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履行风险及应对(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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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履行风险及应对

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是控制履行合同风险的最根本办法。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因市场行情变化、自身经营策略调整、人员变更等原因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甚至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从而给守约方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营或法律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应时刻关注不当履约可能带来的经营及业务风险。若我方有证据或迹象表明交易对方即将或正在违约时,我方应当依据生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障交易正常进行的同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合理维权,力促在维护我方利益与促进交易达成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问题一:在货物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合理进行交货?

答:常见的交货方式有送门上货、上门自提、代办托运(卖方或买方)。对于我方向其他方供货的合同,除上门自提交货方式外,我方宜提前一段时间(比如提前7天)向交易对方发送《发货通知书》,以便让交易对方早做收货准备,顺利收货。《发货通知书》可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发送至交易对方指定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同时发送后,应当同时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提示交易对方指定联系人查收。《发货通知书》主文内容示意:“根据贵司与我司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约定,我司现已备齐货物(列明品名、规格、单位、数量等信息),将于年月日前将货物交付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将于年月日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请贵司做好收货准备。若贵司因故无法在合同规定时间收货的,请在我司发货前书面通知我方并告知原因。”

对于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卖方)的,在交易对方收到发货通知书后回复我方可以按时发货的,我方应当及时代办托运。鉴于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毁损、灭失的可能以及物流单据可能缺失或丢失的可能,为规避风险,可以向交易对方发送《到货通知书》,并详细列明货物的基本信息、到货的时间及具体数目、收货人信息等内容。《到货通知书》主文内容示意:“根据贵司与我司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约定,我司已于年月日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货物于年月日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交贵司指定收货人签收,到货货物情况如下:。贵司指定收货人为:;联系电话;邮箱:。请贵司在签收货物起个工作日内完场产品质量验收工作,逾期未验收的视为我方产品质量符合贵司要求。”

对于交货方式为送货上门方式的,我方在货物生产完毕备齐待发后,应当向客户发出《提货通知单》。《提货通知单》主文内容示意:“根据贵司与我司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约定,我司现已生产完毕并备齐货物(列明品名、规格、单位、数量等信息),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到我司以下地址提货。提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若交易对方因自身情况变化(经营困难、经营策略改变)或市场行情变化(例如新冠疫情得到控制导致口罩需求降低)等原因拖延收货或拒绝收货的,我方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例如通过邮箱方式与交易对方协商本事宜、组织电话会议或现场会议、发送《声明函》

等。《声明函》主文内容示意:“根据贵司与我司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约定,我司已于年月日前将货物交付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或于年月日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但贵司并未按照约定及时收货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为了维护贵我双方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请贵司尽快收货并支付货款或与我司协商解决方案。特此声明!”

温馨提示:我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货并验收。交易对方货物验收人原则上应当与合同中约定的验收人一致。若我方发现交易对方货物验收人与合同中约定的验收人一致的,应当要求其出具加盖交易对方公司公章的货物验收授权书和任职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

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案例一】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85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买卖的货物交付后,买受人已经使用标的物且未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当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欠付贷款、退还质保金时,买受人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的,不予支持。

交付技术材料是卖方负有的从给付义务,卖方违反该义务,买方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并未影响买方对所买货物正常使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不能基于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

法院观点:

一、东方汽轮机公司是否依约履行完毕交货义务

案涉33台风机交货时已经进行了验货,其后完成了预验收,货物早已交付业主方新龙顺德公司并投入使用,至双方货款讼争产生时已长达4年多,大丰建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或业主方新龙顺德公司曾经对东方汽轮机公司未交付风机的技术资料提出过异议,风机亦未出现因缺少技术资料而无法运行或者其它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相反,大丰建安公司在2016年7月17日签署的《付款担保协议》第一项中明确认可“大安分公司的供货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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