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样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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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样本
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9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10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14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样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殊管理药品是指根据国家药品管制法规对特定药品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的药品。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存储、分发、使用、报告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达到法规要求。
第五条本单位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部门。
第二章采购
第七条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规。
第八条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程序应当包括需求确认、采购招标或询价、采购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九条特殊管理药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且必须取得相关批准或许可证件。
第十条特殊管理药品的供应商应当向本单位提供药品质量证书、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等必要文件。
第十一条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期限、验收标准等相关信息,并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验收应当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如发现采购不合格药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包括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采购验收记录等。
第三章存储
第十四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存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存储场所应当具备以下要求:整洁、干燥、通风良好、温度适宜、防火、防盗、防潮、防尘。
第十六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存储区域应当划定,并严格控制出入口,确保存储的特殊管理药品不受交叉污染。
第十七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存储应当按照药品的性质、规格和有效期顺序进行排列,标注清楚,避免混淆和过期使用。
第十八条存储特殊管理药品的仓库应当具备防火、防爆、防温度过高或过低等设施和措施,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分发
第十九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分发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开药单或医嘱进行,确保正确分发。
第二十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分发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分发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包括分发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患者姓名、医嘱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分发过程中如发现错发、少发、漏发等问题,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五章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和相关要求进行,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四条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医生、护士等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且具备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用药错误、不良反应等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包括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用量、使用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报告
第二十八条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和数据。
第七章销毁
第二十九条特殊管理药品的销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
第三十条特殊管理药品的销毁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应当制定具体的销毁计划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特殊管理药品的销毁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包括销毁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物、容器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环境的卫生和资源的回收利用。
第八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生特殊管理药品事故或不良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特殊管理药品的事故或不良事件的调查和教训总结,做好事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发生特殊管理药品事故或不良事件时,应当妥善保护相关证据,确保事件的查明和责任的追究。
第九章违法与处罚