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煤矿安全改造国债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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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企[2009]175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9.08.20
【实施日期】2009.08.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9]17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推动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2008-2010年)整顿关闭小煤矿的工作任务,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按期完成国家“十一五”后三年整顿关闭小煤矿工作计划,提高中央财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煤矿是指列入国家制定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确定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煤矿安全资金和物品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资金和物品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资金和物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煤矿安全资金和物品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二、资金管理(一)资金来源1.煤矿自筹:由煤矿企业自主征集和使用的资金。

2.行业统筹:煤炭产业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向煤矿企业征收的资金。

3.政府补贴:中央和地方政府拨款给煤矿企业的资金。

(二)资金使用1.安全设施建设: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和装置的购置和维护。

2.安全培训和教育:用于煤矿工人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职工职业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费用。

3.矿井管理:用于煤矿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重点部位巡查等管理费用。

4.安全应急和救援:用于事故应急预备、安全救援、抢险救援和灾害损失补偿等方面的费用。

(三)资金管理措施1.资金管理应当实行专人统一负责,并进行专业管理和统一核算。

2.资金的使用应当依照资金使用计划,待计划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使用。

3.对于不规范使用或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资金,应采取严肃处理措施。

三、物品管理(一)物品的分类1.安全生产设备:包括煤炭生产设备、安全检测设备、气体检测仪器、救援器材等安全设施。

2.安全生产用品:包括劳动防护用品(如头盔、安全鞋等)、应急安全用品、应急救援用品等。

(二)物品采购1.采购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采购程序。

3.采购程序应当经过审核,包括采购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招标、评审、中标等环节。

(三)物品领用和归还1.物品的领用应当实行登记制度,记录领用品种、数量、领用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2.物品的归还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并进行登记记录。

(四)物品保修1.物品保修期限内,应当及时将有质量问题的物品进行维修或更换。

2.维修或更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且经过质量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五)物品管理措施1.物品应当专人管理,进行仓储和保养维护。

2.物品的使用应当按照使用说明进行,严防损坏或错用。

3.对于不规范使用、保养或丢失的物品,应当责令其进行赔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化培训、检测设备购置、安全整改等相关支出。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

第四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划拨、下达、使用和监督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金的划拨和下达第五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按年度划拨、下达。

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划拨原则为“倾斜、先进、敏捷”。

第七条划拨资金的40%以上应用于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提升煤矿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和标准化水平。

第八条划拨资金的30%以上应用于购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测设备,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划拨资金的30%以下应用于煤矿安全整改工作,解决煤矿生产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第十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下达应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确定的项目和金额进行。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私分或滥用资金。

第十二条使用资金应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且合理、合规、合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资金应按照招投标和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保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购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整改工作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和整改方案进行,确保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变化,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等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煤炭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第三条煤矿安全改造专项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矿企业加快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健全煤炭储备体系,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设备升级、系统改造和工程建设,煤矿灾害治理工程技术支撑平台,煤炭储备能力建设。

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

第四条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部及有关中央企业等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申报,国家集中安排,切块或直接下达。

对于切块下达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要明确投资安排方式。

对于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切块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按规定时限将切块资金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

对于煤炭储备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具体项目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提出绩效目标和工作要求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额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前言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风险管控,加强对煤矿事故的防范和措施,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与稳定,煤业安全指挥中心的成立是非常关键的。

安全指挥中心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为此,我们建立了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规范安措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一、资金管理(一)资金来源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由以下几种来源:1.国家专项资金2.地方政府拨款3.煤企自筹资金(二)资金用途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用于制定和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

2.用于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监管。

3.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与研发。

4.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

5.用于煤矿事故应急处理、救援和后续处理等。

(三)资金使用管理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采取有计划、有依据、有监督的使用方式,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2.使用资金时,应遵循程序,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结算和监督等环节,确保管理规范。

3.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确保合规使用。

4.资金使用依据效益评估依然为本,资金使用的效益和进展应不断地进行监督、评估和调整。

二、资金监管(一)资金监督机制为确保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的正确有效使用,我们建立了以下监督机制:1.资金使用信息的公开,定期发布中心安措资金使用情况公告。

2.资金使用信息的追溯监管,建立安措资金使用档案,便于调查核实。

3.资金使用信息的实时监控,通过信息化技术开展实时监控统计。

(二)资金监管责任煤业安全指挥中心的主管领导担任资金管理的最终责任人,资金使用管理职责由财务部门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承担。

同时,中心还设立了资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资金的审批和监督。

结语煤业安全指挥中心安措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和防范风险的需要,将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控和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煤矿资金管理规定

煤矿资金管理规定

煤矿资金管理规定煤矿资金管理规定为加强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优化资金营运,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满足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需要,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管理的范围各煤矿(公司)实行“集中收款、专户专存、支出申报、统一调拨”的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实行集约化管理。

各煤矿(公司)的各项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必须存入各矿(公司)或集团公司指定的收入账户。

各煤矿(公司)使用资金时,提报付款计划,付款计划批复后,由财务处通过网上银行划拨到各煤矿(公司)支出账户上,由各煤矿、公司按照批付的付款计划支付。

二、资金收入管理1、资金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包括:煤款、收回欠款等。

非营业收入包括:出售固定资产、废旧物资所得及银行贷款等。

2、各煤矿(公司)的资金不论是现金、还是汇票或支票必须在当日下班前存入指定收入专户上,并在当日收支日报表上编报。

不准私自存入其他账户或私设小金库,也不得坐收坐支,否则将严肃追究各矿财务分管人员和出纳员的责任。

收取的支票要等款项到帐后方可给对方开具正式收款收据。

3、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要有近期的银行查询单,由交款单位被书,并设置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簿,逐笔登记交款单位(个人)、日期、金额、承兑号码、出票人、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签发银行。

4、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必须报经营管理处批准。

收取的价款存入收入专户。

5、各类罚、没款项全部存入收入专户。

属于各煤矿(公司)支配的罚、没款项由各矿(公司)做出支出计划后,由财务处返回。

6、业务部门不得从用户借款用于抵顶货款。

否则一经发现按挪用公款论处,并按月8‰收取利息。

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各煤矿(公司)的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收取,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各种款项。

三、资金支出管理1、生产性支出。

每月25日前,各煤矿(公司)根据下月生产经营计划编制收入计划,按照“量入而出”的原则编制下月付款计划。

某某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项目及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某某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项目及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某某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项目及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集团公司所属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及省发展改革委要求,为认真做好安全国债改造工程项目及资金的管理,确保安全国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现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各相关煤矿单位及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国债改造项目的施工管理,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主抓此项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和业务部门收集好相关资料,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国债改造项目按期实施。

二、所有安全国债改造项目必须按要求编制设计施工方案,经六枝工矿(集团)批复后,严格组织施工、验收及决算等工作。

三、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债项目改造,并按期完工,各有关煤矿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国债改造项的日常目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国债管理办公室,明确负责人,督促国债项目顺利实施,并收集好相关资料,做到施工结束一项及时申请验收决算一项。

四、加大国债项目资金的管理力度。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国债专项管理资金账户,将中央预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各煤矿自筹资金统一管理,随时掌握各项改造工程的配套资金收、支情况,做到台帐清楚,反映具体、真实;各煤矿单位财务部门也要建立好国债项目专项管理资金台账,准确反映中央预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本单位自筹资金使用情况。

五、为加快推进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制度的通知》(能煤函[2009]19号’要求,化处煤矿、四角田煤矿、竹林煤矿、马临煤矿2009年第三批国债项目必须建立旬报工作制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按每月上、中、下旬分别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即:每月3日、13日、23日前分别上报截至上个月下旬、本月上旬、中旬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其旬报内容为:1.投资到位情况,中央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情况,年度计划投资,中央投资、地方政府配套投资,单位自筹等资金到位总体情况。

关于2011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说明

关于2011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说明

关于2011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说明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按全国销售电量附加征收,专项用于支持三峡工程建设,该基金已于2009年12月31日停征。

2011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预算数为零,比2010年执行数减少59.16亿元。

主要是2010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清欠工作已完成,2011年没有相关收入。

二、中央农网还贷资金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用户征收,分别安排给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

2011年中央农网还贷资金收入预算数为96.01亿元,比2010年执行数增加4.57亿元,增长5%。

主要是根据2011年社会用电量增长以及近年基金收入增长情况安排的。

三、铁路建设基金对铁路运输货物征收,专项用于国家计划内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有关的支出。

2011年铁路建设基金收入预算数为648亿元,比2010年执行数增加31.08亿元,增长5%。

主要是考虑2011年铁路货物运输量会有一定程度增长,按货运周转量征收的基金收入相应增加。

四、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对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航空运输企业征收,专项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2011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收入预算数为63.32亿元,比2010年执行数增加4.69亿,增长8%。

主要是考虑我国民航运输不断发展、航线和飞行里程稳步增长因素,并根据近年基金收入增长情况安排的。

五、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对乘坐航班的旅客征收,专项用于机场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建设以及机场补贴。

2011年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收入预算数为147.32亿元,比2010年执行数增加10.91亿元,增长8%。

主要是考虑2011年民航旅客运输量会有一定程度增长,按乘坐航班旅客人数收取的基金收入相应增加。

六、港口建设费对进出港口货物征收,专项用于沿海及长江、黑龙江干线港口码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2011年港口建设费收入预算数为123.93亿元,比2010年执行数增加9.49亿元,增长8.3%。

煤矿企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施工阶段的管理

煤矿企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施工阶段的管理



优 化煤 矿设计 , 理安 排开拓 布署 合
( ) 一 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情况, 优先采用资源回
境压力 ,必须以环境友好的方式推动经济增长 。 采率高 、 污染排放少的先进适用开采技术和工艺。 参与人 员必须具备对应资格 。所用材料 必须 理 主要 是检 查验 收分 部 分 项 已完 工程 数 量 和 质 据 ,
成原设计的工程 内容不具备 实施条件 , 可能变更
的 内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时, 应采用
暂定单价, 即该项工程 的总价是 固定的。只要求
投标单位报单价 , 且不计入 总报价 , 以避免投标 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变更的项 目 报低价 , 不 变更 的项 目 高价 , 报 争取 中标 , 最终增加业主 工
公告 , 组织开标 、 评标 , 确定 中标单位招标文件 中 须明确投标单位 的资质等级 、 评标办 法, 工质 施
划清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责任 。施工过程 中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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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煤炭工业节能措施的思考
关 于云南省 煤炭 工业节 能措 施 的思考
云南 省工 程咨询 中心 陈小兵

要: 以科 学发 展 观 和构 建 社会 主 义 和谐 节 能减 排 就是要 从 源 头 预 防污 染产 生 , 有效 地 最
社会重大战略 思想为指导 , 依靠科技进 步 , 发展 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 循环经济, 变增长方式 , 转 健全规章制度 , 加强监
工业 , 煤炭 r_ 可持 续发展 。 促进 -l , k
煤炭工业作为云南省能源的主要生产单位 , 中度低 、 生产方式粗放 、 加工综合利用差 、 节能减 排机制不完善等 , 导致能源利用效率低 的问题 比 较突出。所 以, 加快结构调整步伐、 切实转变经济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过程浅析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过程浅析

技术与市场经营与管理2020年第27卷第10期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过程浅析张 芳(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河南郑州450000)摘 要:随着宏观调控的不断加强,国家逐年加大了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财政支持力度,并配套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以加强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建设的规范管理。

而煤矿企业在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煤矿安全改造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主要通过对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和建设管理方面展开讨论。

关键词: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doi:10.3969/j.issn.1006-8554.2020.10.072 项目概述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实现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加强宏观调控,国家预算扩大安排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投资,这些投资通过发行国债筹措。

在煤矿安全领域,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改造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长期安排有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建设,以及与煤矿生产直接相关的安全技术改造、安全装备升级、高危岗位智能装备替代推广等项目。

煤矿安全投入本着“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

以煤矿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中央预算内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地方政府给予的资金补助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并应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同步到位。

一般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规范使用,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比如《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5号)、《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07〕2256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查规〔2017〕22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规〔2020〕23号)等。

煤矿负债管理制度

煤矿负债管理制度

煤矿负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煤矿企业的财务管理,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并加强债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内的所有债务管理工作,包括债务募集、债务使用、偿还债务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债务人应尽的义务,主动履行债务,保证债务的安全、稳定和及时的偿还。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负债管理制度,加强债务管理风险控制,合理运用债券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债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负债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财务管理的要求,定期进行债务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做好相关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负债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债务管理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债务人的信用评估工作,对债务融资方采取多方面的调查和审核,确保债务人具备偿债能力。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债务的监督和使用,确保债务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不得挪用债务资金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债务的偿还工作,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债务,不得擅自推迟或减少偿还。

第二章债务募集与使用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债务募集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债务募集方式,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资料。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在债务使用时,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合理使用债务资金,确保债务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在使用债务资金时,应当加强对债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债务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三章偿还债务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债务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不得擅自推迟或减少偿还金额,如确实有特殊情况,应当提前向债务方说明情况并取得同意。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偿债管理制度,确保偿债资金的充足,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统一规划、协调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依据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制修订、标准宣贯、标准实施和标准审核等方面的经费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坚持有效性、公开性、规范性的原则,注重资金的创新和合理的使用。

第五条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条件,并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勤俭节约、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第七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拨款、各类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资金的获得、使用和监督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资金管理机构应按年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资金监督评估制度,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和归档,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开财务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发放第十四条资金申请人应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机构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申请情况,审核并确定资金发放的金额和时间。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机构在发放资金之前,应进行资金使用计划的详细核对,确保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资金发放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资金,并保证资金用于规定的范围和用途。

2011年煤矿安全改造国债资金管理

2011年煤矿安全改造国债资金管理

对2011年煤矿安全改造国债资金管理和设备招标工作的建议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禁止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以现金方式拨付给项目单位,为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安全使用,做到专款专用,特提出如下建议:1、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必须统一归口管理,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为此,我市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必须采用招标采购。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项目法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中央投资项目规定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

3、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县发改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国债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市、县发改局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并同时抄送煤炭、财政、审计等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必须按相关程序向市、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煤炭局、财政局备案,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施行。

4、项目招标及资金拨付:今年与往年不同之处在于财政由省直管县,2011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已直拨县级财政,我市2011年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总计1183万元,分三块段拨付。

耒阳495万元,其中夏兴108万元,龙形111万元,东冲163万元,黄市113万元。

常宁296万元,其中红星150万元、七一146万元,衡阳市392万元,其中裕民139万元、柏坊92万元、宏威公司88万元、杉桥73万元。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有效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质量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由财政予以拨付,并按照年度计划进行使用。

三、资金管理1.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专项资金由煤矿联合会统一管理,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管和报账工作。

2. 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以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目的,确保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的建设和改造,包括设备采购、安全培训、技术推广等方面。

4. 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需提前编制项目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拨付和报账。

四、项目管理1. 项目认定:资金使用单位应提出项目申请,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计划和预算,经煤矿联合会审核认定后方可实施。

2.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应按照计划进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达标。

3.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煤矿联合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的报销。

五、资金监管1. 资金监管机构:煤矿联合会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管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资金监管措施: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六、资金使用效益评估1. 资金使用效益评估:资金使用单位应对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估,包括安全质量的提升、经济效益的增加等方面。

2. 资金使用效益报告:每年底,资金使用单位应向煤矿联合会提交资金使用效益报告,以便于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以及为下一年度的计划制定提供参考。

七、违规处理对于挪用、私分、滥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煤矿联合会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明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方式,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效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工作质量的提升。

煤矿安全改造国债资金项目应用

煤矿安全改造国债资金项目应用

煤矿安全改造国债资金项目应用
王福军
【期刊名称】《《商业文化》》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宏观调控的不断加强,国家对于企业技术改造的补助也逐步增加,同时针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国家财政部也出台了各种检查监督办法,但是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主要针对国债资金项目应用这一方面展开论述。

【总页数】2页(P52-53)
【作者】王福军
【作者单位】黔西金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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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安排30亿元国债支持煤矿安全技改

我国将安排30亿元国债支持煤矿安全技改

我国将安排30亿元国债支持煤矿安全技改
佚名
【期刊名称】《矿业快报》
【年(卷),期】2006(22)10
【摘要】从2006—09—22日在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年内,国家将安排30亿元国债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改,目前资金下达计划正在办理中。

此次下达的国债资金重点支持特殊困难国有重点煤矿的通风系统改造,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系统的改造和建设,煤矿兼并中小煤矿安全系统的改造、技改攻关示范工程建设等。

【总页数】1页(P90-90)
【关键词】中小煤矿;安全技改;国债资金;通风系统改造;示范工程建设;资金支持;瓦
斯防治;利用系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D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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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1年煤矿安全改造国债资金管理
和设备招标工作的建议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禁止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以现金方式拨付给项目单位,为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安全使用,做到专款专用,特提出如下建议:
1、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必须统一归口管理,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为此,我市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必须采用招标采购。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项目法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中央投资项目规定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

3、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县发改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国债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市、
县发改局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并同时抄送煤炭、财政、审计等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必须按相关程序向市、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煤炭局、财政局备案,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施行。

4、项目招标及资金拨付:今年与往年不同之处在于财政由省直管县,2011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已直拨县级财政,我市2011年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总计1183万元,分三块段拨付。

耒阳495万元,其中夏兴108万元,龙形111万元,东冲163万元,黄市113万元。

常宁296万元,其中红星150万元、七一146万元,衡阳市392万元,其中裕民139万元、柏坊92万元、宏威公司88万元、杉桥73万元。

鉴于此,给我市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原采用的统一组织招标,资金集中拨付方式带来不便。

结合我市特点,安全使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们建议:由市发改委、煤炭局组织统一公开招标,由市县财政分开拨付方式。

开展招标工作。

5、集中招标,分开拨付。

招标工作由市煤炭工业局主持,市、县煤炭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共同参与。

具体操作程序:①对已批准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主要设备及重要材料采用委托招标方式集中招标采购,凭项目单位和设备中标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招标采购合同》、发票及验收单到市煤炭局备案,由衡阳市煤炭工业局向市、县财政局出具付款函文,由市、县财政局负责分期拨付。

即招标工作完成后,供应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采购合
同》,凭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预付20%~30%设备款。

②供应单位将所有设备送至需方项目单位指定地点,经项目单位验收合格七天后,凭项目单位验收单及卖方开具的发票,第二次支付货款的35%~40%。

③设备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凭项目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第三次支付20~25%。

④余下5%~10%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质保期后15天内,凭用户验收证明单及卖方开具的发票一次付清。

6、市、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项目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抓好项目建设的实施管理并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好项目资金。

7、中央预算内(国债)资金的管理。

项目单位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单独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的管理制度。

发改局、煤炭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对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监管。

若出现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除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市发改委、煤炭局将停止申报相关市、县煤矿中央预算内投资及贴息项目资格。

8、严格资金拨付管理。

必须坚持按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支出概算,工程进度拨付的原则,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相结合。

9、按照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的国债项目。

市、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10、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衡阳市发展改革委、煤炭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1、形成共识,依照程序,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相关各部门通力合作,充分用好国家相关优惠政策,争取国债资金扶持,改善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完善矿井各大系统,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进一步优化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实现我市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衡阳市煤炭工业局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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