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原创 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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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原创10篇

【篇一】

为完善学院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和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学识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皖教人[2011]4号文件《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在工作实绩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指全院所有授课的专兼职和外聘教师。

三、考核内容及指标

考核内容涉及教学全过程,主要包括教书育人、课堂教学及实践环节等。

教学质量考核包括学生评价M1、教研室同行评价M2、系(部)领导评价M3、教学管理部门评价(含教学督导评价)M4四个部分。

为使考核结果准确可靠,选取能反映教师工作业绩最基本的指标,按一定方法分别计算出各个部分相应的平均得分,对不同部分的考核结果赋以不同的权重后再计算出综合考核得分。具体指标见附表。

四、考核频次

教学质量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系(部)考核、教学管理部门考核。

五、考核组织

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教务处、督导处、人事处、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的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教务处负责牵头工作,各系(部)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考核工作,并指定专人操作,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

六、考核方法

教务处负责学生评价和教学管理部门考核,系(部)负责本系(部)教师的同行评价和系(部)考核。

1、学生评价信息采集

学生评价要求学生以班级为单位通过网上评价的方式,对每一位任课教师进行认真、公正、准确的评价。

学期学生评价原则上安排在学期的考试周进行。

对于毕业班则安排在离校前一周进行。

学生评价按测评得分计算方法是:所得分之和除以所测人数计算每一位教师的平均得分。

2、同行评价信息采集

同行评价信息由系(部)组织教师通过随机听课形式采集,并在网上对听课教师进行认真、公正、准确的评价。

同行评价按测评得分计算方法是:所得分之和除以所测人数计算每一位教师的平

均得分。

3、系(部)考核信息采集

系(部)采取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等多种形式,由系(部)领导对每位任课教师执行教学规范情况、上课情况、参加教研活动、教学资料质量及上交情况等进行考核。

4、教学管理部门考核

教学管理部门考核信息采集由教务处会同督导处采取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每位任课教师执行教学规范情况、上课情况、参加教研活动、教学资料质量及上交情况等进行考核。

七、考核计分办法

教师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评分

Y= M1×40% +M2×25%+M3×15%+M4×20%

式中,M1为学期学生评价得分,M2为学期同行评价得分,M3为学期系(部)领导评价得分,M4为学期教学管理部门考核得分。

八、教学质量考核等第确定

1、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为30%,良好比例为50%,合格、不合格比例为20%,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师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

(1)出现二次以上教学事故者(三级或三级以上)。

(2)

班级中有2/3及以上学生要求更换授课教师并经教务处与系(部)调查认定确属教师责任者。

3、“不合格”人数包含在按Y排序的后20%以内。

说明:(1)各系(部)参与教学质量考核排名且计算工作量的教师,必须为该学期参与正常上课的专(兼)职教师,不包括脱产下厂锻炼、脱产学习、休产假和长期病假等无教学任务的教师。

(2)各系优秀及良好人数,按照系(部)总考核人数的百分比以四舍五入计算。各系每学期优秀、良好、合格人数由人事处汇同教务处于学期末审定。

九、考核资料保管及反馈

为了保证考核的公正性、保密性,考核资料应妥善保管,考核过程中不得随便调阅。考核结束后,考核资料由教务处存档。最终考核结果由系(部)以适当形式反馈本人。

十、结果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学年度考核、岗位晋级等的参考依据,同时为教师职称评审提供可靠的教学质量评价依据。

十一、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执行。

【篇二】

为了公正、客观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达到激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

3.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

三、考核要求

1.教师的教学质量作为学校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2.以教师所在学院(部)考核为主。

3.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另拟考核细则。

4.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5.各学院(部)应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工作组。

四、考核对象

承担普通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及其他编制的教学人员。

五、考核内容与指标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素养、教学效果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见学校教师教学质量网络评估系统。六、考核方式

1.教师自我评价。任课教师在学期末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评估自己的教学工作。

2.学生评价。采取学校网评与学院自行组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同行评价。由各教研室(系)组织教师同行相互评价。

4.校院两级督导员和领导评价。

5.总体评价:由教师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校院两级督导员和领导评价等四部分评价内容组成。分别按10%:50%:10%:30%的比例计算最终得分,并据此在学院(部)内排列名次。

6.最终考核结果:各学院(部)依据得分排名,参考综合因素,按“优秀”、“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评出教师的考核结果,其中优秀的比例不得超过20%(该学期受过学校教学违纪或教学事故处理者,不得评为“优秀”)。考核结果于每学期结束前报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管理科),学校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七、考核结果的处理

1.学校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晋级、评聘、教师流动等的重要依据。

2.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被暂停授课任务,由本人或所在学院(部)安排进修培养事宜。进修培养结束,经学校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授课任务,评估仍“不合格”者,调离教师岗位或解聘。

3.学校将安排督导组对考核结果进行针对性和认定性督导。

八、其他

1.各学院(部)可结合专业实际情况对评估指标内容作适当调整和充实,在本文下发一个月内。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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