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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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社工继续教育办法》,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社工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 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 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年份等因素有所不同,建议你关注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以便及时了解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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