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司法修正新旧对照(2018年10月26日)
公司法法条(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新旧对照逐条解读
公司法新旧对照逐条解读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和运作的法律,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公司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取代了1984年颁布的旧《公司法》,在新旧《公司法》之间存在一些重要的变化和差异。
下面我将逐条解读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变化。
1. 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新《公司法》对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并对公司的设立、注册、变更等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 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整,强调了公司董事会的作用和责任,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加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强调了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了公司应当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公司经营和决策的监督和约束。
4. 公司责任和社会责任,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责任和社会责
任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强调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保护环境、保障员工权益、履行纳税义务等,以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5. 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分立和
清算的程序和条件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强调了保护债权人和利
益相关方的权益,加强了对公司重组和清算过程的监管和约束。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和组
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责任和社会责任、公
司合并、分立和清算等方面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调整和完善,以
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促进了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责
任的履行。
2023年新的公司法全文内容新旧对比
新公司法在2023年即将生效,对比旧公司法的相关内容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以下将对新旧公司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新公司法的特点和变化。
一、公司设立旧公司法:公司设立需要至少两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注册资本最低为 50 万元人民币,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资料。
新公司法:公司设立仍需至少两名股东,但注册资本最低标准取消,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注册资本额。
公司设立的相关程序和材料要求也有所简化,便于创业者更便捷地开展业务。
二、公司治理旧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职权分配等方面有详细规定,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新公司法:相比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规定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治理结构和职权分配,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和灵活性。
三、股东权益旧公司法:对股东的权益和保护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部分股东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对小股东的保护,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确保股东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四、公司合并和分立旧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和要求较为繁琐,限制了公司的重组和战略调整。
新公司法:新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合并和分立的限制,简化了程序和要求,鼓励企业进行更加灵活的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五、公司财务旧公司法:对公司财务的监管较为严格,有一定的刚性规定。
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在公司财务监管方面更多地注重自律和市场化,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灵活运作,促进公司财务的合理稳健发展。
六、公司关联交易旧公司法:对公司关联交易有一定的限制和监管要求,以防止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
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强化了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要求,防范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行为,维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新公司法相比旧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公司重组、公司财务和关联交易等方面都有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
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
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引言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而制定的法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司法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商业环境和需求。
2018年,我国对现行的公司法进行了修改,本文将对修改前后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新的公司法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
公司类型的变更一项重要的修改是关于公司类型的变更。
在修改前的公司法中,我国的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通过2018年的修改,我国引入了其他类型的公司,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这使得公司类型更加多样化,给企业家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的修改还加强了股东权益的保护。
在修改前的公司法中,股东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容易受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侵犯。
而在2018年的修改中,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包括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董事会的运作方式等。
这样一来,股东的利益得到了更好地保护,增加了投资者的信心。
公司治理的改进公司治理一直是公司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2018年的修改中,我国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的制度。
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规范了董事的选拔流程和任期。
此外,修改后的公司法还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保证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公司治理的改进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加强为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修改后的公司法增加了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方面,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要求公司及时披露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另一方面,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诉讼的程序和条件,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加强将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由于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公司法规定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公司法的对比
公司法的对比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1.旧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修订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
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新公司法:将这一限额降为500万元。
修改理由: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3完善出资方式的规定旧公司法: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新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修改理由:从我国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
同时,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出规定。
据此应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规定出资方式。
4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旧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新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取代了1989年颁布的旧《公司法》,对比新旧《公司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照和评论:
1. 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鼓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创业门槛,促进了企业的多样化发展。
相比之下,旧《公司法》对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有更为严格的规定,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2.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而旧《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相对较为薄弱,容易给股东带来损失。
3. 公司治理,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规范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加强了对公司高管的监督。
而旧《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容易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4. 法律责任,新《公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对违法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提高了法律责任的成本。
相比
之下,旧《公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
震慑。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和注
册资本、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
程度的改革和完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
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
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引言公司法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形势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订的。
2018年,中国公司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旨在促进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改善公司治理。
本文将对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进行对比,以了解这些修改对企业和投资者产生的影响。
公司注册资本要求的修改在修改前,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额,以确保公司能够承担责任和风险。
然而,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转而实行“认缴制”。
这意味着,公司只需要在注册时明确认缴资本额度,并不再需要实际存入全部资本。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成立的门槛,促进创业活动并提升市场活力。
公司设立程序的简化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设立时需要批准的程序,取而代之的是一套简化的注册程序。
企业现在只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提交相关材料后便可获得营业执照,无需再经过多个审批环节。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设立的效率和便利性。
全面取消外资公司投资额度限制修改前,外资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受到一定的额度限制,无论是独资还是合资公司。
然而,2018年公司法修改后,外资公司的投资额度限制被全面取消。
外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状况自由决定投资的额度。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间的经济合作。
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加强修改后的公司法对保护投资者权益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
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要求公司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披露,以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降低风险。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设立,并提供了投资者维权的相关规定。
公司治理的改进2018年公司法修改还对公司治理进行了一系列改进。
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权益保护、董事会成员任期限制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改进旨在提高公司的内部运行效率,减少腐败行为以及优化公司决策过程。
结论通过对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这一系列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改善公司治理。
最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新时间:2018-11-20 16:48:48 生效时间:2018-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全文及对比
公司法全文及对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公司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司依法享有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目的、业务相适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依法独立承担债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公司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公司应当诚信履行合同,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五条国家保障出资人、债权人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公司监督管理第一节监事会第八十四条公司设立监事会。
第八十五条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监事组成。
第八十六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基于“不准确”找出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提供审计意见后,公司控股的母公司可以依法行使请求信息权。
第八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董事会决议和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及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控告,有权提出独立意见。
第二章公司机构第一节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行使如下职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三)通过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四)通过公司的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五)通过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转让出资额等事项;(六)通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依法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决定,但是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全部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保护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发布本公司信息,并保持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当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编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异常的,要求董事会向证券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开披露。
第八十四条公司及其控制的附属公司应当定期披露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首次上市在案,或在首次上市后在标准上市交易公司债券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时候,应当发布股票发行保荐机构核准意见。
公司法修改提示、新旧公司法对比对照
公司法修改提示、新旧公司法对比对照
公司法最新修正案于2014年3月1日生效施行。
对比新旧法条,此次共修改了公司法条文12处,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
下一步,工商总局将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公司法》改部分前后对比(红字为修改、删除部分)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除第三款
5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除部分并修改
12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整条删除
6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新旧公司法对比解读
新旧公司法对比解读
新旧公司法是指相对于之前的公司法立法而言的最新修订版本。
在这篇
文章中,我们将对新旧公司法进行对比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差异和变化。
新旧公司法在多个方面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首先,新公司法对公司的
设立和注册程序进行了简化和优化。
相较于旧版法规,新公司法减少了一些
冗长的程序和繁琐的文件要求,使公司的成立更加便捷。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进行了一些重要的变化。
它强
调了公司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并鼓励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确保决策的公正
和透明。
此外,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以提高公司治
理的水平。
新旧公司法在对股东关系的处理上也存在差异。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
东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了对不法行为的处罚。
它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了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环境。
新旧公司法在公司合并和解散方面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新公司法提供了
更加灵活和高效的公司合并程序,以促进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
对于公司的
解散,新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有关程序和条件。
新旧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治理、股东关系和公司合并方面均有一些显著
的差异。
新公司法力求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权益,并提供更加灵活
和高效的合并与解散程序。
这些变化有助于创造一个公正、透明和有序的商
业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历次修改对照表
公司法历次修改对照表
公司法是一部国家对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因此,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中国公司法历次修改的一些主要内容和变化,包括对照表:
主要修改内容说明:
1.1993年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公司的注
册、登记程序等基本规定。
2.1999年修改: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公司章程、董事
会、监事会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3.2005年修改:加强了公司对外部信息的披露义务,强化了对
公司治理的监管,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
4.2013年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对股东权
益的保护,强调了公司社会责任。
5.2018年修改:针对公司登记、股权激励、分红、高级管理人
员报酬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
6.2022年修改:针对互联网、科技创新等新兴业态的发展,进
行了法律体系的创新,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这个表格的目的是为了突出公司法历次修改的一些主要方面,实际上,每次修改都可能涉及更多细节的调整。
阅读具体法律文本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是更准确理解公司法修改内容的途径。
新老公司法条款对比
新老公司法修改条款对照发布日期:2014-02-21 发布者:manage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处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2023)修订对照版
公司法(2023)修订对照版中国公司法是中国最重要的公司立法之一,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司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完善公司治理,中国政府于2023年修订了公司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增加。
以下是对修订内容的详细说明。
首先,在股份公司方面,修订后的公司法注重了股东的权益保护和公司责任的明确。
根据修订内容,公司的股东权益应当得到更好地保护,包括促进股东之间权益的平等和充分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
此外,公司法中加入了“合理利益”这一概念,要求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维护股东投资的合理利益。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促进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增强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其次,在公司治理方面,修订的公司法加强了对董事会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当履行其管理和监督职责,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此外,修订还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要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一定比例为独立董事,以加强对公司决策的监督。
这些修改旨在加强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另外,在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修订后的公司法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根据修订内容,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债权人等披露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修订还要求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环境信息、社会责任报告等,增强了公司对社会的责任和透明度。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此外,修订后的公司法还涉及到公司的分立、合并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根据修订内容,公司在进行分立、合并和重大资产重组前,应当制定详细的计划并进行公告,同时要求公司对这些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和审计。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防止违法行为和损害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总之,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信息披露的加强以及分立、合并和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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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版是什么我国的公司法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公司在经营的时候,与法规当中存在的冲突和矛盾,结合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在2017年特又做出了一些新的修正。
新的公司法经过修正和调整以后,可以说更好的融入和适应了现代企业的需求。
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7修订最新版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7修订最新版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法 新旧对比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 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新旧公司法区别
新旧《公司法》的比较公司设立“门槛”降低新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比例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可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旧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旧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对股东可否请求法院散解公司未作规定,新公司法对此作了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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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说明:对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有利于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配套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督促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保证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
原文
修正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