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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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7.05.18•【文号】国海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17〕7号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2017年5月18日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7年5月18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近年来,渤海水质环境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重点海湾污染未见好转,海洋资源利用方式仍显粗放,开发强度依然过大,环境风险压力有增无减,新的海洋生态问题不断出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下降。

保护好渤海生态环境,事关国家海洋生态安全,事关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事关环渤海地区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要求,有力推进《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海洋督察方案》的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编制和修订海洋空间规划按照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的要求,依据不同海域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优化调整海洋产业布局,构建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8.24•【文号】国海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9〕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海洋生态文明,全面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三定”规定中“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重要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海洋生态系统是我国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海洋是与森林、湿地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海洋生态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

近年来,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将海洋工作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随着新一轮沿海开发的全面展开,海洋生态系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物种安全、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对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药物等海洋产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同时在抵御海平面上升、风暴潮、海啸、污染事故等海洋灾害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当前海洋生态总体形势严峻。

沿海地区是我国人口最稠密、经济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系统正在承受着巨大压力和影响。

主要表现在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损失,近海污染严重,海洋底栖环境恶化,海水营养盐结构失调,海水盐度变化显著,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服务功能降低,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产品品质下降。

同时,海洋生态灾害频发,赤潮、绿潮、海岸侵蚀等海洋环境灾害危害严重,海洋外来种物种入侵、气候变化已经对海洋及海岸带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

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
面通 知 申请人并 说 明理 由。 经批 准设 立 的外 资保 险公 司分 支机 构 ,应 当
要求 的规定作 出修 改
持批准 文件 以及 分 支 机构 经 营 保 险业 务 许 可证 ,
将 《 险资金 间接 投资基 础设施 项 目试点 管 保 理办法 》 ( 监会 令  ̄0 6 保 20 3 1号 )第 二 十 四条 第一 款 中 的 “ 资 申请 书” 修 改 为 “ 资报 告 投 投
险公 司董 事 、高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申请 表 》 ” 修 改为 “《 险公 司董事 、监事 和高 级管理人 员 保
任 职资格 申请表 》 。 ”
四 、对 下列规 章 中明显 不适应 保险 市场发展
验 收合格 批 准设立 的 ,颁 发 分支机构 经营保 险业
务许 可证 ;验 收不合 格不 予批准 设立 的 ,应 当书
书 ” 。
向工商 行政 管理部 门办 理登记 注册 手续 ,领取 营
业 执照后 方可 营业 。 ”
( )将 《 二 中国 保 险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 派 出机
构监 管职 责 规定 》 ( 监 会令  ̄ 0 4 7号 )第 保 20 ] 三 十一条修 改 为 “ 出机 构实 施 下 列行 政 处 罚 , 派 应 当报 中国保监 会批 准 : ( ) 吊销 由 中国保 监 一 会颁发 的业 务许 可证 ; ( )撤 销 由中国保 监会 二 核准 的任职 资格 。 ”
定 》: ”
反洗钱 等制 度 ; ’
( )机 构设 置 和 从 业人 员 情 况 报告 ,包 括 六 员 工上 岗培训 情况 报告 等 ;
( )按 照 拟 设 地 规 定 提 交 有 关 消 防证 明 , 七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5.11.16•【文号】国海发[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31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2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海洋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切实履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职责,促进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我局组织制定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大纲》等配套文件。

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特定区域的海洋生态系统、资源和权益,保障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建设管理海洋特别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一)海洋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二)资源密度大或类型复杂、涉海产业多、开发强度高,需要协调管理的区域;(三)领海基点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区域;(四)具有特定保护价值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域;(五)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亟待恢复、修复和整治的区域;(六)潜在开发和未来海洋产业发展的预留区域;(七)其他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

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

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发表时间:2009-1-4 10:20:00 阅读次数:1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加强海域使用管理。

自古以来,海洋就是资源的宝库,在人类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海域是海洋资源一定范围内的载体,是海洋的组成部分。

海域同其他任何资源一样,都是有限的,而人类的生产、生活对资源的需求又是无限的,要让有限的资源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就必须对各种开发利用海域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海域使用管理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也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因此,为了防止耗竭性地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确保海域资源的科学、合理的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切实加强海域使用管理。

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海域使用管理法首次明确规定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长期以来,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毗邻海域属于本地、本企业甚至个人所有,导致非法买卖、租用、抢占海域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改变这种错误的观念,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同时,根据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把海域使用权授予海域使用申请人,并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既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作为海域所有者的权益在经济上的实现方式。

三、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我国政府的主张,我国可以管辖的海域达300多万平方公里,其中领海和内水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

我国的海洋开发,由最早的渔盐之利、舟揖之便开始,在渡过了几千年渔舟唱晚、波澜不惊的平静后,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掀起了一股股海洋开发热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0.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派出机构包括:分局及其所属的海洋管区(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

海洋监察站根据海洋管区的授权实施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主管部门授权实施本办法的地方管理机构。

第四条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应在实施作业前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位置、范围报海区主管部门。

并按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报告表”的内容和要求,向海区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需使用炸药震源和其他对渔业资源有损害的方法进行海洋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时,应在开始作业之前半个月将计划和作业海区报告海区主管部门,并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的损害或影响。

第六条从事海洋石油开发者应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内容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所处海区主管部门。

生产中(含试生产)的油(气)田,根据开采规模的变化及环境质量状况,作业者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适时进行补充完善,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00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00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91年12月24日国海管发(1992)002号)各分局,指挥中心,监测中心,预报中心,信息中心,一、二、三所:为保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确、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海上事件的应急监视,适时进行海洋管理,现将《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海洋局管理监测司。

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海洋局系统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海上应急监视,适时进行海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各单位。

经国家海洋局授予海洋监视权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下列事件的应急监视。

(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二)海岸工程、陆源污染物、船舶造成的重大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三)严重损害和破坏海洋资源;(四)海区严重赤潮等灾害;(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我国海域进行资源调查、勘探、开发活动的外国船舶、平台所进行的非法活动;(六)其他需要应急监视事项。

第四条海上应急监视按辖区管辖原则由该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承担与应急监视有关的海洋行政管理责任。

近岸海域遇重大复杂的事件或直接涉外的事件,或跨基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辖区的事件,基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有困难时,应迅速向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尽快负责组织应急监视。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10.21•【文号】国海办字[2009]641号•【施行日期】2009.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国海办字〔2009〕641号)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中国海监海区总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单独执法检查),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一)强化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更加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涉及海域使用、海岛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

随着海洋综合管理职能的不断拓展,海洋行政执法任务也更加繁重。

强化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使海监执法工作分类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行动更加迅速,从而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开展单独专项执法检查还可以在每次专项执法行动之前,进行充分的执法必要条件准备,以确保每次专项执法行动的效果和质量。

(二)强化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更加突出查办案件的宗旨。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查处违法案件为宗旨。

开展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通过专项执法的组织形式,更加有重点、更加有针对性地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确保在组织形式上将查办案件作为执法的核心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惩处各类海洋违法行为,维护海洋法律、法规的权威,在海洋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海监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强化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更加密切与行政部门的衔接。

海洋行政执法是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海岛保护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执法行动。

国家海洋局规范海岛航空监视监测工作

国家海洋局规范海岛航空监视监测工作

国家海洋局规范海岛航空监视监测工作2019-01-24 23:04 新华网我有话说字号:TT新华网北京1月24日电(记者罗沙)记者24日从国家海洋局获悉,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总队近日印发《中国海监海岛航空执法工作实施办法》,保障中国海监各航空执法机构依法全面、统一、高效履行海岛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国家海岛航空监视监测工作。

据介绍,该办法是在中国海监开展海岛定期巡查的基础上,为海岛航空执法量身定做的规范制度,明确了航空执法中有居民海岛、无居民海岛和特殊用途海岛的11项重点检查内容。

办法规定了海岛航空执法主要以海监飞机为平台,利用摄影、摄像、航空遥感等技术手段,以航空巡查监视和航空遥感监测等方式开展。

中国海监总队海岛保护执法处处长谢弘阳表示,海岛航空执法的内容主要涉及有居民海岛、无居民海岛和特殊用途海岛等在内的11项重点检查内容。

办法规定,本底资料且无明显变化的海岛,每年巡查应不少于1次。

对重点监视监测海岛和有明显变化的海岛每年巡查应不少于2次。

每个海岛每次巡查拍摄照片不少于3张。

-同时,办法规定对我国限制飞行区外的所有海岛,每年开展1次合成孔径雷达遥感监测。

对大陆沿岸和三沙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开发利用名录海岛、海岛整治修复及保护项目所在海岛,每年获取其正射影像。

据谢弘阳介绍,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将海岛航空执法信息在系统中共享,并将航空监测数据与海岛管理、审批信息相结合,向相关海监执法机构发出海岛执法预警。

当船舶巡航或人员登岛发现海岛及周边海域有明显变化或涉嫌违法行为时,应在系统中查阅海岛航空监视监测信息。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向相关航空执法机构发出海岛航空执法预警。

责任编辑:赵衍龙打印收藏纠错分享到:点此查看新闻表情排行榜请选择您浏览此新闻时的心情震惊愤怒悲伤感动喜悦51幸福无聊可笑相关新闻国家海洋局:进入最高级别应对为雪龙船脱困做准备2019-01-06 17:45:00国家海洋局重组解读中国海警局与日韩区别2019-03-11 09:09:00海洋局及边防海警农业部渔政等重组国家海洋局2019-03-10 08:51:00国务院将重组国家海洋局2019-03-10 08:23:00国家海洋局官员:全面推行海域使用权招拍挂2019-11-16 19:44:00更多图片请查阅高清图集图片推荐南京武警“反恐精英”综合演练为春节护航沈阳机场火辣“快闪”贺新春红裙艳舞热力十足北京“红眼高铁”首发 456名旅客尝鲜贵州福泉发生森林火灾 5名救火人员遇难春运“女汉子” 强悍藏柔情农历小年北京遭“霾伏” 再发重污染预警福州农民工骑摩托车返乡过春节绿皮车里的归乡人24小时点击排行1不明身份武装分子闯入中吉边境被毙或来自中国 2英媒:安倍令人毛骨悚然把中日敌对比作一战3安倍晋三达沃斯影射中国故作和平姿态引发嘲讽 4日媒曝非专业翻译让安倍瑞士发言引发轩澜大波5港媒:美国遏华适得其反要中国认输不可想象6墨一男子在美被判死刑引地方与国际法撞车论战7美专家:中美一战完全能够避免两国都不好战8徐旅长:有这样练的吗?这是八路糊弄共产党9叙政府称指控其大规模虐待犯人照片均属伪造(图) 10中国售孟加拉战舰换新导弹物美价廉变废为宝24小时跟帖排行1 英媒:安倍令人毛骨悚然把中日敌对比作一战2 日媒曝非专业翻译让安倍瑞士发言引发轩澜大波3 外交部:安倍最好的马年贺词是“马上认错”4 中国万吨海监船可人工造浪驱船可到冲绳执法5 越南购6艘潜艇专家:对中越海军对比不起作用6 徐旅长:有这样练的吗?这是八路糊弄共产党7 安培晋三:日本希望尽快与俄罗斯签署和平条约8 日媒称中日关系对立或让美国改变对日舆论9 美称中国高超声速武器无助太平洋两岸和平共处10 在日中国女子假结婚被捕称“为接男友来日本”。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11]2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11]2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11〕27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综合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

该规定已经2011年6月2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行为,保障海洋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海洋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海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洋督察是指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机构或委托的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主管全国海洋督察工作;各海区分局作为国家海洋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海区的海洋督察工作;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督察工作。

第四条开展督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程序规范、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开展海洋督察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保障。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成立全国海洋督察委员会,由局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局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任委员会成员,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海洋督察工作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二)审议年度督察计划;(三)研究解决海洋督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对重大案件实施挂牌督办;(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督察工作。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1.12•【文号】国海办字[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为提高海洋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质量,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特制定《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第一条为提高海洋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海监机构实施调查取证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中国海监机构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四条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海监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支队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海监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支队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海监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支队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国海办字[2009]717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海监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支队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国海办字〔2009〕717号)中国海监总队、各分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海监执法办案工作,明确各级海监机构执法办案职责,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依据《关于规范中国海监海区总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海办字[2008]79号),现就中国海监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支队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执法办案机构的职责分工中国海监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总队和中国海监海区支队,均可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独立开展案件查处工作,行使国家海洋局法定海洋行政处罚权。

海区总队和海区支队的执法办案工作要接受中国海监总队和各分局的领导和监督。

(一)立案查处权的设置中国海监海区支队在本辖区内发现的案件、地方海监机构移交的案件、中国海监总队和海区总队指定查处的案件,一般由中国海监海区支队立案查处。

中国海监海区支队查处的案件,每宗案件在立案后,都要及时向海区总队报告备案。

跨中国海监海区支队管辖区域的案件和有必要由中国海监海区总队查处的案件,要移交海区总队立案查处。

跨中国海监海区总队管辖区域的案件和有必要由中国海监总队查处的案件,要移交中国海监总队立案查处。

按规定应由地方海监机构管辖的案件,如有必要可移交相关地方海监机构立案查处。

中国海监总队和中国海监海区总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开展立案查处工作。

案件移交工作应履行如下程序:案件的移交机构应在履行案件的立案程序后,再将案件移交给接收机构。

移交工作完成后,原立案机构可将该案作结案处理。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国海办字[2010]782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办字〔2010〕782号)中国海监总队,各分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现将《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国海监是《海岛保护法》的执法主体,承担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的执法职能。

为全面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有效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依据《海岛保护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办法:一、区域管辖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执法工作实行区域管辖制度,各级执法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如下:中国海监总队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北海总队负责渤海和黄海北部我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东海总队负责东海和黄海南部我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南海总队负责南海我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的海区支队,按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相关海域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各省级、市级、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海监机构负责本保护区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海监机构可以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开展特定区域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二、层级管理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执法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制度。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17〕19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17〕19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17〕19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部门:为全面推进法治海洋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海洋局立法工作程序,我局对《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国海发〔2007〕2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洋局2017年12月1日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法治海洋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海洋局立法工作程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海洋局拟定海洋立法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报送海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海洋法规”)草案,开展海洋法规评估、解释,组织、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协调等立法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洋法规草案是指国家海洋局为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责,根据委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职权,制定的下列文件:(一)根据立法机关的委托,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代拟稿;(二)拟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三)拟报送国土资源部审议的部门规章送审稿。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立法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主动适应海洋事业发展的需要,确保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遵循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权责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局立法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下同)具体承担海洋法规草案文本的起草等工作。

海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251-350题)

海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251-350题)

海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251-350题)海洋学问竞赛题库及答案(251-350题)251.1975年5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国防尖端技术进展问题的准备。

1977年,中共中央列出了国家三项重点任务,包括洲际导弹、通信卫星和()的研制。

()A.空空导弹B.岸舰导弹C.地空导弹D.潜地导弹答案:D252."标准海军灰5号"是两次世界大战间()海军舰艇的标准涂装。

()A.德国B.法国C.英国D.美国答案:D253.1989年11月1日,普加乔夫驾驶()在滑行90米后,完成了苏联历史上第一次固定翼舰载机航母拦阻着舰试验。

()A.米格29-KB.苏25-UTGC.苏-27KD.米格23-K答案:C254."海洋石油255"号工作船是一艘功率较大、功能较齐全的。

()A.物探船B.铺管船C.调查船D.环保工作船答案:D255.()的R-4直升机是第一种在船上降落的直升机,也是第一种参加实战的直升机。

()A.德国B.法国C.英国D.美国答案:D256.我国目前综合力气最强、设备设施最先进的多功能大型中远程海洋监察船为()。

A."中国海监50"B."中国海监66"C."中国海监75"D."中国海监83"答案:A257.英国海军现役唯一的航母是()。

A."无敌"号B."卓越"号C."皇家方舟"号D."伊丽莎白女王"答案:B258.目前在建的薄膜型LNG船在数量上明显占优,薄膜型LNG货物围护系统的专利始终被()公司所垄断。

A.英国B.法国C.日本D.韩国答案:B259.一战期间,英国海军的E级柴电潜艇被广泛部署到各个作战海疆,成为英国潜艇部队名副其实的主战兵力。

E级潜艇总共建筑了()艘。

()A.38B.46C.58D.64答案:C260.印度正在研制一种可重复使用的新概念导弹"超级布拉莫斯",飞行速度可达()马赫。

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准执行《国家海洋局“海洋监察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准执行《国家海洋局“海洋监察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准执行《国家海洋局“海洋监察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87.08.18•【文号】国海管[87]674号•【施行日期】1987.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准执行《国家海洋局“海洋监察证”管理规定》的通知(1987年8月18日国海管(87)674号)各分局、研究所:随着海洋管理工作的发展,执法队伍不断扩大。

为便于执行公务,严肃执法,经研究批准《国家海洋局“海洋监察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海洋监察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监察证”的管理,严格掌握“海洋监察证”的发放标准,保证执法人员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洋监察证”是海洋监察人员代表国家实施海洋管理、执行公务时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海洋监察证”实行国家海洋局和分局两级管理。

海洋管理指挥环境保护司负责“海洋监察证”的管理工作并承办“海洋监察证”的印制和签发。

各分局负责对需持证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审查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海洋监察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直接体现着国家尊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忠于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

2、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相应的法律知识。

3、品格素质好,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严守纪律。

4、具有中等文化水平和相应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执行监察任务。

5、身体健康。

第五条“海洋监察证”的发放范围:1、海洋管理部门中从事条法、监视、监察办案的人员及其上级分管领导。

2、从事海上巡航监视任务的海监船船长、大付、轮机长和航空队、监视监测中心、管区、及监察站需持证人员。

第六条为保证执法人员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对需发“海洋监察证”的人员,必须事先组织培训,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和国际、国内有关海洋法规以及有关海洋专业知识,经考试合格,申请发证。

第七条“海洋监察证”的审批程序:1、分局执法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对需持证人员填写海洋监察员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通知-环发[2000]2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通知-环发[2000]2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通知(环发[2000]2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现就贯彻实施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

海洋环境保护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和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海洋环境保护法》,要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贯彻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正确理解法律所规范的内容,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和融会贯通,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增强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二、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完善和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法规体系。

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后,原《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的六个条例必须进行修改和调整,另外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新的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后续立法工作。

我局2000年重点抓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在职权范围内抓紧做好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应的配套地方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明确执法主体的责任,建立“指导、协调、监督”的工作机制。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12.22•【文号】国海环字[2006]645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部门:为加强海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工作,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海洋局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工作。

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含国家海洋局审批的海洋工程)。

二、工作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海洋环境保护政策;(三)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海洋发展计划;(四)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标准;(五)海洋工程海洋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标准。

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方案

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方案

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方案海洋环境保护是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方案是保障海洋环境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一份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方案,旨在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的水平、加强海洋执法的力度。

一、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执法计划为促进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执法计划非常必要。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统一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计划,明确执法任务、执法机构、执法时间和地点等。

2.制定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年度执法计划,合理分配执法任务及执法人员,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3.及时对执法计划进行调整和更新,确保独立性、严谨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为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升海洋环境监管效能,需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能力和防范能力,增强执法规范化和效率化。

2.加强对渔业、造船、石油开发等涉海经济行业的监管,强化事前批准、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机制,防止涉海经济行业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

3.对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加大查处打击力度,针对非法排放、垃圾倾倒、海盗捕捞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罚,形成震慑效应。

三、加强法律监督力度建设海洋生态文明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具体措施包括:1.建设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法律法规制度,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等。

同时,还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

2.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程序公开、透明,保障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误用。

四、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执法人员是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的主力军,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是保障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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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2.22•【文号】国海办字[2010]824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办字〔2010〕82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现将《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为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海监机构的区域管辖、层级管理和案件查处等问题,全面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办法:一、区域管辖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行区域管辖制度,各级执法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如下: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北海区总队负责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东海区总队负责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福建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南海区总队负责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的海区支队,按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相关海域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各省、市、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保护区海监机构负责本保护区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海监机构可以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开展特定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二、层级管理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制度。

各级海监机构层级管理如下:中国海监总队负责全国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国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重大的海洋环保执法行动,办理有必要由中国海监总队直接查处的案件。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各级海监机构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重大海洋环保执法行动。

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执法检查;负责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环评的海洋工程的执法检查;负责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100万方以上的海洋倾废活动的执法检查;负责港、澳和涉外的海洋倾废活动的执法检查;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开发活动实施执法检查。

有权查处各类海洋环境违法案件。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支队根据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海洋环保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对省、市、县级海监机构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省、市、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本辖区内海洋环保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省级海监机构负责由本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环评的海洋工程的执法检查;负责由本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100万方以下的海洋倾废活动的执法检查;与保护区海监机构共同负责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执法检查;负责本辖区入海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查处除明确规定由海区总队管辖外的各类海洋环境违法案件。

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海洋环保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由保护区海监机构和设立保护区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监机构共同负责。

必要时,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效率和就近管理的原则,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三、检查内容中国海监依法对海洋保护区、海洋工程、海洋倾废、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入海排污口等领域进行海洋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如下:(一)海洋保护区(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1.保护区内的各类开发活动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审核。

2.是否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

3.是否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海洋工程1.是否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

2.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排放等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3.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是否落实等。

(三)海洋倾废1.倾废船舶是否取得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2.废弃物装载后是否报主管部门核实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记录。

3.船舶倾废是否到指定区域以及倾倒方式、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海洋油气勘探开发1.是否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等。

2.环保设施及防污染措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报告制度是否执行。

4.溢油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及应急设备是否落实。

5.平台、管道等弃置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入海排污口1.入海排污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2.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标等。

3.排污口排污对临近海洋环境是否造成破坏。

(六)海洋生态系统是否对红树林、珊瑚礁、海湾、入海河口、滨海湿地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四、检查方式各级海监机构开展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可采取卫星遥感、航空巡视、船舶巡航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手段进行。

必要时,应与所辖区域内的海洋监测机构相互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

根据不同领域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海洋环保执法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定期执法检查各级海监机构要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对于本辖区内各领域的环保执法工作,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次全面的执法检查,对特殊领域可联合海洋监测机构定期开展。

并将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报上级海监机构,同时向下级海监机构通报。

(二)不定期执法检查各级海监机构根据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等施工运营的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及项目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变化,开展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工作。

不定期执法检查主要是配合海洋环保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立足于纠正和改进本地区比较突出的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不定期执法检查应作为各级海监机构履行海洋环保执法职能的一种常规工作形式。

(三)专项执法检查各级海监机构对于本辖区内比较严重的海洋环保事件和违法行为,可采取专项执法行动。

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必须有明确的执法检查任务,有效的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并报上级海监机构备案。

(四)联合执法检查各级海监机构在开展执法检查或其他执法行动时,可采取本辖区内各级海监机构联合执法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海监机构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

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可以采取统一组织、统一检查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统一组织、分区或分类检查的形式进行。

对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以组织该行动的海监机构的名义查处,也可以由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查处。

(五)应急执法检查对海上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各级海监机构应在主管该事件的海监机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执法工作。

必要时,主管的海监机构可以越级直接指挥。

五、案件查处各级海监机构的海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和“谁发现谁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实行“谁发现谁查处”的原则,即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监机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也可以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查处。

直接进行查处的,要将查处结果通报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

对法律明确规定专属管辖的违法案件,应移交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进行查处。

各级海监机构查处的违法案件,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方法:(一)移交查处:下级海监机构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把海洋环境违法案件报请上一级海监机构查处;上级海监机构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把海洋环境违法案件移交下级海监机构查处;各级海监机构发现的不属于中国海监管辖的违法行为,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二)指定查处:各级海监机构已立案的案件,立案的海监机构认为不宜由本级海监机构查处的,可以请求上级海监机构指定其他海监机构查处。

上级海监机构认为不宜由立案海监机构查处的,可以指定其他海监机构查处。

对跨辖区的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应提请共同的上一级海监机构指定管辖。

(三)挂牌督办:对于造成恶劣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由中国海监总队实行挂牌督办。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案机关由中国海监总队指定,办案机关必须按照中国海监总队规定的时限等要求执行。

中国海监总队对挂牌督办案件实行全过程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对工作不力的办案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案件通报:各级海监机构应加强海洋环境违法案件的通报工作,每季度将案件查处情况向上级海监机构和同级海洋环保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书面通报,重大海洋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及时通报。

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提请海洋环保管理部门会商。

(五)办案时限:海洋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向上级海监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自立案起期满六个月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洋环境违法案件,上级海监机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限期办结或移交查处。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加强组织和指导,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制。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要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职责与任务,加强沟通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各项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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