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保全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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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
[摘要]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同时,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程序。
[关键词] 财产保全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近年来,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诉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的经济利益;为确保自身利益在诉讼结束后得以全面实现。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就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同时,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全单从字面上看,是指对财产采取某些保护措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做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为了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顺利的执行,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民法把财产保全分为涉外财产保全和国内财产保全,根据在诉讼上的不同的阶段,财产保全又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一)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包全身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财产保全,所谓涉外因素是
指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诉讼标的在国外或者双发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于国外。涉外的财产保全与非涉外的财产保全,是建立在同一基础上得一种应急性的保护措施,但是涉外的财产保全又有其不同的特点:1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国内的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以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但是涉外财产保全,只能是有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才能进行,而人民法院不会依照职权进行保全。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涉诉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
保全。2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提出诉讼的期限不同。国内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但是涉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0日。3对保全财产的监督机制不同。柜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涉外的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有关单位监督。涉外的财产保全多见于海事案件。在海事诉讼中,常涉及财产的扣押和船舶的扣押,如果扣押后无人监督,很可能被人破坏或者驶离
港口。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国内的财产保全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没有在法律上确立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而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财产遭到毁损、灭失或者变卖、转移、挥霍,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而在制定现行民事诉讼法时,总结了以前的审判实践的经验,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国情而将诉前财产保
全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就司法实践而言,占绝大部分的保全申请都是在诉前或者起诉的同时提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显然是以诉讼中财产保全为主,对诉前财产保全为辅。由此对诉前财产保全作出比诉讼中财产保全严格的多的规定。
1、诉前财产保全
我国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最早只适用于海事案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93条使诉前保全制度最终得以确立。近年来,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为确保自身利益在诉讼结束后得以全面实现,出于“先下手为强的动机”,而不问是否存在法定原因便提出诉前保全。也有的当事人往往以申请诉前保前保全为手段威慑对方当事人尽
快解决纠纷。如此种种,造成申请诉前的案件逐年上升。面对这样的形势,如果法院弱化诉前保全前提条件的审查,势必造成诉前保
全范围的扩大,客观上给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更有甚者,法院还可能因审查不严造成赔偿诉讼。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在适用条件上又有区别,因此法院从严审查诉前保全的前提条件就显得更有必要。
(1)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①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保全。②诉前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③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④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2)诉前保全的时间界限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起诉前”的时间界定不准确。我认为“起诉前”应理解为起诉成立之前。因此,两种财产保全的时间临界点应该定在起诉成立这一点上,起诉成立前的财产保全称为“诉前财产保全”,起诉成立后的财产保全称为“诉讼财产保全”。
(3)诉前保全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财产保全措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当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时,能够用担保物、担保金等及时赔偿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如何提供担保,民诉法仅规定在采取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担保问题做法各异,主要分三种。一为形式主义,只要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价值财产的证明,并将该证明提交法院,甚至许多法院只要求当事人提供该证明的复印件。这种做法流于形式,不能起
到担保的实际作用,对另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二为现实主义,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等额存款,或等额保证金(现金)。此做法容易给当事人造成过大经济负担;三为折中主义,即在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价值财产证明时,要求当事人提供10%至30%的保证金(现金)。
2、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诉讼保全措施得当,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顺利执行,将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诉讼保全一般没有什么大的争议。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比较
第一,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当事人申请,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