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土地增值税 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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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税收一体化【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7﹞114号【发文日期】2007-10-17【实施时间】2007-10-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信息的传递、使用效率,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财税部门要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和实施办法,并着力落实。

各省地税局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管理流程和落实办法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附件: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流程图.doc2.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附表.doc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 概述 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总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仳、规范化水平,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

各级税收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 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 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管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平房住宅的认定问题纳税人承受平房住宅可视同承受普通住房。

涉及相关税收,按普通住房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二、关于房地产交易“上手税”的问题对于存量房地产交易,在房地产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时,征收机关要严格审核转让方在当初获得该宗房地产时是否足额缴纳了契税,是否足额缴纳了在本次交易中所涉及的其它各税、费,查验相关缴税凭证或证明材料。

对转让方未足额缴纳各税的,征收机关应要求转让方补缴税款。

对房地产承受方通过拍卖方式承受房地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和五十五的规定,拍卖人应向房地产竞买人说明委托人在当初获得该宗房地产时是否足额缴纳契税,要明确是由拍卖委托人还是由竞买人承担在本次房地产交易中委托人应足额缴纳所涉其它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拍卖人未能向买受人做上述说明,致使买受人无法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前提供上述缴税证明的。

买受人应在要求拍卖人提供上述缴税证明后,税务机关方可受理相关缴税手续;或者买受人代委托人足额交纳上述税、费后,税务机关受理其相关缴税手续。

如果拍卖人已向买受人做出上述说明,则表明买受人愿意承担委托人应缴税费,在买受人代委托人足额交纳上述税、费后,税务机关方可受理其相关缴税手续。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思考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思考

合 ,建立房 地产行业 各税 联合控 管的一
二是加 强与房产管理 部门 的配合协

房地产税收—体化管理工作取 体化机 制提供 了科学 的平 台 和可 靠 的保 作 。 。我t 的做法是: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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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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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制定实施方 案。 四
积 、价格 与有关纳税 申报 资料进 行 比对 充分发挥 了一 体化 管理 的效 能。 ( ) 三 提高服务质 量。 房地产税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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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管理 。20 0 5年市地税局委托市农税 局 提 出代 收房地产 交易环 节税收 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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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收一休化管理的思考
席 鹏 尹小虎
为 了提高房地 产税 收科 学化 、规范 税及 附加 税率 55 .%,如果单纯按 契税收 手 ),较好的解决 了因征管范 围不清晰 、 化、 精细化管理水平 ,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 入倒 算房地 产销售 环节 营业 税及 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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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鲁政办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注民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棚户区改造问题。

通过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现有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在2008年内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全省市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确保到2010年年底廉租住房保障累计达到10万户,其中实物配租比重不得低于30%,基本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各级政府要确保廉租住房资金的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以由政府投资收购或将直管公房转化为廉租住房。

省级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补助;对廉租住房年度计划、资金落实情况好的地区,省财政给予奖励。

《31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31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秩序,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2007年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8号),对土地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今年,税务总局将开始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第一阶段在安徽、广东两地进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内容(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部署情况。

是否及时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相关文件,并对清算工作做出动员、部署。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开展情况。

是否对当地房地产项目及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了税源调查和统计,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王作完成情况。

是否积极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完成清算的项目占符合清算要求的项目的比例是多少;是否对下阶段清算工作做出了部署和安排。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部门配合情况。

是否在清算工作中建立了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配合机制。

(五)中介机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参与情况。

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纳税鉴证的地区,是否已对中介机构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提出了管理要求并进行了检查。

(六)上地增值税预征情况。

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了土地增值税;是否区分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设置预征率。

(七)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对应予征税的二手房转让征收了土地增值税。

(八)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机制;是否落实了“先税后证”、“一窗式”征收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措施。

(九)是否有违法或越权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十)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税政一股工作计划

税政一股工作计划

税政一股工作计划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工作的关键之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收政策在基层的全面落实,现对XX年税政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软件的运行工作,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沟通,认真开展工资薪金数据比对分析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三、继续深化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省局有关项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在实施项目管理中不留死角,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创新,确保重点税源行业营业税收入的稳定增长。

四、按照省局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和维护县和征收分局二级不不动产、建安工程项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政基础资料数据库,进一步摸清巩固各税税基。

五、继续推进“政府领导、地税主导、部门配合、以房控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模式,进一步落实“先税后证”的管理办法,加强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存量房交易营业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工作。

七、结合当前就业形势,围绕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落实大学生就业、下岗就业、残疾人就业、军队专业班干部自主择业、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八、开展税政调研,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税制改革,为地方政府提出科学、合理化建议。

九、积极开展税政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系统人员业务技能。

最大限度的做好税政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税收工作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23施行日期2004.07.01文号国税函[2004]839号主题类别房产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税务机关要加强房产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房屋的使用状况,并设立房产税税源管理台帐。

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房产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房产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18•【文号】国税发[2005]8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

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

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

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的思考

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的思考

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的思考作者:张培青来源:《科学与管理》2009年第02期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业的社会需求及其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位置日渐突出,房地产行业将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新的税源增长点。

但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繁杂,给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带来难度,同时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提供了可能。

应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各个税种的征管,逐步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一体化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过渡,改革和完善房地产税制,从源头上堵住房地产企业的偷逃税漏洞。

关键词:房地产税契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新思路,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是实现房地产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通过税收杠杆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

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实施两年多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因其涉及税种多、部门多、矛盾成因复杂,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业的社会需求及其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位置日渐突出,房地产行业将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新的税源增长点。

如何通过房地产税一体化管理实现预定目标,需要地税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和不断探索。

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取得的成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以契税管理“先税后证”为把手,通过拓宽涉税信息互通共享渠道、提高信息共享利用效率和对诸税种各征管环节的有机衔接,促进了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更好地互助协作,整体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同时,也提升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水平,开创了行业税收管理与部门协作共赢的新模式。

各级地方税管理机关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在现有征管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契税的把手作用,加强房屋、土地权属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契税征收机关的支持,通过获取契税等税种的相关信息,强化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源信息监控,提高了有关地方税的征收率,堵塞了税收漏洞,简化了办税程序,相关地方税增幅明显。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近年来,各级地税部门紧紧围绕“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全面强化税收征管,千方百计挖潜增收,开展总部企业税收筹划,积极培植地方税源,确保了全市公共预算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为运城经济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财源保障。

最近,市地税局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的要求,结合当前的形势和我市的税源现状,制定了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的八条措施,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现将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望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借鉴,并积极支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2日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地方税收管理水平,提高地方财政自给能力,服务和促进运城经济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现就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制定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经济税收观念,认真落实全省地税“1436”工作思路,积极服务全市“五大战略重点”,坚持“抓大不放小,堵漏深挖潜”的工作要求,点燃工作激情,创新发展思维,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管理措施,实现主体税种收入稳步增长,小税种贡献能力明显提升,进一步提高地税收入在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的比重,为建设“美丽河东、大美运城”提供财力保障。

黄石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

黄石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

黄石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健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协税护税机制,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所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各类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安装以及其它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转让、房地产物业服务、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治的原则,成立黄石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科室(部门)和专职人员开展行业信息采集、传递以及税收控管工作,共同加强本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另外,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和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条建立黄石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强化工作统筹、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督办、通报和考核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绩效考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

第六条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推进“数据治税”,有效利用各成员单位推送的涉税信息,做好信息整合、综合分析和风险应对工作,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提供全过程辅导,加强税收管理,防范税收流失。

第二章信息共享第七条本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发布时间:2012-05-30 长春日报第二版综合要闻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规定,现将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存量房发生交易时,其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并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三、市地税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按照统一的估价时点和估价标准,对全市存量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其评估价格数据存入建立的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内。

四、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依法通过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比对,并按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23•【字号】辽地税[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辽地税[2005]7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规范和加强我省房地产税收的征管,现将《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狠抓落实,抓住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关键环节,充实征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改善征管条件,强化部门配合,结合本地情况,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由易到难,由点到面,扎实推进。

二、各级征收窗口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要积极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房地产交易场所,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程序。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及时抄报省局。

省局将选择部分市跟踪了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附件: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流程图(略)2、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表(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略)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精神,为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以契税“先税后证”为基础,以纳税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通过部门协作、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多税种间的有机结合和相关税种的税源控管,特制定本规定。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变更税务登记的说法,正确的是()。

A.“多证合一”纳税人,核算方式、从业人数、办税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B.“多证合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设立登记机关(如市场监督部门)办理变更登记C.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于7个工作日办结D.纳税人只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答案】 A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所列业务招待费支出属于()。

A.收入类调整项目B.资产类调整项目C.扣除类调整项目D.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调整项目【答案】 C3、“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下列关于新设企业税务登记表述准确的是()。

A.取消税务登记,以营业执照替代税务登记证B.仍应办理税务登记,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C.企业向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D.向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答案】 C4、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是()A.业主家庭支出B.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C.固定资产盘亏净损失D.实际消耗的外购半成品【答案】 A5、企业的下列所得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C.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D.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答案】 A6、下列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A.某生产企业将外购钢材用于扩建仓库B.某电器厂委托商店代销小电器C.某商业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D.某餐饮企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答案】 B7、假设A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应于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缴足),注册时一次性到位资金120万元,7月1日又到位40万元,其余资金截至2019年年底尚未到位。

张德昌局长在全省财产和行为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张德昌局长在全省财产和行为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张德昌局长在全省财产和行为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全省财产行为税工作会议今天召开,会议的主题是:总结2008年财产行为税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全国财产行为税工作会议和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当前财产行为税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围绕全省地税中心工作,研究和落实加强财产行为税管理工作的思路、措施和办法;研究有关财产行为税业务。

下面,我讲四个方面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2008年财产行为税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2008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下,全国房地产业、采矿业、制造业、证券市场等行业陷入低迷,一些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困难,工作形势严峻。

但是,全省各级财产行为税工作战线的同志们知难而进,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政策,坚持税源管理、税政管理、税种征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财产行为税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

1、为全省地方税收入稳步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8年,全省地税全口径收入完成914.9亿元,同比增长26.8%。

其中:财产行为税管理的“十税两费”完成380多亿元,占全省地税全口径收入的41.54%,占全省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60%以上,在2007年增长37.67%的情况下,2008年又同比增长了30.24%,在全省地税收入增长的26.8%中,财产行为税贡献了12.23%,实现了连续五年保持在25%以上的增长,为全省地方税收计划的完成做出了突出贡献。

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区的财产行为税收入规模已经占到了全地区收入的50%以上,过去的一些小税种目前已经成为我省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之一。

例如,契税去年收入完成78.1亿元,占全口径地税总收入的8.3%,是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过2006年和2007年连续两年的税额大幅度调整之后,收入规模明显扩大,2008年收入已经达到66亿元,占全口径地税总收入的7%,成为第五大税种;城建税2008年总收入达到58.7亿元,位居第六位;过去收入规模较小的耕地占用税和车船税收入也实现大幅度增长。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遵府办发[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7〕85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遵义市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避免税收流失,提高我市房地产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国税、地税、财政、发改、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

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健全综合考核机制,完善督查督办办法,有力推动工作开展。

二、工作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按每户的纳税申报表传递契税征收计税价格、税款金额。

(二)市发改委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

(三)市建设局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四)市规划局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与税收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总图和规划调整情况。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出让、转让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并负责确认完税后方可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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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整 合 利 用 ,既 可 以解 决 各 个环 节 掌 握 税 源 信 息 不 足 的 状 况 ,又 可 以 加 强 自
己 本 环 节 税 源 的征 收 监 管 ,增 加 房 地 产 税收。 2有 利 于启 动 内需 .
单 就 土 地 增 值 税 来 说 ,其 税 基 不
小 ,应 该是 个 大 税 ,但 是 实 际 征 收 上 采 的 比例 却 不 高 ,变 成 了小 税 。 由于 税 务
从 长 期 来 看 , 由于 我 国 住 宅 的 需 求 弹 性 小 于 住 宅 的供 给 弹 性 ,势 必 造成 :

是 住 宅 的 价 格 会 由 需 求 拉 动 上 涨 ,二
是 建 设 住 宅 的 任 何 成 本 ,都 要 进 入 房 屋
的 价 格 。 进 入 房 价 的有 :建 筑 商 的 建 设
欲 望 。 在 不 完 善 的分 税 制 体 制 下 ,地 方
政 府 和 中央 政 府 的 事 权 并 没 有 得 到 妥 善 划 分 ,地 方政 府 收 入 来 源 相 对 萎 缩 , 却 要 承 担 不 断增 加 的 公 共 事 务 ,经 费 短 缺 成 为 大 部 分 地 方 政 府 的普 遍 现 象 。 地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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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用 ,反 而 助 长 了 房 地 产 业 的 暴 利 。 ~ 位 开 发 商 就 直 言 , “ 发 商 不 会 为 了 少 开 交 土地 增值 税 而 降价 ,相 反 ,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会给 房价 火上 浇 油 。 ” 的 , 即 在 售 出 时 , 采 取 对 几 个 、 十 几
目前 我 国 经 济 发展 的 主 要 矛盾 ,也 是 经
政府 在经费短缺 与事务增 多的矛盾 中, 将 更 多 的 收 入 希 望 寄 托 在 土 地 出让 金 上
面 。 因此 ,土 地 出让 金 不 断 走 高 ,地 方 政 府 也 在 有 意 无 意 中推 动 房 价 的 上 涨 , 希 望 水 涨 船 高 中 得 到 更 多 的 土 地 出 让 收
低 ,有 助 于 推 动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潜 在 需 求
向 现 实 需 求 的 转 化 ,刺 激 需 求和 经 济 回
升 ,从而 有 助于 经 济增 长 目标 的 实现 。
成 本 和 利 润 、 政 府 的 各 种 税 费 、 房 地 产
商 要 承 担 的 本 来 应 当 由 政 府 配 套 的 道
路 、供 排 水 、 学 校 等 公 益 性 基 础 设 施 、 高 昂 的 土 地 成 本 。 所 有 的 国 家本 来 想 控
制 房 屋 需 求 和 产 出所 增 加 对 房 地 产 的 税 费 ,如 土 地 增值 税 的税 负 必 然 要 转 嫁 给 购 买者 ,从 而 加重 住宅 需 求者 的负担 。
益。
济 稳 定 增 长 的 主 要 障碍 。 鼓 励 消 费 、 尤 其 是 鼓 励 住 房 消 费 ,启 动 住 房 市 场 对 经
济 的稳 定增 长 具 有强 大 的推 动作 用 。
目前 房 地 产 价 格 偏 高 , 而 税 负 偏 重 又 在 一 定 程 度 拉 升 了这 一 价 格 。 目前 , 我 国 房 地 产 市 场 在 开 发 及 销 售 阶 段 要 承
个 、 几 十 个 ,甚 至 上 百 家 土 地 购 买 者 进
息 肯 定 是 片 面 的 。通 过 房 地 产 税 收 “ 一 体 化 ”将 从 各 个 环 节 采 集 到 的 税 源 信 息
行 拍 卖 ,有 时 一 拍 ,拍 出一 个 天 价 来 , 其 价 格 必 然 要 摊 入 房 屋 价 格 ;三 是 地 方 政 府 有 着 从 土 地 上 获 得 财 政 收 入 的 强 烈
难 以确 定 时 ,征 收 机 关 可 采 取 核 定 征 收 办 法 ,即 按 转 让 二 手 房 交 易 额 的 05 .%征 收 率 征 收 土地 增 值 税 。 个 人 转 让 非 普 通 住 宅 ,凡 居 住 满 5 或 5 以 上 的 免 征 土 年 年
地 增 值 税 ;居 住 满 3 未 满 5 的 减 半 征 年 年 收土 地 增 值 税 居住 未满 3 的按 规 定 计 年 征 土 地增 值 税。 很 多 地 方 税 务 机 关都 对 土 地 增 值 税 的征 管产 生 畏 难 情 绪 ,土 地 增 值 税 入 库 少 ,形 同虚 设 ,实际 征 收效 果极 差 。
部 门很 难 计 算房 地 产 的真 实成 本 ,土 地
增 值 税 目 前 分 两 种 缴 纳 方 式 , 先 是 预
取 消 土 地 增 值 税 除 了 可 以 消 除 重 复
征 税 、 规 范 税 制 建 设 以 外 ,更 为重 要 的
缴 ,最后清算 。预缴 是指在房地 产项 目
销 售 或 预 售 的 过 程 中 按 照 核 定 税 率 征 收 ,各地税 率 略 有不 同。
担 多种 税 收 , 包 括 营 业 税 及 其 附 加 、 固 定 资产 投 资 方 向调 节 税 、 印花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等 ,总 税 负 占整 个 房 地 产 价 格 的 1 % 以 上 。 因 此 ,若 能 取 消 不 规 范 的 土 O 地 增 值 税 , 将 有 助 于 房 地 产 价 格 的 降
从2 0 年 2 1 0 7 月 日起 ,杭 州 市 个 人 出 售 非 普 通 住 宅 和 非 住 宅 , 由杭 州 市 财 政 局 、 农 税 征 收 管理 局 按 规 定 代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 在 征 收 土 地 增值 税 扣 除项 目金 额
是 有 利 于 启 动 住 房 消 费 ,刺 激 房 地 产 市 场 ,确 保 经 济 的 稳 定 增 长 。 需 求 不 足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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