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了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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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赔偿是什么意思

2n赔偿是什么意思

2n赔偿是什么意思一、劳动法2n的赔偿标准法律常识:2n的赔偿标准:1、二倍经济补偿金。

当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二倍,赔偿给相关员工;2、若公司不予以赔偿的,员工可以通过向工会、劳动局、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举报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n+1和2n的区别包括:1、离职性质不同。

2n意为着双倍补偿,原因在于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

n意味着双方有主观、客观原因导致的离职,属于正常经济补偿;2、计算方式不同。

2n就是按照2倍的月工资赔偿。

一般的劳动经济补偿是每工作一年就补偿1个月的工资,这就是n倍补偿。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合法的范围内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就需要赔偿n+1个月的工资。

但是有些情形是不允许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那么就要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n+1缴税规定包括: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2、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法2n赔偿金的条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劳动法2n赔偿金的条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1.合法解除或终止条件下:2n赔偿金仅适用于依法合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境。

然而,若劳动合同的解约或终止行为违反了相应的法规政策,那么用人单位将无需承受提供2n赔偿金之责任。

2.必要的事先通知义务:在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履行提前告知劳动者之义务,并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合同是指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有对应行业的合同模板,条款普遍适用于该行业领域,特殊条款可进行补充协商后添加,对于合同模板的选用要兼顾权威性和时效性,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精选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1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赔偿金与补偿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运用?它们的区别是什么?赔偿金与补偿金在公司辞退你的的情况下运用!它们的区别是:1.赔偿金是公司违法的情况下用的名词,例如你被公司无故炒了,那么劳动仲裁就可以写赔偿金。

2.补偿金是公司无理由辞退了,自愿作出补偿时候用的名词。

劳动法规定员工离职的34种情况对应的补偿金是这样的,如果我们不是因为重大错误被公司辞退的话,至少可以拿到n加一的赔偿金。

N呢是你在这个公司的司龄按半年递增,没有满半年的也按半年算,乘上月平均工资就是你的赔偿金额。

比如我呢,在上一家公司待了两年零七个月,n就是三而不是2.5,那按照n加一的赔偿就可以拿满四个月的工资。

划重点,月平均工资不是你的税后工资,它的计算方法是将你过去12个月中获得的税前应发工资,加上年终,年末奖金,餐补,车补以及各种福利的总和除以12加一呢,就是要多发你一次上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如果公司不给你发代通知金,就要提前30天通知你,给你时间交接工作,找新工作,那这30天呢,也是要正常给你发工资,交社保的。

所以说如果你被辞退了,可以拿到的n加一赔偿是四、零乘上月平均工资加上上一个月的工资。

注意,这一笔赔偿金呢,不需要交税,公司需要全款一笔打到你的工资卡上。

除了赔偿金,别忘了还有年假和调休假,没有休的年假要折算三倍工资,没有休的,调休假要折算两倍工资。

那如果公司不给你折算,就需要让你把这个假休完,休假的当天也是要给你发工资的。

被辞退的这个月呢,只要你上了一天班,按照劳动法,工资都必须给你缴纳。

社保千万记得确认好这个事情,社保断交可不好。

再画个重点,离职日期不是你被告知被辞退的那一天,而是你和公司谈好了赔偿,正式签合同的那一天。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在很多的的劳动合同纠纷的一些案例中,我们市场会看到这些字眼,就是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很多人都会以为赔偿金其实就是经济补偿金,他们是不一样的,以下分享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关于期末考试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计算问题(重点)

关于期末考试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计算问题(重点)

关于期末考试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计算问题(重点)看到很多同学还是不太清楚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问题,现在总结一下,希望大家仔细看哦!对期末考试肯定会有所帮助的哦!1.概念及说法。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年限支付给劳动者的金额。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金额,具有惩罚性质。

我们同学有的注意到了,在案例分析或者计算题中,有时候一会说经济补偿金,一会说赔偿金,分不清到底什么是什么了。

其实这不是问题的关键,要弄清楚二者的说法。

赔偿金就是2倍经济补偿金。

比如计算题里,就会问:用人单位如何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有的同学说应该用赔偿金一词!那岂不是直接告诉你用人单位是一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了?比如期中考试里面的计算题,说用人单位强行解除,你就可以明白啊,这是一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啊,应该2倍经济补偿金啊,即所谓的赔偿金啊。

所以明白了这层意思,你就能在分析的时候明确题目里所说的补偿金和赔偿金到底是什么意思,怎么支付了。

2•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第46条里明确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请同学们仔细研究一下,如下:(1)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出于无奈,出现了38条的情况之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按照37条,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根据第40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符合第39条情况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还有第4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劳动着经济补偿。

除去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44条第1项,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5条规则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5条规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经济补偿的5条规则《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相关问题做了5条规定;归纳如下: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能兼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二、经济补偿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兼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注意:《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后;明确规定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无需用人单位负担了..三、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并未明确该工资包括哪些项目;导致实务中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出现不同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做了一个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进行了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适用经济补偿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同样属用人单位;因此;其与劳务派遣工之间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自然也得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对此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条文字面意思说得很清楚似乎没有进一步解读的必要其实不然如果我们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再结合其他相关条文内容我们就会意识到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进一步科学解读一、如何理解“违反本法规定”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现在的问题是“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包括违反上述三类所有规定笔者以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而且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一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但相比较而言第一类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止权的因此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应该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适宜对其适用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第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来看劳动者原则上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有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才应该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是劳动者能够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形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第一、二类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除非客观上履行不能但用人单位违反第三类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因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补正程序性瑕疵如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劳动合同假如该劳动者主张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大不了提前30天重新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30天后该劳动合同还是要被解除的由此可见对于用人单位违反程序性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法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违反本法规定”不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第三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高级法院与仲裁机构联合下发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违反本法规定”不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XX]73号)第八部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中规定“如果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如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但无需支付赔偿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于XX年12月14日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性瑕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二、支付赔偿金的同时是否还要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后用人单位是否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呢有观点认为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者性质不同可以并用其根据是XX年4月30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只需支付赔偿金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集中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不包括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一情形;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仅需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可而没有规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次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某种意义上说赔偿金的数额已经包括了经济补偿金在内如果让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同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无疑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最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支付赔偿金的年限如何起算《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时间xx年1月1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xx年1月1日之后工作的年限支付赔偿金没有疑问但对于劳动者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呢如劳动者甲从XX年1月1日起就一直在某企业工作xx年12月31日某企业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2000元某企业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没问题但支付赔偿金年限从何时起算呢如果从XX年1月1日起算则赔偿年限为4年应该赔偿8个月的平均工资计16000元;如果从xx年1月1日起算则赔偿年限为1年应该赔偿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4000元有观点认为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分段计算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xx]13号)第三十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xx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笔者认为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该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没有规定赔偿金的分段计算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的赔偿年限不需分段计算应该从用工之日起合并计算第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同时操作起来也简便易行第三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尽管广东省对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规定了分段计算但该地方性规定不得与国家行政法规相抵触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劳动关系可以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字面看是针对劳动合同关系的似乎不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它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应当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首先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同属于劳动关系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其次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往往归责于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不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话结果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条文用语虽不复杂但要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还须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科学解读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相关文章:。

劳动法对于辞退员工的赔偿规定(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辞退补偿)

劳动法对于辞退员工的赔偿规定(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辞退补偿)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辞职,一种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补偿的规定可以参考如下根据辞退员工需付出的代价不同有以下四种类型:一、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茄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四)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三、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颤友族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无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赔偿金的情形(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一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单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公司违法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兼得

公司违法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兼得

公司违法辞退员⼯经济补偿⾦和赔偿⾦能否兼得我们都知道,在公司裁员的时候⼀般公司会⽀付⼀定的经济补偿⾦,但有的是⽀付赔偿⾦,有很多⼈都在问,我们可以在公司违法辞退员⼯经济补偿⾦和赔偿⾦能否兼得,在向法院诉讼的时候,是否法院会同意这⼆者之间兼得,接下来店铺⼩编来告诉你公司违法辞退员⼯经济补偿⾦和赔偿⾦能否兼得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是指⽤⼈单位合法解除、终⽌劳动合同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付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针对的是⽤⼈单位⾮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带有惩罚的性质。

如果⽤⼈单位违法解除或终⽌合同,如果已向劳动者⽀付了赔偿⾦,就不必再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单位维持或者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项规定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劳动合同的;(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付赔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付了赔偿⾦的,不再⽀付经济补偿。

赔偿⾦的计算年限⾃⽤⼯之⽇起计算。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公司违法辞退员⼯经济补偿⾦和赔偿⾦能否兼得”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补偿赔偿问题】经济赔偿金、补偿金和代通金的区别与实际应用

【补偿赔偿问题】经济赔偿金、补偿金和代通金的区别与实际应用

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的区别与情况分析经济赔偿金定义:经济赔偿金是企业超越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是违法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其目的是惩罚性。

使用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赔偿标准: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注意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者性质与目的是不同,不能同时适用。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定义:经济补偿金是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可通常是法律法规,及按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行为,要合法行为下所要付出的代价,其目的在于是补偿性。

使用情况:法定情况下才可适用,具体如下: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7.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40、41、44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人员的;6.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的;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9.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破产债权确认中的认定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破产债权确认中的认定

22维权以案说法文_臧士衡 张婷婷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破产债权确认中的认定工友 2023.0823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孙某某对龙嫂公司享有的劳动赔偿金9.6万元债权应否全部列为职工债权。

1. 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赔偿金并非同一概念。

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分为合法和违法两大类,因此产生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赔偿金两种金钱给付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列为职工债权。

但该条并未规定劳动赔偿金应列为职工债权,不能适用该条规定确认劳动赔偿金为职工债权。

2. 职工债权的集体性与惩罚性债权的个体性辨析。

职工债权是指劳动者个人享有的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以工资为基本形态、用以维持其社会生活的债权。

一般而言,企业与职工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获取信息、承担风险以及维护权益的能力上职工均处于弱势地位,倘若法律不加以特殊保护,职工的利益将难以实现。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经营不善导致的风险后果不应由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承担。

正是出于维护职工集体利益的角度衡量,赋予了职工债权的优先地位。

惩罚性债权是指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补偿性赔偿数额的赔偿责任而产生的债权。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破产债权清偿应遵守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破产财产应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

如果将惩罚性债权赋予一般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评析】将降低处于同一清偿顺序的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的公平受偿原则。

换言之,惩罚性债权针对的是某一个体利益受损时所应获得的赔偿,而破产程序是针对具有集体性质的债权人整体利益受损进行利益分配的程序,惩罚性债权由于其个体性而劣后清偿符合企业破产法立法本意。

3. 集体性与个体性在劳动赔偿金中均有体现。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规定和区别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规定和区别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规定和区别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规定和区别一、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定义经济补偿金(下文简称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向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的一定金额,作为对其失业的补偿。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造成劳动者损失时支付的部分或全部经济补偿金之外的金额。

二、补偿金的规定1. 获得资格劳动者合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或者②因用人单位进行的无失职性个人性事由、经济性裁员等情形而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 计算方法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有两种:①工龄双倍补偿金计算方法: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以其月工资为基数,每满一年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最高发放月数可达到24个月。

②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以其月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经济补偿金。

3. 其他规定关于补偿金的支付,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否则需要支付拖欠补偿金月份的50%的赔偿金。

三、赔偿金的规定1. 获得资格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金的情形有: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②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③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④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情况。

2. 计算方法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情况而异。

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劳动者已发生、用人单位应支付但未支付的工资的两倍。

如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劳动者已发生、用人单位应支付但未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金额的50%。

3. 其他规定关于赔偿金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劳动者要求给予赔偿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否则需要支付拖欠赔偿金金额的一定比例的赔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方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赔偿金的计算基数: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比例支付。

2.赔偿金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个月其他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赔偿金的标准:赔偿金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4.赔偿金的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假设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5年,月工资为5000元。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为5年,即5个月工资。

因此,赔偿金应为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结果为:赔偿金 = 5000元/月 × 5个月 = 25000元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25000元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其他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计算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赔偿金的计算可能会有所不同:1.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正当理由,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加班工资占其月工资的比例较高,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包括加班工资。

4.绩效奖金:如果劳动者的绩效奖金占其月工资的比例较高,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包括绩效奖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务合同解约赔偿金

劳务合同解约赔偿金

一、赔偿金的适用范围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或者未支付赔偿金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3. 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1.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4. 克扣工资、加班费等: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等,应当支付赔偿金。

三、赔偿金的支付时间1. 劳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支付赔偿金。

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提出要求后30日内支付赔偿金。

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1. 劳动者因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2.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总之,劳务合同解约赔偿金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劳务合同解除或终止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处理劳务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在我国劳动法规定中,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用人单位做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双倍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经济赔偿责任。

双倍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双倍”的含义是指将被解雇的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翻倍。

那么,如何计算月平均工资呢?根据劳动法规定,月平均工资应为员工在用人单位最近12个月工作月份的工资总额除以12。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的相关内容。

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包括哪些内容呢?月平均工资是指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内的工资总额除以12,具体包括员工各种工资福利待遇,如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岗位津贴、加班费等。

根据最新的《劳动合同法》,月平均工资还应包括员工的绩效奖金、年终奖、节日福利等。

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期间内的每个月的实际收入总和除以12即可求得月平均工资。

某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期间内的实际工资分别为8000元、8500元、9000元、9500元、10000元、10500元、11000元、11500元、12000元、12500元、13000元、13500元,那么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8000+8500+9000+9500+10000+10500+11000+11500+12000+12500+13000+13500)/12=10500元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法规定了双倍赔偿金的相关标准。

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将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期间内的实际工资总和除以12,员工可以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

希望用人单位能够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合同解除事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大连解除劳务合同赔偿标准

大连解除劳务合同赔偿标准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以完成一定劳务为内容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劳务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以下是大连地区解除劳务合同的赔偿标准:一、经济补偿标准1.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不满一年的,按比例支付经济补偿。

2.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 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 = 月工资× 工作年限。

二、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补偿1. 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 劳动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三、解除劳务合同的其他赔偿标准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2.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按照欠缴数额的1%至5%支付赔偿金。

3.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四、解除劳务合同的程序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五、争议解决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务合同赔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大连地区解除劳务合同的赔偿标准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科学解读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科学解读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科学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条文字面意思说得很清楚,似乎没有进一步解读的必要,其实不然。

如果我们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再结合其他相关条文内容,我们就会意识到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进一步科学解读。

一、如何理解“违反本法规定”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包括违反上述三类所有规定?笔者以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而且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

一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

但相比较而言,第一类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止权的。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如何计算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如何计算

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如何计算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

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

最高为12个月工资。

月工资为:本人最近一年工资的月平均数。

1、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规定和区别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规定和区别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和赔偿⾦规定和区别在劳动纠纷中,常常牵涉到补偿、赔偿问题,这就涉及了两个概念:经济补偿⾦和赔偿⾦。

在劳动法领域,经济补偿⾦和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必须加以理清的。

那么这⼆者有什么区别吗?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和赔偿⾦规定⼀,经济补偿⾦第四⼗七条第⼀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第⼋⼗条⽤⼈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期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期已经履⾏的,由⽤⼈单位以劳动者试⽤期满⽉⼯资为标准,按已经履⾏的超过法定试⽤期的期间向劳动者⽀付赔偿⾦。

第⼋⼗四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并以每⼈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应当⽀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付的,责令⽤⼈单位按应付⾦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额⽀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劳动者⼯资的;(三)安排加班不⽀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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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支付了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87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

例:2009年8月12日,潘某某与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潘某某在某公司的服务期限为3年,即2009年8月12日至2012年8月11日。

2009年11月20日,某公司以潘某某不胜任工作及不愿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与潘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潘某某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某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等。

2010年4月26日,广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等;驳回潘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潘某某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五、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照该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潘某某在某公司工作不足半年,某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为3,000元。

……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潘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判后,潘某某、某公司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

潘某某上诉称:……从2009年8月11日至11月29日止,其在某公司工作4个月,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某公司应支付其半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某公司还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500元……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支付赔偿金3,000元,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认定予以支持。

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了赔偿金,不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某公司以潘某某不胜任工作及不愿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与潘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对潘某某以其在某公司工作4个月,不到半年,某公司还应支付其半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操作提示:1)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要具有法定理由,并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2)用人单位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情形及两者的区别和适用的条件。

问:哪些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答: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2种情形是: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补充。

第5项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1款、第44条第4、5款、第46条、第50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3.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例:原告黎某是被告某铝业公司单位职工,双方于2008年5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工作需要,担任电解工工作,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原告的工资为计时工资,月基本工资为800元。

原告黎某向被告邮寄信件一封,原告陈述其内容为:黎某、刘某与王某因工作岗位面临高温、粉尘、强电流等,环境恶劣,防护措施差,工资待遇低,严重影响身体健康为由,不愿意再续签劳动合同。

经核实,该份邮件于2011年5月5日由李某某代收。

2011年1月11日,某市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了原告的体检报告,该报告显示的检查结果为:目前未见异常。

2011年4月30日,原告签署了合同签订意见反馈书,内容为:因本人原因,本人自愿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同日,被告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劳动合同到期原告自愿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庭审中,原告出示另一名职工王某某在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的理化检验科检测报告单,检测结果为尿氟为 4.64mg/L,高于成人正常参考值,以此证明被告的防护标准没有达到有效保护劳动者。

被告举示被告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向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中心、生产车间发布的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合同期考核合格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于2011年4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到人力资源部。

同时,被告提交了该通知的附件1劳动合同书的范本,该范本中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月基本收入为1650元。

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为原告参加了失业保险。

2011年5月20日,原告黎某向重庆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320元;2、被告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3,078元。

该委员会于2010年6月27日出具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证明该案逾期未做出受理决定,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原告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自愿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被告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原告称被告工作环境恶劣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依法不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解:本案有两个法律要点:●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自愿提出不再续订的,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要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原告黎某自愿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被告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原告称被告工作环境恶劣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依法不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操作提示:1)企业HR在日常管理中要特别留意,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2)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理由要合法,程序要严谨,并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

3)要依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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