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名词解释 简答 期末 整理
商法名词解释
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18.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由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同共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 19.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20.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21. 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商个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但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2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合伙经营三种形式;23.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4.私营独资企业,指企业资产归一个人所有和控制,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5. 商中间人又叫“独立的商事辅助人”,是指不参加商事主体的营业组织而辅助其从事营业的人;26.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27. 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28. 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29.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30.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权经理权的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30. 代办人,以代办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代办权是指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31.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32.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此类行为无论是由商人实施还是由非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商行为按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33. 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34.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35.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36.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37.辅助商行为又称“附属商行为”,它是指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38.固有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39.推定商行为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40.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调整的行为;41.特殊商事行为是与一般商事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规所调整的商事行为;42. 商事交互计算:是指把在一定期间内由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性结算的特殊商事合同;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务结算;43商事买卖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44. 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行为;45. 商事行纪,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46. 商事居间是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者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47. 信托又称为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48.商事信用:它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将来规定的日期支付贷款、服务报酬、贷款本息的承诺;49.商事期货交易是商事买卖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期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所内预先签订有关产品的买卖合同,而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割要在约定的远期进行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50.融资租赁:是融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商主体约定,融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方供货方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物件,然后将其租给承租人长期使用,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资的一种商行为;51.商事仓储是保管人储存货物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仓储是一种典型的商事行为,但这一商事行为是以民法中的寄托行为理论为基础的;在传统商法中,仓储包括仓储和保管,两者在立法上未作十分严格的区分;52.商事运输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53.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54. 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55. 开业登记:商主体的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56. 变更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57.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58.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59. 如果商号仅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简单商号;简单商号可以单独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号,也可以成为其他商号的核心部分,加上其他附属物成为新的商号;60.由核心部分简单商号和附属部分组成的商号是组合商号61. 如果一个商号由经营者的姓名加经营内容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独资商号62.如果商号中并不包含完整的公民的姓名,而是专有标记,常常向人们揭示商主体是某种性质的公司,这种商号则称为公司商号63.原始商号:商主体创设时命名的商号被称为原始商号64.派生商号:如果商号是人名商号,该商号被继承,现有商号所有人拥有与原商号中使用的相同的姓名,如孙子从祖父那时继承一个独资企业,这个商号便被称为派生商号;65.继获商号:是指商主体的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或商号持有人发生变化,商号依然可以被其共同使用;66. .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67. 商号创设登记商主体创设时商号的登记只有履行了创立登记的商号才能成为商主体的名称,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才能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68.商号变更登记,商主体在经营期间变更原登记商号的全部或一部,而在登记机关履行的登记;69.商号转让登记,商主体将其商号转让给其他商主体使用或者与其他商主体共享使用权时所必须履行的登记70.商号废止登记,商主体终止经营时为废止商号的继续使用而履行的登记;71.商号撤销登记,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主管机关依职权撤销商主体经营资格,同时撤销其商号,所依法进行的登记;72. 商号继承登记,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经营所办理的登记;73.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部分;74.商号的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的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75.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会计账簿;其制作和表现形式既有书面形式,也有电子形式;76.会计凭证,是指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77.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商事交易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交易发生和完成情况的原始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书面证明;78.记账凭证,又称记录凭证、记账凭单,是指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交易业务内容予以分类填制的,可以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记账凭证的作用在于对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确定会计分录,为直接记账提供凭据;79.会计账簿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并反映商主体经营业务的簿册;分类:①序时账簿,又称日记账簿,是指按照交易活动的时间先后逐项记载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②分类账簿,是指按照会计科目分类记载全部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①备查账簿,狮子对一些日记账簿或分类账簿未能记载或记载不请安的交易内容或项目予以补偿记载的账簿;80.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或向社会披露其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①会计报表,又称会计表册,它是指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商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即一定会计几件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表;②会计报表附注,是指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记载的相关事项作出的解释;②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为了方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而对商主体的财务情况作出成果的具体说明;81.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法名词解释
39.【名词解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40.【名词解释】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41.【名词解释】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目标公司股票,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进两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性交易的行为。’
34.【名词解释】_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
35.【名词解释j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4.【名词解释】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5.【名词解释】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6.【名词解释】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3.【名词解释】认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可以只认购一部分,未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
14.【名词解释】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
24.【名词解释】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商法: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全部出名并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3、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4、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基于一定的意思表示旨在发生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它是使商事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5、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对公司内部事务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治性规范,可以将其视为公司与其成员之间的合同,或者作为公司治理的内部规则。
6、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8、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的一种设立方式,又称为共同设立或者单纯设立。
9、募集设立:发起人可以不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但必须先认购注册资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然后就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的一种设立方式,又称为渐次设立或者复杂设立。
(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简答题1、商法的渊源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2、商法的基本原则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3、商事主体的分类商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人,包括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依照商事法律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商合伙: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人以上的合伙组织(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合伙协议的安排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商个人:是指由一人投资设立的商事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
4、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事合伙,具有非法人特性,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商法名词解释
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累积股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懂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清偿外债或者对债务作出债权人认可的安排之后分成两家或者多家公司的法律制度。
5.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公司注册资本:
7.有限合伙:
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9.法定退伙:
1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11.重整
12.破产抵消权
13.债务人财产
14.回头背书
15.票据关系
16.期后背书
17.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所知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
18.证券期权交易
19.内幕信息
20.虚假陈述
21.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或交付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22.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投保的先决条件,如果某项保险与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就很可能涉及保险欺诈,要么就很容易诱导道德风险。
23.保险合同:。
商法名词解释
5、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各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
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孔雀得推翻。
38、入伙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39、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40、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41、退伙的效果指发生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
47、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48、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
49、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68、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
69、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70、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公里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发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六种。广义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
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者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发明: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邻接权: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著作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权利。
★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其后果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却又方便了公众对作品相对合理的利用和传播,权衡得失利弊,于是在法律上规定,这些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将这种使用看作是正当的、公平的,并在理论上称之为“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某种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制度。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管理著作权事务的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为“强制许可证”★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商法复习题名词解释
商法复习题名词解释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了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众多领域。
以下是一些商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供复习参考:1. 公司: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 股东:指持有公司股份的人,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参与公司决策等权利。
3. 董事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4. 监事会: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5. 合同: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6. 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7.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 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无效的合同。
9. 可撤销合同:因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
10. 票据:指由出票人签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指定人的有价证券。
11. 汇票:一种支付命令,由出票人向付款人发出,要求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指定人。
12. 本票:由出票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指定人的票据。
13. 支票:由出票人指示银行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指定人的票据。
14. 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5.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事项达成的协议。
16. 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受益人的款项。
17. 破产:指债务人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依法申请或被申请进行清算、重整或和解的法律程序。
18. 清算: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和分配的过程。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
18.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19. 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44. 票据保证的效力如何?答:1)对保证人的效力,A保证人的责任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保证人为两人以上,应就被保证债务负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C保证人的权利,票据保证人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其保证的债务消灭,其被保证人的主债务也消灭,保证人同时取得持票人的资格,有权向票据上的有关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可向保证人以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2)对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并不免除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但如果保证人履行了持票人的票据债务后,被保证人的后手即可免责,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来讲仍负有对保证人的清偿的责任。
3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4. 保险是转移和抵销风险的一种经济活动,也是严格依约定的条件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活动。
35.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履行、解除及承担法律责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保险业主体的设立、变更、消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规范保险业主体内外组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1.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普通合伙的区别?与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合伙人责任方面的区别是什么?答: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也普通合伙的区别有三:A有限合伙的成员中不仅包括普通合伙人而且包括有限合伙人,而普通合伙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B有限合伙中的部分成员不执行合伙事务,而普通合伙的全体成员均有权参与执行事务。C有限合伙的部分成员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的全体成员均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合伙人责任方面的区别主要有三:A有限合伙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人的区分”,即以是否具备有限合伙人身份为依据,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责任的区分”,即不论身份,只问对引起债务的发生是否有过错。B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享受一定范围的有限责任保护。C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所有合伙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必须对某些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发起设立:也称共同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促成公司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
2、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
3、新设分立:指将原来的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分立出来公司如果符合法人条件应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派生分立: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分立出去的公司符合法人条件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5、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灭。
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但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
新组建的公司通过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而取得法人资格。
7、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以公司名义发放给股东的出资凭证。
只是记名形式的,既不能上市流通,其转让还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8、股票:指股份公司向其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属于有价证劵,具有可流通性。
9、破产抵销权: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10、共益债务:也称财团债务,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
11、破产和解: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12、破产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商法名词解释
31. 证券业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旨在对证券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32. 证券承销: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39.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40. 破产费用: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41. 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
48. 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的行为。
49.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0. 背书: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51. 承兑: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52. 汇票的保证,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53.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3. 承销团承销: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
34. 证券上市: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35. 证券交易: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是转让的一种。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一、商法概述商法是以商业活动为对象,规范商业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包括商法原理、商法法规、商法适用原则和商法制度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商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商业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易,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商法主体商法主体包括个体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体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的商业单位,企业法人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设立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股份公司等。
商法主体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
三、商法合同商法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定效力的协议。
商法合同要具备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合同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多种类型。
四、商法责任商法责任是商业主体在交易活动中承担的法律义务。
商法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受到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商法纠纷解决商法纠纷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协商是商业主体在纠纷发生前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是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对商业主体进行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商业主体通过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对纠纷进行仲裁解决的方式。
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对商法纠纷进行诉讼解决的方式。
六、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领域。
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同时商法也受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七、商法的发展趋势商法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商法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特征。
2. 信息化: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商业活动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支持,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信息化的要求。
3. 创新性:商业活动的日新月异要求商法具备创新性,不断适应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1.商主体:依法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2.商个人: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依据商法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商事主体。
3.商法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
4.商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实现共同的营利目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的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经营实体。
5.商事登记: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事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6.章程: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7.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将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发起人: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依法认购公司股份,具体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11.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申请中,受人民法院指定,在企业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破产事务的当事人。
13.破产重整: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企业为了恢复清偿债务的能力,依照法定程序及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进行改造,拯救企业,避免破产的制度。
14.和解: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同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意思表示。
15.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法学《商法》名词解释
法学《商法》名词解释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商法名词解释 期末 整理
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
(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商法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公示主义指企业应依照商法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
如公司登记、上市公司信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与船舶登记的公示、公告等。
所谓外观主义又称客观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立法要求以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基准,来确定其行为所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方法。
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
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权利: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将独资企业定义为: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隐名合伙(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事企业(独资企业、合伙或公司)业主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
新版商法
一、名词解释1.商法人: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
2商行为是指商事主体所实施的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行为。
3.商事登记: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事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4. 子公司又称从属公司,往往被其他公司参股并受其他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支配或指挥的公司。
母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是指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母公司通常拥有其他公司的资本并能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支配其他公司或者享有一定程度的统一指挥权的公司。
5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劵。
6. 公司解散,是指依法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业务活动,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后即将进行清算的特定程序,故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前置程序。
7.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担保物权,而得就破产人的特定担保物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8. 证劵发行是证卷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出售证劵并由投资人认购的法律行为。
9. 证劵交易是指证劵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劵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10.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1.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2.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3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4. 证劵承销,指证劵承销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想证劵投资者销售或者代为销售证劵,并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销费用的行为。
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商法: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商法原则:商法原则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包括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等。
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法的渊源:商法的渊源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法等。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主体: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人: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辅助人: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商行为:商行为指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事交互计算:商事交互计算指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计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了结。
商事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商事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货运:商事货运指以特定的标的物为运输对象的特殊运输商行为,是运输交易中的基本行为方式。
一般商行为: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
(完整word版)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大全
(完整word版)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大全第一编商法总论四、名词解释1、商2、商法3、商事关系4、商事主体5、商人6、商合伙、 7。
商法人 9、商号10、公示原则11、1807年法国商法典12。
美国统一商法典12、商行为 14、商事代理1、什么是商法?商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2、商法的法律渊源?3、什么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4、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6、什么是交易安全原则?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7、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哪些方面?8、简述商主体的特征。
9.中世纪商人法有何特点10、什么是商人?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1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1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13、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14、简述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异同。
15、商事合伙的种类?16、商人与商业辅助人的联系和区别?17、什么是商行为?广义的商行为包括哪些?18、简述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及其基本分类?19、什么是单方商行为?什么是双方商行为?20、单方商行为是否应当由商法调整?为什么?21、什么是绝对商行为,什么是附属商行为?22、什么是代理?商业代理的经济意义主要有哪些体现?23、代理与代表的区别?24、商事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态?25、简述商事登记的特征。
26、我国商事登记的种类。
27、简述商业登记的原则28、简述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29、简述商号权的内容及特点。
30、简述商号限制的内容。
31、简述我国对商号的法律保护?32、简述商业名称权的法律特征:33、简述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34、什么事营业转让?营业转让中受让人有什么义务?35、什么是商业账簿?商业账簿有什么意义?36、商业账簿有哪些种类?设置商业账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7、简述商事帐簿的设置原则。
《商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商法名词解释考点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2、商行为: 商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
3、商主体非成立要件主义: 将商主体之设立登记视为商主体成立后依法需进行的行为,奉行先设立后登记原则,即在履行公证和其他一些手续后,商主体被视为自动成立,其后再将商主体设立文件提交登记机关注册登记。
4、商号: 又称商事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让其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5、商业名称与商标: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得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折中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的和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上,以其中一种公司资本制为基础,兼采用另一种资本制的优点,创建出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9、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0、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1、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12、股东会:也称股东大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13、公司清算: 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公司财产,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使公司归于消灭的行为。
14、证券法上的证券:属于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制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
商法 名词解释 简答 期末 整理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期末整理商法名词解释简答期末整理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规范商业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规范商人和商业活动的法律。
(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商法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公示主义是指企业应当按照商法规定,披露交易中公众必须知悉的重要事项。
如公司登记、上市公司信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船舶登记公告等。
外观主义又称客观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立法要求以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基准,来确定其行为所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方法。
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
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业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业权利、承担商业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业个人,又称商业个人、商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商业权利和商业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业行为,依法承担商法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法主体不一定是商法的特殊行为或要求的可能性。
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享利益和风险,对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组织。
隐名合伙(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事企业(独资企业、合伙或公司)业主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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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
(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商法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公示主义指企业应依照商法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
如公司登记、上市公司信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与船舶登记的公示、公告等。
外观主义又称客观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立法要求以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基准,来确定其行为所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方法。
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
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权利: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隐名合伙(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事企业(独资企业、合伙或公司)业主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
有限合伙:是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经营商事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这种合伙中包含两种合伙人,即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前者只在其认缴的合伙出资的限度内,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后者则需要对歙为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合伙是普通合伙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事合伙的高级形态。
双重优先权原则:当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同时请求以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债权时,应分别优先从合伙企业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中优先受偿。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它原则上有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退伙效力。
在我国,声明退伙又有协议退伙与通知退伙之分。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商事辅助人是辅助商事主体从事经营的人。
代理商是受其他商事主体(被代理人)之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商事法律行为的商事主体。
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因此领受报酬的商事主体。
仓储营业商是指储存、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此领受仓储费的商事主体。
商事法律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从事的行为,又称为商业行为。
绝对商事法律行为:又称客观商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属于商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不论行为主体、目的如何,均应认定为商行为。
其判断的标准是客观的,也无须其他的辅助条件。
相对商事法律行为,又称主观商事法律行为、营业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由商事主体实施或由非商事主体为营业性营利目的实施的行为。
双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商事主体资格所从事的商事法律行为。
单方商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中一方是商事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事主体时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又称“混合交易行为”。
附属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但是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因此,又称为辅助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商业名称是指各种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体相互区别的独特文字标志,是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账簿,是指为了维护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以及社会的交易秩序,立法要求主体根据商业会计原则备制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会计账簿,就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连续地、系统地、全面综合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内容,并以相互联系的专门格式的账页所组成的簿籍。
会计报表,也叫会计表册,是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商业主体在一定时期内(会计期间内)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
它根据会计账簿的记录,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方法编制而成。
商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一)古代商法、中世纪商法、近代商法和现代商法(二)英美法系商法和大陆法系商法(三)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四)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商事关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二)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
但民法是纯私法,商法是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
(3)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商法调整的范围有限。
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
(4)规范体系不同,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兼具公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商法和经济法的共性: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都具有公法性质。
(2)按照狭义的经济法理论,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整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
经济法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题,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参与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2)在调整方法上:意思自治,国家统治(3)在法律属性上:商法是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是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4)在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为内容;经济法以价格、金融、税收、投资、公平交易、反垄断、贸易管制等为内容。
总结:市场经济因商法而活跃,因经济法而完善1、中世纪商人法的形成,商人团体起了重要作用。
2、中世纪商人法的形成,商人法院的建立也起了重要作用3、中世纪商事法的发展受意大利的商事法院影响很大。
4、中世纪商事法的发展与人们的观念转变有密切关系。
(契约自由、人格至上、权利均等、等价交换观念)形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就其形式和内容而言,具有下列特点:1、中世纪的商法是商人法,它通常采取属人主义立场。
即从商人主义出发,以维护商人利益为中心。
2、商人习惯法的内容往往涉及某些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
例如:商人资格、公示规则、诚信原则、商事合伙、商业代理、票据制度等反映商事活动营利性、迅捷性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3、商人习惯法实持上是不同地域、不同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法的总称,而不同地域所形成和适用的商人习惯法往往又有内容差异。
4、在法律渊源上以城市法、海商法、商业行会规约、商人法院裁判、商事习惯为主要渊源,以教会法为辅助渊源。
商法的基本特点(一)商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是公、私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二)商法以促进和保护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主旨,具有营利性(三)商法适用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四)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五)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六)进步性——修改频繁商法的原则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首先包括作为一般私法的民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它还包括体现商法特色的原则。
(一)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二)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合法原则(五)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六)鼓励交易原则(七)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八)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一般说来商法对公示原则有一定的要求:(1)公示的完整性。
这要求商事主体在将自己的某些基本信息公示时必须做到完整,因为商法设立公示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使交易的相对人能够通过了解公示的全部信息,进行商业判断,决定是否与对方建立商事关系。
如果公示的信息不能做到完整,那么相对人就无法进行判断或者作出错误的判断。
为此各国的商法根据具体的商事活动对商事主体的信息公示内容作出不同的规定。
(2)公示的及时性。
这是要求商事主体不仅要将商事信息公示于众,而且还要求对已经发生变更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换,使交易的相对人能够对新的信息作出新的判断。
(3)公示的准确性。
这是要求商事主体在公示商事信息时力求准确,而不误导交易的相对人。
比如商事主体在注册登记时应该将公司的有关事项准确地予以登记,以使社会公众准确地了解该公司的各方面的情况。
英美法系的对应物——禁反言(estoppel)即禁止人们推翻自己曾经作出的表示的法律原则。
依此原则,在广泛的交易活动中,作出让对方信赖的表示者,在对方信赖其表示并进行交易的情况下,不能作出与原意思表示相反的主张。
商法主体三种立法体例:(1)主观主义(商人主义、形式主义)。
这种立法首先确定商事主体的概念,然后导出商行为的概念,如1897年德国商法即德国新商法典。
(2)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实质主义)。
这种立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如1807年的法国商法和1885年的西班牙商法典。
(3)折中主义。
这种立法同时将商事主体即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商事法的基础,在规定商事主体时,既注意商行为的本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如1861年德意志普通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典和1899年的日本商法。
商事主体的分类(一)德国法上的商事主体1.按是否需要商业登记及有无登记的强制性义务划分,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以及小商人2.按照被认定为商人的原因划分,分为完全商人、拟制商人及表见商人3.3.对公司商人进一步分为形式商人和其他商性公司(二)日本法上的商事主体在日本法上,商事主体分为固有商人、拟制商人和小商人。
法律上所谓“企业”,应具备三个特征或标志,即独立性、营利性、经营的计划性和目的性。
在我国,商事个人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在民事能力(尤其是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由商法赋予商事主体的能力,因此就其内容而言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体现了法律对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附加资格限制的基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