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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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所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财政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财政所内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财政所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业
务开展的重要纸质凭证,应予妥善保管。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收集范围应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二)准确性:收集的会计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
(三)及时性:及时收集会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分类整理:按照会计档案的种类、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号归档:对会计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三)装订美观:会计档案装订整齐、美观,便于查阅。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专人负责:设立会计档案保管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盗窃、潮湿、虫蛀等事故发生。
(四)定期检查: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内部查阅:内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需填写查阅登记表,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
(二)外部查阅:外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需提供合法证件,并经财政所领导批准。
(三)保密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会计档案,不得对外提供。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定期鉴定: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鉴定,确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审批手续:销毁会计档案,需经财政所领导批准。
(三)销毁方式:销毁会计档案,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确保财政所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财政所各项业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