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 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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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69508

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69508

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2015年版)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供电方案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

供电方案包括:供电方式,负荷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电能信息采集装置,重要负荷,保安电源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负荷治理,产权分界等内容。

3.2 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千伏安)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千伏安)与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千瓦)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3.3 开关站作为变电站10千伏母线的延伸,能实现区域内10千伏电能开闭和负荷再分配,具备2路及以上进线,8 路及以上出线,高压母线采用单母分段结构,所内可设配电变压器向就地用户供电,一般按户内方式建设。

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2015年版)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供电方案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

供电方案包括:供电方式,负荷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电能信息采集装置,重要负荷,保安电源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负荷治理,产权分界等内容。

3.2 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千伏安)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千伏安)与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千瓦)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3.3 开关站作为变电站10千伏母线的延伸,能实现区域内10千伏电能开闭和负荷再分配,具备2路及以上进线,8 路及以上出线,高压母线采用单母分段结构,所内可设配电变压器向就地用户供电,一般按户内方式建设。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豫发改能源〔2018〕712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712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华润、华晨电力河南(分)公司,省投资集团,省工程咨询中心、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7日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居民清洁取暖和工业用热需求,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2017〕2100)和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集中布局、多式联供,以热定电、环保优先”的原则,建立省辖市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县城以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或小型生物质(含生活垃圾)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产业集聚区以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的工业和居民供热体系,形成布局科学、经济合理、清洁高效、安全可靠的热电联产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优先保证居民采暖需求,兼顾工业供热,供热能力应适度超前考虑未来用热增长。

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标准

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标准

省电力公司文件豫电运维〔2012〕1287 号关于印发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二○一二年版)的通知公司各供电公司:《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试行)已印发使用近一年,在使用过程中各地市反馈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结合国家电网公司下发的城市配网相关技术要求,省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对《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试行)进行了修订,编制了《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二○一二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试行)同时废止。

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至省公司运维检修部。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主题词:城市配电技术规通知省电力公司办公室 2012年 11 月16日印发附件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二〇一二年版)1 围本规规定了 10 千伏及以下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技术规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

本规适用于省城市规划区围新建居住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 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GB 50053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第六条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

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

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发布文号:郑政[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有效地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供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理顺供用电关系,做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05)、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2006年6月)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三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原则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物价、审计、规划、城管、住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第四章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是指: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居民的计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红线内开闭所、中心配、配电房及电缆线路工程的土建部分)。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供电.第八条对于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配电室或环网柜等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以下的供配电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五章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第九条住宅项目居民用电负荷配置标准如下: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5千瓦;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7千瓦;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9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至16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1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3千瓦;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低于15千瓦;建筑面积每增加15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4•【字号】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施行日期】201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初步设计质量,控制投资,提高效益,我委制订了《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4日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水平、质量和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设计深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单纯购置性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对项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外,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

第七条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由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建立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供电设施规划设计、行政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督促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实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各地要建立住宅项目的基建用电办理绿色通道,简化申办程序和要件,对已完成土地报批征收的住宅项目,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基建用电手续。

第五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河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型设备。

第二章建设范围及标准第六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变电站、公配所、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以下住宅项目共用、专用电力设施及安装工程。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相关配套土建部分及基建用电部分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其中土建部分指从电源接入点至计量电表箱的土建设施;基建用电部分指住宅项目基建施工所需的用电设施建设。

第七条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一户一表建设,建设范围从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范围居民计量电表箱。

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公共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其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可从该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内的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引出。

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河南省电力公司文件豫电运维〔2012〕1287 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二○一二年版)的通知公司各供电公司:《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已印发使用近一年,在使用过程中各地市反馈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结合国家电网公司下发的城市配网相关技术要求,省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对《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编制了《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二○一二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至省公司运维检修部。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主题词:城市配电技术规范通知河南省电力公司办公室 2012年 11 月16日印发附件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二〇一二年版)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 10 千伏及以下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 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河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河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河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用电人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范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用和使用的相关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实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用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能源效率评价和电力负荷控制管理措施;推广和采用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优化供电方式。

鼓励用电人使用节能的用电设备和电器,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第六条供电企业与用电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供用电设施、危及电网安全和违法用电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用电人权益保护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依法保障用电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和价格获得供电服务。

第九条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二)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四)为用电人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五)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六)其他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建立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供电设施规划设计、行政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督促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实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各地要建立住宅项目的基建用电办理绿色通道,简化申办程序和要件,对已完成土地报批征收的住宅项目,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基建用电手续。

第五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河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型设备。

第二章建设范围及标准第六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变电站、公配所、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以下住宅项目共用、专用电力设施及安装工程。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相关配套土建部分及基建用电部分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其中土建部分指从电源接入点至计量电表箱的土建设施;基建用电部分指住宅项目基建施工所需的用电设施建设。

第七条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一户一表建设,建设范围从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范围居民计量电表箱。

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公共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其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可从该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内的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引出。

住宅小区变电站设置基本原则和方法

住宅小区变电站设置基本原则和方法

住宅小区变电站设置基本原则和方法摘要:本文通过对住宅小区变电站的设置原则的分析,讨论不同地区不同供电部门对变电站的设置的要求和区别。

关键词:变电站、供电导则、供电局、电缆敷设一、住宅变电站的基本概念和相关规范1、规范依据:《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20217-20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电缆敷设》(D101-1~7)当地供电部门的住宅小区供电导则2、变电站性质和形式:按使用性质分:电业站和用户站。

电业站:产权属于供电部门。

用户站:产权属于用户。

有些地区分为公变和专变。

按建设形式分:土建变(也称作室内变电站,有独立式、附建式),箱变(也称作预装式变电站,有美式箱变和欧式箱变)二、住宅变电站的具体设置:1、按供电局具体要求进行设置(上海、江苏等地区有当地供电局技术导则的并有相关变电站设计要求的,按此要求进行设置)。

下面以上海、江苏以及河南地区为例。

●用电负荷计算标准:每户8KW(小于120m2),每户12KW(121m2~150m2),每户80W/m2(大于150m2),办公楼按100 W/m2,商业、会所按100~150W/m2,物业配套按60 W/m2,车库、垃圾房按20~40W/m2。

充电桩按小区规划机动车位数10%配置,7KW/个计。

其他地区指标会略有不同。

●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方法:变压器配置容量=Ʃ(低压用电负荷)x Kp。

(Kp为配置系数: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供电半径居住区配电室应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150m。

供电部门此要求是考虑大楼垂直高度最多100m,加上水平半径150m,总共250m供电半径是符合电气设计原则的。

当有些小区是以多层为主时,水平半径适当放大,一般也可与供电部门沟通适当放大供电半径。

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2015年版)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供电方案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

供电方案包括:供电方式,负荷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电能信息采集装置,重要负荷,保安电源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负荷治理,产权分界等内容。

3.2 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千伏安)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千伏安)与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千瓦)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3.3 开关站作为变电站10千伏母线的延伸,能实现区域内10千伏电能开闭和负荷再分配,具备 2路及以上进线,8 路及以上出线,高压母线采用单母分段结构,所内可设配电变压器向就地用户供电,一般按户内方式建设。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用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办法》《XX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更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建住宅住户入户端口处,及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电力计量装置和经营性用电分户计量装置处止的供配电设施(不含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等管理活动中做好下列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等工作;(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管理;(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四)工商部门负责除价格垄断行为外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处理;(五)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部门、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XX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标准争议相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更新等管理活动中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第六条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

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

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设施费,由房屋开发企业与市供电局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之日起20天内付给市供电局(先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全额预付,待房屋交付时按核准面积结算);运行维护费及折旧费须在小区送电前缴入市供电局。

河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河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河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用电人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范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用和使用的相关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实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用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能源效率评价和电力负荷控制管理措施;推广和采用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优化供电方式。

鼓励用电人使用节能的用电设备和电器,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第六条供电企业与用电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供用电设施、危及电网安全和违法用电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用电人权益保护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依法保障用电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和价格获得供电服务。

第九条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二)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四)为用电人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五)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六)其他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通用规定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范,使之标准化和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新建住宅电力项目的建设。

地方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城市新建住宅电力项目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参考标准DL/T599-1996 JGJ/T16-92 GB 50096-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GB 50053-94 GB 50054-95“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云[1998]669号《关于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和《闽科[2000年第45号细则》GB 50045 电气专业设施《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和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和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 50045-95)对重要电气负荷进行分类,结合本省居民用电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用电负荷分为三级:一级负荷:19层及以上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乘客梯、生活水泵电源、高层住宅楼楼梯照明、10-18层住宅楼消防电源等。

3级荷载:1级和2级以外的荷载3.2一类负载通常由双电源供电。

二级负荷应由双路线路或环形网络供电。

三级负荷可由10kV单电源供电。

住宅小区的一、二次负荷,除正常供电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和其他保安电源。

郑州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原则资料

郑州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原则资料

郑州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原则资料1. 前言本文旨在介绍郑州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的原则与规定。

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供配电工程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在建设中,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工程基本情况郑州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是为了满足居民的基本用电需求而建设的,基本包括以下内容:1.主变电站2.分支箱3.配电箱4.电缆线路5.接地装置3. 建设原则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原则:1.合理布局:主变电站和分支箱应布置在易于管理、便于维护的位置,同时应考虑小区内电力负荷均衡,并满足地形和交通条件的要求。

2.安全可靠:供配电工程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电力设施设计规范,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性,远离火源和易燃易爆物资。

3.绿色环保:尽可能选用新能源、节能环保型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达到绿色环保的目的。

4.经济合理:建设应当根据对用电量的需求进行科学计算,确保经济合理性,大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 工程实施在工程实施中,需要严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1.选用优质材料:在设计、选配电缆、线路、变压器等材料时,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2.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

3.应缴纳所有相关费用:开展供配电工程需缴纳施工听证费、预备费、设施配套基金等相关费用,确保工程合法合规。

5. 工程验收工程验收是供配电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阶段,必须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相关部门:城市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市政府工程部门和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应组成验收委员会对工程验收。

2.验收标准:工程验收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设施验收标准进行,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验收标准。

3.验收:验收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供配电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并对质量不达标的工程将不允许投入使用或者要求修复。

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洛政〔201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以下简称“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更好地保证城市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包括新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新建住宅项目内公用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配电工程建设范围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项目内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含住宅项目红线内的开闭所、环网柜、配电房及供电线路的土建部分。

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环网柜、配电室(100千伏安及以上需装专变)间的配电设施,该配电设施以下的配电工程由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条配电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电费直抄到户。

第六条配电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市供电企业签订配电工程委托建设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保证配电工程按标准建设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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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3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2.《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2016年3月18日附件1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建立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供电设施规划设计、行政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督促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实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各地要建立住宅项目的基建用电办理绿色通道,简化申办程序和要件,对已完成土地报批征收的住宅项目,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基建用电手续。

第五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河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型设备。

第二章建设范围及标准第六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变电站、公配所、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以下住宅项目共用、专用电力设施及安装工程。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相关配套土建部分及基建用电部分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其中土建部分指从电源接入点至计量电表箱的土建设施;基建用电部分指住宅项目基建施工所需的用电设施建设。

第七条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一户一表建设,建设范围从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范围居民计量电表箱。

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公共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其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可从该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内的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引出。

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应分表计量,并与共用电力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八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千瓦;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16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0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千瓦;超20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需求配置容量。

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管理类60—80瓦/平方米;与住宅一体的底商(会所)类100瓦/平方米,不含商业集中(制冷、暖)空调负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每个充电停车位7千瓦。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九条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包括变电站、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用地(用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及线路走廊等供用电设施的规划管理。

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已纳入城乡规划的变电站站址、线路走廊给予保护,如需调整,应当征求供电企业意见。

供电企业要按照规划的站址、走廊进行建设,如需调整,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应程序。

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住宅项目供电方案纳入项目详细规划,一并审查批准。

第十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与城镇电网规划相衔接。

供电企业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纳入城镇电网发展规划,适度超前建设,保障住宅项目居民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项目详细规划阶段,会同供电企业统筹规划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通道预留、道路综合管线布置等。

新建住宅项目终期配变容量在5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应建设开关站(所);终期配变容量在30000千伏安及以上,应按城镇规划和电网规划预留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电力线路(含电缆)通道。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物资供应。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组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

委托供电企业组织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签订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议,双方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三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即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住宅项目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在工程定额和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电力设施施工单位应完成从公用供电设施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住宅项目规划红线内变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第十四条省辖市、县(市)供电企业应负责提供住宅项目供电方案的10千伏电源接入点,确定住宅项目供电方案,参与住宅项目电力设施设计图纸的审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新建住宅项目受送电装置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10千伏电源接入点电力设施的建设应与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住宅项目用地红线以内相关管沟、电缆桥架、设备用房及设备基础等电力设施配套土建工程建设,住宅项目用地红线以外至10千伏电源接入点电力线路管沟,应当按照市政建设有关管理规定和电网规划进行统一建设,避免道路反复开挖。

第十六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单位采购、使用不合格电力设施设备,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电力设施设备和材料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维护管理第十七条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道路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建成投运后,可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护管理。

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供电企业负责抄表、收费、维护、服务“四到户”。

第十八条住宅项目正式用电投运后,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水二次加压用电、集中供热二次交换用电、安全监控等专用设施的非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第十九条住宅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公司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为供电企业维护和管理提供方便。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省辖市、县(市)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县(市)已出台的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管理政策,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原管理政策与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2015年版)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供电方案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

供电方案包括:供电方式,负荷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电能信息采集装置,重要负荷,保安电源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负荷治理,产权分界等内容。

3.2 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千伏安)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千伏安)与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千瓦)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3.3 开关站作为变电站10千伏母线的延伸,能实现区域内10千伏电能开闭和负荷再分配,具备2路及以上进线,8 路及以上出线,高压母线采用单母分段结构,所内可设配电变压器向就地用户供电,一般按户内方式建设。

3.4 配电室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分为共用配电室和专用配电室,共用配电室是指向居民一户一表供电的住宅配电室,专用配电室是指向小区内电梯、消防等设施供电的一(二)级负荷配电室。

3.5 环网单元:也称环网柜,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3.6 电缆分接箱:是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不能用作线路联络或分段。

3.7 配电变压器:指将10/20千伏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伏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3.8 多层住宅:是指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3.9 小高层住宅:是指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3.10 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3.11 超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类建筑。

4 总则4.1 住宅配电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应与电力网的运行现状、规划相结合,建设标准应安全、经济、适用,宜适度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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