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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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 西晋时期的《泰始律》
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颁布《晋律》,又称《泰始 律》。晋律共20篇,对汉魏时期的法典作了进一步修改, 精简了法律条文,形成了620条的新式法典。其篇名是: 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捕、系讯、断 狱、杂、户、兴、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 诸侯。《泰始律》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增加了《法例》 篇;其二,精简了律令章句;其三,新增加了交通肇事、 水火损败等方面的条款;其四,“准五服以制罪”写入法 典,成为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④、北朝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北魏采用死、 流、徒、鞭、杖五刑;北齐改徒刑为“刑罪”, 北周从轻到重排列,即杖、鞭、徒、流、死。
三、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1、八议入律
曹魏制定新律时,将《周礼》的“八辟丽邦法” 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国家法典。这一制度规定, 贵族官员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 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犯 “十恶者,不用此律”。这八种人物是:亲、故、 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是儒家“礼 有等差”原则的集中体现,是西汉开始的法律儒 家化的深入发展。程树德根据《唐六典》的记述, 认为八议制度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 北周及隋皆载于律,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
魏律佚文
1、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 2、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
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 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 之限。
北齐律
北齐历时十年制定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 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北齐 律共有12篇,949条,其篇名为:名例、禁 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 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 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隋唐 以后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程树德认为: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 律为最。”

《法制史》综合练习题(4)

《法制史》综合练习题(4)
6.
“八议”:[6 分] 参考答案: 《魏律》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史称“八议”入律。所谓“八 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
须奏请皇帝裁决。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 议贵、议勤、议宾。至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
7.
“重罪十条”:[6 分] 参考答案: 北齐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了“重 罪十条”,并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 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这十种重罪分别是:反逆、 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二)、简答题。
《法制史》综合练习题(4)
试卷总分:100 出卷时间:2011-06-10 22:54 答题时间:90 分钟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一)、名词解释。
1.
曹魏“新律”:[6 分] 参考答案: 又称《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主要法典。魏明帝即位后,鉴 于汉末律令繁杂,刑罚苛重,于是下诏改定形制,作新律 18 篇, 史称《曹魏律》。
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 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 8 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 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 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 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 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 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 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 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 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曹魏《新律》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西晋的《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北魏律》和《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官当”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刑罚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诉讼制度的发展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重点难点归纳】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封建法典有以下几部:(1)曹魏《新律》魏明帝即位后,制《新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

这次修律对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②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③在内容上,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并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定了刑罚制度。

(2)西晋的《晋律》魏文帝时期制定《晋律》,前后经过三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于次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在汉魏律的基础上,形式和内容均有新的重大发展:①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六章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六章
2、认识这一时期法制的形式体例、内容的演变,及其对于后世法制的影响。
核心内容速记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 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 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 新途径。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 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作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 经出现,如“户调之式”。与令、故事、式相比,《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 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 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 《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 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摘要:一、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及其特点1.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2.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3.秦汉:统一法制4.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5.隋唐:盛唐法制6.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7.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8.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正文: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的研究。

从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法制,到春秋战国的封建制法制,再到秦汉的统一法制,以及后来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历史时期的法制演变,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为中国法制史增添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使我国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夏商西周时期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国家立法和司法权往往由君主或贵族行使。

夏商两代的法制以严厉的刑罚为特点,而西周时期则注重礼法并用,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二、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制法制的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进行法制改革。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孔子提倡的礼治思想,以及韩非子主张的法家思想。

这些思想为后世法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秦汉:统一法制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秦朝实行统一法制,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强调法治。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制体系,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调整。

四、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较为复杂的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有所松弛,法制体系出现了混乱和动荡。

不过,这一时期也为后世法制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五、隋唐:盛唐法制隋唐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鼎盛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和发展,法制体系严谨、科学。

盛唐法制成为后世学习的典范。

六、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时期。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称为( )A.《法律答问》B.《大杜律》C.《小杜律》D.《张杜律》2.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3.南朝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是( )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4.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大律》5.首创流刑五等之制,并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大律》D.《北魏律》6.北齐时将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为( )A.尚书台B.御史C.司寇D.大理寺7.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 )A.《法经》B.《九章律》C.《新律》D.《晋律》8.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新律》B.《大律》C.《北魏律》D.《晋律》9.《晋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0.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是( )A.议B.请C.赎D.当11.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2.最先规定了以官抵罪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B.察举C.九品中正制D.征召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A.“皇帝亲自断狱”制度B.“登闻鼓”直诉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律博士1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6.首创“八议”制度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17.《新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8.标志着“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9.首创以格、式的法规形式进行编制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0.标志着“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1.《大统式》是( )时期的法律A.三国B.西晋C.南朝D.北朝22.“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所形容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3.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标志着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的法律是( )A.《北齐律》B.《晋律》C.《新律》D.《九章律》24.《北齐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25.确定“重罪十条”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6.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法律是( )A.《九章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7.首创缘坐妇女免死之制的法律是( )A.《梁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8.创立“测囚”之法的朝代是( )A.陈朝B.南梁C.西晋D.东晋29.《晋律》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新增了多少篇(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十一篇30.《晋律》又被称为( )A.《九章律》B.《泰始律》C.《新律》D.《北齐律》二、多项选择题1.两晋的法律形式有( )A.律B.令C.故事D.科2.晋律是以哪些律典为基础制定的( )A.《九章律》B.《新律》C.《北齐律》D.《陈律》3.《晋律》颁行后,哪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 )A.张斐B.贾充C.杜预D.羊祜4.晋代除了制定《晋律》外,还著有( )A.《晋令》B.《法律答问》C.《麒趾格》D.《晋故事》5.北朝在法制上的建树优于南朝,其中尤其以( )著称于世A.《九章律》B.《北魏律》C.《北齐律》D.《陈律》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改进上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直诉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总分:95.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30.00)1.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北齐律√B.开皇律C.晋律D.北魏律北齐律最早规定了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进行严厉打击,称为“重罪十条”。

成为隋《开皇律》规定的“十恶”的基础。

2.下列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是( )。

A.廷行事√B.格C.科D.比廷行事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

格、科、比是汉代以后才出现的法律形式。

3.首次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曹魏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开皇律》《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一篇,最终完善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也属于首创。

4.商鞅为了发展农业生产,除奖励从事农业生产者外,还规定从事工商业及懈怠而致贫穷者( )。

A.“倍其赋”B.“举以为收孥”√C.“腰斩”D.“收爵禄”在奖励耕织方面,商鞅颁布了“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法令,规定对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对于那些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贫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5.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铸刑书B.竹刑C.法经D.秦律√律作为封建法典的指称始于商鞅变法,因而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的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

6.在中央司法机关设律博士始于( )。

A.曹魏√B.北魏C.南陈D.西晋7.“八议”正式入律是( )。

A.曹魏律√B.晋律C.北齐律D.贞观律“八议”正式入律是在曹魏律中。

自曹魏律之后,“八议”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8.“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

A.战国B.春秋C.秦朝√D.汉朝9.汉朝把起诉称为( )。

A.“告劫”√B.“告诉”C.“告发”D.“告白”汉朝起诉形式分两种: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五)“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律》首置存留养亲制度。即犯非 十恶的一般死罪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 年七十以上,家中无其他成年丁口,则可 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 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 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服齐衰一 年的近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 养期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摘自《魏书 •刑罚志》)
(四)“重罪十条”制度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重 罪十条”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 十种行为。1、反逆,造反夺权行为;2、大逆, 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宫殿的行为;3、叛,叛 国行为;4、降,投敌行为;5、恶逆,谋杀、 伤害尊亲属的行为;6、不道,用惨无人道的手 段杀人的行为;7、不敬,侵犯皇帝的安全、尊 严的行为;8、不孝,不孝敬父母的行为;9、 不义,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 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凡是犯有这十种罪名的, 从重处罚,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方面 1、强制早婚,且不禁止同姓为婚 2、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方面 1、曹魏的“屯田制” 2、两晋的“占田制” 3、北朝的“均田制”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 由廷尉、御史台、尚书台三部分构成。廷尉 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御史台是中央监察 机关,尚书台是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 审核刑案的官署,其长官叫卿。 北周以秋官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 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第六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名例律 、 2、重罪十条 、 3、准五服以治罪 、 4、登闻鼓 、 二、重要问题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编纂的 、 变化。 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 、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司法制度
一、皇帝审判与录囚 二、案验制度
宋以前:郡派督邮进行审核案验后执行 宋以后:郡太守复核 逐级移送:刺史、廷尉 三、刑讯 南梁:测罚(断绝饮食) 北魏:重枷、大杖(刑具)
司法制度
三、刑讯 南陈:测立(立测) “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 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 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 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 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选举博学通经、明达政务者 选拔12-17岁之间的博学通经者 选举通晓经学之人 选举明习法律之人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 利弊: --贯彻儒家礼教 --尚贤任能,促进私学的复兴 --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 --官宦结党营私
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九品官人之法”,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 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创始于魏,延 用至宋、齐、梁、陈各代) 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 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成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 下中、下下九等。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二)准五服以治罪
--以服制代替亲等 --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 --维护父权和夫权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存留养亲 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 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 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 再实际执行。 《北魏律·名例》:“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 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 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 例。”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一)肉刑日益减少 以流、徒、杖、鞭等取代肉刑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但随着历史的演进,法制也不断地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的历史时期来探讨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

1. 先秦时期在先秦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礼法为主,即以礼治国。

礼法是一种以道德规范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它主要通过礼仪、规范和惯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当时最著名的礼法著作是《礼记》和《尚书》。

2. 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革。

他颁布了《律令》和《法章》等法律文件,建立了以律为主的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以惩罚为主要手段,严格执行法律,加强了国家的统治力度。

汉武帝时期,又推行了以刑为主的法律制度,即以惩罚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加强了国家的统治力度。

3.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开始逐渐转变为以律为主,以宽为本的制度。

当时最重要的法律著作是《晋律》和《南北朝律》。

这些法律不仅对犯罪进行了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4. 唐宋时期唐宋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和《唐刑统》等法律文件,宋朝时期颁布了《大宋律》和《大宋宪书》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不仅对犯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

5. 元明清时期元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元朝时期推行了“一律、一官、一统”的法律制度,明朝时期颁布了《大明律》和《大明鞠书》等法律文件,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和《大清御定常例》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不仅对犯罪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6. 现代时期进入现代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典》和《民法典》,建立了近代法律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逐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三国两晋南北朝【圣才出品】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三国两晋南北朝【圣才出品】

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一、概念题1.张杜律答:“张杜律”是曹魏时期《晋律》的又一称谓。

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晋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又称《晋律》为“张杜律”。

这一形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的先河。

《晋律》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达二百三十五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2.《北齐律》(青岛大学2011年研)答:《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一部重要法典。

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

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

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ll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3.九品中正制答:九品官人之法是魏文帝黄初元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的,九品中正制创始于魏,沿用至宋、齐、梁、陈各代。

规定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

中正官的职责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由小中正将品评结果申报大中正,再经大中正申报司徒,最后由中央按品第高下任官。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篇数总结法经6篇汉九章律9曹魏律18北魏和晋各20北齐12大明7法经总则具法,最后一篇商鞅改法为律,为具律在九章律里也叫具律,不过放在了中间曹魏具法改名为刑名,放在首晋律中又把刑名分离出一篇法例,完善了刑律总则北齐又合在一起,首创名例律大清新刑律改叫总则夏商周就有流刑只是北周分为五等西周司寇秦汉廷尉南北朝大理寺北周这个朝代复古,所以司法机关是秋官大司寇1.曹魏《新律》/《魏律》(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以汉律为基础,将《九章律》中《具律》改为《刑名》,《兴律》改为《擅兴》,《厩律》改为《邮驿令》置于律外,增《诈伪》《请赇》《偿赃》等13篇,统为18篇。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

(3)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始入曹魏)【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4)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5)改革刑罚,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取消宫刑,将刑罚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6)限制从坐的范围,如改革妇女的从坐,规定出嫁之女只“从夫家之罚”等等。

2.《晋律》/《泰始律》(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晋律开始区分律与令的性质,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

张斐、杜预注律:与法条有同等效力“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定罪量刑令:典章制度(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晋律20篇620条,篇名为刑名和法例,盗律、贼律等。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张斐、杜预魏晋律作注,对法律概念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作出了较大贡献。

(4)“纳礼入律”。

经西汉的春秋经义,到东汉的引经注律,儒家的礼越发受到重视,晋律则直接“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

(5)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大家梳理一些自考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点。

一、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商朝的法律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刑事法律方面,实行罪刑法定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归周天子所有,实行“田里不鬻”。

婚姻制度实行“同姓不婚”,继承制度采取嫡长子继承制。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图强,其中以魏国李悝的《法经》最为著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三、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后,全面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法律形式多样,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

在刑事法律方面,罪名繁多,刑罚残酷,如死刑有枭首、腰斩、车裂等。

在民事法律方面,注重保护土地私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四、汉朝的法律制度汉初奉行“无为而治”,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

“约法三章”是汉初的临时法律。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在刑事法律方面,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私有制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体例和内容。

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逐渐规范化。

六、隋唐的法律制度隋朝的《开皇律》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巅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简约,内容易生歧义,著名的经学家与律学 家张裴、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注释,明确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 的含义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这不仅为使用《泰始律》者
提供了一致的标准,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而且弥补了律 文内容的缺陷和不足。该注释完成后,经晋武帝审查批准,正式下 诏颁行全国,成为与晋律条文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官方法律解 释。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统称为“张杜律”。 (三)南朝立法 宋、齐沿用晋律。梁朝修订《梁律》,20篇,2529条,与晋律
北魏和南朝的法律,还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职抵罪并折当 徒
刑。后来一些贵族犯罪后,也可用其爵位抵罪并折当徒刑。在三国两晋南 北朝时期,“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高官显爵绝大多数控制在豪门
世族 手里,所以“官当”是十分明显地符合他们的利益。北魏律明确规定,五
等列 爵及官吏从五品起以官当徒三年,其免冠者三年之后按原官阶降一级续 用。陈律具体规定,“如有官可当徒二年,余服刑;三年徒刑,可以当徒
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 第三品四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佃客不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 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晋书. 食货志》引《品官占田荫客令》
几乎没有多大差别,未超出晋律范围。梁同时颁有《梁令》、 《梁科》各30卷。陈国修订律令,撰成《陈律》,令、科各30 卷,这些也没超出晋律范围。
(四)北朝立法
北朝各国比较注意封建法律的修订,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影响最大。
北魏律几经修改,至孝文帝太和年间形成最后规模。北魏律共20篇,篇 目可考有15篇: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 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模拟试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模拟试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是( )。

A.《九章律》B.《越宫律》C.《左官律》D.《傍章律》正确答案:C解析: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9篇)、《傍章律》(18篇)、《越宫律》(27篇)、《朝律》(6篇)。

《左官律》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框架结构。

知识模块: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在秦代,“贼杀伤,盗他人”属于( )。

A.公室告B.非公室告C.公罪D.私罪正确答案:A解析:秦朝对起诉有严格的限制。

秦朝把“贼杀伤、盗他人”等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杀人、偷盗犯罪行为列为严惩对象,称为“公室告”,对于“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以及“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强告,还要以所告之罪予以惩罚。

故选A项。

公罪和私罪属于隋、唐时期的罪名。

知识模块: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3.将刑名律改为刑名、法例两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法经》B.《九章律》C.《晋律》D.《曹魏律》正确答案:C解析:《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完善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

《晋律》在刑名之后添法例,二篇共同构成法典总则性质。

知识模块: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4.首次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曹魏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开皇律》正确答案:C解析:《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一篇,最终完善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也属于首创。

知识模块: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5.杖刑是由( )政权创立的。

A.北魏B.北齐C.隋朝D.宋朝正确答案:A解析:北魏时期增设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种刑罚,这为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称为( )A.《法律答问》B.《大杜律》C.《小杜律》D.《张杜律》2.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3.南朝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是( )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4.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大律》5.首创流刑五等之制,并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大律》D.《北魏律》6.北齐时将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为( )A .尚书台B .御史C .司寇D .大理寺7.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 )A.《法经》B.《九章律》C.《新律》D.《晋律》8.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新律》B.《大律》C.《北魏律》D.《晋律》9.《晋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0.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是( )A.议B.请C.赎D.当11.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2.最先规定了以官抵罪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B.察举C.九品中正制D.征召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A. “皇帝亲自断狱”制度B. “登闻鼓”直诉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律博士1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6.首创“八议”制度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17.《新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8.标志着“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9.首创以格、式的法规形式进行编制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0.标志着“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1.《大统式》是( )时期的法律A.三国B.西晋C.南朝D.北朝22.“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所形容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3.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标志着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的法律是( )A.《北齐律》B.《晋律》C.《新律》D.《九章律》24.《北齐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25.确定“重罪十条”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6.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法律是( )A.《九章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7.首创缘坐妇女免死之制的法律是( )A.《梁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8.创立“测囚”之法的朝代是( ) A.陈朝B.南梁C.西晋D.东晋29.《晋律》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新增了多少篇(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十篇30.《晋律》又被称为( )A.《九章律》B.《泰始律》C.《新律》D.《北齐律》二、多项选择题1.两晋的法律形式有( )A.律B.令C.故事D.科2.晋律是以哪些律典为基础制定的( )A.《九章律》B.《新律》C.《北齐律》D.《陈律》3.《晋律》颁行后,哪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 )A.张斐B.贾充C.杜预D.羊祜4.晋代除了制定《晋律》外,还著有( )A.《晋令》B.《法律答问》C.《麒趾格》D.《晋故事》5.北朝在法制上的建树优于南朝,其中尤其以( )著称于世A.《九章律》B.《北魏律》C.《北齐律》D.《陈律》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改进上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直诉制度。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导语魏晋南北朝,又称三国两晋南北朝,长期的封建割据和连绵不断的战争,导致政权更迭频繁,这一时期,我国的文化受到了冲击,与此同时,我国法制发展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今天笔者带大家一起了解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法制的发展发展的特点,形成的原因以及其在我国法制上的特殊历史地位。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展情况1、三国时期三国时期,魏蜀吴三足鼎立,在基本沿袭汉朝的法律是同时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

其中蜀国以汉朝正统自居,基本沿袭汉制,并且在蜀汉建立初期,即由诸葛亮等人来制定《蜀科》。

在其后诸葛亮主政时期,科教严明,更是提出"以法治蜀"的主张,陆续制定"法检"、"科令"、"军令"等篇目,史称"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诫明也"。

同样,吴国也基本沿用汉制,但也在孙权的主持下对法令有两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三足鼎立而在三国中,魏国的法制发展最为突出。

从立法上来看,魏国制定的《新律》是三国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活动,魏律在篇目上相比汉律大为精简,同时在体例上也做出了重大变革,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与此同时,魏国在刑罚改革和司法制度方面也都较前朝有所创新。

2、两晋时期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史称《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斐和杜预作注释,与律文一起通行全国。

《晋律》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立法内容都有较大的进步,例如,晋律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法总则的内容;首次将法制列入律典,成为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

《晋律》为东晋和南朝沿用,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影响深远。

3、南北朝时期南北朝时期,我国北方地区政权更迭频繁,因此北朝的立法活动也相对较多。

北魏孝文帝时期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集当时律典之大成,制定颁布《北魏律》,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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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曹魏)具律——刑名;(西晋)“刑名”——“刑名”、“法例”;
(北齐)刑名、法例——名例律
2.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⑴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⑵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①“八议”入狱
②“官当”制度
⑶“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⑷“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⑸刑罚制度的发展
①废除宫刑
②徒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③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
④缩小了妇女从坐范围
3.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⑴“重罪十条”入律
⑵“五服制罪”原则(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⑶“存留养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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