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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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x〕45号)以及《x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x政发〔x〕1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县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x县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把握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大专项资金改革力度,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变传统的“补贴投入”为“股权投入”,变“无偿使用”为“循环使用”,减少行政性分配,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加强政府引导、示范,平抑创业风险,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优势企业。
扩展社会投资渠道,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与社会资本,放大政府投入效应,积累政府财力,提高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能力。
承接中央和省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投向,确保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同频共振。
二、进一步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一)深化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1.应予取消的补助政策。
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中,凡属“小、散、乱”,使用绩效不明显以及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要坚决取消。
2.需暂予保留的补助政策。
对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视需要与财力可能,可暂予保留,但逐步采取产业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与金融资本对接,撬动社会资本,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3.对财政补助事项处理。
经清理甄别,并按程序经县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合产业基金管理模式的,视财力可能依法、合规安排,采取贴息、奖励、补贴等方式,完善管理办法,实现分配的公开、透明,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其中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的,要明确执行期限。
4.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可以设立的之外,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项资金。
(二)深化存量资金管理改革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70号)文件精神,抓好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等各类存量资金清理工作。
经清理后的存量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除用于平衡预算外,可作为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
根据国发〔x〕45号文件精神,逐步取消专款专用的规定,超出使用期限的财政专项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三、积极探索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
(一)规范产业基金设立。
产业基金须经县政府批准后设立,应有章程、目标、期限、指定
投资区域。
各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原有额度内,提出从专项资金调整至基金的具体额度,县财政部门负责提出筹措,代表县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县金控集团等国有独资企业代行出资人职责。
(二)理顺产业基金运作。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产业基金应明确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经济发展战略,推进全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要鼓励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我县实体经济。
要采取委托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团队管理和少量直接投资的运行模式,充分保障产业基金独立决策。
县相关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对接服务工作。
(三)把握产业导向。
根据县委、县政府经济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全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重点支持新能源产业、装备制造业、信息产业、医疗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为这些产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县域内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特色小镇建设;支持服务业(旅游、文化)、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
(四)建立管理机制。
应建立适应我县实际的产业基金监管机制,产业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县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产业基金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定期报告运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