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价格及土地使用权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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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2012/04/05 【颁发文号】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现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五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估价专家委员会)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市估价师协会)组建估价专家委员会。

估价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评估技术指导,对专家队伍进行管理,对房地产评估报告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

上海房地产价格及土地使用权估价

上海房地产价格及土地使用权估价

上海房地产价格及土地使用权估价上海作为中国经济的窗口和发展的引擎,一直以来都是房地产市场的焦点地区。

上海的房地产价格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水平,并且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价格仍然持续上涨。

上海的房地产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供需关系。

由于上海是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人口聚集地,居民的需求非常旺盛,造成了房屋供不应求的局面。

这就导致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尤其是城市中心区域和繁华商业区的房价更是高得吓人。

此外,上海的土地使用权估价也是影响房地产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

土地使用权的估价通常是地方政府通过拍卖或者出让的方式确定的,而上海的土地价格因为地理位置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往往被市场看好,拍卖价格也随之上涨。

这样一来,房地产开发商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也会导致开发成本的增加。

此外,政府政策对房地产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估价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近年来,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在限制房价上涨和抑制投机行为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此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越来越注重市场竞争和公开透明,以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上海的房地产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估价受到供需关系、土地市场的运作以及政府政策的影响。

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对于上海来说,房地产市场的未来还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变化。

上海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持续流入,上海的房地产价格一路攀升,成为全国房价高企的代表之一。

同时,土地使用权估价也广受关注,因为它直接影响着房地产开发商的成本和利润。

上海的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来都呈现供需紧张的状态。

由于上海市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人口聚集地,居民的购房需求一直很旺盛。

许多投资者和购房者将房地产视为一种投资工具,这进一步推高了房价。

尤其是在上海市中心区域和繁华商业区,房价更是高得令人望而却步。

另一个影响房地产价格的重要因素是土地使用权估价。

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

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

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是指在没有确定评估价值的具体标准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实际情况,针对上海市房屋市场特点暂时确定的一套房屋估价参考标准。

本文将对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背景、内容及应用范围等方面。

一、背景房屋估价是指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通过一定的评估方法和模型,对房屋的价值进行合理估算的过程。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房地产市场持续繁荣,房屋估价问题更加突出。

为了规范上海市房屋的估价,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应运而生。

二、内容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估价方法:根据市场调研和专业评估规范,制定了一种适用于上海市房屋的估价方法。

该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

2.估价要素:明确了房屋估价过程中需要考虑的要素,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土地使用权情况、房屋的位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功能等。

3.估价参考数据:提供了一些常用的估价参考数据,如上海市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和不同年代的房屋的平均价格和市场分析数据等。

4.估价流程:明确了房屋估价的流程和程序,包括市场调研、数据收集、估价模型建立、估价报告编制和最终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三、应用范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房屋估价活动。

无论是个人、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构,只要进行房屋估价的活动,都需要按照该标准进行。

估价的目的可以是房屋交易、抵押借款、征收拆迁等。

四、存在问题和展望尽管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房屋估价活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的复杂性和快速变化性给房屋估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现有估价标准可能无法及时反映市场变化,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其次,估价过程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存在。

估价人员和业主、购房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充分,可能导致估价结果的不准确性。

最后,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房屋(如老旧小区和非法建筑等),估价方法和数据的选择仍然存在困扰。

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沪价房(1996)第88号)

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沪价房(1996)第88号)

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6)第88号)日期:2010-06-10 11:32各区(县)物价局(委),浦东新区工商局,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规土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二、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和一般宗地价格评估,都应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房地产或宗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具体收费标准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

三、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三)协商确定。

四、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及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

为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而作的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如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缓构可酌情减收,但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每件房地产评估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五、浦东新区的评估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其中,上浮幅度在10-20%之间的,应向新区物价部门备案,上浮幅度超过20%的,应向市物价局备案。

本市其它地区的评估收费确需上浮的,也按此办法,向所在地区的物价部门备案,但上浮幅度限于20%。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上海住宅小区开发 投资估算

上海住宅小区开发 投资估算

上海住宅小区开发投资估算作者:吴正训(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的开发一般分为前期策划、投资咨询、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物业管理等几个阶段。

前期策划、投资咨询的内容一般包括拟建楼盘价格售价,房型定位及占比方案,购房户购买力分析,开发方案的策划,住宅建设标准,建筑造型,停车方式及停车位数量,开发成本估算及盈利性分析等。

前期策划、投资咨询的牵涉面广,专业性强,开发商依靠自身的力量往往无力完成,而委托拥有大量信息数据的房地产咨询机构完成。

现针对这一案例,欲对上海住宅小区开发的前期策划、投资咨询作粗浅的探讨。

某房地产开发商已获得位于上海市五级地段的一住宅建设地块,该地块占地面积21000M2,地块周围教育、医疗、娱乐、购物等配套设施齐备,高架、公交、地铁(在建)等交通设施完备,目前,开发商已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土地出让协议中规定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用途为住宅,规划容积率为2.5,出让金为3675万元。

另外开发商已与某一拆迁单位签订了地块动拆迁协议,其地块动迁费用包括支付被动迁单位和居民直接费用、清理场地费用、动迁工作劳务费用等合计为200万元/亩,该开发商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之前,在目前只有土地出让协议和动拆迁协议两份基本资料的基础上,欲委托咨询机构进行住宅小区开发前期策划、开发成本估算及盈利性分析。

一、住宅小区开发前期策划1、楼盘价格定位根据咨询人员市场调查,待建地块附近已建或在建住宅楼盘的价格分布范围从最低的3980元/M2至最高的9980元/M2,购房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多数楼盘价位集中在中价范围。

具体调查结果见下表:价格范围楼盘家数建筑形式3980—4980元/M2 2 高层4980—5980元/M2 5 高层、小高层5980—6980元/M2 12 小高层、中高层6980—9980元/M2 1 小高层从上表可以看到,附近已建和在建竞争楼盘的均价多数分布在4980—6980元/M2。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沪房管市〔2012〕184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市〔2012〕184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贯彻《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现就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发布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填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附件1),并将电子邮件发送到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电子邮箱:****************.cn),同时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以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纸质文件(均需加盖房屋征收部门印章),传真至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传真电话64174617。

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应当在收齐房屋征收部门的相关材料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在协会网站(网站:)上发布。

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对已上网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内容作调整的,应当填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调整)》(附件2),并按照前述要求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发送电子邮件、提供纸质文件;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在协会网站上重新发布。

但该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估价机构已经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不得调整。

估价机构报名的起始日期,应当按照评估项目网上发布之日起算,但不包含发布之日。

已网上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需要调整的,估价机构报名的起止时间,应当重新起算,并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上海市土地基准地价

上海市土地基准地价

上海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征求意见稿)一、上海市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基准日2003年6月30日)一级区域:浦西: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南岸-四川中路-延安东路-黄浦江岸线南京西路-成都北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西藏中路-南京西路南京东路、南京西路(西藏中路至乌鲁木齐北路)、淮海东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陕西南路)沿线两侧浦东:黄浦江岸线-东昌路-银城中路-浦东南路-黄浦江岸线世纪大道(银城路至浦东南路)沿线两侧二级区域:由一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二级地区域:浦西:苏州河南岸-石门二路-新闸路-泰兴路-北京西路-乌鲁木齐北路-乌鲁木齐中路-复兴西路-复兴中路-重庆南路-自忠路-西藏南路-寿宁路-人民路-河南南路-方浜中路-中华路-复兴东路-中山南路-王家码头街-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北岸-吴淞路-天潼路-长治路-大名路-溧阳路-黄浦江岸线广元路-广元西路-宜山北路-宜山路-南丹路-南丹东路-宛平南路-宛平路-广元路浦东:黄浦江岸线-张杨路-世纪大道-浦东南路-银城中路-东昌路-黄浦江岸线三级区域:由二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三级地区域:浦西:黄浦江岸线-公平路-东大名路-商丘路-东汉阳路-溧阳路-周家嘴路-九龙路-武进路-河南北路-天目东路-天目中路-共和新路-交通路-恒丰路-长安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广元路-宛平路-?D嘉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黄浦江岸线仙霞路-古北路-延安西路-仙霞路四川北路(武进路至溧阳路)两侧;浦东:黄浦江岸线-民生路-浦东大道-源深路-杨高中路-世纪大道-浦电路-东方路-浦建路-塘桥新路-黄浦江岸线四级区域:由三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四级地区域:浦西:黄浦江岸线-怀德路-杨树浦路-大连路-大连西路-密云路-中山北二路-伊敏河路-运光路-邯郸路-中山北一路-西宝兴路-北宝兴路-延长路-延长中路-延长西路-志丹路-光新路-华池路-岚皋路-真如港-中宁路-武宁路-杨柳青路-枣阳路-金沙江路-大渡河路-冕宁路-苏州河南岸-古北路-天山支路-天山路-威宁路-北虹路-虹古路-水城路-虹桥路-虹许路-古羊路-姚虹西路-虹桥路-中山西路-宜山路-桂林路-钦州南路-钦州路-龙华港-黄浦江岸线国定路-政通路-淞沪路-虬江-国和路-翔殷路-黄兴路-国定路浦东:黄浦江岸线-上南路-浦东南路-龙阳路-罗山路-黄浦江岸线五级区域:由四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五级地区域:浦西:黄浦江岸线-宁国路-长阳路-隆昌路-营口路-中原路-长海路-恒仁路-政立路-国权北路-三门路-逸仙路-场中路-共和新路-汶水路-真北路-北虹路-哈密路-仙霞西路-虹桥机场外边界-迎宾三路-虹桥路-程家桥路-合川路-吴中路-莲花路-上中西路-上中路-龙吴路-环南二大道-黄浦江岸线浦东:黄浦江岸线-川杨河-杨高南路-博文路-川北公路-张江路-金桥路-黄浦江岸线六级区域:由五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六级地区域:外环线以内浦西:五级以外、外环以内扣除桃浦工业区及宝山七级地部分浦东:黄浦江岸线-东高路-杨高北路-巨峰路-申江路-申江路南段(规划)-张江路-华夏中路-华夏西路-杨高南路-环南一大道-黄浦江岸线外环线以外(宝山区)长江沿岸-黄浦江-北泗塘-马路河-铁路-练祁河-老蕴川路-长江沿岸(莘庄地区)沪杭高速公路-莘奉路-春申塘-南新铁路环线-沪杭高速公路七级区域:外环线以内:浦东:六级以外区域(不包括浦东孙桥八级区域)。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各区县规土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拟征地范围涉及房屋补偿的宅基地产数、建筑面积和非居住房屋产数、建筑面积等情况。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前,应当将涉及房屋补偿范围的建设项目批文的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房屋情况、补偿资金和房源准备等情况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土地管理所、村(居)民委员会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房屋建筑面积调查包括房屋现状调查以及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的内容核实。

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拟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基准地价的公告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基准地价的公告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基准地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5.19•【字号】•【施行日期】199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基准地价的公告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本市土地价格体系,加强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的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特制定并公布实施《上海市基准地价》。

《上海市基准地价》由上海市土地级别和上海市基准地价表构成,具体内容,应用范围和有关事项如下:一、上海市土地级别(基准日为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1、上海市土地级别范围一级地区域: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为一级地区域黄浦江西岸北京东路--河南中路--天津路--福建中路--宁波路--六合路--牛庄路--西藏中路--牯岭路-黄河路--凤阳路--成都北路--威海路--黄陂北路--延安东路--龙门路--宁海西路--宁海东路--云南南路--云南中路--九江路--河南中路--延安东路--黄浦江西岸二级地区域:由一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二级地区域苏州河南岸--西藏中路--新闸路--黄河路--青岛路--新昌路--山海关路--石门路--新闸路--泰兴路--北京西路--乌鲁木齐北路--乌鲁木齐中路--复兴西路--复兴中路--重庆南路--自忠路--淡水路--兴业路--顺昌路--崇德路--柳林路--寿宁路--人民路--河南南路--方滨中路--方浜东路--黄浦江西岸三级地区域:由二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三级地区域:黄浦江两岸--商兵路延长线--商丘路--鸭绿江路--虹口港--四平路--海伦路--海伦西路--铁路--恒丰路--苏州河--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虹桥路--宜山路--南丹路--南丹东路--天钥桥路--肇嘉浜路--徐家汇路--重庆南路--建国东路--肇周路--大吉路--方斜路--文庙路--河南南路--复兴东路--黄浦江西岸--浦东新区:浦东南路--东昌路--黄浦江岸线由四级地区域:由三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四级地区域:黄浦江西岸--大连路(延长)--大连路--大连西路--密云路--赤峰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天山路--水城路--虹桥路--虹许路--铁路--中山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南一路--中山南路--陆家浜路--黄浦江西岸浦东新区:黄浦江东岸线--源深路--浦电路--黄浦江东岸线--东昌路--浦东南路五级地区域:由四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五级地区域:黄浦江西岸--宁国南路--宁国路--长阳路--隆昌路--营口路--中原路--长海路--恒仁路--政立路--(规划中政立路)--场中路--江杨南路--广粤路--广中路--共和新路--延长中路--沪太路--灵石路--岚皋路--铜川路--大渡河路--同普路--丹巴路--哈密路--哈宁路--绥宁路--虹桥机场北界--虹桥机场西界--虹桥机场南界--铁路--虹梅路--漕宝路--龙漕路--龙吴路--龙华港--黄浦江西岸浦东新区:罗山路--龙阳路--黄浦江东岸线--浦电路--源深路--黄浦江东岸线六级地区域:由五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六级地区域:黄浦江西岸--虬江--军工路--殷行路--闸殷路--护场河--何家湾路--铁路南何支线--(虹口、宝山界线)--江杨南路--保德路--三泉路--场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沪太路--汶水路--真北路--北翟路--绥宁路虹井路--吴中路--新泾港--漕宝路--莲花路--顾戴路--虹梅路--朱梅路--梅陇路--老沪闵路--石龙路--龙吴路。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2012/04/05 【颁发文号】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现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五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估价专家委员会)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市估价师协会)组建估价专家委员会。

估价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评估技术指导,对专家队伍进行管理,对房地产评估报告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

上海市基准地价土地级别

上海市基准地价土地级别

一、上海市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基准日2003年6月30日)一级区域:浦西: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南岸-四川中路-延安东路-黄浦江岸线南京西路-成都北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西藏中路-南京西路南京东路、南京西路(西藏中路至乌鲁木齐北路)、淮海东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陕西南路)沿线两侧浦东:黄浦江岸线-东昌路-银城中路-浦东南路-黄浦江岸线世纪大道(银城路至浦东南路)沿线两侧二级区域:由一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二级地区域:浦西:苏州河南岸-石门二路-新闸路-泰兴路-北京西路-乌鲁木齐北路-乌鲁木齐中路-复兴西路-复兴中路-重庆南路-自忠路-西藏南路-寿宁路-人民路-河南南路-方浜中路-中华路-复兴东路-中山南路-王家码头街-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北岸-吴淞路-天潼路-长治路-大名路-溧阳路-黄浦江岸线广元路-广元西路-宜山北路-宜山路-南丹路-南丹东路-宛平南路-宛平路-广元路浦东:黄浦江岸线-张杨路-世纪大道-浦东南路-银城中路-东昌路-黄浦江岸线三级区域:由二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三级地区域:浦西:黄浦江岸线-公平路-东大名路-商丘路-东汉阳路-溧阳路-周家嘴路-九龙路-武进路-河南北路-天目东路-天目中路-共和新路-交通路-恒丰路-长安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广元路-宛平路-?D嘉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黄浦江岸线仙霞路-古北路-延安西路-仙霞路四川北路(武进路至溧阳路)两侧;浦东:黄浦江岸线-民生路-浦东大道-源深路-杨高中路-世纪大道-浦电路-东方路-浦建路-塘桥新路-黄浦江岸线四级区域:由三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四级地区域:浦西:黄浦江岸线-怀德路-杨树浦路-大连路-大连西路-密云路-中山北二路-伊敏河路-运光路-邯郸路-中山北一路-西宝兴路-北宝兴路-延长路-延长中路-延长西路-志丹路-光新路-华池路-岚皋路-真如港-中宁路-武宁路-杨柳青路-枣阳路-金沙江路-大渡河路-冕宁路-苏州河南岸-古北路-天山支路-天山路-威宁路-北虹路-虹古路-水城路-虹桥路-虹许路-古羊路-姚虹西路-虹桥路-中山西路-宜山路-桂林路-钦州南路-钦州路-龙华港-黄浦江岸线国定路-政通路-淞沪路-虬江-国和路-翔殷路-黄兴路-国定路浦东:黄浦江岸线-上南路-浦东南路-龙阳路-罗山路-黄浦江岸线五级区域:由四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五级地区域:浦西:黄浦江岸线-宁国路-长阳路-隆昌路-营口路-中原路-长海路-恒仁路-政立路-国权北路-三门路-逸仙路-场中路-共和新路-汶水路-真北路-北虹路-哈密路-仙霞西路-虹桥机场外边界-迎宾三路-虹桥路-程家桥路-合川路-吴中路-莲花路-上中西路-上中路-龙吴路-环南二大道-黄浦江岸线浦东:黄浦江岸线-川杨河-杨高南路-博文路-川北公路-张江路-金桥路-黄浦江岸线六级区域:由五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六级地区域:外环线以内浦西:五级以外、外环以内扣除桃浦工业区及宝山七级地部分浦东:黄浦江岸线-东高路-杨高北路-巨峰路-申江路-申江路南段(规划)-张江路-华夏中路-华夏西路-杨高南路-环南一大道-黄浦江岸线外环线以外(宝山区)长江沿岸-黄浦江-北泗塘-马路河-铁路-练祁河-老蕴川路-长江沿岸(莘庄地区)沪杭高速公路-莘奉路-春申塘-南新铁路环线-沪杭高速公路七级区域:外环线以内:浦东:六级以外区域(不包括浦东孙桥八级区域)。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2.12.19•【字号】沪建研[1992]第1281号•【施行日期】199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批复(沪建研[1992]第1281号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市房管局:沪房(92)市字发第1014号“关于调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钢材、木材、水泥等各类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的调整,经研究,同意调整房屋估价暂行标准。

具体批复如下:一、上海市房屋估价标准中多层住宅(编号4-2)调整为867元/平方米;其余房屋的估价标准均在沪建城(87)334号文基础上,相应提高260%。

二、凡1991年6月1日后批准的建设基地房屋拆迁,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对其中已按原标准拆迁补偿的,也应由原执行单位主动重新核算,按新标准如数退补。

其他房屋估价自1993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对私房拆迁户用公房进行安置的,其私房估价补偿办法仍按沪建住(87)第426号和沪建开(91)第462号文的规定办理,即按调整后标准的六折进行估价补偿。

望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在调价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保证调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请示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一日经市建委、市物价局以沪建城(87)第334号文“关于调整本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批复”调整之后,一九九○年七月九日市建委又以沪建市(90)第427号文,在本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两年多来,由于物价调整,本市房屋建安成本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主要表现在:1、建筑材料价格不断上涨。

两年内,市建管局对建安工程材料差价系数和材料预算估价作了两次调整。

上海市房产评估收费标准

上海市房产评估收费标准

上海市房产评估收费标准在上海市,房产评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无论是买房、卖房还是贷款抵押,都需要进行房产评估。

而评估的收费标准对于房产交易的公平和合理非常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上海市房产评估的收费标准。

首先,根据上海市房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房产评估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房产的价值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房产评估费用是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定比例来收取的。

具体来说,房产评估费用一般是按照房产价值的0.1%到0.3%来收取的。

这个比例是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服务质量来确定的,一般来说,评估机构的资质越高,服务质量越好,收费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其次,房产评估的收费标准还与评估的具体内容有关。

一般来说,房产评估包括市场价值评估、租金评估、土地评估等内容。

不同的评估内容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一般来说,市场价值评估的收费标准相对较高,而租金评估和土地评估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

另外,房产评估的收费标准还与评估机构的规模和地理位置有关。

一般来说,大型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小型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

而在上海市的不同地理位置,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在市中心地段,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在郊区地段,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房产评估的收费标准是由上海市房产评估协会统一规定的,评估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房产评估的收费标准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费用。

综上所述,上海市房产评估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房产的价值来确定的,与评估内容、评估机构规模和地理位置有关。

评估机构在收费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上海市房产评估的收费标准。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发布1995年6月20日)各区(县)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文件,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适应本市房地产估价工作的需要,现就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性机构,可以从事单一的土地价格或房屋价格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土地和房屋价格综合评估业务。

设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定登记。

二、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向市房地产估价所办理备案手续,申领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核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除需填写《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表》外,还须提交下列文件:(一)营业执照;(二)申领资质证书报告;(三)组织章程;(四)验资证明;(五)专业估价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和其它专职和借聘人员情况。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分四个等级:(一)A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1、评估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有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证并经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7人,及有经市房地局颁证认定的房地产估价员不少于8人。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7]第150号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7]第150号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7]第150号1997年7月1日)市房地局:你局沪房地财(1996)775号《关于申请调整房地产登记测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为规范房地产登记收费,经研究,同意对房地产登记、勘丈的收费项目作适当归并,同时对收费标准作必要调整。

具体规定如下:一、办理初始登记的费用:1.房地产登记费按登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向开发商(项目业主)计收: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100以下(含100) 0.2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超过10000部分0.02计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如下:土地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以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协议金额;新建房屋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金额。

土地、房屋先后登记的,不能重复计费。

办理初始登记,应按一个项目、地块为一证,按标准计费后的上限为6万元。

2.房地产勘丈费房屋、土地勘丈应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合并收费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为商品房预售提供暂测面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0.10元。

如一时难以合并、需分别计收的,按下列标准收费:在房屋竣工后,测定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提供各室号的测量成果表和房产平面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0元。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估价师自律守则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估价师自律守则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注册从事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定义)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公司或事务所。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是指通过国家或者本市考试,依法取得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估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资质等级及资格认证制度)本市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年检、抽查、评议制度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估价人员管理第六条(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经国家建设部、人事部组织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规定注册,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方具有执业资格。

土地估价师应当经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后,按规定注册,方具有执业资格。

协助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员,应当通过本市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员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考试合格证》后,按规定注册,方具有执业资格。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注册分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续期注册和撤销注册.房地产估价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当自该证书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房地资源局授权的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15•【字号】沪房地资法[2004]477号•【施行日期】200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4]477号)各区县房地局、规划局、住宅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对历年来原市房地局、原市房产局、原市土地局、原市房屋土地局、原市住宅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19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自然失效。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备注1、关于2002年上海市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年检结果沪房地资环(2003)29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8-12地矿管理2、上海市2002年度探矿权项目年检公告沪房地资环(2003)19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5-20地矿管理3、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3)2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1-16地矿管理4、关于开展未开发的矿泉水水源地统检及其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2)20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4-22地矿管理5、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0)45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12-15土地管理6、关于沪府发(1999)42号、沪房地资(1995)391号文若干问题的复函沪房地资用(2000)24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9-13土地管理7、关于规范耕地指标易地有偿置换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规(1999)175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11-4土地管理8、关于印发进一步消化利用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用(99)67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9-28土地管理9、关于启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用地计划审核专用章”的通知沪房地计(1998)41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7-1土地管理10、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六类用地出让金、土地垦复基金等土地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财(98)39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6-25土地管理11、关于外销出让地块建设临时绿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98)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1-13土地管理12、关于新增非商品房建设用地改变为商品房建设用地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沪房地资(1997)61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7-17土地管理1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6号文件的通知沪房地(1997)51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11土地管理14、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自查申报非农业建设项目非法用地的通告》的通知沪房地执(1997)48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5土地管理15、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灭荒复耕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用(1997)19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3-19土地管理16、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垦复基金留成比例和提高土地垦复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沪财农(1996)107号沪房地法(1996)91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财政局1996-11-15土地管理17、关于转发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沪房地用(1996)50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6-21土地管理18、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用(96)15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2-17土地管理19、关于在划拨土地上以联建参建开发房地产项目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沪房地资(1996)8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1-29土地管理20、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申报建设项目用地中土地类别划分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用(1995)72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11-22土地管理21、关于商业等六类内资项目用地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95)39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12土地管理22、关于下发《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土发[92]149号上海市土地管理局1992.7.24土地管理23、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2)17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4-1权籍管理24、关于启用新版房地产权证书和其他权力证书的通知沪房地权(2000)6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2000-2-1权籍管理25、关于换发补发注销房地产权政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权(2000)6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2000-2-1权籍管理26、关于延安中路中心城区大型公共绿地被动迁居民安置房屋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84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12-13权籍管理27、关于印发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及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60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9-9权籍管理28、关于印发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二)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52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8-4权籍管理29、关于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房地权(1999)7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1-29权籍管理30、关于印发市房地局土地测绘资质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66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10-8权籍管理31、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工作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62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9-16权籍管理32、关于调整闵行、宝山、嘉定区房地产登记处受理范围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42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7-8权籍管理33、关于市粮食局申请减免划拨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地产权证过户费的复函(沪房地权[1998]21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4-6权籍管理34、关于调整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范围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117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12-5权籍管理35、关于房地产登记审核过程中加强限制条款查阅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115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11-27权籍管理36、关于印发统征基地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91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9-23权籍管理37、关于金山县危旧房改造后出售发放权证的复函沪房地籍(1997)52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16权籍管理38、房地产登记、测绘资料管理的若干规定沪房地籍(1997)39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5-13权籍管理39、关于同意水利工程设施用地暂免征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统筹费的复函沪房地籍(1996)78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9-26权籍管理40、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房地产权卡》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64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8-19权籍管理41、关于印发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4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7-8权籍管理42、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一)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7-3权籍管理43、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48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6-17权籍管理44、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45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6-6权籍管理45、市房地产登记权利人资格及不予受理的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32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4-24权籍管理46、印发“九五年方案”公有住宅出售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规定通知沪房地籍(1996)27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4-8权籍管理47、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9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1-31权籍管理48、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通知沪房地权(1995)77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12-15权籍管理49、关于转发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的通知沪房地权(1995)40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17权籍管理50、关于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函沪房地权(1995)67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17权籍管理51、关于结合房产总登记,搞好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工作的通知沪房[1989]权字发第283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登记办1989-8-1权籍管理52、关于印发市土地使用分类及编码的通知沪土[1989]地籍字第145号上海市土地管理局1989-10-19权籍管理53、关于印发市方差登记发证勘丈口径及制图要求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房证字[1989]发第9号市房产登记办1989-5-6权籍管理54、变更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沪土[1989]地籍字第148号上海市土地管理局1989-8-16权籍管理55、关于印发市房产登记发证勘丈口径及制图要求(试行)的通知市房证字[1988]发22号市房产登记办1988-11-4权籍管理56、关于预售商品住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处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26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2002-5-2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57、关于上海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025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5-1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58、关于印发《关于停止购房申办蓝印户口有关遗留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16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4-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59、关于在购买商品住房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标准确认表上统一改用交易中心业务专用章的函沪房地资市(2001)27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9-1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0、关于废止商品房预租等房屋租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1)6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1-22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1、关于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二期、共和新路高架工程拆迁房屋市场价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34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10-3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2、关于同意在购买商品住宅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标准确认表上使用交易中心业务专用章的批复沪房地资市(2000)27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9-2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3、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8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6-2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4、关于降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还贷、银行减免逾期贷款罚息的通知沪房地开(1999)66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9-2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5、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函沪房地交(1999)062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9-15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6、关于实行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45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7-9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7、关于规范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9)第16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6-8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8、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交易行为的通知沪房地开(1999)019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3-3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9、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和购房入户新标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82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12-9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0、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开(1998)49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7-3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1、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32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5-2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2、关于加快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和差价交换试点、严格公有住房调配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24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4-1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3、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7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2-1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4、关于印发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117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12-5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5、关于批转《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则(试行)》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101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10-22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6、关于印发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试行办法沪房地交(1997)100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房改办1997-10-1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7、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开(1997)93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9-2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8、关于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范围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81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8-22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9、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评估的范围及政府指定评估的规定的通知沪房地交(96)101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12-13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0、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沪房地交(1996)74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9-1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1、关于B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范围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96)64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8-2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2、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96)74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8-2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3、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1996)43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6-3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4、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681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11-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5、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发布&沪房地法(1996)933号修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6-2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6、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交(95)21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5-8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7、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沪房1995权字发第5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1-15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8、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1988]商字发第151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8-4-13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9、关于简化住房分配、交换的租赁和过户手续的通知沪房[1986]公字发第6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90、关于做好本市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经营用房租金收取工作的通知沪房地(1999)073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10-29物业管理91、关于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情况进行考核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23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6-16物业管理92、关于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安全传送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60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10-22物业管理9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的紧急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54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9-28物业管理94、关于成立市区两级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54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10-10物业管理95、转发《关于受理业主委员会代码登记申请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29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6-6物业管理96、关于2000年整治100个小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物(2000)31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5-22物业管理9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2000)5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1-26物业管理98、关于开展房屋“险、漏、堵、水、电”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物(1999)025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4-22物业管理99、关于加强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通知沪房地(1999)000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1-4物业管理100、关于转发《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考评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委办(1999)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1-4物业管理101、关于资质登记申报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87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12-24物业管理102、关于本市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后减免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115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11-28物业管理103、关于印发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住宅使用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105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10-30物业管理104、关于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76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公安局1997-8-15物业管理105、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44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6-3物业管理106、关于公有住宅购买人用所购房屋申领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29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工商局1996-3-27物业管理107、关于已出售的公有住宅产业代码编制的通知沪房地物(1995)50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8-14物业管理108、关于进一步加强便民小修报修接待工作的通知沪房地公(1995)39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10物业管理109、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沪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4-2-18物业管理110、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沪房(1994)总工字发第1100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规划管理局1994-9-22物业管理111、关于重申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沪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4-10-8物业管理112、关于加强尚未入住住宅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1993)政字发第1669号上海市房地管理局1993-12-30物业管理113、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房改办发[92]33号沪房[92]公字发957号市房改办上海市房地管理局1992-10-7物业管理114、关于已被拆除代管房产经济补偿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1992]经字发第1316号沪府私房落证[1993]发字第47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市政府落证办公室1992-12-15物业管理115、关于开展主动检修(计划养护)工作的通知沪房[1992]公字发第12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05-6-14物业管理116、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91]53号市房改办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2-2-20物业管理117、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大楼(公寓)电梯管理服务规则的通知沪房(1991)公字发第118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1-4-3物业管理118、关于改进房屋修缮工程的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管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沪房[1991]修字发第6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1-6-13物业管理119、关于印发区、县房管局所属办事处机构性质、工作任务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1990)规字发第385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0-9-20物业管理120、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型企业拍卖中涉及直管公房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房[1989]公字发第27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9-7-26物业管理121、关于调整代理经祖宗教非居住房屋维修费的通知沪房[1989]私字发第278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9-6-11物业管理122、贯彻、关于文明饲养信鸽的联合通告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1987]公字发第54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7-6-9物业管理123、为实行房屋修理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沪房[1982]修字第373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82-6-4物业管理124、抄转新建统建公房按套室安装小水表改由上水公司承担的通知沪房(1981)使第60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81-2-25物业管理125、关于颁发甲方代表职责(试行)的通知沪房[1981]修字第336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81物业管理126、关于收取搭建费的通知沪房[1980]管字第426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80-6-2物业管理127、关于白蚁防治工作质量检查标准和操作要求的通知沪房革[1978]第424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公用事业局1978-5-31物业管理128、关于下发有、关工房给水业务分工的规定两局协议书的通知沪房革(1977)第222号、沪用革(1977)第760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73-11-23物业管理129、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发建筑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沪房地资修(2003)32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8-2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0、关于做好防台防汛和房屋排险抢险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修(2003)30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8-15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1、关于做好高温季节房屋安全和应急抢修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修(2003)28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7-30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73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12-30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3、关于2001年度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检整改单位复查结果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03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7-9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4、关于2001年度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检结果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011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3-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2-5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6、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对本市各类房屋不得进行加层和随意改动房屋结构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资安(2000)34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2000-10-27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7、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12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12-3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8、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支付和使用办法的联合通知沪房地拆(1997)123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1997-12-3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9、关于加强拆房管理机构工作确保工作正常运行的通知沪房地技(1996)69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8-15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0、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房屋修缮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65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7-25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1、关于加强拆房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技(1997)64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7-23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2、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个体工商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57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26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3、关于划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地段等级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48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6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4、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成(1997)36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5-4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5、关于对本市各类房屋不得进行加层和随意改动房屋结构的通知沪房地技(1996)977号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12-4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6、关于将市区动迁居民安置基地的配套条件纳入《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核范围的通知沪房地拆(1996)36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1996-5-7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7、关于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沪房地技(1995)44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1995-8-2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8、关于设置本市优秀近代保护建筑标志牌的通知沪房地技(1995)41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2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9、关于严格执行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通知沪房地技(1995)30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6-13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50、关于贯彻市政府(1995)13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28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6-2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51、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安(1995)6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2-10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52、关于印发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沪房(94)拆字发第147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4-12-27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53、关于印发二00二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2)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1-7房改与廉租。

上海土地估价文本范本

上海土地估价文本范本

上海土地估价文本范本上海土地估价是指对上海市内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估计和定价的过程。

土地估价是进行土地收购、出租、抵押、转让等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土地估价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地理位置:上海地处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自然地理条件优越,拥有丰富的资源,尤其是黄浦江和长江两大河流资源,使得上海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2. 土地规划:上海市实施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进行合理划分和规划,划定不同的地块用途,如居住、商业、工业、农业等。

土地规划的合理性将影响土地的估价水平。

3. 土地用途:土地的用途对其价值有着很大的影响。

上海土地的主要用途包括居住、商业、工业、办公、物流、公共设施等。

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估价标准和价格也不同,需根据市场需求和政府规划进行科学评估。

4. 地块面积:土地估价中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土地的面积,在上海市内土地面积有限,且不同地块面积有所不同,土地面积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土地的估价。

5. 土地市场价格:土地市场价格是土地估价的参考依据之一,上海市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相对较高,受到市场供需关系、政府政策和土地开发潜力等因素的影响。

土地市场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到土地估价结果。

6. 周边环境:上海土地估价还需要考虑周边环境因素,如交通便利程度、生活配套设施、教育资源、医疗资源和自然环境等。

周边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土地的价值。

7. 土地开发潜力:上海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城市,土地的开发潜力很大。

土地估价时需要考虑土地的开发潜力,包括可行的开发项目、开发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

总之,上海土地估价是一个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土地规划、土地用途、地块面积、土地市场价格、周边环境和土地开发潜力等多方面因素的过程。

只有科学、客观的评估,才能准确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为土地交易提供参考依据,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4.08•【字号】•【施行日期】199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1996年4月8日)各区(县)物价局(委),浦东新区工商局,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规土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二、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和一般宗地价格评估,都应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房地产或宗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具体收费标准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

三、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三协商确定。

四、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及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

为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而作的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如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但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每件房地产评估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五、浦东新区的评估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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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卢湾区房地产价格与土地使用权估价的报告估价项目名称:卢湾区打浦路443号底北、底南房地产价格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委托估价方:受托估价方:签发级估价人员:估价作业日期: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二00六年五月九日估价报告编号:申房地估(200*)资号目录一、致委托方函---------------------------------------------------------- 3二、估价师声明---------------------------------------------------------- 4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5四、估价结果报告-------------------------------------------------------- 6五、估价技术报告------------------------------------------------------- 13六、照片及附件------------------------------------------------------------ 21致委托方函:受贵方委托,我公司对卢湾区打浦路443号底北、底南房地产进行了实地查勘,对委估建筑物的整体外貌及地域的周边环境作了调查,收集了有关委估对象市场背景及权籍资料,并以此为依据,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其现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了评估,为贵方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提供价格参考。

(1)经评估,卢湾区打浦路443号底北、底南房地产于评估基准日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房地产总价值为:(大写)人民币肆佰肆拾柒万肆仟柒佰元整。

(RMB : 4,474,700.00 )(2)上述房地产价值中,土地使用权价值为:(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柒万零捌佰元整。

(RMB : 2,470,800.00 )欲了解估价结果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房地产估价报告》全文。

特此奉达***********************二00六年五月九日估价师声明我们郑重声明:(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报告中的估价对象由**********估价师进行实地勘察,并对估价对象现场勘察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

但对估价对象的勘察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

估价人员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和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检查的责任。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帮助。

参加本次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 ************ 中国土地估价师证号: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1.依据委估方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利证明材料,委估对象产证座落为“打浦路443号”房地产,其中底北、底南建筑面积413.10平方米,土地独用面积198.90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214.21平方米,土地独用面积107.10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627.31平方米,土地面积共计306.00平方米,容积率为2.05。

房屋类型:办公楼;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用途为办公用地。

2. 根据本次估价目的及委估方的评估要求,本次估价结果为假设估价对象已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性质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房地产价值。

本评估结果中已包含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未考虑因抵押、担保、租赁、债务或其他权利对估价对象价值的影响。

3. 本评估报告仅作为委托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时的参考依据,不作它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系政府行为,出让价格的最终确定以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结果为准。

4. 本评估报告以委托方提供的估价资料真实性为前提,若提供资料失实或有隐匿,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5. 未经评估机构书面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均不得使用于公开的文件、通告或报告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

本报告对任何第三者及其他目的用途不承担责任。

估价结果报告一、委托估价方:(1)单位名称:**********(2)单位地址:***********(3)法人代表:**********(4)联系人: **** 电话:***********二、受托估价方:(1)单位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4)单位资质等级:建设部一级资质等级 [建房估证字(20**)第0***号]三、估价对象简介(一)地理位置委估对象上海市打浦路443号房地产,位于中山南一路打浦路拐角的“南园新村”内。

地号:卢湾区五里桥街道95街坊3/1丘(1);土地等级:上海市基准地价四级地段。

所在街坊南为中山南一路内环高架,北为瞿溪路,东为鲁班路南北高架,西临打浦路。

本处离市中心人民广场约3.5公里。

(二)土地状况土地坐落:卢湾区五里桥街道95街坊3/1丘(1);土地独用面积:198.90平方米;土地形状:基本规则,呈矩形;用途:办公用地。

(三)建筑物状况卢湾区打浦路443号位于中山南一路打浦路拐角的“南园新村”内。

“南园新村”是卢湾区开发较早的住宅小区。

该小区由八幢高层、八幢多层房屋组成,小区内绿化环境、物业管理一般。

委估对象为小区沿打浦路的二层房屋,正好位于小区弄堂的拐角处,其外墙部分铺贴马赛克,部分为玻璃橱窗。

全幢办公楼总高2层,层高较高,系混合1等结构, 1994年竣工。

委估对象设有消防人行楼梯,水、电、煤及通讯设施齐全,目前正在进行室内装修。

(四)房地产权利状况委估对象原产权人为中国北方工业上海公司,委托方**************于2004年12月20日经拍卖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由委托方向有关部门申办委估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等。

四、估价目的评估估价对象于估价基准日的房地产价格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委托方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提供价格参考。

五、估价时点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六、价值定义本评估报告提供的房地产价值是上述全部限制条件下的公开市场价格。

所谓公开市场价格指估价基准日在市场上出售并根据以下条件可取得的合理价格。

1、买卖双方不因任何特殊利益抬高或降低房地产真实价值;2、有一段合理的交易时间;3、在此期间房地产市场保持稳定;4、房地产买卖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七、估价依据(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1.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4 上海市有关法规、文件;1.5《房地产估价规范》。

(2)委估方提供的估价对象相关资料:2.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卢字(2000)第 002675号〗;2.2《上海中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编号:0001258〗;〖编号:0001259〗(3)房地产估价委托书;(4)评估人员实地勘测所获取的资料;(5)评估人员根据估价对象特点,调查和掌握同类房地产的市场资料。

八、估价原则本次估价过程中,遵循的主要原则有:1.合法原则房地产价格是房地产权益的价格,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房地产政策、法律、规定、城市规划为影响房地产使用的前提条件。

只有当房地产合法使用时,其权益才受法律保障。

因此评估中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

2.最高最佳使用分析房地产用途是影响房地产未来收益的重要因素。

房地产估价是以该房地产在合法使用方式下,其效用作最有效发挥为前提,即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

3.替代原则房地产客观合理价格应当是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或者成立的价格。

在同一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具有替代性的房地产之间将相互影响和竞争,使价格相互牵制趋于一致,即同类房地产之间的价格不得明显偏离。

本报告就是参照公开市场上足够数量的类似房地产的近期市场租售价格及当前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尤其强调客观市场经济因素来确定委估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

4.估价时点原则由于房地产市场是动态变化的,且受市场因素影响。

同一宗房地产在不同时点的价格往往不同,即强调时间的相关性和时效性。

因此评估价格必须是某一时点的价格,即指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值。

5、多种评估方法相结合的原则随着房地产估价业的发展,国内有几种通用的估价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方法。

由于不适宜的方法可能使估价结果产生较大的偏差,因此在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时,就要根据待估房地产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用地的类型和条件,根据所掌握的资料,选择最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力求得到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房地产价格。

6、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次评估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和道德,在公开市场条件下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九、估价方法估价对象为已建成的房地产,因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需求取估价对象房地产现时市场价值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价格。

经实地查勘,委估对象为办公楼。

本案根据委估对象房地产的实地查勘状况,结合此次委估目的的特点,我们选择采用收益还原法、假设开发法二种方法进行评估。

采用收益还原法评定其现时正常市场价值。

在以收益还原法评定委估对象现时正常市场价值的基础上,采用假设开发法从房地产价格中剥离出其土地使用权价格。

假设开发法,又称剩余法,是将估价对象开发后的价值,扣除正常开发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开发利润等,根据剩余之数来确定估价对象土地价格的一种方法。

其计算公式可表达为:地价 = 房地产总价 - 建安工程费 - 专业费 - 筹建管理费- 利息 - 销售税费 - 利润十、估价结果评估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在对委估对象进行实地勘察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影响委估房地产价格的各种因素,结合市场近期状况,经过认真分析现有资料和周密准确地测算,确定:(1)卢湾区打浦路443号底北、底南房地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总价值为:(大写)人民币肆佰肆拾柒万肆仟柒佰元整。

(RMB : 4,474,700.00 )(2)上述房地产价值中,土地使用权价值为:(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柒万零捌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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