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和发展早午快餐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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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6.19•【字号】闽经贸市场[2003]457号•【施行日期】200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3〕457号)各市、县(区)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根据修改后的《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我省将于7月1日起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推行工作,指导工作的开展,现将《关于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我委商品市场处、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反馈。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见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称“屠工”,是指在根据修改后的《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农村区域内,从事猪、牛、羊屠宰(含自宰、代宰)活动,具有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牲畜屠宰技术工人。

一、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划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划定本地区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区域的基础上,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提出本地区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设区市所辖区内需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其农村屠工制区域可由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分的建议,再按《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定。

对于县以上城镇和不符合《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条件的乡(镇)、村,应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制度。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闽发改粮储〔2020〕485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闽发改粮储〔2020〕485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发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农发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做好早、中晚籼稻收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2020年8月14日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做好早、中晚籼稻收购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预案执行时间:早籼稻为当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中晚籼稻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

第三条在预案执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我省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设区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农村、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省发改、粮储、财政、农业农村、农发行等部门批准在相关区域启动预案,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启动预案地区,当早、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含最低收购价水平)时,要及时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改按市场价收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闽政办[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7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制定的《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二○○八年四月)牲畜定点屠宰场(以下简称“屠宰场”)建设是一项利民工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根据商务部《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7〕129号)要求和省政府部署,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食品安全和屠宰行业的整体水平,现就做好全省县以上城区屠宰场建设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县以上城区的屠宰场改造和新(迁)建工作,达到商务部行业标准的要求。

福州、厦门市区屠宰场达到商务部部颁三☆级标准,其他设区市城区屠宰场达到商务部部颁二☆级标准,县(市)城区屠宰场达到商务部部颁一☆级标准。

二、工作原则(一)确立政府支持、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市场运行、社会监督的屠宰场建设与经营管理工作机制并不断完善。

(二)引导屠宰场整合联合,实现屠宰场做强做大和规模经营。

(三)鼓励社会资金投资,采取招标、股份制等形式参与屠宰场建设。

原有屠宰场资产变现的收入,除安置原企业职工外主要用于新屠宰场的建设。

(四)加强对屠宰场及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我省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7.19•【字号】闽经贸商业[2009]482号•【施行日期】200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9〕482号)各设区市(不含厦门)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280号),商务部、财政部已将我省列入2009年开展“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省份。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280号)印发给你们,并将组织申报试点城市和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2009年我省“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在地级城市中开展。

申报试点的城市可推荐试点企业2-3家。

主要建设任务是建设或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标准化早餐网点、形成社会广泛参与的早餐服务体系。

二、试点申报(一)试点城市应具备条件1、城市政府和企业积极性高,已制订城市早餐发展规划,或将早餐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2、应有保证试点建设顺利进行相关协调机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3、参与试点的城市必须在2009年年底前至少完成2个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建设或改造任务。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社会效益好,示范效应强,带动就业多,在当地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企业信用与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2、企业经营符合《早餐经营规范》(SB/T10443-2007)要求,具有产品生产标准、工艺与品控流程标准、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3、建有一定规模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及早餐供应网点,企业早餐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经贸市场[2011]16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23
【实施日期】2011.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11〕16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贸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市场〔2004〕81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菜篮子”工程建设,增强应对副食品市场异常波动和突发事件的调控能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的长期稳定供应,提高“菜篮子”产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和《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9〕53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副食品基地)是指具有较强的副食品生产能力,并经省副食品基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地办)确定,承担城市副食品市场供应调控任务的生猪、蛋禽、蔬菜种养生产企业。

二、择优确定省级副食品基地。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内副食品基地场均可自愿向所在设区市基地办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基地办推荐,省基地办。

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质量监督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8.03•【字号】闽经贸商业[2005]346号•【施行日期】200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5〕346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可在商务部网站查询下载)精神,尽快在我省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现将《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是改造提升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二、各设区市经贸部门要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现状调查,调查了解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达标情况,分析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情况,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作方案要求提出本设区市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和工作方案。

三、各地、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里联合推荐第一批运营基础好、主业突出、管理规范、有产业依托和区域优势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示范。

对在市场管理和经营设施上短期内还达不到要求的市场可以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培育期,进行分类指导和扶持。

省联席会议将组织考核、验收、评审,命名一批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向国家推荐一批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3•【字号】闽经贸市场[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6〕162号)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贸发局):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字[2006]1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做好全省(厦门市除外)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登记(一)登记原则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具体见附件1)。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酒类经营者在其营业地址所在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办法》出台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必须从2006年4月1日开始60天内按上述规定向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办理程序1、取得表格。

酒类经营者申办备案登记时先按上述规定到经贸主管部门领取《登记表》,或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下载一份以A4规格纸打印的《登记表》。

2、填写《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填表说明见附件2),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在《登记表》背面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3、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酒类经营者应当提交前款填写的《登记表》一份,提交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随带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原件供查验确认。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强城市蔬菜产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强城市蔬菜产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强城市蔬菜产销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发文字号】闽经贸市场[2008]94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8.12.28【实施日期】2008.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城市蔬菜产销工作的意见(闽经贸市场〔2008〕942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科技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公安局、监察局、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为了加强城市蔬菜产销工作,保障城市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意见》(国发〔2002〕15号)和《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省城市蔬菜产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意义与目标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我省城市近郊大量菜地被征用,高产优质菜地面积减少。

新菜地排灌设施差,防涝抗旱能力弱,遇到灾害经常造成严重损失和市场波动,给生产者、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

城市蔬菜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仍有部分档次低,管理不善,流通冷链不全,加工配送率低。

蔬菜生产经营分散,管理难度大,蔬菜质量安全仍存在一些隐患。

抓好城市蔬菜产销工作,有利于保障城市市场供应稳定,有利于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增加生产经营者收入,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各级政府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我省加强城市蔬菜产销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与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相适应,增加高产稳产蔬菜基地面积,增强蔬菜基地抵御旱涝灾害能力,健全蔬菜现代流通体系,建立长期稳定供给机制,保障城市蔬菜供应充足、品种丰富、价格稳定、质量安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和发展早午快餐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和发展早午快餐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和发展早午快餐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2•【字号】闽经贸贸管[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和发展早午快餐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经贸贸管〔2004〕6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工作和生活节奏的明显加快,家务劳动和团体后勤服务社会化已成为必然趋势,快餐服务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早午快餐市场的发展,我委拟定了《福建省建设和发展早午快餐市场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四年一月二日福建省建设和发展早午快餐市场的指导意见快餐是为消费者提供日常基本生活需求服务的大众化餐饮。

快餐业的发展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改善以及生活与工作节奏的加快,带来的家务劳动和团体后勤服务走向社会化的必然产物。

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拓宽消费领域,优化消费结构,满足人们多样化的物资文化需求。

”参照原国内贸易部颁发的《中国快餐业发展纲要》,根据我省“十五”发展规划和快餐业发展的实际,特对我省建设和发展早午快餐市场提如下指导意见:一、我省早午快餐市场的现状与建设发展的必要性2002年,全省餐饮业零售总额达194.12亿元,快餐业零售额约为50亿元。

全省餐饮业法人机构874家,其中快餐50家,占5.72%;网点64997个,其中快餐13412个,占20.63%;从业人员237246人,其中快餐41194人,占17.36%。

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餐饮法人机构253家,其中快餐11家,占4.36%;产业单位385个,其中快餐22个占5.71%,占;从业人员40803人,其中快餐2171人,占5.32%;零售额29.48亿元,其中快餐4.58亿元,占15.54%。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闽经贸商业[2006]461号•【施行日期】200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461号)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省经贸委、农业厅、质监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五部门于2005年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闽经贸商业〔2005〕346号)。

文件下发以来,各地经贸、农业、质监、税务等部门对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各地在市场自评和设区市有关部门评议初审的基础上,陆续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上报了一批省级和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名单。

根据《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评审工作方案》(见附件1),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的市场进行评审认定,具体安排8月中旬开始进行现场评估,8月下旬召开评审组会议,进行综合评审;9月上旬进行评审结果公示,9月中旬提交省联席会议审议,9月底前完成评审认定工作并对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命名授牌,并向商务部推荐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名单。

为此,请各设区市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农业、质监、税务等部门,认真按照该方案部署,积极参与专家组工作,督促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认真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和评审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准备,配合专家组开展现场测评和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进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闽经贸商业[2009]581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9〕581号)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精神,加快构建我省家政服务网络体系,促进家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福建省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按方案要求于8月31日前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推荐“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福建省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精神,加快构建我省家政服务网络体系,促进家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支持,企业主体运作,社会多方参与,城乡居民共同受益的原则,服务民生、扩大消费、发展经济、吸纳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国家、省、市政府的引导和资金扶持“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整合服务资源,培育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促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不断完完善,为扩大城乡居民便利、安全的服务消费提供有力保障。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早餐示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早餐示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早餐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闽经贸商业[2010]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1.07【实施日期】2010.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早餐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10〕8号)福州市贸发局,漳州市、宁德市经贸委、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通知》(财建字〔2009〕912号)要求,现就做好2009年度“早餐示范工程”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对象、程序(一)验收对象福州真味食品有限公司、福州正嘉食品有限公司、漳州早龙早餐有限公司、漳州豆制品厂、宁德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为民早餐有限公司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及网点建设项目。

(二)验收程序1、企业自检。

“早餐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280号)项目建设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自检。

建设和改造项目符合建设标准,自检合格的,应在2010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承办单位验收申请书面报告(含建设项目情况总结、自检结论);(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4)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书;(5)《2009年度“早餐示范工程”项目验收情况表》(见附件)。

以上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确认,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自检不合格的,承办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提出顺延整改或取消项目的申请。

2、预验收。

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应当在收到承办单位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对照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预验收(包括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大型超市分等定级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大型超市分等定级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大型超市分等定级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经贸商业[2008]24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4.23【实施日期】2008.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大型超市分等定级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8〕249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8〕15号),我省大型超市分等定级工作在各设区市展开,请按我委制定的《福建省大型超市分等定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经贸委商业处沟通。

附件:1. 福建省大型超市分等定级工作方案2.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联络员登记表3.达标大型超市规范4. 达标大型超市规范操作手册5.大型超市分等定级审定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1:福建省大型超市分等定级工作方案为提高大型超市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大型超市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8〕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谐商业、服务民生为宗旨,以大型超市分等定级规范为依据,以提升大型超市服务水平,改善服务环境,促进诚信经营为目标,按照“加强指导、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动态监管”的原则,推进大型超市分等定级工作。

二、工作目标通过广泛宣传、积极工作,2008年底前完成我省设区市所在地大型超市的分等定级工作。

通过分等定级,培育形成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质量好、购物环境优、管理水平高、竞争实力强的达标超市,带动和促进全省零售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方法步骤(一)成立机构。

省经贸委已成立了以钟安平副主任为主任的福建省零售企业分等定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商业处,专家组也已组成。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应于今年4月底前成立评定委员会和专家组并确定联络员,联络员名单(附件2)于4月29日前报省经贸委商业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做好中秋、国庆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做好中秋、国庆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做好中秋、国庆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闽经贸市场[2007]54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8.16【实施日期】2007.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中秋、国庆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7〕549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食安办:为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按照商务部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就做好今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供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市场供应工作,今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稳定猪肉等一些主要副食品出现供求偏紧、价格上涨的问题。

当前,各地经贸部门和食品安全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切实把确保中秋、国庆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首要任务抓好,认真落实节日市场供应的各项制度措施,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将组织安排节日市场供应和保障节日食品安全的具体工作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并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于发生猪肉等主要副食品市场供应断档、脱销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二、精心组织,保障市场供应。

各地要针对今年以来全国猪肉供应偏紧和价格上涨的问题,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测工作,真正摸清供需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猪肉等主要副食品生产、购进、销售、库存数量要做到心中有数,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好保障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的问题。

各设区市要早部署、早安排,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抓好节日市场的组织安排工作,加强对节日市场供应基本生活必需品特别是猪肉等主要副食品市场供应工作的检查,帮助企业落实购货渠道,组织企业积极备货,重点抓好节日期间省、市基地在栏生猪的落实,安排好生猪上市,9月23日至10月7期间每日上市量要逐日落实到每个基地场,确保市场投放量增价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福建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2]5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4.04【实施日期】2012.04.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福建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制定的《关于加快福建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四日关于加快福建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对减少流通损耗、促进农民增收、保障消费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农业结构加快调整,居民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生鲜农产品产量和流通量逐年增加,全社会对生鲜农产品的安全和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势在必行。

现就我省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保障消费安全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技术引领、重点突出、市场主导和协调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我省农产品资源优势,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密切与台湾和周边省份合作,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和流通组织化程度,完善流通链条和网络布局,营造冷链物流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构建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可追溯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

(二)发展目标到2016年,全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水平有较大提升,冷链流通率稳步提高,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以及部分特色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基本形成,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扶持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和城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扶持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和城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扶持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和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28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4【实施日期】2010.11.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扶持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和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8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经贸委制定的《关于扶持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和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扶持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和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城乡便民服务网点和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是保障副食品市场供给,满足居民生活需求,提高商品质量安全,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提振消费信心,提升消费水平,促进国内需求持续增长的战略举措。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的工作方案》(闽委〔2010〕35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一)2011年前,全省完成4500个“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其中2010年完成3000个,2011年完成1500个;建设50个配送中心,其中2010年完成35个,2011年完成15个。

(二)2011年前,以新建、改建、搬迁、“农改超”等方式进行标准化提升改造150个集贸市场(生鲜超市),其中2010年完成50个,2011年完成100个。

(三)2011年推动零售企业以连锁经营等方式发展社区便利店、食杂店500个。

(四)2011年改造和新建一批省市县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增加政府可调控的生猪、蔬菜、蛋品产品产量,提高城市副食品供应调控能力和食品安全水平。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调整省级副食品基地名单的通知-闽经贸函市场[2009]668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调整省级副食品基地名单的通知-闽经贸函市场[2009]668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调整省级副食品基地名单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调整省级副食品基地名单的通知
(闽经贸函市场〔2009〕668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
根据省政府有关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工作要求,我委先后对九龙江流域及其他重点流域环境整治范围内的省级城市生猪、蛋禽基地情况进行过摸底调查。

从调查情况看,有部分省级生猪、蛋禽基地处于禁养区、禁建区范围内。

请你们重新对辖区协议有效期内的省级生猪、蛋禽基地逐一进行核查,将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关闭或搬迁的省级城市生猪、蛋禽基地情况报送我委,同时报送候补基地名单及相关材料。

我委将于近期结合协议到期基地重签协议工作对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进行调整。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结束——。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推进周末车载蔬菜市场建设的通知-闽经贸函市场[2011]862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推进周末车载蔬菜市场建设的通知-闽经贸函市场[2011]862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推进周末车载蔬菜市场建设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推进周末车载蔬菜市场建设的通知(闽经贸函市场〔2011〕862号)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现将《商务部关于推进周末车载蔬菜市场建设的通知》(商建函[2011]84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一、制定方案,启动实施。

我省各地蔬菜供求情况不尽相同,要针对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推进周末车载蔬菜市场建设工作方案和实施细节,可重点选择商业网点配套不全、缺乏农贸市场、居民购物不太方便、消费相对集中的住宅社区,确定具备供应、采购或物流优势的实施主体先行启动开展,加快推进,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周末市场网点和覆盖面。

二、加强服务,规范发展。

各地要积极协调农业、公安、交通、财政、工商、城管、卫生等有关部门,发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积极性,指导市场经营主体守法经营,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在场地、交通及资金等方面给予便利和扶持,引导和规范周末市场发展。

督促参加活动的经营主体组织优质货源,加强质量检测,实行净菜上市,确保蔬菜质量。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周末市场的宣传报道,推动周末市场持续有效开展。

各地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请于11月底前报送我委市场调节处。

联系人:甘代明(传真*************,邮箱*******************)。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商务部关于推进周末车载蔬菜市场建设的通知(商建函[2011]第845号)(略)——结束——。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函市场[2011]772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函市场[2011]772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函市场〔2011〕772号)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商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运函〔2011〕959号)精神,现就我省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随附单重要性的认识。

随附单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该制度能否有效全面执行,直接关系到酒类流通秩序能否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依法得到保护。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随附单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实施随附单制度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切实做好随附单制度实施工作。

二、认真开展随附单使用情况检查。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19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1〕68号)精神,结合我委《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1〕368号)部署要求,加强随附单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的制单和索单情况。

要到经营现场抽查企业酒类商品购进、销售的随附单使用情况,查看企业是否执行单随货走、货单相符的规定。

定期重点检查随附单使用情况较差的企业,对不按要求使用随附单的酒类企业,要依法处理;对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7.16
•【字号】榕政办[2004]119号
•【施行日期】2004.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
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
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04]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4)1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执行该规定,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自通知之日起调整如下:福州市区规划三环路以内所有建设工程(含三环路外侧临街建设工程),福州市五区范围内一次规划建审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福州市五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福清市、长乐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县、琅岐经济区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确定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

特此通知。

附: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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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和发展早午快
餐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闽经贸贸管[2004]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1.02
【实施日期】2004.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和发展早午快餐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经贸贸管〔2004〕6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工作和生活节奏的明显加快,家务劳动和团体后勤服务社会化已成为必然趋势,快餐服务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早午快餐市场的发展,我委拟定了《福建省建设和发展早午快餐市场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四年一月二日
福建省建设和发展早午快餐市场
的指导意见
快餐是为消费者提供日常基本生活需求服务的大众化餐饮。

快餐业的发展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改善以及生活与工作节奏的加快,带来的家务劳动和团体后勤服务走向社会化的必然产物。

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拓宽消费领域,优化消费结构,满足人们多样化的物资文化需求。

”参照原国内贸易部颁发的《中国快餐业发展纲要》,根据我省“十五”发展规划和快餐业发展的实际,特对我省建设和发展早午快餐市场提如下指导意见:
一、我省早午快餐市场的现状与建设发展的必要性
2002年,全省餐饮业零售总额达194.12亿元,快餐业零售额约为50亿元。

全省餐饮业法人机构874家,其中快餐50家,占5.72%;网点64997个,其中快餐13412个,占20.63%;从业人员237246人,其中快餐41194人,占17.36%。

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餐饮法人机构253家,其中快餐11家,占4.36%;产业单位385个,其中快餐22个占
5.71%,占;从业人员40803人,其中快餐2171人,占5.32%;零售额29.48亿元,其中快餐4.58亿元,占15.54%。

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餐饮连锁企业14家,门店150个,从业人员4113人,零售额19.44亿元,其中快餐连锁企业5家,门店73个,从业人员2987人,零售额19.1亿元。

全省城镇人均食品消费支出2881.23元,其中在外用餐384.26元,比1999年增长92.27%,占人均食品消费支出比重也从7.94%提升到
12.09%。

我省政府引导的早餐市场建设始于1998年。

1998年原省贸易厅下发《关于发展早餐市场,促进大众化消费的意见》,1999年福州、厦门两市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2000年省委、省政府将建设“便民早餐”网点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进一步推动全省的早餐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至2002年,全省共有早餐配送中心20家,早餐网点3456个。

厦门市在抓好早餐工程建设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午餐工程建设。

早午餐工程建设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普遍好评,被誉为“民心工程”。

2002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服务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同志在会上指出:“要鼓励社区服务、餐饮、商贸流通、旅游等行业的发展”,“必须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这是今后解决就业的主渠道,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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