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环境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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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法体系的概念环境法体系的概念1. 引言环境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制度。

环境法体系包括立法、执行、司法和监管等各个方面,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维护人类和自然界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环境法体系的定义、特点、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2. 环境法体系的定义环境法体系是指一套包含法律规则和制度的环境保护系统,它以国家环境政策为指导,通过环境法律的制定、颁布和实施,保护和维护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体系同时也包括法律实施的机构、程序和监管机制等多个环节。

3. 环境法体系的特点(1)综合性:环境法体系以国家环境政策为基础,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大气、水、土壤、生态、资源等各个方面,综合协调各个方面的环境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

(2)系统性:环境法体系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系统,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环境法律的制定、颁布、实施、监管、执行和监督等多个环节。

(3)可持续性:环境法体系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它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励绿色生产和资源回收等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4)国际性:环境法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制度体系,也涉及到国际合作和跨国环境问题。

通过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制定国际环境法规,实现全球环境保护的目标。

4. 环境法体系的发展历程环境法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早期法律制度阶段:环境法体系最初的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一些环境污染问题上,例如空气污染、工业污染等领域。

这些法律是对环境破坏行为的禁止和惩罚。

(2)综合性法律制度阶段: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环境法体系逐渐形成并发展为一个综合性和系统性的法律体系。

法律涵盖了更多的环境领域,并且进行了法律规定和监管。

(3)可持续发展阶段:近年来,随着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认识,环境法体系逐渐朝着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方向发展。

我国的环保方针政策体系

我国的环保方针政策体系

(二)、技术政策
198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环境保护技术政策要 点》。 2000年5月,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 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1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联 合发布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2年1月,又联合发布了《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 防治技术政策》和《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 (三)、环境经济政策 环境经济政策是适用税收、信贷、补贴、收费等各种 经济手段引导和促进环境保护的政策。 环境经济政策大致可分为经济优惠政策、生态补偿政 策(资源税与碳税)和排污收费政策三类。
第二章 环境规划与管理的政策、法 规、制度、标准和管理体系
第一节 我国环保方针政策体系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第三节 环境规划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四节 环境标准体系
第一节
我国环保方针政策体系
一、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环境保护的“32字”方针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确立了我国环
3、 限制和禁止发展的行业政策
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 的决定》,要求在1996年9月30日前,对小造纸、小制 革、小染料厂及土法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 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放射性制 品等15小企业实行取缔、关闭或停产。 1999年6月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保总 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 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的通知》,规定了15种 污染工艺和设备的淘汰期限和可替代工艺及设备。 1999年12月又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 产品目录(第二批)》,涉及8个行业119项。 2000年6月,再一次发布了第三批目录,涉及15个行 业120项内容。

环境法学

环境法学

1、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与环境保护直接有关或以环境为调整客体的各种法律规范。

特征:综合性、科学技术性、经济性、社会公益性、世界共同性。

2、环境法的渊源:它是环境法的立法表现形式,大体包括国内法与国家法两方面的渊源。

3、环境法的规范体系:宪法规范体系、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中的环境法律规范、我国参加的国家环境公约的相关规则。

4、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其特点:环境法明确规定或体现,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适用于环境法一切领域的基本指导方针或者基本准则。

特点:环境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环境法所确定的、环境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环境法体系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环境法基本原则是各项环境法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基础、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部门所特有的原则。

5、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民主原则。

6、协调发展原则: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它正确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

预防为主…原则:指以防为核心,采取何种预防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及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物质财富持续稳定增长的限度之内。

环境责任原则:是指导环境问题的主体,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以补偿和恢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修复被责任者破坏了的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秩序。

是使环境问题的责任者承担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环境责任制度的一项环境法基本原则。

该原则是“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等原则的高度概括。

7、环境影响评价:狭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实现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经环保行政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论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

论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

27图书档案与影视文体环境法的立法目标的层次和级别不同,可分为直接性的环境立法目标、中间性的环境立法目标以及终极性的环境立法目标。

直接性的环境立法目标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间性的环境立法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终极性的环境立法目标是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法律体系的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划分法律体系有着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区分。

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菲利普·黑克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基础上最早系统提出了民法的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区分理论。

他认为,在立法者的概念和规则体系的外在体系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内在体系,即通过利益法学的方法所得出的利益冲突决定的体系。

这一内在体系在法解释学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价值评价法学认为,这一内在体系不仅在解释论上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中也具有重要意义,立法中的规则展开和具体化也要遵循利益冲突决定的体系。

拉伦茨认为,外在体系是依照形式逻辑原则构建的抽象的概念体系(规则体系),而内在体系是由一般法律原则构成的体系。

由法律原则构成的内在体系使得民法的体系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

在拉伦茨看来,体系化的任务不能仅仅被理解为一个逻辑形式体系,其更重要的任务在于“发现并且辩证地理解作为法体系真正基础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即其精神和灵魂”。

总结上述观点,笔者将外在体系界定为法律的规则体系,而将内在体系界定为以原则为核心的价值体系。

在外在的规范体现代法学2019年第3期系中,抽象的法律概念(类型作为补充)是基石,法律规则是主要的规范形态;在内在的规范体系中,法律理念是基石,法律原则是基本的规范形态。

2.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环境法的立法目标区别美国学者史蒂文·费里指出,环境保护法有两个主要目标:预防不可恢复的环境损害、在私人和商业活动中考虑环境的价值。

环境法的这两个目标与我国学者所总结的环境法的两个核心原则相一致。

在环境法律规范中,学者们所认为的原则性规范与规则不同,但与立法目标的条款在表述上没有什么区别,两者都没有“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这样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从这个角度讲,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环境法的立法目标区别不大甚至是内容基本相同。

关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作者:邓思奇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我国应建立独立的环境法律部门。

环境法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狭义环境法的角度,环境民法、环境刑法不属于环境法。

环境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可按基本法与具体法划分,其中具体法又可分为事务法和手段法。

狭义环境法的确定对于规范环境法学研究,推动环境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独立法律部门;狭义环境法;体系内部结构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97-02作者简介:邓思奇(1995-),女,汉族,湖南衡阳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本科在读。

一、引言在50多年的历史中,我国环境法的发展与新中国整个事业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形成了现有的法律体系。

如何更好构筑中国环境法律体系框架,调整体系内部结构设置等问题,一直是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重点。

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建设总布局,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表明党和国家对解决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坚强决心。

2015年新环保法和新单项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及出台,许多内容都涉及到环境法律体系的一系列理论,也使一些问题日渐突显。

二、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探讨环境法律体系相关问题前,首先需要明确环境法本身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地位以及其与其他部门法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

也就是说,环境法是仅依附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存在于其中的特别条款中,还是其本身就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一个先决性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进行研究。

但国内也有学者认为,随着《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环境法原先所具有的独特性调整方法已延伸到其他法学领域。

此时若再以此为依据论证环境法的独立性,理由就显得不充分。

①对于以上两种观点,我认为,即使环境法在调整方法的独立性上有所欠缺,也并不能以此否认环境法可以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环境法律体系发展和结构简介

环境法律体系发展和结构简介

20
环境法方针、政策
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针
32字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 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
总方针:“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 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相统一 ”。 中国的三大环境保护政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9
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关系
主要区别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立法方式不同 法律实施的途径不同
关系
国际环境法必须由缔约国通过国内环境法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才 能落实 国际环境法不能干预国内环境法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我国采用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
10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地球一体原则Βιβλιοθήκη 29环境管理制度挪威在环境保护方面提出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次使用了“可持续 发展”的观点。
● 1972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大会发表《人类 环境宣言》
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享受健康 而富有生产成果的权利”。
● 发表了《里约热内卢宣言》,《21世纪议程》,正式确立“可持续发展”的 人类发展理念。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 局、办通过
地方政府规章
15
我国环保法律法规总体框架
立法的基础 宪 法
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专项法/环保单行法
环保资源法
相关法 城市规划法
国际环保公约 巴塞尔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 水法 2. 节约能源法 乡镇企业法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2. 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4. 土地管理法 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公布的条例/实施细则 3. 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5. 6. 草原法 卫生防疫法 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4. 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 8. 渔业法 消防法

环境法论述题与答案

环境法论述题与答案

答案:26.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8. 试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法》中将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做了3个层次的规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和不足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功能和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统管与分管部门关系不明确.地方环保部门难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首先.我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而由于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

其次.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公安等多个部门.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

监督管理体系不完整.缺乏社会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督体制中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对公民、媒体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规定非常有限.没有形成一种全社会参与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29. 列举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2.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制度3.环境标准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环境保护责任制度6.“三同时”制度7.排污收费制度8.限期治理制度9.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10.公众参与制度31. 试论“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的意义和贯彻途径。

33.试分析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概念: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

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

特征: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作用: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

我国环境法体系构成

我国环境法体系构成

我国环境法体系构成一、引言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并建立了完整的环境法体系。

本文将从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构成、主要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我国环境法体系构成1. 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也是环境保护的基础。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于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的保护义务,为后续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法律奠定了基础。

2.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早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污染防治、资源利用、生态建设等方面内容的综合性基础性环保法律。

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制度,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原则和政策,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急预案等制度。

该法的实施对于改善我国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4.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水环境问题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原则和政策,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业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规定了水质标准、排放标准等制度。

该法对于保障我国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和处置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业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置的技术标准和设施要求等内容。

6.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卢炯星,罗雪光(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要】关于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实际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环境资源法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如何构建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是一个热点问题,本文试图从我国目前的环境与资源法现状、环境资源法学术理论发展的角度,并借鉴国外的环境法的体系,构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由环境资源基本法、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涉外环境资源法五大部分构成。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体系【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093(2002)03-0012-0712【收稿日期】2002-05-12【作者简介】卢炯星(1955-),男,福建莆田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研究会常务理事;罗雪光,男,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按马克思法哲学的观点,法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总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更确切、通俗地说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必然要导致法的变化。

“‘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法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经常摧毁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1]这说明和谐法体系建立后,一旦出现新的法律关系,必然要求建立新的法律部门。

环境资源法是从经济法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法。

环境资源法作为一门新兴法律部门,其涵盖内容之变化亦源自社会环境与资源问题的不断增现和变化。

一如日本环境法的发展历史,由最初基于二战后严重的公害事件在日本各地的发生于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和1972年《自然环境保全法》来保护自然环境,到1977年考虑由于发展经济而继续大规模地开发土地,环境破坏加剧之事实而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再到九十年代不仅是防止工厂公害和保护珍贵的自然问题,而且扩大到从汽车公害、城市乱排水问题、废弃物处理,到地球温暖化、沙漠化、热带雨林破坏等影响到地球环境问题,并且公害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故制定了《环境基本法》以完善其环境法律体系;而迄1997年因焚烧废弃物设备释放毒气引起强烈的社会不安,遂于短期内制定了如《有机氯化合物剧毒气类对策特别措施法》等相关环境标准,并于2000年1月施行[2]。

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际上有关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的内容,我国《环境资源基本法》的体系应包括:1、立法宗旨: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环境与资源法的保护范围。

包括环境要素、资源要素、生态要素、地区要素中的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自然和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和自然生态的保护;3、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奖励综合利用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4、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

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经济刺激制度。

5、自然资源开发者开发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环境污染者治理污染的义务;6、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

包括中央和地方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环境资源管理的权限划分及监督,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权责。

7、环境资源主体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8、涉外环境资源保护的特别规定。

包括参加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约、条约和协定、与国际上环境资源保护国家和组织的合作,组织和参与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和交流;9、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有一个特殊的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就是环境标准。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首先,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其规范性是通过一些定量性的数据、指标、技术规范来表示行为规则的界限,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除此之外,它还具有约束力,并要授权经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二、环境标准的作用(一)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

国家在制定环境计划和规划时,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环境目标和一系列环境指标。

环境法基本制度

环境法基本制度

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法是指国家法律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基本制度的总称,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体系。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保障和促进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机制。

以下是环境法基本制度的几个方面。

首先,环境法基本制度中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和保护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措施和组织机构的安排。

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制度等。

环境规划制度是指国家对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环境标准制度是指国家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因素制定的标准或限值,用于指导环境的管理和保护。

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具体的环境保护项目,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和程序,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环境法基本制度中的环境监测制度是指国家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安排。

环境监测制度包括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建设、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等。

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是指国家对环境监测点位的选择和布设进行规划和组织。

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建设是指国家对环境监测方法和设备进行研究和推广,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是指对环境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分析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可信度。

再次,环境法基本制度中的环境评估制度是指国家对重大工程项目、政策法规、区域规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环境评估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审批制度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重大工程项目、政策法规、区域规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和风险,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

环境审批制度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项目的环境保护达到法定要求。

最后,环境法基本制度中的环境权益保护制度是指保障公民、组织和个人的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措施。

环境权益保护制度包括环境监督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

环境法考试简述题和论述题重点

环境法考试简述题和论述题重点

环境法考试重点简述题和论述题1.简述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1)突出发展的主题,发展与经济增长有根本区别,发展是集社会、科技、文化、环境等多项因素于一体的完整现象,是人类共同的和普遍的权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享有平等的不容剥夺的发展权利。

(2)发展的可持续性,人类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

(3)人与人关系的公平性,当代人在发展与消费时应努力做到使后代人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当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4)人与自然的协调共生,人类必须建立新的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学会尊重自然、师法自然、保护自然,与之和谐相处。

中共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把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以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指出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从忽略环境保护受到自然界惩罚,到最终选择可持续发展,是人类文明进化的一次历史性重大转折。

2.简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

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

3.简述噪声污染的特点。

噪声既是一种公害,它就具有公害的特性,同时它作为声音的一种,也具有声学特性。

(1)噪声的公害特性由于噪声属于感觉公害,所以它与其它有害有毒物质引起的公害不同。

首先,它没有污染物,即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其次,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积累、不持久,传播的距离也有限;噪声声源分散,而且一旦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也就消失。

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

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

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的反映环境法本质和特征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由于在我国环境法还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目前学术界对其基本原则争议颇多,至今对其具体内容没有形成共识。

但是,对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却是没有异议的。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和灵魂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具有独特的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

其中,基本原则属于调整方法的范畴,是调整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确立完备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独立性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使其具备法理基础。

环境法基本原则指导着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可以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的精神来进行处理。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弥补功能由于法律上环境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环境法调整范围的相对性,具体法律规范对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通过适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弥补。

正如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在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常援引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来弥补法律之不足。

我国环境法体系还很不成熟,相关的法律规范非常欠缺,如果没有完善的基本原则作为后盾,会使其处于尴尬境地。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环境立法作用重大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环境关系需要纳入环境法调整规范,而具体立法可能一度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可以推动立法进程,亦可以直接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定。

所以,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四)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防止法律滥用环境法律规范内容非常庞杂,在法律的实施中容易产生一些偏差。

例如,过分重视一些环境技术法律规范,可能导致“法律役于技术”的歧途;其次,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相比,具有高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涉及广泛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此外,还有一些现实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在现阶段可能并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保法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原则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意义和起主要管理作用的法律规则、法律程序。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有: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该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动工兴建之前,对该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2.“三同时”制度。

该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排污收费制度。

该制度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规定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用于污染防治的制度。

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该制度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在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申报的制度。

5.限期治理制度。

该制度是指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在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由人民政府决定,环保部门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制度。

6,现场检查制度。

该制度是指环保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和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7.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该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莫他突然性事件,以及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通报和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的制度。

另外,还有环保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

环境法学 论述题1

环境法学   论述题1

环境法学论述11.论环境法的性质?答:不否认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法的唯一本质属性.首先,一般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如宪法,刑法,诉讼法等,从其发源来说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其主要任务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其次,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第三,环境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环境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2.什么是环境法律关系,它的特征是什么?答: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1.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任何法律关系都直接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这是一切法律关系共同具有的特征,环境法律关系也不例外.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原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非物质关系,即思想社会关系,因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3.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前面谈到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是环境法的重要特征.*3.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原因?答:(1)因征用而变更,法律授予国家有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权力.(2)因所有权主体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常发生分立或合并的情况,从而发生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3)因依法转让而变更,在进行这种转让时,部分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就发生了变更.(4)因对换或调换而变更,国家出于公益的需要,可以采用以国家所有的一种资源对换或调换集体所有的一种资源的方式达到目的.*4.环境法的特征?答:1.综合性: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从空间和地域上说,是比任何法律部门都更加广泛的,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2.技术性:从客观上说,环境法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这是决定了环境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3.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说,环境法是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的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4.共同性: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5.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发规的规定:(1)是确认取得.即自然资源的现实使用人依法向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申请登记,由其登记造册并核发使用权证的情况.(2)授予取得.即单位和个人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请,国家机关依法将被申请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授予申请人的情况.(3)是转让取得.即单位和个人通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买卖.出租.承包等形式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情况.(4)是开发利用取得.即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开发利用活动取得相应自然资源的使用权.*6.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具有意义和作用?答: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当一种东西,包括自然资源,若被是为视为无任何价值,并在消耗和使用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人们是决不会珍惜它的,更不会千方百计地节约使用.其次,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随着地球人口的增加,对资源的需求会越来越多,但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却不会相应地增加,有的自然资源甚至会越来越少,以至于最后枯竭,例如矿产资源.那么,为了满足人类的需求,就需要进行资金投入,研究和开发新的资源和能源.一些可再生资源在开发和利用后也需要投入资金进行维护和恢复.最后,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利用是一种使资源既能满足当前发展需要又不损及人类未来发展需要。

论述我国环境法的体系

论述我国环境法的体系

论述我国环境法的体系如下:
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规范所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范: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规范;
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5.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6.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7.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8.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9.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构成和地位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构成和地位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构成和地位《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构成和地位》嘿,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聊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这可超级重要呢!我先来说说这个体系的构成吧。

就好像搭积木一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也是由好多块“积木”组成的。

最底层的那些“小积木”呢,就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啦。

比如说《森林法》,那森林就像是地球的绿色头发,森林法就是保护这头美丽“头发”的卫士。

如果没有森林法,就会有人乱砍乱伐,那地球的“头发”可就要变得稀稀拉拉的啦,多难看呀!而且森林里的小动物们就没有家了,像小松鼠在树上的小窝可能就被破坏了,小松鼠该多伤心啊。

还有《水污染防治法》呢。

水可是生命之源啊,要是水都脏脏的,那可就糟糕透顶了。

我就记得有一次我去河边玩,本来应该是清澈见底的河水,却变得黑乎乎的,还散发着难闻的气味。

这时候就体现出《水污染防治法》的重要性了。

它就像一个医生,要把生病的河流治好,让小鱼小虾能在干净的水里自由自在地游来游去。

再往上一点的“积木”呢,是一些行政法规。

这些行政法规就像是给那些法律法规制定的小规则,让它们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比如说关于某个特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这个自然保护区里可能有很多珍稀的动植物,像大熊猫这样超级可爱又珍贵的动物。

这个管理规定就像是为大熊猫和它的小伙伴们打造的一个安全小城堡,告诉人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要是有人违反了规定,那可就是在破坏大熊猫的家呀,这是多么不应该的事情呢。

那在这个体系里,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呢。

这就好比是各个部门自己的小秘诀。

就拿环保部门来说,他们制定的部门规章是为了更好地执行环境保护的任务。

比如说在检查工厂的污染排放的时候,这些部门规章就像一把精确的尺子,能衡量出工厂是不是在好好保护环境。

我爸爸有个朋友是开工厂的,他就说多亏了这些明确的规章,他才知道怎么改进工厂的设备,既能赚钱又能保护环境,这多好呀。

那这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在咱们国家的地位呢?那可是相当的高啊。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法律。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主要规定了国家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的基本权利、义务、方针和政策等基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2)环境保护综合法。

中国的环境保护综合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它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核心和最高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3)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环境保护综合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保护综合法的具体化。

因此,单行环境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环境保护单行法包括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等),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4)环境保护相关法.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如《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防洪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1我国环境保护体系介绍

1我国环境保护体系介绍

3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 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 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3.1生效时间——三种形式
立即生效: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较为常见): 之所 以公布之后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 为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 公布之后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 在试行阶段该法 是具有约束力的。之所以采用试行的形式公布,主要 是针对技术性比较强,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的立法。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法>国内法: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 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 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
1我国环境保护体系介绍
内容一览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的效力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目前建立了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 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组成的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体系。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1 法律 1.1 宪法 该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4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
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 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 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并在 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地方性 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和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相 抵触。 如《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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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环境法的体系
我国环境法的体系主要建立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上。

首先,我国宪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

1982年宪法将
环境保护确定为国家的基本政策,明确了居民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的核心法律。

该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基本职责、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和职责、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环境治理、环境评估、环境监测、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此外,还有一系列专门的环境管理法律。

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针对不同的环境污染问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标准。

在具体实施环境保护工作中,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起到重要的补充和细化作用。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根据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如环境影响评价行政法规、环境监测行政法规等;规章制度则是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局部适用性的规定,如各地方政府发布的环保条例、规章等。

总体来说,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形成了以宪法为根基、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以各个专门法规为支撑的法律框架。

这一体系保证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然而,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完
善法律体系,提高环保法律的实施效力,以实现更加有效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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