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资料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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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机编办[2004] 446号
各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已经省编委同意。
现予印发,请执行并注意反馈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指由政府、行业、国有企业举办的,且教职工人员经费需财政供给的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
第三条机构编制部门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级管理。
按照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要求,实行政府监管和学校自主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二是科学合理。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机构编制,既要满足学校基本教学与实习实训需要,促进学校发展;又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核定事业编制。
学校经费供给方式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般以省、市(县、区)、行业冠以校名,如“XX县职业技术(或技工)学校”、“广东省(或XX市)电子(机械、轻工、农业等)职业技术(或技工)学校”等。
第七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其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定。
第八条学校可根据实际在校学生数,在规定限额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见附表二),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三章编制标准
第九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直接从事文化理论课、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课等课程的教育教学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实验、实习技术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图书资料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主要根据在校学生数及分段员生比计算累加,考虑学校类别、学校等级和财力调节系数等因素,经综合测算后核定(计算公式附后)。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生数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原则上按一人多岗兼职担任,严格控制职员在学校教职工中所占比例。
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合计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不低于82%。
第十三条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计算公式》
附件:
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计算公式
n
B=T
1T
2
N∑Q
i
X
i
i=1
其中:B 表示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
Q
i
表示分段员生比(见附表一)
X
i
表示分段在校学生数(取近三年在校生平均数)
T
1
表示学校类别参数:
艺术体育类学校 1.80~2.00
工农林水医类学校 1.06
综合类学校 1.03
财经政法管理类学校 1.00
T
2
表示学校等级参数:
国家级重点学校 1.06
省级重点学校 1.03
普通学校 1.00
N 表示财力系数:
省级及经济发达地区 1.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0.85~0.95
附表一
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员生比明细表
附表二
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内设管理机构和校领导职数限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