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出台后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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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出台后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摘要:《民法典》中有针对于债权人代位权有明确的规定,设置在合同编第
五章,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代位权设置的核心要素就是进行债
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基本认定,和客观条件是比较一致的,而在《民法典》
中进行债权保护,所以从权利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不同使用条件适当的使用。

关键词:民法典;代位权;入库规则;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这是从以往的民法债的保全理论中延伸,我国的《民法典》中有相应的制度,制定相关条款,而《合同法》对比来看,条款内容不断的完善,有些原则性的规定做出改进,但是依然有部分进行改善和调整。

本文以民法典的
债权人代位制度作为基础,从范围、成立要件、立法结构等方面做出研究分析。

一、从立法角度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我国《民法典》中对于人的权利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从合同、物权、侵权责
任等方面出发,但是没有从债编方面进行,所以也没有设置债法总则,与我国立
法体系相关要求是不同的。

之所以形成这一局面,这和我国长期发展以来的法律
关系存在必然的联系,尤其是关于侵权方面的管理,并未设置债权法或者相应的
法律。

因为《民法典》内没有债编,而在合同法中的立法就作为债法总则使用,
应用到传统债法总则中。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需要在完全达到实质性的条件后,代位权就能确定,一般
都要经过法院的案件审理。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
对于代位权的成立,其基本的组成条件就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有法律条件
下认可的债务关系。

如果两者之间并不明确的债权关系,或者债权关系不受法律
保护,也可能存在被撤销的情况,这时就没有代位权的问题。

因此,对于代位权
类型的案件来说,如果主债权没有生效的法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书等,在进行代位权判定是否成立时,首先应进行主债权合法性做出解释。

但是当
前在我国的《民法典》中针对于债权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要从总则的相关内容进
行分析,所以进行代位权合同编制中,不能只存在于合同之债,还要包含多项其
他债权。

(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达了约定的期限,债务人并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也没有法律条件允许之下的到期债权,但是针对于“怠于行使”债权方面并未有
明确的规定,判定标准也不统一,这就使得司法实践有了较大的空间。

合同法中
规定,如果债务人并未按照规定的条款要求执行,也没有支付债权,就会给相关
的人员造成一定损失,可以根据法律要求追偿。

但是在“怠于行使”判断中,属
于客观型判断,债务人主观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不需要询问,只要是没有根据要求
履行相关的债务任务,或者到期后偿还,都会造成违法行为的产生。

之所以根据
客观标准判定,这是因为其判定更加容易。

如果要想明确外观标准,并且确定具
体的债务人过错,应辅助以“债务人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证明其无懈怠的除外”。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在以往的民法中有明确的说明,主要指的是债权人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保全
债务,这是不主动行使权利,又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存在风险的情况,债
权人应保全债权。

如果在债务到期后没有及时的履行,但是并未阻碍债务的获取,比如债务人到期后有足够偿还债款的能力,债权人就没有行使保全债务的必要。

因此,在法律条款表述中,应将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对象从“债权人”调整为“债权”,这样会更加的严谨;将“损害”调整为“影响”,内涵更加准确,范围更
加精准,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也会更加全面。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代位权客体就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也是在行使债权过程中所面临的对象。

在传统民法的相关条款中,为了使得代位权能够充分的保护人们的财产,作为清偿债务作为责任财产,这是履行债务的重要基础条件。

债务人应具备一定财务享有权利,这也是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债务履行客体出现。

(一)除了金钱债权,还要包含其他特定物权内容
在目前法律标准中,规定的债权是代位权客体的核心部分,同时也是最为普遍的,包含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之债权等,同时还会包含代偿追偿债权等,上述债权都是通过金钱给付或者通过金钱作为结算依据的,这就是金钱债权。

对于非金钱债权来说,比如通过交付房屋债权或者请求房屋过户债权以及其他货物交付债权等,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要求执行,同时也体现出民法典扩大债权保护的观点。

(二)何为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从权利主要是针对主权利来说的,主要是通过民事权利的方法作为基础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可以从狭义、广义方面进行分析,狭义的债之从权利是通过相互担保权利方式实现,比如质押权、留置权等;广义方面的债之从权利是通过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等方面之外的,还构成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请求权。

由此可见,从债权平等保护以及促交易方面出发,应确定债之从权利的范围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
代位行使权应用之后,能够行使单位权之后能够获得相关财产,并根据要求进行利益分配,这是代位权制度的相关问题,对于代位权的相关制度建设、和其他民事制度连接方面存在关系。

以往进行代位权理论的研究中,有些理论并不能满足当前使用的需要,还要结合实际需要做出改进和调整。

在进行法律适应条款的分析中,要考虑到具体的情形,不能只是否定或者肯定,也不能囿于以往的说法,下面将具体分析。

(一)区分代位权诉讼与代位保存权
代位保存权的行驶主要是把该权利分为债务人,主要实施的是“入库规则”。

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即将达到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没有主张权利,会任由权
利继续发展,造成债务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债权的落实也会受到影响。

虽然债权
人还有部分债权没有到期,但是债权人能够按照法律要求行使代位保存权,让债
权按照规定履行债权,保障个人利益,并将其归入到债务人的财产库。

在次要债
务人发生破产的危险后,就会导致债务人财产无法保护,而在实施代位保存权之后,就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也是《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二)区分保全执行、破产的不同情形下的制度衔接
通常来说,代位权行使之后,债权人能够按照法律要求向次要债权人发出优
先受偿权,但是如果选择了保全、执行等方式,或者债务人破产,各个权利人在
行驶权利的环节发生冲突的情况,这时就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
条款解决和处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普通债权要根据相应比例
清偿,以体现出债权方面的平等性。

对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或者法人,且没有正式
提出破产,应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包含扣押、冻结财产等顺序进行清偿,应明确
债权行使的优先顺序。

在债务人进入到破产程序后,按照我国的《破产法》相关
要求,进行财产的全面处理,并及时“入库”,代位债权人没有优先权。

与此同时,在不同条件之下应用代位权诉讼中,应和破产、分配权等方面联系起来。

五、结语
我国在《民法典》的合同编通则中确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这与民法的债法
总则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能够有效处理目前所存在的各种债务关系,和我国的
立法实践以及《民法典》设立的初衷是一致的。

债务人行使债权应执行法律条款
要求,按照司法实践进行确定,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但是在执行中,对于“与债
权有关的从权利”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模糊,应技术的修订,才能保护人们合法
权利。

此外,代位行使权在应用中,要结合不同情况选择债权平等或者效率优先
的价值观,以实现权益的保护,也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龚伟. 税收代位权的客体与行使条件辨析——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为依据[J]. 税收经济研究,2023,28(1):34-39.
[2]唐力. 《民法典》上代位权实现的程序规制[J]. 政法论丛,2023(1):27-38.
[3]叶燕芳. 代位权法律效果辨析——兼议其他债权人权益保护[J]. 海峡法学,2020,22(2):101-107.
作者简介:张文辉,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高阳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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