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区公告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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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区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责任分工
(一)企业负责人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负责提供工作岗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二)企业负责人负责设备和原辅材料采购时检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负责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制作和安装。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形式
(一)警示告知
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公告栏告知
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
(三)劳动合同告知
1。公司行政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
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行政部、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四)岗位培训告知
公司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学习公司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
(五)体检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检测、评价结果告知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醒目位置向公司员工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洗,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有发现破损、变色、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三、监督检查
1、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2、各车间要对本车间设置的警示标识进行定期检查,
查看是否有脱落、脱色,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现缺少及时上报补充。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公司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保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和完整.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并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用人公司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公司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申报内容
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