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

合集下载

押题宝典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通关题库(附答案)

押题宝典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通关题库(附答案)

押题宝典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48题)1、某住宅楼施工项目生产经理安排施工人员张某等3人将钢管、木方等材料从4层搬运至该层悬挑钢平台,3人在平台上对钢管进行绑扎过程中,因堆料超载导致平台倾覆。

3人及材料一同坠至地面。

坠落钢管砸中1名地面作业人员,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关于该事故调查与分析说法,正确是()。

A.张某3人违章操作是造成故直接原因B.事故调查组应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C.项目生产经理应负事故直接责任D.事故调查组应聘请项目建设单位技术总监参与调查处理【答案】A2、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人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按照2%提取。

(2)营业收人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照1%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部分,按照0.2%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部分,按照0.1%提取。

甲公司为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2017年营业收入15亿元。

2018年度甲公司全年应该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为()万元。

A.150B.340C.430D.490【答案】B3、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90871-2014),下列关于受限空间作业基本要求说法中,错误是()。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设施进行自然通风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C.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90minD.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答案】C4、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黔建建通[2012]445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44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国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安全质量事故也时有发生,特别是杭州“11.15”事故,造成21人死亡,暴露出轨道交通工程建中责任不落实、组织管理混乱、工期造价不合理、人才力量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尤其是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风险意识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方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尤其是贵阳市要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确保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要认真吸取外省类似事故教训,高度重视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防事故、控险情、保质量为目标,全面深入研究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深层次问题,探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律;狠抓责任落实,推动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化、实效化,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要创建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要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深入研究、慎重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建设方案,选择线位、站位时,要充分考虑不良、复杂地质和周边环境给土建施工带来的风险,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要针对喀斯特等地质条件深入研究,要有针对性的措施,尽可能避让风险较大的敏感区域以及工程周边重要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尽量避免由于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地质勘察不深不细,不满足设计、施工需要,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隐患。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市人大字[2018]3号【批准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8.03.30【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4.18【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市人大字[2018]3号)《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经2017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18日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7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综合开发和应急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大运量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系统、供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公安、卫生、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督、城市管理、林业绿化、环境保护、人防、消防、金融、应急等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8年交通堵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8年交通堵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8年交通堵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筑府办函〔2018〕162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8年交通堵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16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有关企业:《贵阳市2018年交通堵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9日贵阳市2018年交通堵点治理工作方案为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关于30个交通堵点的精准化、长效化治理,加大常态性、周期性、顽固性交通堵点治理工作力度,切实缓解交通拥堵,进一步提升我市文明交通畅通度,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工程性改造和强化长效化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完成30个堵点的有效治理,既取得市民群众看得见的效果,又获得解决执法“最后一公里”的治理成效。

二、治理内容(一)治理类20个:车站、人员流动密集的公共场所与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治理点,主要指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非法营运车辆占道违停等严重现象,通过组织实施综合执法、加强常态化治理,可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的堵点。

其中,云岩区、南明区和观山湖区各4个,花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区、乌当区各2个。

(二)工程改造类10个: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辖区内棚户区改造情况,确定具有实施性且年内必须完工,规模大于1公里或直接总投入在2000万以上,与堵点治理密切相关的改造类工程,可包括原有道路设计不合理的项目与原有规划但没有采取实施的工程,其中,云岩区、南明区和观山湖区各2个,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1个。

三、工作任务(一)全面排查交通拥堵路段。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8)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8)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8)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综合开发和应急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大运量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系统、供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公安、卫生、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督、城市管理、林业绿化、环境保护、人防、消防、金融、应急等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应急等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正常需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相结合。

市人民政府根据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给予轨道交通项目一定补贴。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2019年6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8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一)第二条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第三条第十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三)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四项:“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人员进行劝阻”。

(四)第七条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交通、体育、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五)第八条修改为:“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开展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六)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8•【文号】国办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6.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印发以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总体保持有序发展,对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供给质量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引导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巨大、公益性特征明显,部分城市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不足,对实际需求和自身实力把握不到位,存在规划过度超前、建设规模过于集中、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债务负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为根本目标,持续深化城市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补短板、调结构、控节奏、保安全,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着力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建设节奏与支撑能力相适应,实现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量力而行,有序推进。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科学开展前瞻性规划研究工作,以城市财力和建设运营管理能力为实施条件,合理把握建设规模和节奏,切实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质量,确保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快项目建设切实扩大有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快项目建设切实扩大有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快项目建设切实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筑府办函[2018]41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03【实施日期】2018.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快项目建设切实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4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加快项目建设切实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4月3日贵阳市加快项目建设切实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为充分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侧改革的关键性作用,推动经济发展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着力增加有效投资的有关批示,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切实扩大有效投资的通知》(黔办发电〔2018〕2号)精神,提出如下措施:一、抓好目标任务精准化落实(一)及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按照2018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口径)增长19%的工作目标,将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市、县、开发区)及重点行业主管部门。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开发区)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贵阳市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进行预分解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7号)确定的目标任务,将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收集汇总本地支撑2018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项目清单报市发展改革委。

(牵头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二、进一步加强在建和新开工项目管理(二)加快在建项目实施进度。

在保障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排除制约因素,实行倒排工期,力争如期或提前实现项目竣工、投产达产,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60题)1、甲省乙市丙县 2018 年 7 月 10 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2 人死亡,重伤 9 人,直接经济损失 800 万元,2018 年 7 月 11 日,重伤的 9 人中,有 1 人因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应逐级上报至()。

A.丙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B.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C.甲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D.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答案】 C2、某企业夜班生产期间,工人正在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回溶操作。

张某将回溶容积槽盖板去掉,用挡鼠板横置在容积槽口上作为“踏板”使用,由于临时“踏板”未固定,操作过程发生滑动致使张某跌入容积槽中,左小腿被运转的螺杆泵卷入,该企业为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下列整改措施中,属于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是()。

A.制定并严格落实执行管理制度B.完善产品回溶操作规程C.加强个体防护D.在容积槽上安装回溶扣【答案】 D3、(2019年真题)某省拟新建项目有:①年产10万吨粮食加工项目;②市级17km轨道交通重点建设项目;③市级烟草企业建设项目;④12t烟花爆竹专用库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第77号修正),该省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是()。

A.①B.④C.②D.③【答案】 B4、某电子生产企业使用少量浓硫酸、盐酸、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

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均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为提高工人安全意识,企业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关于危险有害因素分类说法,正确说法是()。

A.脱岗行为属于管理因素B.使用危险化学品厂房墙面窗户缺陷属于环境因素C.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安全标志选用不当属于人因素D.作业场地光照不足属于物因素【答案】 B5、2018 年6 月,某化工集团公司组织安全检查人员对其下属子公司涉及的高处作业是否遵守安全规范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以下安全管理要求:①将距坠落基准面2m 以上有坠落风险的作业定为高处作业;②高处作业票的有效期限不能超过7 天;③高处作业票要随身携带;④受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不必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

轨道交通有限工程质量验收细则(2018年6月)

轨道交通有限工程质量验收细则(2018年6月)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明确其程序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建办质〔2017〕68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以及各相关专业国家验收规范、行业其它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公司”)负责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四条工程划分,(一)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以及机电设备、系统安装等专业的国家验收规范。

(二)工程单元划分见附件1。

(三)工程单元划分附件1中,单位工程涉及到节能分部的专业,参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予以增加节能分部。

第二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验收第五条关键节点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

第六条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作为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在关键节点施工前,根据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特点及危险程度,施工单位对人、机、料、法、环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对相关条件共同进行核查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以达到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目的。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黔国资规划[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资规划[2006]31号)各监管企业: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拨付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用于投资建设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各项建设专项资金,我委制定了《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国资委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附件: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财政拨付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用于投资建设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各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拨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财政资金以及国债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证省国资委的管理和提供必要的服务,省国资委对监管(托管)企业申报建设项目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审批单位、资金来源和结构以及该项目申请财政资金、列入国债资金规模的资料等,上报时间为每年二月和七月。

第三条省国资收到省财政厅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文件后,规划发展和外事处会同办公室在48小时内到省财政厅办理拨款手续,保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进入省国资委财务专户。

第四条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指定的内容(企业及项目、资金性质),规划发展和外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发文通知有关企业到省国资委办理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拨款手续,发文抄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等有关单位;同时送省国资委领导及委有关处室。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3]3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3]3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3]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26日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增强专项资金服务于民生、稳定、建设、发展的作用,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专项资金,是除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以外,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分配方式,分为以下两类:(一)各业务部门为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保证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和运转、完成部门自身工作任务,安排到具体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二)市财政切块安排到各有关部门,由各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切块资金。

第四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原则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在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上要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年初预算的安排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一)项目资金的安排和审批。

项目资金由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含市委、市政府已明确的重点项目资金安排数),召开专门的党组会、党政联席会或专题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部门重点工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并经常务副市长审批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确定的科目和项目使用。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筑府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06]7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贵阳市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贵阳市经济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范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是政府为了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支持的城市建设、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设施(含农村医疗)建设等项目偿债机制,维持项目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用于项目建设及偿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分来源和性质,均进入市财政局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户,均作为市人民政府对上述项目的投入。

第四条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市财政局在收到各项资金并与相关部门核准数字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城投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户。

第五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计划、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市城投公司负责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来源:1、根据《贵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筑府发〔2006〕39号)、《贵阳市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发〔2006〕40号)、《贵阳市土地出让收益偿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发〔2006〕41号)、《贵阳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发〔2006〕42号)等文件规定,贵阳市出让土地获得的土地纯收益的30%全部进入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土地纯收益的剩余部分在保证上述项目贷款本息偿还及建设资金投入后方可进行分配。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筑府办函〔2018〕108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10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7月19日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项目储备、强化项目服务、推进项目建设,建立健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目前,全市口径的项目库主要有“十三五”规划项目库、贵州省重大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库(贵阳市部分)、贵州省项目云(贵阳市部分)、贵阳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2018年度投资项目库、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等。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市项目云审核完成上云在建(项目云)项目2561个,录入开展前期工作项目1727个,总计项目个数4288个,涉及项目总投资2919万亿元。

同时,市直有关部门也根据自身行业需要建立了项目库,这些项目库的建设对提高我市项目储备、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争取上级各类资金和促进经济社会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基础作用。

但是,各项目库之间存在着信息沟通不足、项目质量良莠不齐、调度手段落后、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因此,亟需对有关信息进行进一步整合,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平稳增长打好项目储备基础。

二、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以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为目标,以供给侧改革为主线,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为抓手,紧紧围绕贵阳发展实际,加强统筹调度和信息互通,逐步实现远近结合、分类清晰、产业均衡、要素保障到位的项目动态管理机制,达到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要大、速度要快、质量要高、效益要好、生态要优”的要求,在全省作表率、走前列、当先锋、做贡献。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3年8月20日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市域快速铁路和城市轻轨、地铁工程。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对全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

第四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相应期间的还本付息,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延伸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承担项目建设投资及今后运营费用。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国有资产管理、发改、国土、规划、督办督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经开区),负责本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8〕276号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8〕276号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8〕276号省发展改革委,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我省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我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2018年8月31日附件贵州省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增强我省铁路建设的资金筹措能力,推进我省铁路加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铁路建设的资金,包括省级财政安排的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及其他用于铁路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等。

第三条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高效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其他使用单位。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铁路建设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出资人职责,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铁路建设工作目标,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铁路建设任务,统筹安排使用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维护铁路建设专项资金投资权益,负责对铁路建设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验收决算,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纳入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铁路建设专项资金投资保值增值。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全文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本市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的地下和地上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辆段、停车场、车站的地下、周边及上盖的资源综合开发。

第三条本市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国资、金融办、安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环保、林业绿化、水务管理、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等工作。

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含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

第七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编制,编制工作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组织,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实施,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
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21
•【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施行日期】2018.05.2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8月20日以第9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18年5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从本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城
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

第四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融资还本付息以及轨道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存续期的可行性缺口补贴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条延伸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承担项目建设投资及今后运营费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

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棚改、发展改革、督办督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居住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标准如下:
1.轨道交通经过的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10%;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30%;2026年1月1日起,按2000元/平方米计提。

2.轨道交通经过的清镇市,按照前目规定的对应年度计提数额减半计提。

3.轨道交通经过的开阳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

4.轨道交通未经过的修文县、息烽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轨道交通线路经过时,参照开阳县标准执行。

(二)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部分或者协议出让的低效用地和协议出让的安置房用地,按本办法计提专项资金。

(三)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50元/平方米分配给市域快速铁路项目,其余部分分配给其他轨道交通项目。

第八条市级出让地块相关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季进行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行出让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由其财政部门按季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划拨的工作程序:
(一)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

(三)市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年度预算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依法核拨。

(四)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审计部门对轨道交通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和使用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管理。

市财政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于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域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情况报市督办督查部门。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拒缴、缓缴、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减免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