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外和国内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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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外和国内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页法的历史相当于一卷法理学书籍。只有掌握环境法的发展过程,才能从总体上掌握并深刻理解环境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渐进的历史过程,是与环境资源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人们对环境资源问题认识的深化和环境保护活动的强化的历史过程相联系的。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人类就无时无刻地与环境资源打交道,环境法就是随着人类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活动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环境资源状况各异,环境法的发展因此也很不平衡——迄今有的国家已经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体系,有的国家的环境法的发展则比较缓慢。

从历史的发展角度来看,人类的环境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古代环境法;近代环境法;现代环境法。这里主要谈一谈现代环境法。

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环境法在许多国家已形成一个复杂的环境法体系,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环境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例如希腊于1975年、葡萄牙和印度于1976年、加拿大和菲律宾于1987年、波兰于1989年、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于1991年也都修改宪法,增加了保护环境的内容。

其次,许多国家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综合的法律调整。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牵头的法律,它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原则和制度,其作用是能够对环境保护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卢森堡在1965年制定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日本于1967年通过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2年又通过了《自然环境保全法》,并与1993年颁布了全新的《环境基本法》。目前,其它国家还在陆续制定和颁布这种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其三,各国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随着各国对环境管理的不断强化,环境立法越来越全面具体,因而便颁布了大量的各方面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在1970年第64届国会上,一次就通过了《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六部环境法律,并对《公害对策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八部法律进行修改。此后又陆续颁布了《恶臭防止法》、《特殊鸟类转让法》、《关于公害损害健康补偿法》、《公害纠纷处理法》等一系列单行环境法律,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环境法体系。

另外,各国还有大量的地方性环境法规。

环境立法的健全和完善,为各国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促进和保证作用,使这些国家的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世界各国围绕持续发展问题都在制定本国的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各国的环境法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环境立法的系统化和协调化。

二是环境法的法典化。许多法律部门都经历了一个由分散立法到集中性的法典化过程。现代环境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在数量上已经达到相当多的程度,在

内容上也已相当丰富,在立法技术上已接近成熟,因此一些国家便准备把环境立法法典化。

三是环境法内容的国际化。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携手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任务。为此国际环境法得到了很大发展,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议定书越来越多。各个国家为了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环境保护义务,就需要使本国的国内环境立法与国际环境立法相衔接,甚至有些国内环境立法文件要专门为实施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规定而制定。

二、我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中国现代环境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的环境法”;二是“创业时期”的环境法;三是改革开放或“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法”。而真正现代意义的中国环境法是第三阶段的环境法。

概括起来,中国当代环境法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趋势:

其一,环境管理思想和环境保护战略更加进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在中国,自从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以来,党和国家已经决定改变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环境法越来越重视预防原则、全过程管理、清洁生产、源头控制和总量控制,正在向着可持续环境法的方向发展。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综合环境管理思想的深入,我国环境法所涉及的范围和对象,已从最初的对个别环节的控制(如强调对污染物处理、处置的污染源“末端控制”)发展到对包括决策过程在内的全过程控制(如污染的“源头控制”、“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控制),从最初的对个别对象或某类对象的管理(如废物管理)发展到对各种相关对象的管理(如废物管理和产品管理、资源管理和环境管理),并开始推广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综合决策制度,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清洁生产制度,新的环境资源税费、排污许可证制度等。

其二,有具有特色的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法学理论作指导。在这个阶段,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使得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有了科学的理论指导。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的发展,逐步有了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开始是在环境法这一部门法学中出现了人环关系的理论,后来在整个法学基础理论中出现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一些专门研究法学基本理论的学者专家开始介绍和研究中国古代和外国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学说,包括新的自然哲学、新自然法学等。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有关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正在成为推动当代中国环境法向着更加科学、完整、综合、独立的体系发展的指南和基本理论。

其三,环境立法的综合化进一步加强。

其四,有坚实的宪法基础和党的政策基础,环境法制建设日益成为宪法、国家计划和政党章程中的重大问题。

其五,环境法治已经成为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正在成为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其六,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环境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

其七,环境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

其八,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为中心,努力提高环境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其九,中国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的协调日益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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