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xx〉的通知》(xx 卫办发〔2015〕307号)、《关于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创新创业和多机构执业的实施意见》(xx卫发〔2017〕97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医师可以注册多个执业地点;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三)保质保量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六)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
(七)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2.经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的;4.由我院派遣在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的;签订帮扶、对口支援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受我院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的。
二、医师多点执业要求(一)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获得开展专项技术资格的多点执业医师,不得在未获得专项技术开展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相关技术。
《针对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全文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全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推进医师合理流动。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师执业和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
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管理。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相应简化注册程序,同时探索实行备案管理的可行性。
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以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3.1.3.4不应将我院患者转至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诊治;3.1.3.5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3.1.3.6若有疑难病例需将患者转到我院治疗,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转诊。
3.1.4医师在工作日多点执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4.1担任中层领导及以上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经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需经科室研究同意,报医务科审批;3.1.4.2多点执业医师需与科室协商,确定同级或上级医师作为多点执业医师不在院期间的工作代理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3.1.4.3医师工作日多点执业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应为相对固定日期,具体时间须与科室商定,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须经院务会批准;3.1.4.4工作日多点执业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申请;3.1.4.5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须与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3.1.4.6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接到暂停多点执业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解读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解读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是指允许医师在不离开原单位的情况下,在其他医疗机构兼职或开展业务,以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
以下是该政策的一些解读:
1.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缓解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
2.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适用于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
医师在开展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安全规定。
3.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实施,需要医疗机构和医师本人的积极配合。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医师本人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实施,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医师多点执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实施,需要逐步推广和完善。
相关部门应当逐步推广和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提高医师的收入水平和职业发展空
间。
综上所述,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缓解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
医师在开展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安全规定。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医师多点执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实施,需要逐步推广和完善。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要求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资源的分散,执业医师多点执业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多点执业是指执业医师在一个以上的医疗机构执业,这种形式可以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为患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然而,多点执业也存在一些要求和限制,本文将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进行探讨。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要求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
执业医师必须具备相关的医学专业学位,并通过国家统一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只有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师才能够申请多点执业,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要求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医疗机构设立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也不能从事违法活动。
同时,医师还要遵守国家对医疗行业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医师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独立诊断和治疗常见病、多发病。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还要求医师能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合理分配时间,确保在各个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和工作任务不冲突。
同时,医师还要能够根据患者的需求和病情,合理安排诊疗计划,保证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还要求医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始终以患者的利益为重,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隐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医师还要积极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和学术研究,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总的来说,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要求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以及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多点执业不仅可以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也能够为患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但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的安全。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损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二)备案机构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三)医师在备案机构备案之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仅限该指定机构;(四)备案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违反规定的进行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医师在从事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备案机构规定的执业时间和范围从事医疗服务;(二)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三)不得擅自拓宽执业范围;(四)不得向患者隐瞒主岗位医疗机构信息;(五)不得从事与其他医疗机构竞争的活动。
《医生多点执业办事依据》
《医生多点执业办事依据》《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2x】8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地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2x】95号)、《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2x】94号)受理范围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且取得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书面同意;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地点执业工作;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提供资料(申请增加执业点,请到拟增加执业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1、上海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审批机关留存);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6、申请人与拟聘用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该执业点的执业有效期(注明到期年月日);(2)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该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并由申请人签字、盖医疗机构公章、签署日期;7、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执业范围应包含于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办理时限在提交材料完整、数据库信息无误、网络运行正常、无需制新证书的情况下实行2小时(午休时间除外)内办结。
操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咨询电话:33976425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地址:上海市常熟路280号邮编:202x31备注:第一执业点变更后,其他执业点自动失效。
第二篇。
医生多点执业为何“行路难”医生多点执业为何“行路难”202x年前,医生只能在一个医疗机构注册并在这个机构给病人看病。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并严格执行。
一、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二、申请多点执业应需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的执业医师;2、我院作为第一执业地点或第二、三执业地点的需与第二、三执业地点或第一执业地点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3、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5、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6、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
三、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
四、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五、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医师受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时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六、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应暂停在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七、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1、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2、经医疗、保健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3、受医疗、保健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八、拟取消医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取消该执业地点,并书面报告为其办理执业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某医院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医院
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依据《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如下:
一、医院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多点执业(含互联网医院),方便患者就近就医,缓解医疗资源不均衡现象。
但需要遵守以下约定:
1、必须依法规范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方能执业。
2、不得影响主执业机构正常工作开展。
3、不得借机转介医院患者外流,或做损害科室、医院声誉的事。
4、医院视医师整体多点执业运行情况,必要时政策上做适当调整,多点执业医师必须遵守。
5、违反前述约定的,医院将予以约谈,直至降职降薪等处理。
二、受医院指派完成规培、进修、支援等任务的医师,需要按接受方要求规范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方能执业。
三、医院医政科每月10日前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查询全院医师多点执业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取消多点执业或事实上未正常履行多点执业义务的医师,需向医政科备案。
四、外院医师来本院多点执业,需经院长办公会、支部会批准,由医政科签订多点执业协议并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年月日。
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附件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医疗资源合理流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在吉林省辖区内医疗机构实施多点执业。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审核和医师注册工作。
第五条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分为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执业地点,并以此类推。
执业地点名称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六条多点执业的医师不作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地点以外其他医疗机构审批、校验和评审等的人员依据。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四)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工作,并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六)不存在国家、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请多点执业的情形。
第八条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不能从事除对口支援、医疗机构帮扶、医疗机构托管、医疗服务联合体、医疗集团间多点执业以外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第九条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以外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类别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第十条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全文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全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推进医师合理流动。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师执业和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
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管理。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相应简化注册程序,同时探索实行备案管理的可行性。
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以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3)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5)第四章监督管理 (7)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健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四)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多点执业医师的行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多点执业医师是指在已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基础上,向设立医疗机构申请注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
第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依法履行执业登记手续,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守病人隐私,倡导医德医风,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开展医疗活动的条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支持,保障多点执业医师的正常诊疗活动。
第二章执业资格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三)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七条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时,应当向设立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三)近期免冠照片;(四)健康证明;(五)有关职业证书。
第八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多点执业医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颁发多点执业证书。
第九条多点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多点执业医师的姓名、执业范围、注册执业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从事临床医疗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障病人安全;(二)认真履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三)主动接受医疗质量评估,积极改进诊疗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自觉接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执业信息,不得串联转移患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执业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培训,提高其诊疗水平和医德医风。
多点执业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六)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申请表;(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书;(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证明;(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1017
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1017 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执业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三执业地点。
医师的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
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于吉林省辖区内。
第一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站,的执业医师不纳入多点执业范围内。
第五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 依法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有效注册,不包含助理医师,。
,二, 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工作2年以上。
,三, 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工作~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
,四, 实行多点执业时~第一执业地点应与第二、三执业地点签订相关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含发生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保证第一执业地点正常开展医疗活动等内容。
,五, 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六, 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该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七, 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不担任法人、负责人或其他行政职务。
,八, 副高以上医师第二执业地点应为公立医疗机构~第三执业地点可以是民营医疗机构,中级职称医师应选择一家乡镇医疗机构作为第二或三执业地点。
,九, 两年内无医疗事故。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一, 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二, 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三, 受医疗、保健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四, 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你说这医师多点执业,像不像一个武林高手,不再局限于一个门派,能在多个门派施展拳脚,造福更多的江湖人士?这多点执业啊,就是给医师们开了更多的“练武场”,让他们能把自己的医术功夫用到更多的地方。
想象一下,一位医术高明的大夫,在大医院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艺,可由于种种限制,只能在那一个地方为病人服务。
这多可惜啊!多点执业制度一出来,就像给这位大夫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他可以走进社区医院,走进基层医疗机构,让那些平时不容易接触到名医的患者,也能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可不是随便弄出来的,它有一套严格的规矩。
比如说,医师得有足够的本事和经验,得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这就好比要参加武林大会,没点真功夫,没拿到入场券,那可不行!这制度对于患者来说,那可是大大的好事。
以前,为了看个专家号,可能得提前好几天排队,甚至还不一定能挂上。
现在呢,说不定在家门口的小医院就能见到大专家。
这难道不是给患者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希望吗?对于医师本人来说,多点执业也是好处多多。
一方面能增加收入,另一方面能让自己的医术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实现自己的价值。
这就好比一棵大树,在不同的土地上都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不过,多点执业也不是一点问题没有。
比如说,医师在不同的执业点之间奔波,会不会太累?医疗质量能不能保证?这就像一个人同时跑好几条路,能保证每条路都跑得稳当吗?还有啊,不同的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设备条件不一样,医师能适应得了吗?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得靠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得把好关,不能让这制度变成了“乱摊子”。
医疗机构也要做好配合,为多点执业的医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总的来说,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造福患者,提升医疗水平;用不好可能会带来一些麻烦。
但只要管理得当,这绝对是医疗领域的一大进步,能让咱们老百姓享受到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服务,你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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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附件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医疗资源合理流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在吉林省辖区内医疗机构实施多点执业。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审核和医师注册工作。
第五条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分为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执业地点,并以此类推。
执业地点名称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六条多点执业的医师不作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地点以外其他医疗机构审批、校验和评审等的人员依据。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四)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工作,并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六)不存在国家、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请多点执业的情形。
第八条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不能从事除对口支援、医疗机构帮扶、医疗机构托管、医疗服务联合体、医疗集团间多点执业以外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第九条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以外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类别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第十条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第十一条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的办理程序(一)申请增加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1、《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附件1);2、《同意医师新增执业地点证明》(附件2);3、《拟聘用多点医师执业证明》(附件3);4、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第一执业地点和拟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
审核合格的,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不合格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获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多点执业后7个工作日内,到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1、《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2、《同意医师新增执业地点证明》;3、《拟聘用多点医师执业证明》;4、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5、第一执业地点和拟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医师多点执业的变更和注销(一)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
(二)多点执业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三)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以外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四)多点执业医师任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应由负责办理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相关书面证明,分别送至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同时还应将多点执业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送至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在收到多点执业医师《医师执业证书》20个工作日内,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的名称进行变更,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医师在对口支援、医疗机构帮扶、医疗机构托管、医疗服务联合体、医疗集团间多点执业时,无需办理增加执业地点,但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报送《吉林省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备案表》(附件4)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多点执业医师的信息统计工作。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负责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信息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五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第十六条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
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
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七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第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应与执业地点医疗机构通过协议明确医疗损害和医疗纠纷各自承担的责任和解决方法。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十九条多点执业医师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参加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组织的医师定期考核。
多点执业医师有义务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以外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医师岗位职责,不得因实施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二十一条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时,多点执业的医师应优先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
多点执业医师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应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转至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在收到行政处罚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行政处罚结果记录在当事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内,同时录入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信息系统,并书面通知当事医师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
多点执业医师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还应在收到处罚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被处以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均被暂停。
第二十六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
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执业地点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军队医疗机构注册医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5日起实施,原吉林省卫生厅印发的《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吉卫发〔2011〕288号)自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2、同意医师新增执业地点证明3、拟聘用多点医师执业证明4、吉林省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备案表附件1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注:1、本表一式五份,医师本人、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2、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信息的内容可以附页。
附件2同意医师新增执业地点证明(参考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医师(身份证号:),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执业范围,从事专业,新增执业地点。
该医师未在我单位担任院级领导职务,协议完成我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特此证明。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3拟聘用多点医师执业证明(参考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拟聘用医师(身份证号:),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执业范围,聘用科室,聘用专业。
我单位与该医师协议完成工作任务,拟聘用期限为年。
特此证明。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4吉林省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备案表填表说明:1、该备案表适用于对口支援、医疗机构帮扶、医疗机构托管、医疗服务联合体、医疗集团间多点执业,该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和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第一执业地点和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进行保存;2、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备案申请工作;3、多点执业的形式应填写对口支援、医疗机构帮扶、医疗机构托管、医疗服务联合体、医疗集团等;4、多点执业的医师信息可附页;5、如第一执业地点和多个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应和所有合作单位填写备案表;6、如该备案表内信息更改,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及时重新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