进一步拓宽和挖掘案源,加大投诉举报工作落实力度,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线索移交审查各业务科室(分局)收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一)经初步审查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者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直接按规定程序反馈交办移交单位或举报人。

(二)经初步审查认为违法行为成立,但已查处完毕或正在查办的,及时督办,并按规定及时向交办、移交单位或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经初步审查认为违法行为存在并属工商部门管辖的,移交有办案职权的单位查办,查办单位将查办结果反馈有关业务科室(分局)同时反馈给交办、移交单位或举报人。

各业务科室(分局)原则上只对已收到的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另外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商广科移交的广告监测案件线索材料,应当包括原始广告样件(包括报纸、电视、广播等广告样件)。

二、案件线索移交范围市场(合同)科、商广科、登记注册分局、公平交易分局、消保分局等业务科室(分局)应将以下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给经济检查支队等相关办案职能单位。

(一)市场(合同)科1、违法销售汽车、成品油、粮食、棉花、茶叶、农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要商品的案件;2、违法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案件;3、重大违法经济案件;4、合同欺诈、利用合同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拍卖等合同违法案件。

(二)商广科1、市级传播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案件;2、市区企业在大众传播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案件;3、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广告违法案件;4、市区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5、全市企业侵犯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三)登记注册分局1、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案件;2、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企业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以及评估验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登记注册分局认为可以移交的案件。

经济案件执法调研报告

经济案件执法调研报告

经济案件执法调研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业务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维护市场经济金融秩序,责任重大。

如何将经济案件执法信息资源进行案件有效整合,建立统一指挥调度、分工协作办理、快速高效执法的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水平,提升业务监管工商机关监管市场能力,以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是工商监管方式改革创新中的一个新课题。

一、经济案件执法信息平台及工商执法办案信息整合现状管理案件执法信息平台是指工商行政经济机关通过各种途径汇集的,有利于环保部门维护市场经济有利于秩序、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并能及时向各工商部门反馈的信息集合体。

目前,工商部门在经济案件执法信息资源整合上,尚欠缺灵活如何有效的方式。

(一)经济案件执法信息整合方式有待提高。

目前,工商经济案件执法信息资源的交流主要表现以下方面:一是上级文件精神信息传递;二是突发事件政府整治信息传递;三是12315指挥中心举报信息联结;四是市场监管中严肃处理企业违章违法化工企业的信息传递;五是相关部门互通互联的信息传递。

这些各方面信息的整合,对促进执法监督的作用当然不容忽视,但对于整个经济案件执法整合而言,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管理体制限制执法信息资源的整合。

现行管理体制也存在不利于经济案件综合执法信息资源交流资源的因素。

比如,有关专利权工商所查询辖区辖区企业信息,但大多数工商所目前无权录入经济案件监管信息。

工商所立案查处了某企业,却不能及时录入非法信息,该企业的信息反映就不全面。

(三)“单兵作战”的传统执法模式。

根据丘陵地区管辖原则,各基层工商所只对辖区经济运行市场主体及内方式进行监管,平常都是根据(县)分局市场监管行动指示业务管理和结合本辖区市场监管实际,利用维戈尼奇巡查组执法人员利用实施“单兵作战”式执法行动,综合执法、协同作战的整体合力不是得到真正发挥。

(四)基层执法人员欠缺经济案件执法信息资源整合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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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
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奖励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提供有效线索人员,依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经济违珐违章行为,且举报情况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奖励政策。

第二条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含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家属)举报下列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省国库的,可以发放基报奖励金:
(一)无照经营行为;
(二)投机倒把行为;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实施举报奖励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没有罚没款入库,但政府有关部门设置专项举报
奖励金的也可按其规定发放。

第三条下列案件不得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扩线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它案件;
第四条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金的经费,从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3个等级:
(一)掌握比较充分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举报;
(二)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查办线索,不掌握违法行为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为三级举报。

第六条举报奖励金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款入库总额的10%以内,分别按照10%-8%、8%-5%、5%以下的比例提取。

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同一案件只对首个举报人奖励,一宗案件有多个
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第七条办案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举报奖励金的审批:
(一)办案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需要立案的,将《立案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报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审批;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案件经办人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计算出拟发金额,说明奖励依据,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核,交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本地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再将(《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或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奖励金的审批权限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行政处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并完
成奖励金核拨手续。

从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举报人不来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办案部门受理举报后,必须告知举报人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及程序。

第九条办案人员在支付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金时,必须有监察、财务人员在场,并填写《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领取单),办理相关的签收手续。

《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一式三份,办案部门、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各保管一份。

第十条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时,会计凭证附件应附批准手续完备的《举报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省级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回执)》的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原件及相关的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凡接触举报人或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直接责任人当年可直接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励金、冒领奖励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励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励金要追缴国库。

第十三条将罚没财物变相代替举报奖励的,按照《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其他执法部门移交或联合查办的案件,需要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金的,可把奖励金交给有关部门发放,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对方单位索取合法收款票据。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要自觉接受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部门应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发放举报奖励金的情况上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汇总整理后一份送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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