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doc
破产管理人收费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人员。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问题,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收费行为,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收费原则1. 合法性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2. 公平性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利用破产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3. 透明性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债权人和社会监督。
4. 适度性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适度,不得过高或过低,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收费主体破产管理人的收费主体为破产管理人,包括破产管理人事务所、破产管理人机构以及破产管理人的个人。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1. 管理费(1)收费标准:破产管理费按破产财产价值的0.5%至5%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的价值、破产程序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2)计费方式:破产管理费按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按月计收。
2. 咨询费(1)收费标准:破产咨询费按破产财产价值的0.1%至1%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咨询内容、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2)计费方式:破产咨询费按咨询工作量计算,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按实际咨询工作量计收。
3. 财务审计费(1)收费标准:破产财务审计费按破产财产价值的0.1%至1%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审计工作量、审计难度等因素确定。
(2)计费方式:破产财务审计费按审计工作量计算,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按实际审计工作量计收。
4. 税务代理费(1)收费标准:破产税务代理费按破产财产价值的0.1%至1%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破产管理人根据税务代理工作量、税务代理难度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
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破产管理人(Trustee)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法院任命的专业人士,负责管理破产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协调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各种事务。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破产人的财产支付的,但是如何计算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呢?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是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破产人的财产规模、破产程序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破产人的财产支付的,因此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该合理,公正,透明。
以下是《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破产管理人报酬=(破产人的财产总额-破产人的债务总额)×破产管理人报酬比例其中,破产管理人报酬比例是由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报酬比例的大小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复杂程度,通常在1%~5%之间。
例如,某破产人的财产总额为1000万元,债务总额为800万元,破产管理人报酬比例为3%。
则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为:(1000-800)×3%=60万元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的计算示例,实际的情况会更加复杂。
破产管理人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考虑到很多因素,如破产人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破产程序的复杂程度、破产人的债权人数量、破产人的债务性质等因素。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需要更加详细和精细。
除了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还有其他一些费用需要支付,如破产人的债务清偿费用、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这些费用都需要从破产人的财产中扣除,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很多因素。
破产管理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公正、透明地计算报酬,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破产管理人需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以保障破产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报酬包括职工和税收债权
管理人报酬包括职工和税收债权
报酬收取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的计算标准和方式收取报酬。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收取报酬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决定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_ 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找专长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合同事务律师企业申请破产的,此时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管理人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破产管理人。
作为破产管理人也是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管理人的报酬如何确定
管理⼈的报酬如何确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破产后向法院申请破产后,法院⼀般会受理破产申请的,并且指定破产管理⼈对企业进⾏破产清算,管理⼈是有报酬的,那么管理⼈的报酬怎样确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管理⼈的报酬如何确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指定破产管理⼈进⾏破产清算后,指定管理⼈和确定管理⼈报酬的办法,由最⾼⼈民法院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管理⼈由⼈民法院指定。
债权⼈会议认为管理⼈不能依法、公正执⾏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和确定管理⼈报酬的办法,由最⾼⼈民法院规定。
第⼆⼗三条管理⼈依照本法规定执⾏职务,向⼈民法院报告⼯作,并接受债权⼈会议和债权⼈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应当列席债权⼈会议,向债权⼈会议报告职务执⾏情况,并回答询问。
企业破产的条件1、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不能清偿,是指债务⼈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付或⽀付不能。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第⼀,债务⼈丧失清偿能⼒。
认定债务⼈是否具有清偿能⼒,⼀般根据债务⼈的财产、信⽤、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
当债务⼈以所有⽅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
缺乏清偿能⼒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并⾮债务⼈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拒绝⽀付,⽽是不能⽀付的客观情况。
第⼆,债务⼈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不是⼀时的资⾦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2、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的界定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一步规范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结合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计酬标的额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和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
破产企业偿付共益债务的费用一般应列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五条在重整案件中,以投资价款及其他资产的变现价值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债权人选择债转股、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资抵债等以股权或资产作为偿债方式的重整案件,以债权人选择上述偿债方式对应的清偿值作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六条在和解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参照重整案件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根据关联企业的数量、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勤勉敬业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以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管理人报酬,各关联企业的案件不再单独计算管理人报酬,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主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追回的财产,应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九条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可以从破产援助经费中提取管理人报酬。
第三章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第十条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做出预测,初步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将该方案报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东中法〔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一步规范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结合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计酬标的额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和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
破产企业偿付共益债务的费用一般应列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五条在重整案件中,以投资价款及其他资产的变现价值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债权人选择债转股、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资抵债等以股权或资产作为偿债方式的重整案件,以债权人选择上述偿债方式对应的清偿值作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六条在和解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参照重整案件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根据关联企业的数量、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勤勉敬业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以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管理人报酬,各关联企业的案件不再单独计算管理人报酬,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主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追回的财产,应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浅谈我国管理人的报酬制度
浅谈我国管理人的报酬制度摘要:《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这两条是《企业破产法》有关管理人报酬的全部规定。
根据这两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至此,关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规定初见轮廓。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下称《规定》)共有十八条,仅管如此,实践中适用起来仍显空白点太多章显不足。
关键词:管理人报酬完善管理人的报酬是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而获得的酬金,依据《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的总额,在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践中,管理人获得的报酬与管理人的勤勉程度成正比,但与管理人的实际劳动付出并不能形成平等对价。
管理人的报酬取得于两个标准:一是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的总额;二是管理人工作的勤勉程度。
笔者就管理人报酬的主、客观标准,结合所承办的几例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所得报酬做一分析。
一、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一)管理人报酬的客观计算标准--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破产人的财产,除用以清偿有别除权、抵销权的债权,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还有剩余的,即为用以清偿破产债权的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
管理人的报酬是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最终财产总额则是收取报酬的基数标准。
实践中,如何确定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需要明确几个概念:(1)破产财产;(2)破产费用;(3)别除权;(4)抵销权;(5)共益债务。
1、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进行的财产基础,也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的物质保证。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三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规定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规定:1. 根据工作时间计算:根据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所花费的工作时间计算报酬。
报酬通常以小时计算,并根据管理人的资历和经验水平来确定小时工资。
2. 根据破产案件的规模计算: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将根据破产案件的规模来确定。
这可以是基于破产财产的总价值或其他指标来计算。
3. 根据破产财产的出售或处置收入计算:在一些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可能会根据他们成功出售或处置破产财产的收入来计算。
这可以是一个以百分比形式计算的固定佣金。
4. 法庭决定: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可能会由法庭来决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只是一些常见的情况,具体的报酬规定还会受到当地法规的约束。
因此,具体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确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二)是指对在破产程序中担任破产管理人角色的人员的报酬进行规范。
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角色,破产管理人承担着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责任,因此对其报酬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一般由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等文件进行规范,下面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一般是按照业务的复杂性和破产财产的规模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会面临各种不同的情况和任务,而这些情况和任务的复杂性会对其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产生影响。
因此,按照业务的复杂性来确定报酬的规定是合理的。
其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通常是按照比例或者固定金额来确定的。
按照比例确定报酬的做法是根据破产财产的规模和价值来计算的,一般在破产财产的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清算所得作为报酬。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能够与破产财产的价值相匹配,但也容易引发争议。
固定金额的报酬则是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来确定的,一般由法律或者相关协会进行规定。
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
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专业人士,其收费标准是破产程序中一个关键的问题。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依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根据其工作量、工作质量和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得超过破产财产的10%。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避免破产管理人滥用职权获取不当利益。
其次,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与其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成正比。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清点债务人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单、向债权人通报破产情况、处置破产财产等。
因此,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与其工作量成正比,工作质量高的破产管理人可以获得更高的收费。
再次,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公开透明。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在破产程序中公开透明,债务人和债权人有权了解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情况。
同时,破产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收费的详细账目和解释,确保其收费合理合法。
最后,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审批。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审批,确保其收费合理合法。
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对其收费进行审查和确认。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依法合规,与其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成正比,公开透明,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审批。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管理人报酬计算
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标的额,具体本案为2亿元,计算管理费如下: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支付方法及确定方法
破产管理⼈的报酬的⽀付⽅法及确定⽅法 破产管理⼈,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对于破产管理⼈报酬的确定及⽀付,有着规定的⽅法。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付破产管理⼈的报酬的⽅法 1、管理⼈报酬的实质和范围 管理⼈报酬是管理⼈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执⾏职务的费⽤和聘⽤⼯作⼈员的费⽤。
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协助履⾏管理⼈职责的,所需费⽤从其管理⼈报酬中⽀付。
2、管理⼈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 管理⼈报酬由法院确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采⽤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民法院应根据债务⼈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级⼈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报酬⽐例限制范围。
管理⼈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与担保权⼈不能协商⼀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法确定,但报酬⽐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案 法院确定管理⼈报酬⽅案,报酬⽅案应包括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
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过程中,由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士,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债务人的资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就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进行详细的探讨。
首先,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和处置破产债务人的资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其收费应当与其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相匹配。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考虑到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破产程序的复杂程度、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确保其收费合理合法。
其次,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符合市场化原则。
破产管理人作为专业人士,其服务应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行情,避免出现收费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同时,应当鼓励竞争,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通过竞争来促使破产管理人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服务。
再次,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透明公开。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向债权人和法院公开,接受债权人和法院的监督。
同时,破产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和法院提供收费的合理解释,确保其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外,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情况也应当纳入破产程序的审计范围,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监督。
最后,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与其所取得的成果挂钩。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其收费应当与其所取得的成果挂钩。
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和法院提供收费的详细报告,说明其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接受债权人和法院的评价和审查,确保其收费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应当是合理、公平、市场化和透明的。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制度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能够加强对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的监管和规范,确保其收费合理合法,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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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找专长:
企业的,此时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管理人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
作为破产管理人也是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人民法院应根据“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
财产作准备。
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4、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
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需要根据企业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才能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具体该如何计算,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讲解,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上文同时还为大家提供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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