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我国民法现代化前瞻_我国民法现代化前瞻
我国民法现代化前瞻我国民法现代化前瞻我国民法现代化前瞻[摘要]民法现代化与经济、社会、文化的现代化息息相关,它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渐进的变革过程。
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关键是民法的活法化,它取决于成文法与非完善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熟人社会、私法文化与传统法文化这三大矛盾的克服;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的推进,中西法文化的暗合构成了矛盾可能被克服的理由。
[关键词]民法,现代化,法文化,矛盾一、问题的提出其二,民法现代化是民法的移植与继承,民法外来化与本土化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一国要实现民法的现代化,不可能不借鉴他国尤其是先进国家比较成熟和完善的民法制度、民法原则、民法文化、民法观念等,尤其对不发达的非西方国家来说更为如此。
另一方面,任何一国的民法体系的形成都离不开本国固有的法律传统。
如果一个国家从另一个国家移植过来的某些民法制度、民法文化等不适合本国国情,不被民众普遍认可并遵守,那么表面上看起来无论多么先进多么完美的法律充其量只是“纸上谈兵”。
其三,民法现代化作为一个复杂的、长期的、渐进的变革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民法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的现代化必须深深扎根于民俗的日常行为、习惯、风俗之中。
与其他法律相比,民法的现代化似乎更难,更为复杂。
从历史的角度看,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现代化主要是依靠自身而从其内部开始进行的,持续了大约两个世纪。
而非西方国家的民法现代化主要依靠外来法律的引进、移植,是从其外部开始。
这样,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外来民法制度与固有民法制度的碰撞,外来法律文化与本土法律文化的碰撞,外来政治、经济体制与本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冲突,以及这三者的交织。
正如高鸿钧先生所言,“对于历史悠久的法律传统来说,改革通常面临更大困难。
这种法律传统的现代化过程,操之过急往往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传统复归。
即便认为传统法律一无可取,似也应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和缓冲的时段,否则,人们会拒绝接受新法律,倾向继贯适用原先的法律,从而导致欲速则不达。
论中国民事立法现代化的两个关键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中国民事立法现代化的两个关键问题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 李龙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民事立法/现代化/理念/专家立法 Civil legislation; Modernization; Idea; The expert legislates内容提要: 我国的立法工作很大程度上未能迎合社会对法制的需求,这在民事立法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
民事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立法者在立法理念上的缺失以及立法方式上的路径误区。
为了解决这两个关键问题,在立法理念上,我们应当加强民事立法的协调性理念、及时性理念以及全球化理念;在立法方式上,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专家在民事立法中的重要性地位,改变以往官员立法的传统,确立专家在民事立法中的主导性地位。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conomy, civil legistration has been put forward higher demand. There are two kinds of defects in the civil legistration work: the legislative idea and the legislative way is not so much scientific.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two problems, on the legislative idea level, we should strengthen harmony idea, in time idea and globalization idea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of the civil legislation; In the legislative way, we should fully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experts, establish expert’s leading factor status in the civil legislation.一、引言法制现代化一直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历经数代人的努力,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律规范日趋完备、法律体系逐渐成熟、人们的法制意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
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三、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路径选择1、民法现代化(1)概念:中国民法现代化就是民法实现具有当代先进水平的运动发展进程,是中国民法与时俱进,与世俱进,走在时代和世界的前列。
实质上是中国民法法治的现代化,是民法的一项实践运动。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指: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形式意义上的,是民法现代化的基础要求。
广义指:①民法制度化:民法典制度及其现代化②民法思想文化:民法意识与价值观即民法价值文化的现代化。
是民法现代化的根本所在。
(2)衡量民法现代化的标准包括两个方面:①民法与时代的关系,即民法在时间和纵向上的概念,要反映所处时代的先进水平,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地修正自己。
②民法与社会的关系,即民法在空间和横向上的概念,要在国际关系中不断衡量调整自己,并代表民法的世界最新发展。
2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四个基点●不断修改、充实、完善我国民法,使之内容和形式都体现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满足民事生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及加强公民民事权利保护力度的客观要求●适应世界民法发展潮流●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3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内容民法制度文化现代化民法思想文化现代化4关于实现中国民法现代化的途径1)民法内容的现代化民法概念的现代化:✓转变裁判法学概念,树立预防法学观念✓树立权利本位,私法优先的观念✓树立契约观念民法原则的现代化✓立法方面(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国家经济计划,任何权益都不得违反社会利益行使)✓功能方面(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有立法准则的功能,还有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以及授权司法机关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民法制度的现代化✓民事主体制度的现代化✓民事行为制度的现代化✓物权制度的现代化✓债与合同制度的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人身制度的现代化✓继承制度的现代化2)民法形式的现代化目前: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各部单行法以及行政法规为补充的格局,缺乏一部能统帅全局的民法典。
实现民法的法典化:制定民法典;建立我国的判例法制度,作为成文法典补充。
[民法,现代化,研究,其他论文文档]民法现代化研究引论
民法现代化研究引论民法现代化研究引论民法现代化研究引论民法现代化研究引论[内容提要] 作为发展的范式,现代化是由传统到现代进步并体现现代性的趋势和过程,是社会不可避免的全面转型和发展;作为学术研究的范式,现代化是与本土化、后现代化等范式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关注启蒙与现代性的研究路径。
基于社会与法制的发展,民法现代化在我国其实是一个合乎理论与实践逻辑的民法发展的必由之路。
坚持现代化的发展模式与研究进路对我国民法的变革与发展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关键词] 现代化,民法现代化,必由之路,意义对中国民法发展与民法现代化的问题,在学术界几乎从来就没有达成一致。
但是,从现代化的特定语境来说,似乎又是一个合符逻辑的话语形式。
本文正是从现代化的语境出发,对该问题进行辨正,并分析其意义。
一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话语背景现代化不仅是社会的转变的过程,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它还是一种研究的范式,是与本土化、后现代化(Postmodernization)或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等范式相联系但又显然存有区别的研究进路。
所谓本土化或本土范式,人们认为其往往多从“后现代主义”的历史观出发,反对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发展之单线发展观,而强调社会发展中传统与现代的平面化共存[8].似乎它并不认同传统与现代二者的截然分别。
对此,笔者认为,社会的发展不可能是简单的划分为若干对立的路径和样式,总是呈现出某种程度的复合与多样性,在很多时候,二者其实是很难截然分别的。
我们放眼当今世界,你会发现“现代化”如欧美诸国者,仅就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论,我们似乎应该承认其已经充分发展而“现代化”了,然而,如果你具体考察,你将会发现,在其大公司与现代技术称雄世界的同时,仍然存在为数不少的规模不大的手工作坊,这种手工作坊也许早已“古”不可言了,但是,你绝不会因为有小作坊的存在就否认其经济与社会的现代性,况且此小作坊与彼小作坊所具有的意蕴和存在价值也是不可简单化而等量齐观的。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一)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一)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
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一、关于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兼论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民法典都有一个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1、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即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特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1]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民法概念的发展及现代化研究
民法概念的发展及现代化研究代化所表明的是传统向现代的变迁过程。
现代化作为一种世界性的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作为所有社会一致追求的目标,表现了各民族对先进的永恒追求。
法律被视为一种社会工程,法的目的是尽可能有效地建筑社会结构,要求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中的人类利益;或是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把法律制度看作不断的有目的的产物。
总之,现代法律已成为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并促进社会变迁的工具。
民法既是适应社会需要而出现的,同时现代民法也应是促进社会变革和社会发展的工具。
一、民法理论发展的新视野当代中国社会已越发需要民法,需要法典化的民法。
因为随着市场导向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中国社会面临着一个全面的转型时期。
如果说以往的社会关系中地缘关系、亲缘关系占居主导地位的话,那么随着社会流动的不断增强,这种地缘、亲缘关系正日趋淡薄,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调整地缘、亲缘社会关系的道德的“滑坡”无疑是这种转变的现实反映。
中国社会正在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而在陌生人之间,法律的作用达到最高程度。
什么是民法的理念或民法精神?一般说来,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有一个确获保障的私域的存在,这是民法理念的核心部分。
国家通过法律去承认这一点,维护这一点,这就是民法的作用。
从这一点出发,才有个人的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自由权;才有个人的意思自治,才有个人在法律行为中的责任;才有个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制度。
[1] 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它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一、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浅议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浅议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民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系之一,离不开现代化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发展不断深化,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也在不断加速。
本篇文章将从多个方面进行浅议。
一、法理思维的现代化须知的是,法律是自己解释自己,发展自己。
因此,法理是民法现代化的核心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要抓好法治理论创新和执法能力提高。
”这是当今中国推进民法现代化最核心、最重要的要义之一。
传统的法理思维理论和方法较为单一、局限性大,难以完全适应日益复杂和多元的社会需求。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从传统法律思维向现代法理思维的重大转型。
以“最新判例的权威性大于以前的学说”为例,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要把法律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进行思考,拓宽法律适用的思路,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从而推动民法现代化。
二、社会化和国际化的标准化民法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现法律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就必须深度整合国际化和社会化的标准,使得国际化和社会化标准成为民法的内在和外在标准。
国际化标准是当前的重要趋势之一。
随着中国社会发展更加开放,经济逐渐全球化,国际公约、国际司法实践以及国际判例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同时,国际标准构成为民法的内在标准必须合法、一致、公正。
就算是外国法律,也要进行分析和研究,挖掘而不是直接抵制,相互借鉴而不是绝对否定。
社会化标准则是指在充分了解民众生产生活实践及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将社会化标准与法律标准统一起来,以便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加深法律的广泛认可度。
三、注重实效要实现中国民法现代化,不仅需要思维方式和标准化的转变,还需要注重实效。
都说“知易行难”,但对于中国民法也是一样。
因与现实的关系毫不逊色。
注重实效并不是牺牲法律的体系性或者原则性,而是要注重法律的实用性、适用性和普适性。
不仅要从法律内容、法律适用、法律执行等方面着手,而且还需真正运用到社会实践中,事半功倍。
当前社会需求呼唤更多的民法现代化,这往往也增加了实效性的压力。
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指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
本文尝试从中国的法治历程、法律体系建设、司法独立与公正、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首先,中国的法治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古代法律以德治为主,重视道德道义。
封建时代,地方官员主持司法,法律执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但由于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法制发展有限。
从清朝开始,中国开始借鉴西方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法,并在1912年宣布成立中华民国,开始建立现代法律体系。
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关键步骤。
中国历经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等宏观调整,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基础。
建国初期,中共领导下的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逐渐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社会法等多个领域。
在法律层面,中国已经具备了推进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法规。
司法独立与公正是保障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干预。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建设,通过多种措施推进司法改革。
例如,设立独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实行适当的司法制约机制,通过建立合议庭、完善评议员制度等方式确保司法的独立性。
此外,加强法官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是推进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关键环节。
虽然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中国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建设在不断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法治文化建设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法治文化是指国家和社会中形成的尊重法律、法律精神深入人心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
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加强社会法律宣传等多种手段,提高公民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风尚。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
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一、关于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兼论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民法典都有一个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1、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即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特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1]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民事法治的现代化
民事法治的现代化一、引言民事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民事法治也逐步走向了现代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民事法治的现代化。
二、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1. 民法典的制定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全面实施民法典”的新阶段。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典”为名的全面性、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典范,也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
2.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原有的诉讼制度进行了多项改革,如引入调解机制、加强证据规则等。
此外,《关于依法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也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制度。
三、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完善1. 司法体制改革2018年3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监察”为名的全面性、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典范。
该法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支持。
2. 司法公正与独立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司法公正和独立的保障。
例如,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纪检组,加强对地方司法机关的监督。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律师执业保障制度,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职权。
四、信息化技术在民事司法中的应用1. 电子诉讼平台我国自2016年起推广使用电子诉讼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跨域立案、跨域送达等功能。
这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
2. 区块链技术我国在司法领域中也开始尝试使用区块链技术。
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了电子证据的安全存储和审查,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和审查效率。
五、民事法制宣传教育的加强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民法典如何推动民事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民法典如何推动民事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在现代社会的法治进程中,民法典的诞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对民事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民法典为民事法律体系提供了系统整合和优化。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分散于众多的单行法律之中,这种分散的局面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和不协调。
民法典的出现,将这些分散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有机整合,消除了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形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结构合理的民事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到侵权责任等各个方面,使民事法律规范更加系统化、规范化。
这种整合和优化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适用效率,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不确定性,为公民和法人提供更加明确、稳定的行为指引。
其次,民法典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需求。
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民事关系和问题层出不穷。
民法典及时回应了这些新的挑战和需求,例如,在互联网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数字经济领域,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此外,对于新兴的交易模式和经济活动,民法典也提供了相应的法律规则,为社会经济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对这些新问题的回应和规范,民法典使民事法律体系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保持其时代性和前瞻性。
再者,民法典强化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它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如人格尊严、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途径和救济方式。
同时,民法典还注重权利的平衡和协调,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实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
这种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和平衡协调,有助于激发社会的创新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民法典促进了民事法律理念的更新和发展。
它引入了一些现代的法律理念和价值观念,如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论中国民法典的现代化与中国化
论中国民法典的现代化与中国化作者:孟勤国来源:《东方法学》2020年第04期内容摘要:民法现代化与中国化是中国民法典的核心问题,也是衡量中国民法典进步与完善的主要标杆。
中国民法现代化不是近代民法现代化的延续,而是发端于民法通则的独立历史进程,具有自主性和本土性,依据是中国社会的生活条件,标准是及时满足中国现实生活的需要。
中国民法典的物权编与人格权編在民法现代化与中国化上取得重大成就,也有一定的不足。
其中,物权编实现了财产基本法的定位、提升了财产利用的地位、区分了不同主体的所有权、构建了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纠正了物权的两大常识性错误。
人格权编为人格权现代化开拓了广阔的空间、确立了人格与人格权分离的人格权保护模式、明确了人格权积极利用的属性、正确定位了人的主体价值。
中国民法典仅仅是民法现代化与中国化的阶段性成果,对于中国民法学而言,民法现代化与中国化任重道远。
关键词:民法典现代化中国化物权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4-0159-169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为民法典编纂而作出的努力并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中国民法典立法自始至终伴随着深刻的分歧。
方流芳教授一直看衰中国民法典立法,严厉批评中国民法典刻意模仿19世纪的德国;〔1 〕梁慧星教授在中国民法典即将通过之际公布了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重大分歧,以“四个不赞成”表达了其强烈甚至有点愤怒的失望;〔2 〕多数学者在中国民法典的基本问题和具体问题上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方案。
这种分歧不会因为中国民法典的实施而消失,成文法不可避免带有这样那样的缺陷,而且不同的价值观下有不同的缺陷标准,问题只在于我们能否确立一个共同的标杆识别和处理分歧,在中国民法典的得失上形成一定的共识,从而推动中国民法典的进步和完善。
这个共同标杆其实已经存在,这就是民法的现代化与中国化。
民法典改革与现代化
民法典改革与现代化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体系,旨在对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等各种民事关系进行规范。
而民法典改革则是指对民法典的内容、体制以及应用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改革与现代化的关系,分析其背景、意义以及面临的挑战。
一、民法典改革的背景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民法典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以往的民法典存在着法律条款过于僵化、保守,无法满足快速变化的社会经济需求的问题。
同时,社会关系、市场经济等方面的发展也对民法典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民法典改革势在必行。
二、民法典改革的意义1. 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民法典作为一个法律体系,承担着调节社会关系、保护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等任务。
通过对民法典进行改革,可以使其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强调个体权利保护现代社会强调个体的尊重和权利保护,而传统的民法典在这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改革后的民法典应该更加注重个体的权利保护,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3.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民法典作为调节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民法典的改革,可以更加完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民法典改革面临的挑战1. 保护与利益的平衡在民法典改革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如何在保护个体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2. 保障与司法实践的结合民法典改革不能仅停留于纸面上的法律变革,还需要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
只有有效地实施和落实改革措施,才能真正提升民法典的现代化水平。
3. 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平衡在进行民法典改革时,需要考虑国际现代法制的发展趋势,吸纳国际法的优秀经验和成果。
但同时也要根据本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进行创新,实现国际与本土的平衡。
最新-剖析民法现代化发展 精品
剖析民法现代化发展民法来源于市民社会,它是市民社会在自身深化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反复参与着市民社会秩序的打造。
缺乏市民社会这一基础民法便不可能存在。
市民社会是民法形成的基础,它的精神引领着民法的制定与发展。
而在我国,处于转型时期诞生的民法,必须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不断的自我完善,平衡公权与私权,才能更好的走向现代化。
一、简论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一词来自于英文,对于什么是市民社会,不同时代,不同理论学说都有不同界定。
市民社会创始人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不同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
随着近代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人们对市民社会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其中代表是洛克与孟德斯鸠,他们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国家对社会的承诺限制国家。
国家作为一种手段原则上是不能渗透于市民社会的,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提出者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充满着自由与利益并需要公权力进行维护的一个特殊领域。
马克思在黑格尔的基础上,将市民社会定义为,从事商品生产交换的个人,组织与他人的交往形式以及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私人领域。
市民社会派生出政治国家,却又依赖于公权力对其的保护与服务。
现代所谓的市民社会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它的组成是每个平等的个人,其首要特征便是自由,这种包括有自主、由自和自重等多个方面,既保障每个交换主体的自由。
其次,市民社会依赖于现代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则要求交换主体的平等与独立,这是交换进行的前提与基础,是每个主体权利的必要保障。
综上所述,现代的市民社会的必须包含自由、平等、独立这三方面的精神内涵。
二、浅论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民法起源于罗马的市民法,是单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而赋予民法以现代价值的是日本学者,他们把民法定义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民法是反映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客观规律的法律,它依赖于商品经济的,并代表公权力进行保护与服务。
现代的民法必须体现为对商品经济的一种服务与保护,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对民事主体的保护,对民事所有权的保护,对于民事活动的保护。
浅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法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中,应该时刻防范这种以所谓中国化和民族化为伪装的保守和陈旧思想,这一问题也是中国民法 文化现代化进程中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 还有的学者提出了实现我国民法现代化的三条途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西方现代法律文化的吸纳以及时 代法律文化的创新。从理论上讲,这三条途径都是正确和可行的,但是我们经过仔细的分析就会发现,这其中也存在 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其中的“继承、吸纳和创新”。如果出现偏差也会给现代化路径造成误导。比 方说对于怎样开展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问题上,流行一种通过我国传统的集体本位思想来替代我国民法现代化中 的社会本位思想的观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集体本位思想在原来很长一段时间里被抛弃在一旁,但是从当前民法 现代化的发展动向来看,这一点与其有着非常的相似点。所以,我们应该对现有的社会本位思想进行重新塑造,将其 重塑为一种传统集体本位与现代观念相结合的文化,然后将这一文化通过合理的方式融合到民法中去,最终实现民法 对个人和社会双重利益的共同维护和均衡保护。在我国传统思想中的集体本位思想与现在的社会本位思想有着明显的 区别,我国传统的集体本位思想实际上是一种公权专制思想,它是对个人人格的全面忽略和否定,从当前民法现代化 的思想来看,它是一种违反当前社会文化的思想,与当前流行的民法现代化有着根本的区别,也可以说是一种对立的 思想,这种思想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使民法的现代化更加实际,相反的它会将我国现代的民法朝着原来传统的、落后的 方向发展。由此可见,在开展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不管是我国原有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还是积极主动的吸收西 方先进的民法现代化思想,其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如何处理好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我国民法现代化过程中面 临的主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进行解决,那么最终的结果就可能是实现一种在现代化外衣掩盖下的民 法传统化或西方化,而无论是哪种结果对于我国民法的现代化都是非常不利的。 我国民法的现代化过程应该是建立在西方民法现代化的基础上,对我国传统的民法文化进行一定的重新塑造和推 广,完全西方化并不能真正体现中国的现代化,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应该是一种我国传统的西方化过程。 所以,在进行民法现代化时,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如何在移植西方现代化的同时,将我国原有的思想进 行筛选和去除,并将西方文化科学合理的融合到我国民法中去。首先我国民法的现代化应该坚持对西方先进民法文化 的吸收,并对其中那些与我国现实国情相违背的思想进行剔除或改进。其次,在吸收西方先进民法文化的同时,保持 我国传统文化的根本,并对其进行有效地发展和改进。 总之,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过程,在本质上并不是法典化的过程,法典化也并不等于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中国民法 的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人的现代化即中国人的民法思想化问题。
2024年民法学教育与法制现代化论文
2024年民法学教育与法制现代化论文一、民法学教育的现状与重要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法学教育逐渐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目前,我国的民法学教育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涵盖了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方面。
同时,各高校也纷纷开设了民法学相关课程,培养了大批具备扎实民法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
民法学教育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法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民法学教育,可以使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民法的精神和原则,增强法治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其次,民法学教育有助于培养具备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法治人才。
这些人才将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最后,民法学教育还能够促进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通过研究和传播民法文化,可以增强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心,推动法律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二、民法学教育在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配合。
在这个过程中,民法学教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具体来说,民法学教育在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法学教育为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理论、原则和规范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基石。
通过民法学教育,可以使人们深入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法制现代化的推进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其次,民法学教育有助于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民法学教育通过培养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可以推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完善,为法制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最后,民法学教育在促进法律实施和法律文化建设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民法学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有效执行。
我国民法现代化前瞻免费范文精选
我国民法现代化前瞻我国民法现代化前瞻[摘要]民法现代化与经济、社会、文化的现代化息息相关,它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渐进的变革过程。
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关键是民法的活法化,它取决于成文法与非完善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熟人社会、私法文化与传统法文化这三大矛盾的克服;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的推进,中西法文化的暗合构成了矛盾可能被克服的理由。
[关键词]民法,现代化,法文化,矛盾一、问题的提出 2002 年月23 日,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 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这标志着当人类社会迈入21 世纪门槛的时候,中国-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古老的文明国度迎来了民法现代化的新高潮-民法法典化。
现代民法以民法典为基本载体,民法典是实现民法现代化追求的主要途径之一。
但是,有了民法典,不等于就实现了民法的现代化。
学术界、司法界多数学者和专家已清醒地认识到民法实现法典化的同时,必须实现民法的活法化,最终才能真正实现民法的现代化。
所谓民法的活法化,指主要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民法制度、民法原则、民法文化被国人普遍接受、认可和自觉地遵循。
笔者认为民法现代化的这种目标和要求是由民法现代化的内涵所决定的。
理由主要有三其一,民法现代化作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变革的一部分,决不是孤立的、静止的,它与经济的现代化、社会的现代化、文化的现代化紧密相连、息息相关。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天然伴侣,商品经济的发展史,也即是民法逐渐成长的历史。
”[1]从古代罗马法到近代法国民法典再到现代德国民法典,其各个时期的经济形态呈现出简单商品经济—初期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
因此民法的现代化必然建立在现代化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
民法又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奴隶主共和制、民主制为民法埋下了萌芽的种子。
19 世纪初期,伴随着资产阶段的兴起,市民阶层的出现,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才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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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虽然“现代化(modernization)”一词早在1770所即已出现,其共认的定义至今尚未形成。
本文认为,现代化所表明的是传统向现代的变迁过程。
现代化作为一种世界性的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作为所有社会一致追求的目标,表现了各民族对先进的永恒追求。
百余年的中国现代化历程发端于西方文明的冲击,1911年《大清民律第一草案》的颁布“充分显示着一个古老民族如何在外来压力下,毅然决定抛弃固有传统法制,继受西洋法学思潮,以求生存的决心、挣扎及奋斗。
” 自此,中国民法开始了其坎坷的历史。
梁启超在《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中曾指出:“近五十年来,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
这点子觉悟,一面算是学问进步的原因,一面也算是学问进步的结果。
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
……第二期,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
……第三期,便是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
……” 我们今天探讨法制现代化之基础──民法的现代化时,仍能从这位前贤的精当论述中得到许多启示。
应该说,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单是民法制度的现代化,同时还应是文化的现代化;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单是民法的法典化,同时也还应是民法的科学化、民法的活法化。
本文拟先对民法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作粗浅分析,接着分析实现民法现代化的目的性,进而分析其途径。
一、民法与当代中国社会这是一个足可以写成几卷书的标题,本文所要谈者仅两点:一是民法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功能,一是当代中国社会对民法的需要,意在表明民法现代化的意义。
法学史上虽有历史法学派倡导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应被创制,虽有过法律达尔文主义主张法律的自然生成、主张政府对法律的干预是徒劳无功而抵制法典化运动,现代法学越发趋向认为法律的调子应是扩张性的而非防御性的。
固然“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
” 但“我们的时代期待于法制的不仅是要它建立秩序,而且是想通过新的法律手段多少从根本上改造社会。
” 法律成为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 法律被视为一种社会工程,法的目的是尽可能有效地建筑社会结构,要求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中的人类利益;或是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把法律制度看作不断的有目的的产物。
总之,现代法律已成为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并促进社会变迁的工具。
民法既是适应社会需要而出现的,同时现代民法也应是促进社会变革和社会发展的工具。
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社会已越发需要民法,需要法典化的民法。
因为随着市场导向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中国社会面临着一个全面的转型时期。
如果说以往的社会关系中地缘关系、亲缘关系占居主导地位的话,那么随着社会流动的不断增强,这种地缘、亲缘关系正日趋淡薄,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调整地缘、亲缘社会关系的道德的“滑坡”无疑是这种转变的现实反映。
中国社会正在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而在陌生人之间,法律的作用达到最高程度。
杜尔克姆曾谓:“凭借契约性合同而使个人私利获得满足,取决于稳定的法律和道德的切实存在。
” 中国社会的现状则是:传统道德渐趋解构、社会价值观日趋多元化。
如此,“法律所负有的特殊任务之一,就是把支离破碎的道德环境,重新组合成一个结构严密的社会统一体。
” 进而通过法律的整合,使社会关系重新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二、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使命各国的民法典均有其独特的时代使命。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为了巩固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兼有守成、统一和更新三重目的;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要实现德意志民族、国家和法律的统一;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目的在于推行维新变法及废除领事裁判权。
当今我们所要制定的中国民法典,作为满足当代中国社会需要并促进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工具,负载着特殊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使命。
中国民法典的经济使命就是:民法典应为中国的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制度框架和活动准则,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既需要民法典在量的方面充分保证民事活动有法可依,为民事活动提供一般准则,使市场参加者能够按照这些规则活动,进行预测、计划和冒险,同时还需要民法典在质的方面体现“私法自治”精神、予经济主体以充分的自由,体现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在关怀当事人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对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中国民法典的政治使命就是促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法治国的实现。
民法典奉行私法自治,必然要求明确区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要求区分公域和私域;民法典奉行权利本位和权利神圣,必然要求政府权力有限,因为民法典在设定权利的同时,也就划定了政府不得随便侵犯的范围,于是民法典成了“人民自由的圣经”,成为“准宪法”。
另外,民法典所要求的市民社会必将是人民践行民主(经济民主)的第一领域和保护民主(政治民主)的最后屏障。
再有,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多元的利益主张必然要求政治的市场化、政治主张的多元化、要求政治机会的均等和政治主体的平等,从而保障政治民主的实现。
在历史上虽然德、意、日三个或多或少拥有民法传统的国家均出现过纳粹、法西斯和军国主义,民法传统未必一定带来民主政治,但在一个没有民法传统、没有民法文化的国度,民主政治只能是乌托邦。
另一方面,民法典虽奉行私法自治,其所赋予的自由只能是法律之下的自由。
因为市民社会中自治的“群己”在存有微妙张力和平衡的相互关系中,必然要形成各自的“权界”,每个人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又被要求尊重他人的权利,因而,真正的私法自治向来与无政府主义无缘而笃信“正义的秩序”──法治。
中国民法典的社会文化使命就是通过民法典的颁布,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缔造、促进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实现新的社会整合。
在中国,颁行民法典不仅是一种社会控制,更应是一场社会改造和文化变革。
中国是一个有悠久专制历史传统的国家,正如中国人长期处在身份束缚之中而未成为真正的契约关系的独立个人一样,中国的社会和国家也长期一体化,而在一个国家社会一体化的社会必然是“行政权力支配社会”,“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立足的基地。
” 历史已经昭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进步社会的运动,正如从身份到契约是进步社会的运动一样。
中国改革的事实也已表明,中国正在走向二者的分离。
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已成为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使命,完成这一使命的过程也正是民法由纸上的法转变为活法的过程,也正是培育民法文化、促进文化转型的过程。
三、中国民法的法典化萨维尼曾谓:“只要法律积极有效,编纂法典是没有必要的,……只有在法律极为衰败的时候才有人想起来要编纂法典。
” 然时至今日我们则应该说,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是其走向繁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其现代化的基本出发点。
本方于此所欲探讨者有三:中国民法法典化之本体、途径及中国民法典的应有特征。
(一)法典化之本体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一部法典,照罗马日耳曼法系的观念,不应寻求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所有具体问题:它的任务是作出一些充分概括、形成体系、易找易学的规定,以便使法官与公民们从这些规定中,通过尽可能简单的劳动,能轻而易举地推出这个或那个具体困难应该怎样解决的办法。
” “维护法典化之精神,有助于简约法律,保持法律之概观性,避免割裂零散、俾益法律之适用。
” 通过法典化,“把整个法律精简成一个袖珍本,以便使第一个人都能带着他自己的律师。
” 这恰是对法典化理念最形象的表述。
(二)中国民法法典化的途径与英美法系的“法官法”不同,大陆法系向来是“法学家的法”,法学家及法学在法律发展中充当主导角色,自罗马法时代开始,一直有此传统。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说汇编》和《法学阶梯》,基本上都是由法学家的著述构成的;在罗马法复兴中,法学家们对欧洲普通法的创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法国民法典是由四位经验丰富、学识渊博的法学家起草的;在德国,关于法典编纂的论战既是由法学家发起的,又是由法学家终结的。
如果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得益于注释法学派,德国民法典则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
今天,中国要制订一部民法典,同样要仰赖中国法学的繁荣,仰赖中国的法学家。
一部民法典,在内容上有着一系列具体制度,在形式上有着“规则──原则──概念”的结构──功能框架,如何安排内容、组织形式,均系民法学所必须予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解决途径不外有二:一为自力更生,一为借鉴吸收外国经验教训。
民法本非中国固有传统,当欧人依民法进行诉讼解决纠纷的时候,中国人还在打板子以息纷争。
制定一部后发外生型民法典并求其现代化,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后发劣势、发挥后发优势,充分享受后发利益──继受外国法学、借鉴外国立法,自不必赘言。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其它民事立法中,已初步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制度,绝大部分系学自外国,并已为实践证明为切实可行。
然由于经济体制、立法体制、民法理论、立法指导思想等原因,存有诸金法律漏洞,加之补充方法的欠缺或不科学,已使现行民事法律在许多方面无法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
借鉴外国先进、填补法律漏洞,这亦是现实经济生活的迫切要求。
我国民法法典化的步骤可有两种选择:一是一步到位工,即一开始就着手制定一部民法典;一为分步进行式,即先分别制定各个部分并颁布施行,最后汇总为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仍施行于我国台湾的民国民法典的制定即属后者,其优点在于照顾了现实经济生活对法律规则的迫切需要。
我们目前所作的亦是后一选择,意在结束合同法“三足鼎立”局面的统一合同法起草工作正在进行,我国的物权立法不久也会提上日程。
我们希望能在不太遥远的将来看到一部现代化的中国民法典出台。
(三)我国民法典应有的特征1、实用性对于一部负载有特定价值与使命的现代民法典来说,实用性应成为其首要品性。
实用性(practicality)亦即实践性、实际性。
民法典作为满足社会需要而出现并进而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杠杆,唯有实际、实用,才能落实于实践,实现其价值、完成其使命。
明确这一特性,有助于我们澄清一些相关问题的争论。
第一,实用性应成为检验继受外国法得失成败的标准。
据此标准,一方面继受外国法应“不以古老或新潮为标准,而以适应中国实际需要的程度为尺度。
” 当然,中国的实际就是搞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如果我们要制定一部成为21世纪序曲而非20世纪尾声的民法典,对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一些落后现实就不应迁就,因而,真正的实用性应是具有适当前瞻性的实用性。
另一方面,依实用性标准,在继受外国法上不应过分拘于严格区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也确有许多制度、规则优于大陆法系而值得借鉴吸收,如动产担保、先期违约等。
在实用性价值面前体系价值只能是第二位的。
第二,法典用语应具有实用性。
一般说来,法典应有“清晰、简洁的用语,避免冗长与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