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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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型知识
(一)住宅有套型和户型
套型是指按不同的使用对象和家庭人口构成而设计的成套住住宅的类型。
套是指一个家庭独立使用的居住空间范围。通俗地讲,就是指每家所用有住宅单元的面积大小。住宅的"套型"也就是满足不同户型家庭生活需要的居住空间类型。
对于住宅套型的大小,一般都是用面积指标来规定。
对于住宅的户型,按平面组织可分为:独幢公寓、一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四室二厅等。按剖面变化可分为:复式、跃层式、错层式等,户型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入住后的舒适感,户型设计应遵循"四明三大"原则,做到动静分离,洁污分离,食便分离,确保通风、采光,这样的户型因其科学合理而永远不会过时。
(二)进深与开间
住宅的进深,在建筑学上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墙皮到后墙皮之间的实际长度。为了保证建成的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住宅的进深在设计上有一定的要求。目前我国大量城镇住宅房间的进深一般都有限定在5米左右,不能任意扩大。在住宅的高度(层高)和宽度(开间)确定的前提下,设计的住宅进深过大,就使住房成狭长型,距离门窗较远室内空间自然光线不足。进深大的住宅可以有效地节约用地。
在住宅设计中,住宅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因为是就一自然间的宽度而言。故又称为开间,住宅开间一秀为3.0~
3.9米。规定较小的开间尺度,可缩短楼板的空间跨度,增强住宅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抗震性。
(三)层高与净高
住宅的高度计量除了用"米",还可用"层"来计算,每一层的高度在设计上有一定要求,称为层高。层高通常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层高减去楼板的厚度的差,叫做净高。当上部有吊顶、吊柜、搁板时,应按地(楼)面至其底面之间的高度计算。《住宅建筑建设规范》规定,住宅层高不应2.8米。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米,其中局部不应低于2米。利用坡层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米,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米。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米,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米。
(四)户型比
户型比,又叫户室比,它是指各种户型在总户数中所占的百分比,反映到住宅设计上,就是体现在一定数量住宅建筑中,各种不同套型住宅占住宅总套数的比重,如一栋住宅楼中,小套(或一室户)占25%,中套(二室户)占47%,大套(三室和四室户)占28%。
(五)平面系数
房屋的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为建筑的平面系数,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内,除掉墙、梁、信等结构部位所占面积,即为使用者所用面积。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加上建筑结构所占面积。对于住宅,各户要均分楼梯和走道的建筑面积,一般住宅建筑的平面系数为60~80%。
一般来说平面系数较高为经济,因为人们用房就是为了使用空间,平面系数高意味着整个面积中能为人们使用的面积比例大。但是也不能单纯去看平面系数,过去在我国设计界中曾因为单纯追求平面系数高,而忽视厨房卫生间等小房间的设计。这样,平面系数,但用起来并不好用。因此,购房者在选房比较平面系数时,可将建筑面积、房间类型、数量差不多的房屋进行比较。如两种房屋都是二室二厅,面积也不相上下,那么谁的平面系数高,谁就相对经济。
建筑基础知识--经济技术指标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的道路。
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3、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