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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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浅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刑 罚 。而 根 据 隋律 所 订 立 的 “ 十恶 ” 则带 有 明 显 维护 儒 家 “ 纲 ” 三
“ 常 ’ 色 彩 。 代 的刑 法体 现 了用 刑 持平 的特 点 。 治 者依 照 五 的 唐 统
及 。这种 状 况并 足偶 然 的 , 有其 深 刻 的历 史 原 因 , 主要 因为 : 一
内容 上 进 一步 纳 礼 人律 , 礼 律 并 重” 为其 突 出特 色 。第一 次将 “ 成 “ 五服 制” 引入 法 典 。《 齐 律 》 三 国两 晋 南 北 朝时 期 立 法成 就 北 是 最 高 , 后 代 封 建法 典 影 响 最 直 接 、 深 远 的 一 部法 典 。它 集 中 对 最 总 结 了 汉魏 晋 以来 的封 建 立 法 经验 ,使 封 建 法 典 的体 例 和 内 容 进 一 步 完善 。
人 封建 社 会 。在 整 个 封 建社 会 , 家 思想 一 直 是 正 统 思想 , 延 儒 并
续 数千 年 之 久 。而 在这 数 千 年 的封 建 社 会 中 , 律 并 不是 从 开 始 法
就 完全 儒家 化 的 , 是 经 过数 百 年 的演 化 逐 渐深 化 而 成 的 。 而
唐 律 是 中 国古 代 法 律 的典 型代 表 ,是 封建 法 律 儒 家 化 的最
高 峰 。 初 统 治者 吸 取 了 前代 兴 亡 的经 验 教 训 , 别 是隋 朝后 期 唐 特
因 为刑 法 严 苛 而 激 起 人 民 的强 烈 反抗 的 历 史教 训 ,更 加 注重 用
“ 礼” 德 的教 化 作 用 来 维 护统 治秩 序 和 社 会 安定 。据 此 唐 初统 治
汉律 的儒 家 化 始 于汉 武 帝 时 期 ,这 是 中 国历 史 上儒 家思 想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法制史)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法制史)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礼记·中庸》有言:"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上律天时,下袭水土。

"此言得之。

圣人孔子承尧舜贤人,以文武王为典范,能得上尊天时,下符合地理。

而中国古代的法律,经过了奴隶制时代向封建专制时代的转变,在君主专制下所实施的文化专制,儒家理论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治世正道,成为了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

当然,春秋时期,正所谓百家争鸣,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并非是一蹴而就那么容易。

在百家思想火花的碰撞下,各个学派各抒己见,都希望在这个诸侯争霸,群雄并起的时代里为社会秩序的规范和国家统一奉献自己的力量。

而孔子作为周王朝没落贵族的代表,在春秋时期创立了儒家学派。

孔子的核心思想溶于“仁”与“礼”。

所谓“礼”,正是周王朝所创立的规范等级秩序的“周礼”,这也体现出孔子所提出“礼”实质在追求周王朝的复兴和礼乐制度的恢复。

但“仁”思想,却是孔夫子的原创。

依我浅见,就中国汉字的构词法来看,“仁”可拆分为“亻”和“二”,总结而言,就是“两个人”,其核心便是“人”。

其中透露出儒家的仁思想致力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再看“仁”思想所给的官方解释:仁为一种道德范畴,指人与人相互友爱、互助、同情等。

"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信、礼、义、廉、耻、仁、爱、和、平等内容。

而一系列的忠孝节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关系,因而我的上述所言也非不无道理。

而就其所提出的一系列思想来说,我们能很明显地感受到,儒家具有积极的入世思想,虽然孔夫子的思想在乱世中得不到重用,但在春秋战国时期所慢慢过渡至封建专制时代,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所建立下的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制王朝治国的需要下,也决定了儒家入世思想将得到统治者的重用并成为中国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并且深深地融入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正因如此,中国古代法律才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法律儒学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

从西周至汉代,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

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

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作业法律儒家化中国法律儒家化起始于西汉。

西汉大儒董仲舒无疑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奉献者,他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再结合部分法家思想,创造了一种左右中国封建社会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观的初级形态。

自汉武帝采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样一个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动乱时期,法律儒家化并没有停滞而是继续发展和完善。

隋文帝杨坚制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

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

唐朝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

从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并为以后历朝历代所沿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就是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儒家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的需要。

所谓法律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众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皆可称为“外儒内法”。

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达成二者的统一。

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的工具。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和特征。

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到合一的演进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儒家思想的影响及渗透。

儒家是中国古代最为重要的一种思想体系,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应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可以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价值观和制度建设产生的积极影响来进行。

儒家强调仁爱和道德的重要性,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的道德修养以及实现社会和谐。

儒家思想具有“仁者爱人”的观念,对于法律的执行更加关注人的本质和尊严,注重通过教育来培养人的道德品质,从而减少对法律的过度依赖。

另外,儒家强调顺应自然、和谐稳定的思想也对法律制度的建设产生了正面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君主专制,倡导礼法制度,使得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体现君主的权威和统治,确保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从这一角度来看,它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制度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现代性,更加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也可以从法律实施中的一些限制和不足来进行。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等级和尊卑的观念,强调个人服从集体,注重等级关系和分工配合。

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可能对法律执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由于强调尊卑秩序,法律对于下层社会人民的保护不足,权势阶级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更具有优势。

另外,儒家思想充分肯定了封建社会的价值观和统治理念,削弱了法律与道德的独立性,使得法律更依赖于儒家思想的指导。

这使得法律的存在和力量主要依赖于统治者的意志,而不够体现社会的多元和公平。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也应考虑到其中存在的一些负面影响和不足。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也需要考量到当时社会背景下的现实需求。

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较为封建,国家强调集权和统一、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与社会的特点和文化相适应,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这样的背景下,儒家思想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法律更能适应当时的需要。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文献综述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文献综述
在汉代,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首先把儒家的伦理纲常树立为立法的根本依据和原则。最具典型的就是确立了所谓的“三纲五常”的法律地位。三钢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法律中规定了冒犯皇帝尊严的罪名有不敬、大不敬、诽谤、非所宜言、不道;还规定了危害皇帝安全的、权威以及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如矫制、僭越、大逆不道等均体现了“君为臣纲”。汉律中还规定了“不孝”罪以体现“父为子纲”。而“婚后女子若有不孝。无子、淫乱、嫉妒、多言、恶疾和盗窃行为中一种者,即可被其夫休弃”。所谓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汉朝统治者将这些注入法律之中,视违反这些所谓伦理纲常之行为为犯罪。
第四,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另一个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于将“天下为家”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国人心中。在古代中国,任用官僚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孝”。历朝历代无不标榜“圣朝以孝治天下”。因为中国法律儒家化白封建政权、族权、夫权、神权拧成舒服中国人的四条绳索。前面也曾提过,宗法思想指导立法是与家长制的经久不衰相呼应的,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因而在中国古代,不孝者则必定不忠;造反者必为大逆不道。“因为如皇帝经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个人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所以,“皇权至上、天下为家”,一国即一家,皇权即整个帝国至高无上的父权。这一点成为中国封建性始终难以产出的历史根源、阻碍着“天下为公”前进的步伐。
二、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根源和本质特征
中国法律儒家化之所宜有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宜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各学派对于如何治国、采取什么样的思想治国有过很大的争论。儒家思想基本上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墨家的思想一“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他们还要求“赏当贤、罚当报,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道家的《老子》坚持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庄子》则更宣扬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这诸子百家唯有坚持以法为本,奉法令为岩性准则、严明赏罚的法家以“法、势、术”结合,在统治者的支持下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的统一、建立了第一个封建帝国。但遗憾的是,发家的严刑峻法难以长久地、合理地维持帝国的正常运转。有了长期的历史实践,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先秦之子百家的学说,我们很难找出可以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每一种学说都难以始终维持封建帝国的长治久安。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难以单独依靠先秦的儒家思想。如史家所言,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许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可称为“外儒内法”。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一达成二者的统一:从思想根源上将“宇宙观与现实政治混为一谈”。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的工具。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与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过程是紧密相连的。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

它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开始的阶段。

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

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

之后,宣帝又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

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地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比较活跃的阶段。

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

“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

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

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

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

《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思想强调人伦道德,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

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因此,儒家的伦理观念和道德准则也渗透到了法律制度中。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性。

家庭是儒家思想中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关系被视为重要的纽带和道德的根基。

因此,古代中国的家庭法律制度非常重视维护家庭和谐和家族的传承。

例如,婚姻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维护了家庭的稳定。

继承法也注重传统家族的延续,继承权在家族中的先后顺序和亲属关系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社会伦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服务社会的义务,因此,法律也体现了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视。

古代中国的刑法和治安法律规定了种种罪行的惩罚和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

同时,法律也鼓励个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并对道德行为和奉献给予褒奖和保护。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仁义和公正。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人伦关系,追求公正和仁爱。

因此,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注重公正和正义,并以仁爱之心对待被法律涉及的个人。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包括了许多民事法律和商业法律,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交易,鼓励人们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并追求公正和公平。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加强了家庭和家族的地位,维护了传统家族的稳定和延续。

这使得中国的家族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并对社会结构和家庭价值观产生了影响。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维护,促使个人尽职尽责,奉献社会。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注重仁义和公正,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道德性。

这在中国历史上培养了人们对仁义道德的尊重和追求,对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影响。

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正,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维护了社会秩序,传承了中国的家族传统,并促进了道德伦理的发展。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试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试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礼法融合春秋决狱中国法律儒家化中国几千年的法制,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素有中华法系之称。

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包涵着丰富的伦理观和法律观。

礼作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为整个社会规范和行为确立了明确的标准。

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学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

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工具,礼成为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指导。

“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从此,中国法律被儒家思想改造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为形式的伦理法,使中国封建法律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其统治效能,[1]对中国法制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儒家的基本法律观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现象及其深远影响。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法律体系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儒家化,即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融入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使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鲜明特色。

本文将首先梳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脉络,从先秦儒家思想的萌芽,到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再到宋明理学对法律儒家化的深化发展,逐一呈现这一过程。

接着,文章将分析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如“亲亲得相首匿”“存留养亲”等法律制度,揭示儒家思想如何渗透并影响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本文还将深入探讨法律儒家化的社会影响,包括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伦理道德的强化、对司法公正的推动等方面。

文章也将反思法律儒家化的局限性,如法律的僵化、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等问题。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价值进行客观评价,以期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是一个渐进而深入的过程。

这一过程起始于汉初,历经数个朝代的演变,最终在宋明理学兴起后达到顶峰。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观,这些价值观逐渐渗透并影响了古代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不再仅仅是冷硬的条文,而是充满了人文关怀和道德色彩。

汉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统治者开始采用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相对宽松,儒家思想尚未对法律产生太大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儒家思想的传播,儒家学者开始参与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儒家思想逐渐融入法律制度之中。

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决狱”的主张,强调在审判案件时应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精神为指导。

这一主张得到了统治者的支持,儒家思想开始正式进入法律领域。

此后,儒家经典如《论语》《孝经》等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成为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注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

这个过程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它可分为三个阶段:《春秋》决狱是其开端,以经注律是其深入,以经立法是其完成。

《唐律疏议》的出现,则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

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被称为“中华法系”,有关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学者们见仁见智,说法不一,但有一点却早已达成共识,即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传统法律是儒家化的法律。

中华法系发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此时正是儒学昌盛的时代。

中华法系自萌生之日起,便与儒家及其儒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从此,中华法系的每一步发育、每一次完善,无不受到儒学的影响和制约。

尤其是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成为了官学,儒家思想登堂入室地成为了正统思想,儒家经典一跃而为古代统治者立。

摘要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作者:郑杰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06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杰出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当我们跨越漫漫历史长河去探索那逝去的灿烂法律文明时,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古老的中国法律文明,其思想内涵无时不受到儒家法律思想的深刻影响,主要的法律思想均呈现出儒家思想的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儒法结合的思想。

儒家思想的主旨就是“崇礼尚仁”。

儒家的“礼”是基于人类的情感而人为创制的规范体系。

简单地说,“礼”就是规则。

用现代的标准看,礼的大部分内容与法律是相通的。

中国古代的法律一直是引礼入法、礼法交融的,法律之中渗透着许多礼的内容。

然而,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儒家思想并非在一开始就紧密结合在一起,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战国时期和秦朝,对这一时期法律思想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家思想,强调“以法为本”、“一断于法”。

然而,秦代厉行法家思想,过分强调以严刑峻法威慑社会,维护统治,招致民怨沸腾,终致灭亡。

汉初统治者正是看到了法家思想的弊端,采取了“与民休息”、“无为而治”的黄老的思想来治理国家,以弥补法家思想之不足。

因此,汉初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受到道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双重影响。

至文景时期,国家经济繁荣,国力鼎盛。

然而,内有“七国之乱”之余患,外有匈奴之威胁,统治者急需一种更为稳定、更为有效的思想和制度来安邦定国,中国法律儒家化正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展开的。

这一时期,董仲舒在《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道家学说及部分法家思想,创造了一种左右中国封建社会数千年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观的初级形态——新儒学,其要旨是天人合一的君权神授和三纲五常理论,以及“大德小刑”学说。

君权神授和三纲五常理论极力鼓吹君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以维护皇帝统治。

“大德小刑”主张“好德不好刑”,并由此演变为“德主刑辅”思想,强调统治者应该宽缓刑罚、重视教化,这些思想对后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中国古代法律,从早期的部族社会的习惯法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再到汉代、唐代的律法体系,不断地在发展与变革。

然而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法律也渐渐向儒家化倾斜,儒法合一的思想也逐渐形成。

一、古代法律中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影响力非常巨大。

尤其在商周时期,孔子、孟子等儒家的思想已经成为社会道德规范,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有了一定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仁爱、伦理、中庸、忠诚、恕道等,这些思想在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也有明显的体现。

其一,从法律的基础和原则上,儒家思想受到了深刻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君子以德治国,仁爱兼济天下,这就要求贵族阶层和统治者必须回归仁爱的本质,用德治理国家,用儒家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和评价法律是否合理、合法,这为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制定和执行奠定了思想基础。

其二,在古代的刑法和审判中,儒家思想也有所体现。

儒家认为,刑法应该温切、循序渐进、明辨是非、因罪量刑,以仁爱的态度来对待罪犯,这一思想为古代的刑法制定和实行提供了指导方针。

同时,儒家思想也反对名族之私、贪图功名,要求判官以公正之心行司法之道。

二、儒家化的律法体系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定往往是各家思想的综合,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

上述儒家思想的影响,也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的儒家化提供了基础。

孔子时期的《礼记》中就有关于法律制定和实行的论述,例如记载十二时期死罪所措的方式、“补射舞”等一系列刑罚内容。

随后的《尚书》、《周礼》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汉代以来,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法律体系已逐渐形成,秉持儒家思想的“君子制度”逐渐代替了先秦时代的部族制度。

而在儒家化的律法体系中,仍然是以法为基础,以道德为补充,儒法合一,法律超越了单纯的刑罚与执行,而融入了道德和文化的因素。

三、儒法合一的实际效果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方面,在治国方面,儒家化的法律能够通过消除社会上的愧疚感、塑造公正和文化的社会形象,建立积极、和谐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道德改善了社会环境,提升了治理能力和水平,使社会更加稳定。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述评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述评

08级金属材料王悦200830071281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述评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使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的最重要的特点。

儒家思想比较注重礼仪。

礼也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引礼入法”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其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它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其间经历了上千年曲折渐进的发展过程,最终积淀成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法律。

礼与法的结合。

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法并重。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

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十分完善。

礼与法的结合也已经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

“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

把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

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

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与西方宗教影响下的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

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甚深,它将道德精神注入法律,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背景和社会氛围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

充分理解了这四个方面才能更好地了解封建法律儒家化。

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也是中华法系逻辑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鲜明特色,对其进行讨论,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历程及特色。

关键词: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原因;进程一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概说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中的道德精神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儒家思想中对古代法律有影响的主要是“礼治主义”和“德治主义”。

孔子的学说是以“仁”为核心的,主张“以德治国”的治国理念。

这一理念把人类的普遍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

只有把国家的治理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社会才有理想、有希望,人间才会“大同”。

这与“法治主义”存在较大的差异。

法律儒家化和儒家学说刑律化是一个双向互动过程。

礼法结合的过程是两种相互相对对立的社会规范——“礼制”与“刑律”的互动过程。

虽然在这二者的互动过程中,礼制起到了主导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法律即刑律对于礼制的改造过程。

因此礼法结合的过程既是刑律儒家化的过程,也是礼制刑律化的过程。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一)两汉时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汉朝的统治者吸取“酷法亡秦”的教训,不再是一味地重用法家学说,而是对统治思想重新予以定位和选择。

适应汉初百废待兴的战后之局,以道、法合一为特征的黄老思想被确立为官方指导思想。

在黄老思想占主导思想的历史背景下,儒家学说并没有销声匿迹,而是在不断改造和丰富自己的思想内涵,并通过一些秉持儒家思想的政治人物对当时的政治施以影响,陆贾和贾谊就是典型的代表。

汉高祖时陆贾首先提出了“文武并用”的思想,《史记·郦生陆贾列传》:“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

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原因过程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原因过程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原因、过程
一、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内涵:(一)、封建法律儒家化是指封建法律制度从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战国、秦朝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吸收儒家思想并最终成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法律制度的历史过程。

(二)、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是“礼制”与“刑律”的互动过程,既是在礼制发挥主导作用下的刑律儒家化过程,同时也是礼制刑律化的过程。

二、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一)、西汉儒家对礼法结合的法理探讨1、陆贾是西汉王朝第一个提出“文武并用”思想的思想家2、贾谊则是汉初系统论述礼法结合法理思想的第一人3、董仲舒是西汉儒家学者中探索礼法结合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

(二)、西汉“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春秋决狱,汉朝在律令中开始直接渗入礼的规范。

(三)、东汉“引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

(四)、魏晋时代的“引经入律”魏晋时代“引经入律”的实现统治阶级直接任用儒家人物立法,使儒家思想直接体现于立法之中。

三、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综合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两种统治策略,更适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也需要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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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从汉武帝时是法律儒家化的正式开始,因为他确立了“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治的法文化学说,以及儒学大师不断引经说律和引经注律,同时也是儒家思想正式登上历史的政治舞台。

从立法的指导思想来看,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其实这就是董的“天命化”。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罚教相融,教罚互补,也符合现在的“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宗旨”。

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便引入了,从而达到礼法融合。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维护家庭的稳定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稳定。

其实质是只有保障了君为臣纲,才能实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

说直白点就是父权是以皇权的存在而存在,为保障皇权而设立父权。

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就已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思想在法律价值观上的体现;“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出自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 ;“先请制度”,即官僚贵族有罪的要先请,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得到减刑或免刑,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儒家“刑不上大夫”思想在立法原则上的体现,是一种赤裸裸的特权法,而这与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相反。

而大儒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

在司法制度方面,重大疑难案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特别是涉及“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春秋决狱”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若无法律规定或法律有悖常理时,就直接依据儒家经典中的伦常大义来决断。

可见汉律儒家化之程度颇为广泛而深入,由立法思想到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解释。

汉律乃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大体相适应。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混乱动荡的时代,但中国法律儒家化程度却进一步加深,主要是儒家礼仪、礼教的东西逐渐通过儒生们参与立法,“引礼入律”将其变成了律典。

特别是在“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存留养亲”制度上得以体现。

这是从“引经注律”到“引礼入律”的一个飞跃。

一是八议制度,其确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

此八种人即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有大德行者)、能(才能卓越者)、功(功勋卓越者)、贵(高官和贵族)、勤(勤于国事者)、宾(前两朝皇族后裔者)。

“八议”载入《新律》,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二是准五服以制罪,它来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程度较深的法典《泰史律》,其又称《晋律》或《张杜律》。

五等丧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是根据血缘远近来划分的。

“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于亲属之间相互侵害行为,根据服制所表示的尊卑贵贱远近亲疏,来决定罪与非罪及刑责轻重。

以尊犯卑,服制越近,罪责越轻,服制越远,罪责越重。

反过来,以卑犯尊,服制越近,罪责越重,服制越远,罪责越轻。

总之,“亲亲尊尊”的礼制引入了法律,从而维护了“三纲五常”。

三是重罪十条,其首创于《北齐律》。

它是对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类严重犯罪的统称。

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

四是官当,其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允许其以爵位或官职来抵罪的一种制度。

这也是“刑不上大夫”的一个具体体现。

五是存留养亲,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

这是儒家宗法伦理与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可见这一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更进一步了。

而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无论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高度发达的时期,又特别是唐朝,长安曾一度成为世界的经济贸易中心,国际大都市,因此唐代的法律制度也有了高度的发展,特别是《唐律疏议》,它是封建法律的代表,奠定了我国封建法律的规范,承上启下,影响十分深远。

在律疏结合、结构严谨以及立法技巧上都为世界其他封建法律所未见。

它是我国封建社会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封建地主统治阶级统治经验不断丰富和成熟的标志。

后代各朝的律法都沿用于此,仅仅只做稍微的改变,如后周与宋《刑统》、《金律》、《辽律》、元《至元新格》、《明律》,就算《清律》虽屡经修校,其形式固有异于唐,但基本内容仍存,即使清末变法,至民国法典,受西方法律影响,而《唐律》脉络仍很明显。

而且《唐律》对当时及以后东亚诸国的法律也有影响。

在日本,如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六卷,其十二篇名目与次序,一如《唐律》;律文内容也多相似,只有略有省并。

在朝鲜,据《高丽史》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在越南、李太尊明道元年颁布的《刑书》等均参用《唐律》。

此外,当时的流球、西域诸邦的法典中,也有不少源于《唐律》的脉络。

此外,近代比较法学派论述的“世界法系”中的“中华法系”,其中心即为《唐律》。

西南政法大学高绍先教授认为:“罗马法、拿破仑民法典、《唐律疏义》堪称世界法律史上三块引人注目的丰碑。

”也就是说如果罗马法和拿破仑民法典是奴隶制和资本主义时期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典,则《唐律》是封建法典中最具有世界性的典型意义。

由于唐朝是封建社会高度发达的时期,且自从汉中期确定儒家的正统地位始,儒家思想一直在古代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因此法律儒家化也就正是成熟与完成了。

其具体表现是:一是唐代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指导思想,由此不再将德与刑的关系拟为主辅关系,而是以德礼作为政治的核心,刑律则为一准乎礼;二是唐律的立法思想是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作为指导思想,另外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作为指导。

法律之儒家化,依据“一准乎礼”制定出来的《唐律》,弥漫着儒家思想的体味。

三是在刑律方面,如“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根据儒家思想而来。

对于一定年龄的规定如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则不可开讯。

四是唐律儒家与汉律儒化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汉律作为儒家的开端,常以礼代法,依礼断狱,而唐律在更大的层面上终结了这一时代,更多的是融汇了礼教的精神,用以指导立法,将礼律融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

一准乎礼,礼之精神最根本的是“别贵贱,异尊卑”即等级制与家长制。

在唐律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以礼注释法律。

唐代差不多是在完善法律儒家化,多从细节出发。

从汉到唐其实质是汉代齐儒学提倡的“儒术”的不断刑律化的过程。

从汉代的以礼入法,到魏晋时期的礼法融合,再到唐代的礼法合一并完成了法律的儒家化。

“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

把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

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

三、法律儒家化的特征1.法律的不完全成文化、不规范化。

儒家的礼法思想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融礼于法、融法于礼,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礼是很难区分或者说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礼在本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起码来说法律应该普遍是强制性的、成文的、规范的,而礼则应该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但是儒家的礼法思想将二者进行融合,也就导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难不受礼的不成文、不完全规范性的影响。

2.所谓的重刑轻民的特点。

礼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还是下到普通的民众,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因此,在中国古代,违反礼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的禁止,导致很多本应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围内,因此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尚书·康诰》)的说法,最终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

3.法律与道德礼教界限模糊。

儒家将法引入政治学说中,并未将法与礼完全并列或对立,更未将法律规范置于道德规范之前,而是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事实上,那个时代的人恐怕都很难分清哪是道德礼教,哪是法律规范,更多的时候,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便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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